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董事、监事的委派管理,坚持“依法监督、出资人监督、独立监督”的原则,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派出董监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及《公司所属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从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日常工作内容、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会议议案的业务办理程序、监事会检查、年度述职报告、工作成果和使用、离任和工作交接等方面对委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规范,便于委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履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担任所属公司董事、监事开展工作。
公司所属公司派至其所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遵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由公司董监事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基本职责和任务第五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通过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在监督过程中贯彻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股东和国有资产受托管理人的管理意图,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帮助企业规避风险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委派董事、监事应熟知所属公司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在综合、全面、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认真履职,积极依法行权。
委派董事、监事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公司的处理意见反馈给所属公司,督促所属公司及时处理、改正。
第六条委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所属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认真阅读所属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促使所属公司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能够准确、恰当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第七条委派董事在所属公司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以各公司的章程约定为准):(一)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二)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参与审议所属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四)参与审议所属公司重大人事任免及薪酬事项;(五)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七)参与审议所属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八)参与审议所属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参与审议所属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十)根据所属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企业”)的董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是指由公司向派驻企业委派的担任派驻企业董事的人员,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所任职派驻企业的董事职责,及对公司负责。
第四条派出董事一般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管理人员中选拔。
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提出派出董事的人选,经资格审查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确定,由公司向拟任职的派驻企业发出委派函。
对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的任期按照派驻企业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由公司决定是否调整。
公司未正式通知派驻企业调整派出董事之前,该派驻企业派出董事应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第五条公司派出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二)在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工作满2年;(三)了解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等专业知识;(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职责;(五)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法律、法规及派驻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对派出董事进行委派和调整:(一)新投资设立的公司;(二)因派出董事工作发生变动的;(三)派出董事已到退休年龄的;(四)派出董事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五)派出董事工作失职,擅自离职的;(六)派出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的有关纪律规定等,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失的;(七)其他需要进行派出董事委派或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派出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某某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
某某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集团对二级子公司外派董事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依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向二级子公司推荐董事人选,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外派董事承担收集信息、分析研究、提出建议和向集团提交所属子公司运营情况分析报告、重大事项和突发性事件处理的专项报告等职责。
第二章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外派董事履行下列职责:(1)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
(2)自觉接受集团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3)维护并促进集团与二级子公司之间信息渠道的畅通。
做好相关行业和公司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对二级子公司的财务、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
(4)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股权处置意见。
(5)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其他信息进行研究,为集团股权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6)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依据出资(持股)比例,按照集团股权管理意见,对重大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表决,并代表集团提交议案或进行质询。
(7)指导并督促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对依法应得的资产收益,及时、全额收缴入账。
外派董事实行报告制度。
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每半年一次,是外派董事向集团提交的正式报告;不定期报告视集团管理的需要或外派董事认为必要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
第四条外派董事权利如下:(1)获知二级子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2)获知集团有关其任职二级子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3)列席集团有关其任职二级子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利;(4)出席二级子公司的董事会的权利;(5)在二级子公司董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6)提议召开二级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权利;(7)提出二级子公司各项经营和管理议案的权利;(8)集团赋予的其他权利。
xx公司董事委派与管理办法
xx公司董事委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加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 省省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属下全资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及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人员并经法定程序确认的董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董事”是xx公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属下全资一级企业委派的董事,以及以出资人身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
第四条xx公司委派的董事应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国资委、xx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以企业经营管理为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派驻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履行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xx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的任职资格审核、考察及选拔委派和日常管理工作。
xx公司办公室负责董事报告事项的协调办理、董事与xx公司之间意见与建议的上传下达;建立董事报告事项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报告材料归档。
第二章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及委派程序第六条担任xx公司一级企业董事必须具备的任职资格:(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品德端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公道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决策能力;(四)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扎实的经济管理基础知识以及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市场意识和分析经济问题的能力较强;(五)原则上有担任一级企业部门正职领导、二级企业正职领导经历,并在该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也可从xx系统内其他一级企业部门正职领导、二级企业正职领导、xx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或特别优秀的项目经理中产生(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对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且德才兼备、工作业绩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企业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企业委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委派董事的管理工作,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规性,提高企业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派董事,是指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向子公司、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派驻的董事。
