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2001年3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机构进行的所有采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规定不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三条建设采购系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
本细则所称货物系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各类专利或非专利商品形式的技术类成果,以及随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工程系指各种房屋、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以及随工程附带的服务。
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服务系指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检查、建设审计、律师事务、大型科技研究及中间试验项目、前期调研及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项目融资策划等。
第二章建设采购机构第四条管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为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管理建设采购的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主要职能:(一)研究制定政府建设采购政策,拟定政府建设采购法规、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执行。
(二)制定供应商、施工企业、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准入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建设采购工作,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授权受理有关政府建设采购方面的行政投诉,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6]462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12.29【实施日期】200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62号2006年12月2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200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内财购〔2019〕173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今后,各盟市、旗县(市、区)不再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9年12月28日附件: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备注: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四、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内财购〔2020〕1244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为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云平台,推进全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进程,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实施方案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行为,保障政府采购交易公平、公正和公开,切实推进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建设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实施方案》总体建设规划,以“业务功能完善、过程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信息全程留痕、数据安全可靠”为目标,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全流程操作电子化、全过程监控网络化、全业务覆盖一体化,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的促进公平公正交易。
二、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完善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在自治区本级及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确定的四个试点盟市全面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2021年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形成覆盖全区、透明规范、互联互通、运行有序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
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全面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系统、电子化交易系统以及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方案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第五条网上竞价采购品种围和周期1.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网上竞价采购围。
关于国有企业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思考
公开招标是国有企业常用的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公开招标的定义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对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全国执行统一的数额标准,不管是各级政府、国有企业都按统一的标准来组织和操作公开招标采购。
但对于货物或服务项目,在政府层面,中央预算单位以及各省、直辖市都会发布最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比如《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在国有企业层面,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国有企业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问题,并试图给企业管理层、采购人员、内控人员、审计人员一些个人意见。
一、国有企业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存在的问题1、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性文件缺失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属于中央企业,省、市、区(县)管理的国有企业属于地方国有企业。
采购活动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活动。
但是,国务院国资委尚未制定发布针对中央企业采购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只是个别地方政府发布了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采购管理办法,比如北京市密云区政府《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区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暂行管理规定》。
由于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针对国有企业没有发布比较权威的采购管理指导性文件,导致国有企业在制定本企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常常感觉无所适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4.29•【字号】内财预字[2000]485号•【施行日期】200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财预字〔2000〕485号2000年4月29日)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可操作性,尽快在全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行政采购实施细则》,本细则已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财政改革的一项主要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凡是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途径,由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凡是没有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项目,或达不到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项目,由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财文字〔1999〕610号)的集中采购项目,也不得自行采购达到本细则第十条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
否则,自治区财政不予办理拨款手续,单位财务不予报销。
四、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区实际情况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定期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增减有关集中采购项目,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各盟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参照执行本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87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卖场)自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营以来,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简单化、便利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子卖场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当前政策制度、改革方向不相一致的情况或问题,为确保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竞争有序,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采购人应切实担负起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紧密结合当年度集中采购目录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切实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避免采购预算虚高、不实、不细等问题出现。
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厂授权或承诺、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或商品参数确认函;(二)要求原厂直接发货、本地厂商客户经理协助验收、原厂售后服务工程师上门验货或指定验收协助厂家;(三)变相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如:采购电脑时,要求定制开机logo,开机显示“内蒙古****学院”字样,并且要求供应商保证完整包装不开封。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01•【字号】内财购〔2002〕231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02]231号文件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厂矿、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予字[1999]13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范围第三章评审专家的选聘第四章评审专家的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和专业化水平,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聘用的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统称专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人员。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能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要求的专家,以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进选聘。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范围第五条评审专家从每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并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包括交通工具、现代化设备、公用电器家具、各类专用设备以及各类工程、服务等方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内财购函〔2020〕936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另外,按照我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
按照自治区要求交回存量资金时,不得单方面在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中将采购资金与采购计划断开后直接交回结余资金。
已明确收回的项目资金,如在一体化系统中未填报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应暂停填报并及时进行资金交回;如在一体化系统中已填报采购计划,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还未使用,各预算单位可直接将该计划退回至一体化系统并进行资金交回;如填报的采购计划已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则应视采购项目进展情况而定,要避免因采购资金交回造成无法履约等问题发生。
如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
二、坚决杜绝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自治区审计厅《审计报告》(内审财报〔2020〕28号)审计结果,2019年自治区本级55家预算单位存在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执行采购的情况,我厅已另文下达整改通知。
各预算单位应提前做好采购准备,并认真落实审计要求整改无预算执行采购计划问题,确保所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均有相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前言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风办[200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目录及分类规则第三章材料申报及网上报名第四章报价、竞价及价格谈判规则第五章采购和配送第六章监督管理附件:1、药品竞价议价谈判流程2、网上药品交易流程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指为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主要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及大型医疗设备集中竞价议价系统、采购系统、管理系统等。
(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指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参与药品统一采购后,产生入围药品,供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通过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进行采购并由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活动,方案中简称“网上采购”。
(三)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四)生产商——药品生产企业: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报名和报价,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向采购人配送药品的生产企业。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的全国总代理商视同生产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1.11
•【字号】内财购〔2018〕44号
•【施行日期】2018.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的通知
内财购〔2018〕4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等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月11日一、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字号】内政办发〔2016〕182号•【施行日期】201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8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推动财政国库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执行预算的原则。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列入预算的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二)规范运行的原则。
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支付,必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范业务流程运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三)简便高效的原则。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必须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五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四)财政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0•【字号】内政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依法行政、配置资源、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延伸和细化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于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条例》、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培训,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施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坚定不移地依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二、理顺政府采购管理执行体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权职统一、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制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内政发〔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3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推动、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通过联席会议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组织保障,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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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
(2020年版)
1.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备注: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1.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3.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1.4.电子卖场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直接采购。
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
暂未建设电子卖场的盟市、旗县(市、区)仍按原方式执行,后续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接入。
1.5.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
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电子卖场满足不了紧急需求的采购
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直接办理和实施采购,及时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6.部门集中采购
自治区财政厅不再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主管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结合自身业务和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并事先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1.7.紧急采购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1.8.续期采购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1.9.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依据集中采购目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本着“同步编制、分类编制、节俭编制、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制好本年度的政府
采购预算。
1.10.严格依法采购
凡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或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进口机电类产品,不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自2020年1月起执行。
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集中采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