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协议书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征求意见四川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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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指导、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当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享有平等地位,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维护等;(五)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六)与农业农村发展有关的托管业务等社会化服务;(七)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征求意见doc-四川省合.doc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征求意见doc-四川省合.doc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自愿公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信用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强合同信用建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统一的合同信用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合同信用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合同信用激励制度,在招标、企业评级、信贷、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中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和合同信用记录优良的当事人给予优惠激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励扩大合同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利用合同信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章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发布,并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签订合同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签署以前,由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过程。

第四条(监督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 合同计价 指导意见

四川省 合同计价 指导意见

四川省合同计价指导意见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签订日期共同签订,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的工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内容乙方承包的工程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该金额包括所有材料、人工、设备等费用。

第三条工期本工程工期为: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__天。

第四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进度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完工验收后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违约责任若甲方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15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为实现采购目标,对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后,为保证采购质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实行采购人负责、引入第三方、法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政府采购需求论证第四条采购需求论证由采购人负责,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无用采购发生。

第六条除下列政府采购项目以外,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需求论证:(一)国家、行业有强制标准的采购项目;(二)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三)按照规定进行商城(场)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项目;(四)同一年度内,已经论证过的相同采购项目;(五)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本条前款所列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确定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相对应的验收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征求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公众立法参与度,促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确保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10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处邮编:6100162、传真:************3、电子邮箱:*************附件:1.《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2.《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的起草说明附件1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标准及规范,对配套设计、施工、安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督;负责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电梯,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安全监管、发展和改革、工商、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协议方信息雇主(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雇员(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乙方在甲方处的工作顺利进行,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作岗位及职责工作岗位1.1 乙方在甲方处担任职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与该职位相关的所有工作任务。

工作职责2.1.1 ________________2.1.2 ________________2.1.3 ________________2.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

薪酬及福利薪酬1.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税前),每月__________日支付。

1.2 乙方的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具体金额及发放标准依据甲方的相关政策和乙方的工作表现确定。

1.3 甲方将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福利2.1 甲方提供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2.1.1 健康体检2.1.2 带薪年假2.1.3 节假日福利2.2 乙方享有甲方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福利内容依据甲方的员工手册或公司政策执行。

合同管理意见建议书(2024版)

合同管理意见建议书(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合同管理意见建议书(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综述1.1 合同背景与目的1.2 合同适用范围1.3 合同主体2. 合同管理与执行2.1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2.2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2.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3. 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3.1 风险识别与评估3.2 风险防范措施3.3 风险应对策略4. 合同归档与查询4.1 归档要求与流程4.2 归档文件的保存与维护4.3 合同查询与借阅5.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5.1 双方沟通渠道的建立与维护5.2 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处理与协调6. 合同法律纠纷的处理6.1 纠纷的预防与处理6.2 法律诉讼与仲裁6.3 纠纷解决的费用承担7. 保密条款7.1 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7.2 保密义务与期限7.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与赔偿8. 知识产权保护8.1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8.2 侵权行为的界定与处理8.3 知识产权保护的费用承担9. 违约责任与赔偿9.1 违约行为的界定与处理9.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9.3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10.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0.1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0.3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11. 一般条款11.1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1.2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1.3 通知与送达12. 合同附件12.1 附件清单12.2 附件的签订与生效12.3 附件的修改与解除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 补充条款的签订与生效13.3 补充条款的修改与解除14. 签署页14.1 甲方签署页14.2 乙方签署页14.3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1.1 本合同系双方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 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 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您的意见发至:1、信函请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交财贸法规处邮编:6100162、传真:(028)866045793、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改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从事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旅游业的保障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旅游行政执法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投诉的处理,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执法装备,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开展旅游行业诚信建设和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涉旅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等级评比、争议协调等行业服务。

合同管理意见建议书(2024版)

合同管理意见建议书(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合同管理意见建议书(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概述1.1 合同类型1.2 合同当事人1.3 合同签订日期2. 合同标的2.1 合同管理意见2.2 合同管理建议3. 合同履行3.1 意见实施3.2 建议执行4. 合同期限4.1 起始日期4.2 终止日期5. 合同权利义务5.1 合同双方的权益5.2 合同双方的义务6. 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7. 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8. 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8.2 解决方式9.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10. 合同的终止10.1 终止条件10.2 终止后的处理11. 合同的生效11.1 生效条件11.2 生效时间12. 合同的签署12.1 签署方式12.2 签署日期13. 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内容13.2 附件效力14. 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合同类型:本合同为合同管理意见建议书(2024版)。

1.2 合同当事人:甲方:(甲方全称),营业执照号:(甲方营业执照号),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乙方全称),营业执照号:(乙方营业执照号),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

1.3 合同签订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1 合同管理意见: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

乙方应对甲方的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2.2 合同管理建议: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合同管理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优化、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等。