第三条委派董事应遵循合法合规、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利益的原则,履行董事职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委派董事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委派董事选拔、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
第二章委派董事的选拔与任用第五条企业委派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专业素养;(二)熟悉企业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三)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具备决策能力;(四)具备企业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企业委派董事的选拔程序如下:(一)企业根据委派需求,发布招聘公告;(二)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选拔;(三)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选拔结果,决定委派董事的人选;(四)企业与委派董事签订任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企业委派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第三章委派董事的职责与权限第八条委派董事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参与决策;(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维护企业利益;(三)向企业报告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四)完成企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派董事享有的权利:(一)查阅企业相关文件、资料,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二)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三)获得企业约定的薪酬和福利;(四)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委派董事的考核与评价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委派董事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委派董事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委派董事的考核内容包括:(一)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二)企业经营成果和效益;(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四)企业约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XXXX上市公司关于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XX上市公司关于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委派董事和监事是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制度涉及到公司的权力结构、决策机制以及内部监督体系等方面,对于保障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关于委派董事的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决策者,公司应该建立明确的委派程序和要求。
公司应明确董事的任期、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以及违规惩戒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此外,公司还应该通过透明公开的董事选举制度,确保董事的选举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并制定相关纪律规范,明确董事的行为准则和职责义务。
其次,关于委派监事的管理制度。
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一员,起到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作用,公司需要明确监事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
公司可以设立监事会,并制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会议制度,确保监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同时,公司还应制定监事的选举程序,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此外,为了提升委派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水平,公司应该加强对董事和监事的培训和教育。
公司可以组织定期的培训班和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业界精英进行培训,提升董事和监事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董事和监事考核制度,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另外,为了确保委派董事和监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司需要建立透明的任期制度和离职机制。
公司可以制定明确的董事和监事任期,确保董事和监事在一定时间内切实履行职责,防止过度任期和利益输送。
同时,公司还应制定相应的离职机制,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司治理原则的董事和监事,及时予以免职和追责。
最后,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委派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能够得到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
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内部监督机构,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公司还应积极引入独立董事和外部监督机构,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进行独立的审查和监督。
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制度
ⅩⅩ市ⅩⅩ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ⅩⅩ市ⅩⅩ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参股安徽盛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进企业经营管理健康、持续地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就规范公司委派到出资公司担任董事和监事成员(以下统称委派人员),增强对其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照资本额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等相应权利,并向出资公司委派人员,以保护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条委派人员必需全面执行公司决定,准确表达公司意见。
依照出资公司章程,实时参与、监督出资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进程,了解出资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形,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出资公司的运行状况,自觉保护本公司的利益。
遇有不明确事项,应及时报告请示公司主管部门第二章委派人员的条件第四条委派人员必需符合《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
应具有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对企业忠诚、责任心强、胜任本职工作等大体条件。
第五条委派人员须具有与承担工作职位相适应的业务水平、工作经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委派人员任期年限按照出资公司领导班子任期肯定。
第三章委派人员工作职责第七条委派人员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及出资公司章程给予的各项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委派人员按《公司法》和《出资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职权,并重点履行以下职责:(一)委派董事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进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有关规定;二、依法参加出资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3、关注出资公司中长期进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依法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时刻行为,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二)委派监事的职责一、检查出资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形;二、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评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及执行情形,监督企业重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执行情形;3、检查出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派、资本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形;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公文写作-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XX公司(简称“XX”)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职责与义务、工作流程、履责考核、薪资补贴、人事任免(变更),规范派出董事、监事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1.2.1.本办法适用于XX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1.2.2.XX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其控股或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2.制订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2.《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3.《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3.定义3.1.XX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XX行政人事部提出,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法定代表人批准,并通过公司治理的法定程序进入XX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
3.2.XX派出董事、监事分专职董事、监事,兼职董事、监事两类。
专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被派出子公司列支;兼职董事、监事其薪酬、福利及相关费用在XX列支。
