中山市东区产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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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中山市差异化环境保护准入增进区域协调发展实行细则(2023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发挥环境保护政策旳约束鼓励作用, 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 实行区域差异化环境管理, 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和增进产业转型升级, 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增进本市经济社会、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保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状况, 对《中山市差异化环境保护准入增进区域协调发展实行细则》进行修订, 提出如下实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加紧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为关键,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以区域功能定位为基础, 从产业布局、行业集聚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面实行差异化环境管理和政策支持, 提高全市生态文明水平, 增进区域经济构造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实现全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 形成不一样区域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旳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

实行环境保护负面清单制度, 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有效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 守住环境保护底线。

(二)坚持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全面把握中山市生态环境特性、环境承载力及面临旳突出环境问题, 结合中山市各专业镇特点, 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三)坚持鼓励与约束并重。

通过严格环境保护准入、环境原则、总量控制、环境保护考核等管理措施强化政府行政管制与约束, 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引导企业贯彻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守住生态红线, 加强空间管制根据区域发展、环境功能定位、环境容量等原因,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旳若干意见》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 同步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措施》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旳人类活动, 并对全市尤其区域加强控制。

(一)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旳建设项目,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旳建设项目。

《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规划》政策解读

《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规划》政策解读

《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规划》政策解读低效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的推进,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共性工厂”的概念也正式升级为“环保共性产业园”,污染防治也从单方面的V O C s集中治理延伸到全方位的污水、废气、固废集中治理。

经市政府同意,《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规划》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印发。

01环保共性产业园概念环保共性产业园通过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生产加工或设计等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产污环节聚集,或提供集中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服务,实现集中生产、集中设计、集中治污、集中供热等,同时配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产业聚集发展的产业生态圈,最终实现产城融合。

环保共性产业园空间布局推荐采取“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辐射区”方式。

核心区由单个或多个共性工厂组成,集聚污染较重的工序,实施集中治污;缓冲区通过道路、绿化带、水体等进行隔离,减少对外围的影响;拓展区设置绿色低排放或超低排放高端生产区、综合办公区和搭建相关研发机构、产学研平台;辐射区辐射影响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园区外围分布发展,与环保共性产业园产业链融合共生,最终实现产业向高端化聚集发展,形成绿色良性产业生态圈。

02总体目标近期到2025年:环保共性产业园建设相关指引、标准、模式逐步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形成。

按照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维要求,环保共性产业园、共性工厂近期重点项目基本建成,有效解决市内“散乱污”以及中小微型企业污染治理问题,实现平台高端化、布局合理化、总量集约化、治污集中化。

多个高水平环保共性产业园已建成运行,成为全国全省环保共性产业园示范标杆。

中期到2030年:符合中山市产业生态的环保共性产业园群基本形成,成为中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平台,环保共性产业园与产业链融合共生,形成绿色良性产业生态圈,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群成为全国全省标杆。

远期到2035年:共性、共享、共生、共赢的绿色标杆智慧环保共性产业园群已趋于成熟,环保共性产业园在创新动力、平台模式建设、环境保护力度方面展现更高水平,实现政府、镇街、企业、居民、环境多方共赢,产城融合,成为美丽中山新的城市名片。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江府〔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8日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工作部署,优化提升“工业振兴”“园区再造”工程,扎实推动江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省新一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力军主战场,到2025年,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40%,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0%;培育形成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现代农业与食品、新一代电子信息、新能源5个产值超1000亿元的战略性产业集群,打造食品、金属制品、家电、石化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电池6条产值超500亿元的产业链;高新技术企业力争不少于3000家;产值超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工业企业分别达到100家、15家、8家。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以链促群发展“大产业”1.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