甲方应对乙方的合同管理建议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采纳和改进。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规范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规范

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规范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公共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提供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节能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终止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书本合同由甲方(公共机构)和乙方(服务提供商)于签署日期签订,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进行能源管理与服务合作。

1. 合同编号本合同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签署日期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3.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现将《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征求的重点内容:一、多产权建筑业主的消防责任二、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责任三、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四、农村、社区志愿消防组织建设五、农村消防设施建设六、乡镇、社区、社区、村民委员会消防职责七、消防安全宣传八、火灾公共责任保险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教法规处邮编:6100162、传真:(028)866040493、互联网邮箱:***************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四川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第五章灭火和应急救援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NO:SC081342)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保证产品、工程、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科研、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实施标准化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并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四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

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第七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标准化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专业信息的服务。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安全、卫生要求以及检验方法;(二)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三)工农业生产、检验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公共服务信息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用和安全、评估要求;(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方法和安全要求;(六)服务行业的管理、操作规范、安全卫生要求、服务质量和验收评估;(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八)需要制订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四川省合作协议书

四川省合作协议书

四川省合作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均有意愿在四川省内开展合作,共同促进双方业务的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通过合作,共同开发四川省内的市场,提升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条合作内容1. 甲方负责提供合作所需的产品或服务,并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 乙方负责在四川省内推广甲方的产品或服务,拓展市场,并为甲方提供市场信息和客户资源。

3. 双方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包括市场调研、产品推广、客户服务等。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合作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期为____年。

第四条合作方式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和方式进行合作。

2. 双方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合作进展,及时调整合作策略和计划。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推广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 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意见(川办发〔2014〕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发展迅速,有力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不够、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一)大力培育中介机构。

坚持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规模、上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

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

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

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由一个综合性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一个中介机构牵头,联合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提供并联评价、并联评审等综合服务。

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的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二)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

对中介机构按事业法人类、工商登记类和行业协会商会类实行分类指导。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

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监督管理协议:第一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1.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货物、服务或者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1.3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合同价款,乙方应提供合法的发票或其他结算凭证。

第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1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2甲方如拟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监督3.1双方应共同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货物质量、服务过程的检查。

3.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四条违约责任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3乙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6.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意事项:1.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2024年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2024年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1“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附录和报价单。

1.1.2“服务提供方”指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1.1.3“服务接受方”指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1.1.4“合同期限”指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至终止日止的期间。

第二章:合同范围2.1.1服务描述1;2.1.2服务描述2;2.1.3服务描述3。

2.2.1地点1;2.2.2地点2;2.2.3地点3。

2.3服务期限: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提前终止,合同期限为____年。

第三章:服务费用与支付3.1.1费用1;3.1.2费用2;3.1.3费用3。

3.2.1支付方式1;3.2.2支付方式2;3.2.3支付方式3。

3.3.1滞纳金计算方式1;3.3.2滞纳金计算方式2;3.3.3滞纳金计算方式3。

第四章:服务提供与验收4.1服务提供:服务提供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服务接受方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服务。

4.2.1验收标准1;4.2.2验收标准2;4.2.3验收标准3。

4.3.1验收流程1;4.3.2验收流程2;4.3.3验收流程3。

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1.1违约责任1;5.1.2违约责任2;5.1.3违约责任3。

5.2.1仲裁机构1;5.2.2仲裁机构2;5.2.3仲裁机构3。

5.3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____法律。

第六章:保密与知识产权6.1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对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商业计划、财务信息、技术规格和。

6.1.1保密信息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形式的记录,无论是书面、电子还是口头。

6.1.2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至少应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相当。

6.2知识产权归属:本合同项下由服务提供方开发或提供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均归服务提供方所有,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川工商办[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09号)各市、州工商局,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具体承担省局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使用格式条款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说明、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等书面、视听资料或者计算机数据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容或者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符合前款规定的,为格式条款。

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的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加以记载的监督制度。

包括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注销备案和撤销备案。

格式条款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依法进行监督的方式,提供方不因格式条款已经备案而减轻、免除或者转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四川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组织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由所在市、州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科技厅批准设立。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厅和各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或科技中介机构;(二)有二人以上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具有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条件。

第六条科技厅批准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后,向其授予统一刻制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登记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税务机关和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省级以上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的基本职责是:(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二)依法认定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并进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交易额和奖酬金金额;(四)进行技术合同的网上登记和统计;(五)保管技术合同档案.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实行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

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

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以下是关于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的一些经验分享。

我在处理合同管理相关事务的时候,试过很多方案。

首先,在合同拟定阶段,我觉得一定要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得清清楚楚。

就像之前有一个工程承包合同,刚开始我们只是简单写了工程内容和工程款,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材料是谁采购,建筑垃圾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出现了争议。

后来想到个好办法,参考了其他类似项目的合同,并且把工程涉及到的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责任与义务都详细列出来,包含像工程交付标准中墙面平整度误差在多少毫米之内这种细节。

