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产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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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产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性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产业园区为载体扩大招商引资,形成集聚效应,带动东区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创新驱动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推动力,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结合东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区产业园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东区产业园区认定工作。

第四条东区产业园区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利用东区村集体物业进行改造并于年月日后改造完成,产业园区面积平方米以上、产业园区投入资金在元平方米以上;

(二)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在东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在东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区汇缴所得税;

(四)产业园区招商面积超过才可提出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申请;

(五)产业园区原则上只准许适量简餐配套、零售等项目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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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面积不超过产业园区面积的。

(六)产业园区入驻项目须符合东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于经由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的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对东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入驻产业园区,给予优先考虑及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审核的产业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东区党工委、办事处备案后由东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

第六条申请认定东区产业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的承诺书。

(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四)产业园区有效产权证明材料。

(五)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关于产业园区打造投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产业园区平面设计图。

(七)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八)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对一些特定类型的产业园区,经东区办事处批准,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须向东区办事处承诺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未经同意擅自迁出者,须按东区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无条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出东区重点项目库,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须真实可靠。经核实属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东区产业园区;已经认定为东区产业园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退缴其所获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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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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