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制度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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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制度
1.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制度
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3.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
4.工程停工复工制度
5.工程材料、半成品见证取样试验制度
6.隐蔽工程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7.工程计量和工程进度款签证制度
8.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9.费用索赔审批制度
10.安全施工监理工作制度
11.工程竣工报验审核制度
12.工程临时延期和最终延期审批制度
13.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制度
14.监理工作联系制度
15.监理用表的填报和档案管理制度
16.国家规范和监理业务学习制度
一、施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制度
1.施工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主持,监理方应参加图纸会审。
2.在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前,总监应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应通过建设方向设计院提出。
3.监理人员在图纸会审及设计技术交底之前应了解如下内容。
<1>设计主导思想、要求以及采用的设计规范和确定的抗震等级。
<2>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4.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方提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设计方应予以答复或会后在会审纪要上答复。
1.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纪要应由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和施工
单位在统一表格上分别会签存档。
二、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自审工作,并由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A2报项目监理部。
2.总监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审定批准,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后,总监应重新审定。
3.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部报送建设方。
4.承包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需对内容做大变更时,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重新审定。
5.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后,应报送单位技术员负责人审查,必要时应与建设方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三、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制度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提出开工申请,总监应该负责及时审批。
2.工程开工条件:
<1>开工报告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迁占征地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单位现场人员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材料
已满足。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3.经监理审定的开工日期即为该工程的开工时间。
4、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不应批准开工。
四、工程停工复工制度
1.工程停工复工权限属于总监的权限范围。
2.总监有权对以下情况按照程序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方要求停工,则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中出现隐患,总监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3.总监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4.总监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
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6.不符合复工条件的工序不得同意复工。
五、工程材料、半成品见证取样试验制度
1.所有送到现场工地的工程材料、半成品,应由承包单位报送工程材料、半成品报审表,并附有关质量证明材料。
2.对现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工程质量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
3.对于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半成品,监理人员拒绝签认,并发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将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撤出现场。
4.项目监理部的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有见证取样员上岗证。
六、隐蔽工程分项(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承包单位完成隐蔽工程作业并自检合格后,应填写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并签认,合格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2、承包单位完成分部、单元工程时、也应填报分部、单元工程报验申请表,并附上自检记录,报监理方。监理检验合格后应予以签认,并附监理方检验、抽查结果。
七、工程计量和工程进度款签证制度
1.工程计量和工程进度款签证由项目总监负责。
2.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计量申请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时,应同承包单位经对现场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量,对验收手续齐全、资料合格。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计量范围内工程量予以核实。
4.总监鉴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八、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1.项目监理部在本工程涉及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变更时需取得建设方授权后、才能进行工程变更工作。
2.无论是设计单位或建设方或承包单位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但均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代表签认,并必须经过设计院同意最终通过项目总监下达变更指令后,承包单位方能进行施工。
3.承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变更概算以及工期影响书面报告报总监审核、确认,经建设方、承包方认可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4.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