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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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2012.05
目录
一、卫生行政部门(一)工作制度
1.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2.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制度
3.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
4.培训与演练工作制度
5.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5.1监测工作制度
5.2预警工作制度
5.3报告制度
6.应急处置工作制度
6.1应急预案启动制度
6.2现场医疗救援制度
6.3现场调查与处置制度6.4现场卫生学评价制度
6.5调查取证制度
7. 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7.1信息发布
7.2信息通报
8.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8.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8.2群体心理危机干预
9.应急反应终止和善后处理制度9.1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制度
9.2卫生应急的善后处理制度
(二)岗位职责
1.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职责
2.卫生应急工作机构职责
3.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4.各相关处(科)室职责
5.各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职责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工作制度1.组织管理制度
2.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3.应急队伍装备制度
4.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5.卫生应急培训工作制度
6.卫生应急演练工作制度
7.监测预警制度
8.信息报告制度
9.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制度
10.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
(二)岗位职责
1.主任(副主任)职责
2.应急办负责人职责
3.部门负责人职责
4.保障部门负责人职责
5.网络直报人员职责
6.疫情值班人员职责
7.现场流调人员职责
8.应急检测人员职责
9.现场采样人员职责
10.消杀人员职责
11.健教人员职责
12.保管人员职责
三、医疗机构(医院)
(一)工作制度
1.应答及信息传递制度
2.应急预案启动制度
3.请示报告制度
4.预检分诊制度
5.收治及转诊制度
6.中毒诊断留观制度
7.信息发布制度
8.培训、演练制度
9.应急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10.特殊解毒药应用制度
11.发热门诊工作制度
12.腹泻门诊工作制度
13.报告制度
14.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
15.临床观察工作制度
16.传染病消毒隔离制度
17.影像科室工作制度
18.超声科室工作制度
19.检验科室工作制度
20.传染病人出院制度
2l.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22.职业防护制度
23.后勤保障制度
(二)岗位职责
l.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总值班工作职责
4.专家组职责
5.抢救组工作职责
四、卫生监督机构(一)工作制度
l.调查取证制度
2.应急响应制度
3.培训演练制度
4.督查制度
5.责任追究制度
6.应急物资保障制度
(二)岗位职责
l.监督所所长职责
2.应急办负责人职责
3.业务部门负责人职责
4.保障部门负责人职责
5.值班人员职责
6.卫生监督员职责
五、急救医疗中心
(一)工作制度
1.组织管理制度
2.通讯调度制度
3.报告和信息管理制度
4.现场急救制度
5.病人转送及分流制度
6.救护设备及药品管理制度
(二)岗位职责
l.急救中心主任职责
2.通讯调度科科长职责
3.急救科科长职责
4.车辆管理科科长职责
5.急救医生职责
6.急救驾驶员职责
7.急救护理人员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一)工作制度
l.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
(1)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遵循“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原则,组建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应急队伍组成分为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和放射等不同类别。
根据应对事件的类型,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践经验的现场流行病、公共卫生、职业中毒、传染病、临床救治、实验室检测及相关保障与管理等专业人员组成应急队伍。
(3)做好应急队伍成员库网络平台的建立和卫生应急队伍的调用,按权限逐步实现行二级分级管理、动态维护、实时更新和调整。
(4)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应急工作队伍成员基本资料档案,及时更新信息,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对队员进行及时调整。
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2.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制度
(1)应急装备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由专门管理单位及人员负责。
(2)各专业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应急队伍的职能,制订应急队伍的装备标准和目录,包括通用性保障装备(包括个人生活用品、后勤保障装备、通讯装备、办公装备、徽章标志和交通装备等)和专业类工作装备(包括防护装备,标本采集、保存、运送类装备,现场快速鉴定、诊断、急救和检测装备,现场调查和处置类装备,药品器材等)。
(3)专业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应急装备,做好装备的仓储管理、维护保养及训练使用等工作,定期督查应急装备使用管理。
(4)应急队伍负责应急装备在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时的使用和保管,要熟悉其调用程序,在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相关物品交于管理单位入库;配合应急装备日常管理单位对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3、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
(1)卫生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应急物资装备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物资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的经费预算和采购工作。
(2)根据“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定额储备,及时调度,满足急需”的原则,对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
传染源隔离、放射源隔离、防护用品及设施等卫生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
(3)应急物资管理单位负责应急物资的仓储、维护保养工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验收应急物资装备,监督检查应急队伍的应急物资使用管理。
(4)应急物资管理责任到人,定期补充更换,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
(5)建立应急物资余缺调剂和调用机制,统筹物资储备和使用,建立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4. 卫生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制度
(1)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培训与演练需求分析,确定卫生应急存在问题,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年度培训与演练计划。
(2)根据年度计划要求,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本次演练的目的、组织、参加人员、内容与形式、时间与场地安排、评判要点、保障支持、经费预算、工作要求、效果评估和注意事项等基本要素。
应急处置演练工作以实战要求对待模拟演练并对演练各环节进行现场点评,各项措施均应落实到位,包括组织管理、技术规范、物质储备、部门协调、快速反应、媒体沟通等。
在演练结束后,通过问卷、集体座谈等形式了解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效果,开展演练评估与总结,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3)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教材,以及效果评估、费用预算等项目。
培训结束后,用问卷、集体座谈、抽查随访等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调查评估,以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培训工作。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培训项目概况、受训人员及培训考试、培训效果分析与经验总结等。
5.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
5.1监测工作制度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制,及时收集、核实、分析与反馈信息。
(3)建立监侧工作评估制度,对监测系统敏感性、及时性、代表性、灵活性、可接受性、数据质量及成本效益比例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不断完善监测系统。
5.2预警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析工作制度,定期分析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资料,对下一阶段趋势开展预测预警。
(2)建立新发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系统,选择哨点医院或学校等作为监测哨点,根据症状监测原理,开展常见及重点症状与疾病的预警监测工作。
(3)健全预警反应制度,通过预警监测发现异常症状/疾病聚集性信号,即启动现场调查,核实原因,证实暴发并开展科学处置。
5.3报告制度
(1)督促各专业卫生机构依法开展事件报告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专业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的具体操作;疾控机构承担网络直报技术的培训、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2)监测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及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它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首接首报制度,要求责任报告人及时作出反应。
(4)疾控机构须规范和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协调组织相关力量做好事件处理和应急响应。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卫生应急业务技术机构做好事件动态与应急工作进展的追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事件发生地进行反馈。
6.处置工作制度
6.1应急预案启动制度
(1)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疾控、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预警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作出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6.2现场医疗救援制度