这个办法挺好使,后面的合同履行中就没有因为职责不清产生歧义。

对于合同的审核环节,千万别马虎。

我是这么解决的,一般会找法务人员先看一遍,但法务往往关注法律条款合规性。

我们同时也会找行业里有经验的人再看看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比如说一个软件开发合同,法务觉得条款没问题,但同行指出我们没有约定好软件后续维护升级时数据安全性的保障条款。

这个点如果没注意到,以后要是出了安全问题可能要面临很大损失。

合同的存档管理也是重要的一部分。

试过很多方案后我发现纸质和电子文档都要留存。

纸质合同按照项目类型或者主体分类存放在档案柜,签订日期排序标记好方便检索。

电子文档在电脑里也做同样的分类,并且要在移动硬盘再备份一次。

有一回电脑系统崩了,差点以为合同文档都丢了,还好有移动硬盘备份这个办法,很快就恢复了文件。

在合同履行监控方面,我们可以设置提醒日程。

比如每个月定期检查合同履行进度。

如果是分期付款合同,就看看是否到了该收款或者付款的时候,有没有违约,如果有要及时保留证据。

像一次租赁合同,对方迟付租金,好在我们一直有依照这样的日程检查,并且把索款的往来邮件都保存得很好,这些证据在最后协商解决租金延期支付问题的时候起到了关键作用。

这样处理就行,虽然合同管理看着很繁琐,但是把这些环节都细致把控住,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还有合同的变更管理,一定要书面化。

哪怕是双方电话里谈好了变更内容,也不能偷懒,要及时把变更内容形成书面协议,并重新进行审核存档等一系列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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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合同协议书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征求意见四川省合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四川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自愿公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合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合同监督管理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信用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引导当事人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加强合同信用建设。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建立统一的合同信用征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合同信用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合同信用激励制度,在招标、企业评级、信贷、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等活动中对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和合同信用记录优良的当事人给予优惠激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政策,鼓励扩大合同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引导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利用合同信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第三章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发布,并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联合制订、发布、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按照合法、规范和适用的原则,对合同文本的种类、形式和内容进行必要的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在本部门、本行业内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应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当事人不得假冒、伪造、变造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合同示范文本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合同示范文本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发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订、印刷、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章格式条款监督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说明、须知、凭证、单据以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以口头、书面、数据电文或者音、视频媒体的内容符合合同要约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格式条款的制订、使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监督格式条款的使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免除提供方责任的内容:(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法定举证责任;(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选择交易和服务的对象、数量、范围和内容的权利;(二)要求提供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三)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五)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六)解释合同的权利;(七)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第二十二条提供方拟订的格式条款应当在使用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格式条款除外。

提供方变更已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提供方不得假冒、伪造、变造经备案的格式条款。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修改。

提供方无异议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提供方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陈述,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在此期间,该格式条款暂停使用。

经陈述或者听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进行备案。

第五章合同备案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

下列重大合同应当备案:(一)政府采购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国家订货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公路、桥梁等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和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工程合同;(三)大宗水、油、气、煤买卖合同;(四)大宗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买卖合同;(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备案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办理合同备案,跟踪合同履约情况,收集合同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应当备案的合同未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备案。

当事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合同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经备案的合同,并跟踪当事人的合同履约情况。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当事人合同备案情况和合同履约信用进行记录,并纳入合同信用征信系统。

第六章合同争议调解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遵循自愿、合法和有限的原则对合同争议进行调解。

第三十条申请合同争议调解,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合同副本。

合同争议调解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

第三十一条合同争议调解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交易习惯,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同争议调解成立的,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

第三十三条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将有关情况纳入合同信用征信系统。

第七章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利用贿赂、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二)串通侵占国家财产;(三)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四)模糊产权关系,化公为私,非法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五)将国有、集体资产非法交由他人使用和经营,私分所得收益;(六)控制市场,排挤对手,限制公平竞争;(七)不履行国家订货合同义务,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国家订货合同;(八)违法发包、分包、转包项目、工程;(九)在拍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十)以参与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的名义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十一)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变造合同;(二)虚构标的、销售渠道或者假称包销、回收产品,诱人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主体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五)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但拒不交付货物(货款);(六)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七)无履约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八)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骗取价款、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九)违背公平交易原则,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和履行合同;(十)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骗取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十一)擅自藏匿、处分自己、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财物和权利,不履行合同义务;(十二)为合同提供虚假担保;(十三)收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的财物后逃匿;(十四)以合伙、联营为名订立合同骗取对方投资;(十五)伪造、变造或者以作废的文件、证照、印章骗取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十六)其他采用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证明、印章、账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要求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二)调查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对相关场所实施检查;(三)查阅、复制、提取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信函、数据电文和其他有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让有关证据和财物。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条当事人有权了解违法行为查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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