深入实施“链长制”,持续完善重点产业链“五个一”工作体系,实施“一链一策”。

充分发挥“链长+链主”协同作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格局。

制作产业链重点企业手册,鼓励和引导各产业链通过组建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等合作模式,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资源整合,融通供应链。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中府办[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8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0日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造软件产业发展良好环境,规范我市软件园区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软件园区是指在科研力量较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镇区和产业基地,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为目标,以孵化、培育从事软件开发、生产、服务外包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中山市软件园区采取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产业布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山市软件园区建设应以围绕优化升级中山市传统产业和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为宗旨,以应用基础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和嵌入式软件应用开发和成果推广为重点,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形成新的软件产业增长点。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信息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中山市软件园区建设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软件园区的服务体系,并指导软件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申请认定中山市软件园区的条件和程序:(一)园区建设和发展思路清晰,规划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明确;(二)园区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且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对软件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三)园区内有较高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园区内经营企业或机构依法按有关经济组织制度进行管理;(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在园区产品结构中占有相当比例,并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条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5〕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5〕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5〕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攻坚期、产业转型升级进入转折期的关键阶段,充分发挥招商引资的先行带动作用,加快实体经济强优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新型专业镇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全域中山”理念,强化统筹发展,通过力量整合、镇际竞合、资源共享、红利分享,实现全市招商“一盘棋”。

在3-5年内,构建运行高效、模式创新、服务专业的新型招商体系,初步形成全球化招商引资工作网络,切实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提升中山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建立一套工作机制。

以完善工作机制为核心,强化市级统筹力度,出台全市统一、透明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镇区加快招商引资机制创新,破除资源约束,增强服务效能,形成统筹合力,提升区域产业带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二)引进一批重点项目。

优化存量,以“鲶鱼效应”助推专业镇升级,占领产业高端;力拓增量,抢抓高端产业,打造新兴产业集群,有效提升我市产业集群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每年围绕1个招商主题开展专项“旋风计划”,力争在招引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高端项目、产业带优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上市融资项目、优质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等方面有明显突破。

(三)组建一支专业队伍。

优化全市招商队伍结构,建成一支熟悉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通晓国际规则并具备良好沟通谈判技能的综合性高素质招商和服务人才队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4日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目录。

1.总则1.1各镇街、市各有关单位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为工作根本落脚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党委、政府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

1.2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五到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单位应当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并与奖惩挂钩。

1.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工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中山市现行有规划环评行业园区或集聚区

中山市现行有规划环评行业园区或集聚区
南部组团
坦洲
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
2003年
《关于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2003]12号
中山市坦洲镇安南工业园
2002年
《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安南工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2003J10号
板芙
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园
2002年
《关于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
[2009155号)
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工业集聚地
2004年
《关于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工业聚集地区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中环建[2004]104号
西北组团
古镇
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
2004年
《关于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2004]19号
小榄
中山市小榄镇五金表面处理集聚区
2001年
《关于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
建[2002]83号
三角
中山高平化工区
2001年
《关于中山高平化工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
环函[2001]735号)
民众
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
2009年
《关于扩建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书[2009]0057号
东部组团
火炬开发区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0年
《关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意见》
国家环保部环审[2010]426号
中山市横门岛临海工业园区域开发项目
2006年
《关于新建中山市横门岛临海工业园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书[2006]OOo2号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园区规划调整是指以园区外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土地相应替换园区内部分土地,调整园区具体规划但不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园区扩园是指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或扩园,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变更请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变更请求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

第六条园区变更条件。

(一)园区更名条件。

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如需变更合作主体,须征得原合作主体书面同意),园区合作层次原则上不降低,且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更名后的园区名称符合园区表述习惯。

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中山市乡村产业项目点状供地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助力乡村产业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需在城镇开辟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可实施点状供地。

第三条点状供地合用以下乡村产业项目: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

第四条选址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辟项目,均不合用点状供地。

第五条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2 公顷。

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各镇区原则上每年不得申请超过1 个项目,全市每年可批准实施不超过10 个项目,额满为止。

第二章规划点状供地项目第六条点状供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点状供地项目原则上应已编制村庄规划。

第七条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保障点状供地项目建设,点状供地项目确需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由属地镇区政府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实施相关规划的调整。

第八条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再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并于项目批准后再更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数据库。

第九条对暂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形可按下列方式处理:(一)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