(1)医疗救援应急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各医疗机构和医疗急救中心等业务机构。
(2)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应急现场检伤分类工作。
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首先对伤病者进行及时有效地检查、处置,根据现场检伤结果将伤病者分为四类,标示不同的醒目颜色,分别为:危重患者,标红色,优先处置;重症患者,标黄色,次优先处置;轻症患者,标绿色,延期处置;濒死或死亡者,标黑色,可暂缓处置。
(4)急救医疗机构负责现场医疗救援,包括抢险救护(将伤病员从危险的环境中解救出来)、现场急救(对危重伤病员立即进行现场救治)、伤病员转运等。
6.3现场调查与处置制度
(1)组织疾控机构针对疾病暴发或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或卫生学调查,以尽快明确病因等,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事件危害。
(2)现场调查工作由卫生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流行病学、实验室、临床等专业)完成,必要时可增加其他专业和管理人员参加调查。
(3)充分准备现场调查所需的资料、物品,包括调查表、调查器材、采样和检测设备、试剂和用品、现场用预防和控制器材、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相关专业资料和数据库、现场联系信息、电脑、照相机和采访、录音器材等。
(4)应急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同步开展。
根据疾病的传染源和危害源、传播或危害途径以及疾病特征,确定并落实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消除传染源或危害源、减少与暴露因素的接触、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染或高危人群等。
(5)对现场调查与处置工作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并总结经验。
(6)根据调查分析结果及防治措施的效果评估,对发病原因、传播方式、流行特点、流行趋势、预防控制措施评价及暴发流行的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报告包括初步报告、进程报告及总结报告等形式。
6.4现场评价制度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事件可能波及的场所均应进行卫生学评价,包括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医院、教学场所和生活场所,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的场所。
(2)现场评估小组由多种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官员、流行病学专家、食品营养、环境、饮水卫生专家等。
(3)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考察、知情者访谈、快速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等方法收集资料。
收集的资料包括:卫生信息、人口学信息、发病、死亡、卫生服务设施、食品、水、环境、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组织管理方面的资料等。
(4)撰写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价依据、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情况、存在问题、处理建议等;结合事件初期检测结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指挥部。
6.5调查取证制度
(1)督促卫生监督机构在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3)卫生监督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
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参加,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对调查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承办人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决定。
(4)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5)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陪同检查,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调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6)监督机构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7)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
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检验。
(8 )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9)调查终结后,应写出调查报告。
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整理分析、归档。
7.信息发布与通报制度
7.1信息发布
(1)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具体要求,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杜绝虚报”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发布工作;贳彻分级负责制度,不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不同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发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与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人员范围,处理措施与控制情况,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况等。
(3)针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点和季节性特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分析和预测疫情,必要时向社会发布传染病、食品安全、职业安全的预警信息。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完成后,召集相关人员进行总结,汇编和分析媒体报道及群众反应,对信息传播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7.2信息通报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向毗邻事件所在地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军队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2)对甲类传染病以及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在发布本辖区上述信息前,应事先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告知具体发布时间,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前向相关部门通报。
8.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危机干预制度
8.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成立或委托专业应急健康教育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共卫生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2)根据形势变化和应急需要,及时修订健康教育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及时沟通、促进工作。
(3)督查、指导、落实卫生应急健康教育的各项措施。
(4)各成员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及时调整宣传策略和响应措施。
8.2群体心理危机干预
9.卫生应急反应终止和善后处理工作制度
9.1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被消除;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卫生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由相应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告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卫生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9.2善后处理制度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专业技术措施、控制效果及控制保障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保障评估:对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应急队伍和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进行评估;
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评估:按事件处置进程完成初步评估、进程评估、终结评估。
主要对事件处置的及时性、处置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负面效应进行评估;
③突发事件危害及控制效果评估:危害因素是否得到控制和消除,事件发生发展过程、公众健康的危害、事件转归预测等。
(2)责任追究与奖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3)抚恤和补助、征用物资及劳务的补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二)岗位职责
l.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职责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根据预案要求,参加现场指挥部,负责医疗卫生组的工作。
(3)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处理的级别。
(4)组织落实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预防控制措施。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指导。
(6)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邻近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7)根据要求,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技术规范,及时组织培训。
(8)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9)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评价等。
2.卫生应急工作机构职责
(1)办理和督促落实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的事项。
(2)综合协调应急防治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
(3)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组织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评估。
(5)组织拟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政策和措施。
(6)组织编制、修订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重要技术方案。
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实施。
(7)建立并完善监测和预警系统,开展监测、预警。
(8)开展卫生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与应急演练。
(9)制定应急储备计划,协调建立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管理制度。
(10)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