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黄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 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 (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 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 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 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 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 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 分。
专业用语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 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 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 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 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 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药品采购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 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 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 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 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 采购供应的药品。
药品调配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 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 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 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 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 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 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 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24号来源:国家医学考试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使药物合理应用,保障民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行与管理,促使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获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状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许部门、科室经济分派的依照。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该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余医疗机构应该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拥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拥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该成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平时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履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
审查拟订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察实行;(二)拟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给目录;(三)推进药物治疗有关临床诊断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拟订与实行,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状况,提出干涉和改良举措,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剖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响、药品伤害事件,并供给咨询与指导;(五)成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查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许供给公司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察、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例、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民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与《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就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得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得药学技术服务与相关得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得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得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得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工作就是医疗工作得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与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得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她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药学、临床医学、护理与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得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与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与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得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05
药事管理培训与考核
药事管理培训计划
培训目标
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
药品质量和安全。
培训内容
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药 品采购与库存管理、药 品使用规范、药品不良
反应监测等。
培训形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 专题讲座等。
培训周期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
药品使用规范培训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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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04
医疗用毒性药品
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定完 善的保管和操作规程,确保其安全、 有效、合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严 格控制用量和用法,防止滥用和误用 。
03
药事管理流程
药品需求分析
总结词
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需求、患者 病情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药品 需求分析,为药品采购计划提供 依据。
详细描述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需定期收 集临床科室的药品需求,分析药 品使用量、频次和趋势,评估药 品需求量及储备量是否合理。
总结词
药品储存不当案例通常涉及药品储存条件不达标,导 致药品效价降低或变质,影响患者治疗效果。
详细描述
某医院药房因未按规定温度储存药品,导致一批药品 效价降低。此案例强调了药品储存过程中对温度、湿 度等环境因素的严格控制要求。
药品调配错误案例
总结词
药品调配错误案例通常涉及处方调配错误、用药剂量不 当等问题,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安全事故。
培训形式
线上培训、线下培训、实地操 作等。
培训周期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药事管理考核标准与实施
考核目标
评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效果,提高药 事管理水平。
考核形式
现场检查、资料审查、问卷调查等。
药事与法规第五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药事与法规第五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摘要: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要求2.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3.医疗机构药品储存与养护4.医疗机构药品调剂与使用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正文:第五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本章主要介绍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要求、药品采购与配送、药品储存与养护、药品调剂与使用以及药事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一、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调剂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一种活动。
其基本要求包括:1.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储存、配送、调剂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集中采购、协议采购等方式,确保药品价格合理、质量可靠。
药品配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配送企业应当具备合法资质,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配送过程应当保证药品质量与安全,防止药品损坏、污染、变质等。
3.配送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做到追溯可查。
三、医疗机构药品储存与养护医疗机构药品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药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与安全。
2.药品储存应当实行色标管理,分类存放,易于查找。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药品,应当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医疗机构药品养护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测温、湿度调控等,确保药品质量稳定。
四、医疗机构药品调剂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调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严格执行剂量、用法、疗程等要求。
2.调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药品调剂准确无误。
3.对特殊药品、贵重药品等,应当实行双人双签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原则,加强用药监测与评价,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四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和废弃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药品管理制度,并建立药品管理团队,配备相应的药事管理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控制制度,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合理利用储存空间,防止药品过期和变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及时地配送到各临床科室,防止药品的滞销和过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人员对药品的使用,保证药品的合理用药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废弃管理制度,合理处理过期和失效的药品,防止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
第二章药品采购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价格。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与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和要求进行药品采购,确保药品的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明确药品储存的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库房,并按照分类和标识要求,储存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盘点药品库存,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过期和变质的问题。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储存环境监测制度,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符合要求。
第四章药品配送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明确配送程序和要求,确保药品的准时配送。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记录制度,记录药品的配送情况,防止配送过程中的失误和差错。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药品配送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一、总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对药品采购、存储、配送和使用等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疗机构的良性发展。
二、药品采购1. 采购流程(1)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药物使用指南、国家药品目录等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2)采购方式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比选或协议供货等方式,并依法签订采购合同。
(3)采购评估应注重药品质量、供货能力、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确保药品的优质、廉价供应。
2. 药品供应商要求(1)药品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并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医疗机构应与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质量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3)供应商应提供药品质量保证书、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关资质证明等文件,并接受随时的监督检查。
三、药品存储与配送1. 仓库管理(1)医疗机构应设立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药品仓库,确保存放环境符合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储存管理制度。
(2)药品应按照药品分类进行摆放,确保同类药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2. 药品配送(1)药品配送要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标识的准确性,避免漏发或错配。
(2)配送时应注意药品的温度要求,特别是冷链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要保持适宜的温度。