(二)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可通过对项目地块编制或者调整村庄规划的方式,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粤经贸工业〔2005〕582号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二OO五年八月一日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规范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设立,加快推进产业转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市(不包括从化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惠州市区、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区、高要市、四会市;东西两翼地区指: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山区指省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县(市、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是指在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由山区及东西两翼地区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政府按合作协议,共同进行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土地使用。

土地权属清晰,用地经依法批准,工业园总体规划面积在400公顷以上(含400公顷),首期用地规划开发面积不少于50公顷(含50公顷),已完成对工业园征地补偿工作,并按国家的规定交纳有关土地税费。

第五条基础条件。

已编制有工业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业园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并已投入一定的基础建设所需的前期资金,同时已根据工业园规划和合作协议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管理制度。

合作双方政府已签订联手推进产业转移协议,已建立两地政府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了促进工业园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明确的工业园财政利益分配办法,同时已明确工业园的管理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制定了工业园管理办法。

产业园定位策划报告

产业园定位策划报告

产业园定位策划报告目录一、前言 (2)1.1 编制背景与目的 (2)1.2 报告范围与研究方法 (3)1.3 报告结构与内容概述 (4)二、产业园概述 (5)2.1 产业园地理位置与交通条件 (6)2.2 产业园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 (7)2.3 产业园产业定位与发展战略 (8)三、市场需求分析 (9)3.1 目标市场定位 (10)3.2 市场需求趋势分析 (11)3.3 目标客户需求调研 (12)四、竞争态势分析 (13)4.1 主要竞争对手概况 (14)4.2 竞争优势与劣势分析 (16)4.3 竞争策略与建议 (17)五、产业园定位策划 (19)5.1 产业园功能定位 (20)5.2 产业园形象定位 (21)5.3 产业园品牌定位 (22)六、产业规划与发展策略 (23)6.1 重点产业发展规划 (24)6.2 产业布局与空间布局 (25)6.3 产业链整合与协同发展 (27)七、投资分析与效益预测 (28)7.1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计划 (30)7.2 产值与税收预测 (31)7.3 社会效益评估 (32)八、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 (33)九、结论与建议 (33)9.1 结论总结 (35)9.2 建议与展望 (35)9.3 落实措施与行动计划 (36)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园区作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竞相投资兴业的热点领域。

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也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本报告旨在对某产业园区的定位策划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以期为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本报告首先对产业园区的发展背景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国内外产业园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为后续的定位策划提供了理论依据。

通过对产业园区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进行综合分析,明确了产业园区的优势和劣势,为制定合理的定位策略奠定了基础。

根据产业园区的定位目标和发展需求,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定位策划措施,包括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人才引进、技术创新、政策扶持等方面,以期为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园区规划调整是指以园区外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土地相应替换园区内部分土地,调整园区具体规划但不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园区扩园是指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或扩园,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变更请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变更请求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

第六条园区变更条件。

(一)园区更名条件。

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如需变更合作主体,须征得原合作主体书面同意),园区合作层次原则上不降低,且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更名后的园区名称符合园区表述习惯。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委[2010]4号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委[2010]4号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委〔2010〕4号2010年6月4日)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实施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战略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战略意义。

文化产业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二十一世纪新兴支柱产业。

我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既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性、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又是调整结构、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发展、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文化产业打造成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

2.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率先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和增强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为出发点,创新文化产业发展机制,提升文化产业创新能力,优化文化产业结构,推动文化产业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提高文化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为建设“三个适宜”新型城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3.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结构合理、特色鲜明、效益良好的文化产业体系。

着力培育若干居于国内前列水平的文化产业行业。

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骨干文化企业和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

到“十二五”期末,我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8.5%。

二、培育发展重点文化产业4.做强动漫游戏游艺产业。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地类别)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

第三条(名词解释)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类型划分)新型产业用地面积应大于3公顷。

用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为不允许分割转让项目,仅限开发主体自持;用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的,为允许分割转让项目。

