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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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经国家或者省批准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四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工程项目区别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和事权划分,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确定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参加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水利监察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执法监察,受理举报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项目法人

第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正式批准组建项目法人,并明确法人代表。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可以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处理等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组建原则:

(一省以上投资为主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二市、县(市、区投资为主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投资主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水务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四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原工程管理单位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可以由原工程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部职能机构;

(二有专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三法人代表应当为专职人员,具有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能驾驭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规模大、战线长、工程地点分散的单项工程,项目法人可在现场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对项目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建设周期和工

程投资负总责;

(二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负责现场管理的建设单位,任免其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三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交底;

(四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五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类法规和规定,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六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

(七负责工程建设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八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并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九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工程竣工初验和交付使用;

(十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进度、财务等统计报表。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等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由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附有地方关于工程方案和资金配置的意见。

第十四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应当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对技术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运行机制、资金筹措及招标方案等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相同。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动,在主要内容上有变动,应报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文件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数进行设计。若工程标准、工程规模、控制指标等有较大改变,必须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研报告估算投资。静态投资超过可研报告估算投资10%,应当提交专题分析报告重新审批。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选定应当通过招标确定。

第四章建设实施

第十七条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实施主要包括工程招标、现场施工准备以及开工后的各项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批准组建;

(二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三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四土地使用已经批准。

第十九条现场施工准备工作中的“四通一平”,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完成。

第二十条主体工程开工项目应当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开工报批管理办法>(试行》(苏水基[1999]40号向主管部门提交主体工程开工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一条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期工程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均已批准,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可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二年度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完成,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四“四通一平”基本完成,外部条件已能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在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之间建立有机的现场协调制度,实行项目建设目标管理。

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项目法人应充分授权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公正履行职责,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并加强现场施工的旁站工作。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努力提高设计质量,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施工图,做好各阶段的技术交底工作,并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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