(3)配送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配送流程进行操作,确保药品的安全。
四、药品管理1. 药品注册(1)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药品进行登记注册,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
(2)登记注册时应提供药品的说明书、说明书中文翻译、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 药品分类根据药物的性质、用途等因素,医疗机构应将药物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3. 药品出库与配药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药品配药机制,确保患者用药准确、及时。
4. 药品使用与监测(1)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使用指南,明确各类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2)对于使用危险药品或高风险药品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加强监测和记录,确保用药安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终5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终5篇)第一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个人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____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____名,副主任委员____名。
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卫医政发〔2011〕11 号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范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患者用药的合理、安全和有效,强化药品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专业性,提高医疗机构的药物治疗水平和药品管理水平。
第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包括药品采购、药品存储、药品配送、药品配置、药品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保证药事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即根据医学和药学的知识,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药物需求。
(二)安全性原则,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杜绝药品污染和药品失效。
(三)经济性原则,即在保证用药效果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药品的成本。
(四)规范性原则,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进行药事管理。
(五)绩效评价原则,即对药事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六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按照医院药事管理制度进行,采购流程应当合理、透明、公平。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原则是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同时结合临床需求进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遵循现代采购管理的原则。
(二)采购品种应当符合患者的需求和临床用药指南的要求。
(三)采购过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
(四)采购合同应当明确药品的交付周期、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价格等要求。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的内部审核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应当建立药品采购计划制度,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和数量,防止药品短缺或过剩。
第三章药品存储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药品存储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品存储的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害等条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 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 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 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 理;
(七)对医务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 传安全用药知识。
➢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 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 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 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 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 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 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 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 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 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 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 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 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 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 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 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 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 师。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 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 全用药。
●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 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 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 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 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 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 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 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 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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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 职责被明确提出
➢ 在药学部门领导组成方面,《规定》新增 了“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 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要求。《规定》 在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章节,多处强调了医 疗机构对临床合理用药的责任,说明卫生 部已将合理用药提升到医疗机构日常工作 的层面,其领导者是第一责任人,而不仅 只是医师和药师的职责,今后将与医疗机 构的综合评价结合在一起。
➢ 《规定》还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医务部门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 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药事管理已成为 医疗机构的核心工作之一。
变化三:综合医院药学部门 有了基本标准
● 三级综合医院成立药学部
随着医学学科的细分和医疗机构的壮大, 临床科室越分越细成了必然的趋势。药剂科 几乎成了医院中最大的一个科室,并承担了 药物制剂、调配、处方审核、参与临床药物 治疗和临床药学教学研究等多项任务,药剂 科主任因知识结构或资历原因,常常难以招 架。
●《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 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 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药学部门是专业技术 科室,不是行政职能科室,有的医院药学部 门负责人是行政干部,有的是医师或护士, 他们难以承担药学专业技术服务的重任,不 利于药学部门职责和药师作用的发挥。
变化四:“8%”是药学专业人员 编制硬指标
➢ 对建立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的人 员,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所需专业 药学人员职数,不在8%之内。
➢ 另行增加承担教学的三级医院,要适当增 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变化五:开展临床药学工作,临 床药师数量有明确规定
临床药师制,是在制定《暂行规定》时才 正式引入我国的,经过9年的实践看,临床药 师已成为临床安全用药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 队伍。为了加强工作建设,《规定》要求: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学习讲座
安康市药学会副会长
黄炜 主任药师
安康市中心医院药学部主任
学习内容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卫医政发[2011]11号)
●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卫办医政发[2010]62号)
● 二、三级综合 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 (试行)通知 (卫医政发[2010]99号)
暂行了9年之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暂行)规定》,在3月1日,被卫生 部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取代,并 实施。《规定》出现了几个较大的变 化。
● 《规定》与被废止的《暂行规定》相比较: 有哪些重要改变? 药师在新医改中如何发挥专业技术特长? 药学人材梯队建设如何落实? 对医疗机构负责人有哪些具体要求? 怎样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工作?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有何要求? 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基本标准如何落实?
《规定》要求,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下设 二级科室,如:临床药学科、药品调剂科、 药品供应科、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质量监控 科、制剂科和药学部办公室等,各部门有专 人负责,便于管理。
● 二级综合医院成立药剂科
按《基本标准》要求, 设立药品调剂室、 药品库、临床药学室、静脉用药调配中心、 质量监控室等。
➢ 药事管理委员会承担监督与指导临床安全 用药和药物正确使用的职能已经是国际通 行的做法。为此,《规定》中将医疗机构 “药事管理委员会”更名为“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突出了委员会在合 理用药中的作用。
➢ 《规定》指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除了具备原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外,还应积 极推动与药物治疗紧密相关的临床诊疗指南、 临床路径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 督、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 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分析评估用药风 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 询与指导;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对医务人员进 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 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三级医院专职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 二级医院专职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规定》要求临床药师人员资质为: 应当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 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须经过规范化培训(卫生部指定有培训医院)
变化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有明确规定
● 二级医院规定:
具有高等医学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药学专 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 医疗机构要按临床需要建立相适应静脉用药 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把护 士的工作时间还给对病人的关怀工作中。
➢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建设和设置,应 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如:人员、房屋、设施、布局、设备及各种 规章制度等。
➢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 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药品。
➢ “8%”是卫生部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提 出的标准。但到目前,执行的结果不尽人意。
《规定》第三十三条再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的8%。这是建设药学人才梯队的基础。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发展,各级医院规模不 断扩大,医生的比例从平均25%提高到了35% 以上,而药师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到6%。
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不低于6%。
●三级医院规定: 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药学专
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不少于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的35%以上。
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不低于13%,教学医院不低于15%。
变化七: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 静脉用药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规定》的含义
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 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 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 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变化一:医院药事委员会被更名
➢ 在《药品管理法》和《暂行规定》中均要 求二级以上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 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但在执行中发现,药事管理委员会实际上 只起到了决定进药的作用,只有需要审核 进新药的时候才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