第五条(分割要求)产业用房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配套服务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按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进行分割转让,且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领导小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准入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及选址要求第七条(布局原则)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中府办〔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日中山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抢抓低空经济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推动形成我市低空融湾发展新格局,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落实省“1310”具体部署,着眼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中山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核心的区位优势,以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协作和产业集群共建推动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锚定前沿发展、立足创新驱动,瞄准高端制造和规模集聚,协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黄金内湾的天地一体低空飞行和服务融合体系,构建低空经济应用和产业互融互促发展格局,形成低空经济全产业链竞争新优势。

(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我市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基本完善,低空场景丰富多元,产业能级大幅跃升,产业生态不断完善,初步形成协同融合发展的低空经济产业链,成为我市未来经济重要增长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5〕15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日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产出效率,完善龙头企业或产业集群发展配套环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科学规划和试行商品厂房项目,规范商品厂房项目的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参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山市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商品厂房,销售、出租商品厂房或者转让商品厂房开发项目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我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以合法创新、谨慎适度为原则,以“镇区规划申请、部门联合评审、规范报建审批、严格批后监管”的管理方式,规范有序地推进商品厂房租售市场的发展。

第二章准入审批第四条成立“中山市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发展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公安消防局、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议商品厂房发展规划、有关评估报告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促进锌铁棚有序改造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促进锌铁棚有序改造的实施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促进锌铁棚有序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中府办〔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盘活闲置厂房促进锌铁棚有序改造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6〕2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盘活闲置厂房和有序推动锌铁棚改造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优化产业发展载体,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以及现有产业提质增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产业引领。

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高端电子信息、健康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大数据等相关产业,积极引进规模大、效益高的优质项目和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项目,不断调整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推动集约高效发展。

(二)资源整合。

闲置厂房盘活坚持重点突破、连片优先的原则,与全市44个工业园区整合工作相结合,切实提升资源使用效率。

(三)有序推进。

锌铁棚改造和运营要从各镇区实际出发,根据产业基础、产业方向、产业布局等做好项目和空间规划,采取适合本片区的模式加强统筹,有序推进,避免盲目招商和建设。

(四)合作共赢。

引导和鼓励社区、民企、社会资源进入实体经济领域,采用合资或合作方式参与工业厂房改造和运营,构建多元建设、利益共享的发展格局。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中的“闲置厂房”,指土地权属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已取得房产证,且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厂房。

闲置厂房要求连片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闲置厂房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且入驻项目特别优质的可纳入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中的“锌铁棚”,指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工业的用地上已建成的单层简易建(构)筑物。

对纳入镇区锌铁棚改造规划、整合开发面积达30亩或以上且有明确入驻项目的锌铁棚改造项目给予扶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8•【字号】中府[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1]13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山市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兴市、工业立市”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构建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本市某一行业、某一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能为本行业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经审查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

第三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设立在企业决策管理层,从事技术、工艺、产品开发和为本企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经认定其所在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企业综合性技术开发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目标与任务(一)工程中心的目标:推动我市支柱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与科技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发展增加技术储备;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促进形成一批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

(二)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研究开发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建立立科技引导资金,带动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向同行业的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等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服务,不断推出具有高效益的新产品,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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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产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性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产业园区为载体扩大招商引资,形成集聚效应,带动东区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创新驱动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推动力,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结合东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区产业园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东区产业园区认定工作。

第四条东区产业园区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利用东区村集体物业进行改造并于年月日后改造完成,产业园区面积平方米以上、产业园区投入资金在元平方米以上;
(二)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在东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在东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区汇缴所得税;
(四)产业园区招商面积超过才可提出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申请;
(五)产业园区原则上只准许适量简餐配套、零售等项目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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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面积不超过产业园区面积的。

(六)产业园区入驻项目须符合东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于经由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的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对东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入驻产业园区,给予优先考虑及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审核的产业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东区党工委、办事处备案后由东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

第六条申请认定东区产业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的承诺书。

(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四)产业园区有效产权证明材料。

(五)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关于产业园区打造投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产业园区平面设计图。

(七)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八)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对一些特定类型的产业园区,经东区办事处批准,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须向东区办事处承诺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未经同意擅自迁出者,须按东区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无条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出东区重点项目库,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须真实可靠。

经核实属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东区产业园区;已经认定为东区产业园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退缴其所获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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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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