4.职责4.1.XX部: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各职能部门或经营决策委员会对XX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的预审;负责XX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的审议及实施情况监督;负责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派出董事、监事的履责考核;负责组织完成董、监事的任免(变更);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履责考核办法的制定;负责与派出目标单位董事会、监事会的沟通,为派出董事、监事工作提供服务。
4.2.行政人事部:负责XX向全资、控股和参股单位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负责XX派出董事、监事人力资源库的建立、任职条件的审查、考察等工作;负责XX派出董事津贴、绩效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协助董事监事办公室对XX派出董事、监事进行履责考核。
委派董事 管理制度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委派管理工作,包括董事的选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委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公司和董事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董事的选任第四条公司董事的选任应当遵循资格审查、提名推荐、投票选举等程序,确保选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董事的提名推荐工作。
第六条董事提名委员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独立性和专业素养,确保提名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七条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董事的资格要求,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提名推荐意见。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进行,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九条董事产生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董事聘任手续,确保董事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董事的管理第十条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违法违规、消极怠工、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参加董事会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应当合理行使董事职权,推动公司的发展和改革,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按照董事会决议,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推动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董事的监督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监事会,对董事的管理业绩进行监督,确保董事工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董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定期审计董事的管理工作,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派出董事、监事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三)因经济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等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签发委派或推荐文件。
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向派驻企业变更派出董事、监事:(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二)派出董事、监事退休或工作调动;(三)派出董事、监事经考核确定为不能胜任的;(四)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XXXX上市公司关于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XX上市公司关于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强化对集团公司委派董事、执行董事、董事长和监事、监事会主席的选拔任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
第三条集团公司委派(推荐)子公司董事、监事分为专职董事、监事,兼职董事、监事,外部董事。
专职董事、监事系指只在子公司从事董事、监事工作,不在权属公司或集团公司总部从事其他工作,并且在集团外也没有从事工作的董事、监事。
兼职董事、监事系指不仅在子公司从事董事、监事工作,还在权属公司或集团公司总部从事其他工作的董事、监事。
外部董事系指集团公司从集团外选聘且还有其他工作的董事。
第四条董事、监事选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三)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聘用制度进行管理的原则;(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五)依法办事、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董事、监事的基本条件:(一)讲学习、讲正气,组织观念强,遵纪守法,讲真话,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专业知识符合任职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有十年以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管理、资源开发、财务管理、审计、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经验,且履职记录良好;(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董事、监事职位的基本要求:(一)忠实履行职责,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诚信、勤勉义务,能够积极维护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的利益,确保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决策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三)坚持科学原则,能够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发现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敢于从股东利益出发发表意见;(四)兼职董事、监事和外部董事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五)遵守公司章程,依法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规定
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规定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的管理,增强公司战略管控能力和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能力,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公司委派、推荐的,仅在出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被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四条董事、监事的委派推荐、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公司负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推荐、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总部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岗位任职经历,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不得在有应回避的亲属任董事、监事或经理层人员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第四章委派和更换第八条董事、监事人选从公司系统的在职职工中产生或从社会上选聘。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经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中提出建议人选,党委研究后指定。
第九条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股东(大)会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向股东(大)会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未设股东(大)会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方案,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委派和更换。
需要公司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人选,经党委研究决定后,按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企业内部控制--子公司管理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董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10.定期向母公司汇报派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及时报告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11.在会计年度终了向母公司董事会述职,报告子公司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内容以及本人的履职情况。
第14条为有效履行职责,授予委派财务负责人以下权限。
1.参加子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或者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
第17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母公司统一发放,财务负责人不得在派驻子公司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第18条委派财务负责人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母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9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凡违反《中地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致派驻子公司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或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子公司及母公司遭受损失等情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行使母公司及派驻子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5章委派董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14条母公司负责委派董事的考核及奖惩事宜,具体工作主要由母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第15条具体考核办法及奖惩参见母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委派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制度》。
第16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或没有尽责履行职务的委派董事,母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有权给予其警告直至撤销委派职务的处分或处分建议。
