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粉广告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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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粉广告自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告行业的自我约束,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自律规则。

第二条从事奶粉广告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奶粉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具体准则

第三条母乳代用奶粉不得广告,也不应借助产品推介和派发试用品等方式在母婴集中的场所对孕产妇进行变相的母乳代用奶粉广告宣传。

第四条在母乳代用奶粉的包装上,建议加注“提倡母乳喂养”或与其相似的忠告语。

第五条奶粉广告中不应单独使用“婴儿”的字样,或出现1周岁以内婴儿的形象、声音; “较大婴儿”奶粉及其他奶粉广告中,使用幼儿形象的,须展现其独立行走或其他1周岁以上儿童特有的状态,并不应将母乳代用奶粉的特有形象混同其中。

第六条奶粉广告除应遵守本规则第一条所列各相关规定外,还不应出现下列情形:

(一)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或优于母乳;

(二)明示成分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分;

(三)声称或暗示有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

(四)非保健食品的奶粉宣传产品具有保健功能。

第七条广告中关于奶粉产品的成分、能量、营养物质含量等表述必须准确,营养素作用的宣称必须具有科学依据。

第八条奶粉广告应以宣传奶粉的基本功能为主,以宣传营养素的功能为辅。宣传营养素功能的,如其含量与可比奶粉的相对差异大于或等于25%,可以:

(一)对该营养素的含量作比较宣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

(二)对营养素的作用作适度宣称,如“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等。也可参考

中国营养学会编纂的《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所列食物营养素功能予以描述和宣称。

以上对营养素功能的宣称不应作为对奶粉功能的宣称。

第九条涉及奶粉产品营养素具体功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营养素的检测报告;

(二)营养素含量与可比奶粉相对差异不少于25%的检测证明;

(三)国际通用标准,或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相关文献;

(四)国家食品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布的规定、标准等文件;

(五)正式出版的教科书、著名医学/营养学的相关文献;

(六)食品、医学或营养学等行业或者学术组织所出具的专家鉴定意见。

第十条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奶粉,其广告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刊播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进口奶粉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母乳代用奶粉,是指适合0至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奶粉。

第十三条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中国广告协会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广告自律劝诫通知书,督促改正。对屡促不改、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中国广告协会广告自律劝诫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本规则涉及的具体事宜如有不明之处,可参照中国广告协会其他自律规则。实施中遇以下情况,由中国广告协会进行解释: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含义的;

(二)出现新的情况,需要作出相应变动的;

(三)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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