金融控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模版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董事、监事的委派管理,坚持“依法监督、出资人监督、独立监督”的原则,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派出董监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及《公司所属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从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日常工作内容、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会议议案的业务办理程序、监事会检查、年度述职报告、工作成果和使用、离任和工作交接等方面对委派董事、监事的工作进行规范,便于委派董事、监事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履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担任所属公司董事、监事开展工作。
公司所属公司派至其所属公司的董事、监事遵照执行。
第四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由公司董监事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基本职责和任务第五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通过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在监督过程中贯彻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股东和国有资产受托管理人的管理意图,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帮助企业规避风险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委派董事、监事应熟知所属公司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在综合、全面、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认真履职,积极依法行权。
委派董事、监事发现问题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将公司的处理意见反馈给所属公司,督促所属公司及时处理、改正。
第六条委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所属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认真阅读所属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促使所属公司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能够准确、恰当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第七条委派董事在所属公司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以各公司的章程约定为准):(一)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二)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参与审议所属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四)参与审议所属公司重大人事任免及薪酬事项;(五)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参与审议所属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七)参与审议所属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八)参与审议所属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参与审议所属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十)根据所属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派驻董事管理制度
派驻董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及公司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了规范派驻董事管理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营运安全,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派驻董事是指由大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派遣或者聘任的代表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董事,属于公司董事会的一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驻董事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派驻董事的产生和组成第五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遣董事或委派代表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并在人力、财务、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实现与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董事的有效沟通和协作。
第六条公司新设立董事职位时,公司股东大会一致通过的协议方可派驻董事。
第七条派驻董事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基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大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其产生的原则、数量、薪酬和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派驻董事的产生和组成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派驻董事的产生和组成应当公开透明,并向公众披露。
第三章派驻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派驻董事享有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的一切权利,包括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和执行董事会决议等。
第十一条派驻董事可以通过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等方式,直接参与公司董事会的决策。
第十二条派驻董事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股东利益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董事应当履行忠实、审慎、勤勉的义务,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派驻董事不得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自己私人利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派驻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决策中充分尊重公司利益和其他董事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派驻董事应当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其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派驻董事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派驻董事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派驻董事的工作目标,设定考核指标,对其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其尽职尽责。
母公司委派董事制度
母公司委派董事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子公司治理,切实保障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是指由母公司董事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向子公司委派并经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就任的董事。
第3条委派董事代表母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赋予董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在对所任职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的同时维护母公司利益。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董事的任职资格第5条委派董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母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年以上(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委派董事不做要求)。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董事会认为担任委派董事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董事。
1.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2.有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3.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可能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4.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派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3章委派董事的任免程序第7条凡向子公司委派董事,均由母公司管理层提名,报母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向子公司正式提名或推荐。
第8条母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委派董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董事候选人。
公开招聘委派董事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9条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委派董事后,由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代表母公司与委派董事签订《委派董事承诺书》,明确委派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公司派遣董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派遣工作,保障公司董事会运作的顺畅,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遣董事的管理工作,包括董事的派遣、考核、激励、解聘等。
第三条公司派遣董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强化董事责任,提高董事履职能力原则。
第二章派遣条件与程序第四条派遣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公司业务,具备相关行业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四)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派遣董事的程序:(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提出派遣董事的建议;(二)公司董事长组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派遣董事的建议;(三)公司董事长将派遣董事的建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正式发出派遣董事的任命通知。
第三章考核与激励第六条公司对派遣董事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一)董事履职情况;(二)董事对公司业绩的贡献;(三)董事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对考核优秀的派遣董事,公司给予以下激励措施:(一)提升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二)给予董事一定的物质奖励;(三)优先考虑董事的晋升机会。
第四章解聘与终止第八条派遣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其董事职务:(一)董事因故无法履行职责;(二)董事违反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三)董事严重失职、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四)董事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九条派遣董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应当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长发出解聘通知。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适用事项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第七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7、汇总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母公司委派董事制度
母公司委派董事制度母公司委派董事制度是指母公司向下属子公司派遣董事来参与子公司的管理和决策的机制。
这种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拥有多家子公司的情况,为母公司在管理和控制子公司方面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式和工具。
一、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往往会形成多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往往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权,但是为了实现统一管理和协调经营,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应该建立相互沟通协调的渠道,实现资源共享、优化经营管理等目的。
在这一背景下,母公司委派董事制度就应运而生了,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董事,可以有效地实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互动和协调。
董事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桥梁,可以充分利用母公司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资源,帮助子公司改进经营和管理,提升子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同时,母公司委派董事制度也可以实现母子公司间信息的流通,便于及时掌握子公司的情况,避免因信息不畅通而造成的经营风险。
通过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流,发挥董事、高管和员工之间的协同效应,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二、制度的实施步骤1.建立委派董事制度建立委派董事制度是母公司实施委派董事制度的前提,制度应该包括母公司委派董事的资格条件、董事职责和权限、董事的任命流程和评价考核等相关规定。
2.选派合适的董事母公司必须在选派董事时仔细选拔,选派的董事应该具备较高的管理经验和技能,熟悉相应的行业,能够为子公司带来实际的帮助,最终提升企业的价值。
此外,委派董事的人数应该根据子公司规模和经营构成等实际情况来制定,不能过少或过多,应该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3.明确职责和权限委派董事作为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需要参与子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工作和管理决策,同时与母公司保持紧密联系,提供有关信息和反馈意见。
在职责和权限方面,母公司应该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明确董事参与决策、行政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并加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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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母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切实保障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1 .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是指由母公司董事会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向子公司委派并经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就任的董事。
2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董事的选任标准
第3条委派董事必须具备的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母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
职年以上(对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委派董事不作要求)。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董事会认为担任委派董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董事。
1.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2.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3.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4.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派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3章委派董事的选任、罢免和变更程序
第5条委派董事选任方式
可以采用母公司管理层提名或者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董事候选人。
第6条委派董事选任程序
1.由母公司管理层提名,报母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向子公司正式提名或推荐。
2 .根据母公司管理层拟制的委派董事的规则采用合理的方式选任委派董事,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委派董事后,由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代表母公司与委派董事签订《委派董事承诺书》,明确委派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拟定委派文件后,由母公司董事长签发, 以此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子公司,派驻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委派董事人选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第7条委派董事的选任与罢免
1.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董事任期未满,派驻子公司股东大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2.被委派董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母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或该委派董事违反《委派董事承诺书》并对母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母公司应及时向子公司董事会下达要求变更董事的公函。
第8条委派董事的变更
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母公司董事长, 董事长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提出辞职的,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委派董事职务。
3.被委派人经母公司考核后被认定为不能胜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并经母公司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议。
4.被委派人违反《委派董事承诺书》并对母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母公司董事长提出建议,由母公司董事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议。
5.变更委派董事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选任委派;委派董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4章委派董事的职权
第9条委派董事的主要职责
1 .委派董事代表母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赋予董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在对所任职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的同时,维护母公司利益。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子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母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代表母公司行使出资者相应职权。
4.认真阅读派驻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并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汇报。
5.委派董事应按照母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所在子公司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向母公司报送相关资料、报告相关重大事项;发生重大事项时,委派董事应立即单独向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报告。
6.对母公司投入派驻子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7.委派董事在年底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汇报派驻子公司上
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履行职务情况等内容。
第10条委派董事的主要权限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子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2.有资格出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根据母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
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母公司对派驻子公司的投资、聘任和罢免派驻子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5.行使母公司及派驻子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5章委派董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11条母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委派董事的考核及奖惩事宜, 母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第12条具体考核制度及奖惩参见母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委派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制度》。
第13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或没有尽责履行职务的委派董事,母公司董事会有权给予其警告直至撤销委派职务的处分或处分建议。
第6章附则
第1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15条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16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批准日编制日期审核日期
修改日修改标记修改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