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抗震安全鉴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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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鉴定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中所称房屋建筑抗震鉴定,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房屋建筑进行抗震鉴定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抗震鉴定报告的活动。

2.本合同文本所称甲方是指房屋建筑抗震鉴定的委托方,乙方指承担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的设计单位,由乙方委托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完成检测任务。

3.各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了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合同

委托方(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设计资质证书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鉴定房屋建筑概况

受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指定的房屋进行检测和鉴定,乙方的具体检测和鉴定任务见第二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具体情况如下:

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 m2。

第二条委托事项

对委托鉴定的房屋建筑进行安全与抗震鉴定,工作内容主要分为现场检测部分和计算分析鉴定部分。

(一)现场检测部分包括:

1.资料核查;

2.结构现状及质量检查;

3.结构体系及构件布置检查;

4.结构整体性连接构造检测;

5.砌体材料强度检测;

6.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

7.混凝土构件配筋情况检测;

8.混凝土构件截面尺寸检测;

9.建筑整体倾斜测量;

10.基础变形测量;

11.基础质量检测;

12.木构件连接质量状况检测。

(二)分析计算鉴定部分包括:

1.建筑物适用性、耐久性鉴定;

2.结构安全与抗震验算;

3.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结论;

4.处理意见和建议;

5.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其中,乙方出具的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为“加固”的应提出合理加固方案并给出造价估算和效益比(加固造价估算与拆除重建造价估算之比值);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为“拆除重建”的应给出拆除重建造价估算。

第三条鉴定标准

本鉴定工作应当执行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1)、《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DB11/T 637-2009)、《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DB11/T 689-2009)。如果上述规范标准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范标准执行。

第四条鉴定费用及支付

(一)鉴定费用:

1.根据受托方对需鉴定房屋建筑进行的初步分析测算,暂估本项目安全与抗震鉴定费共计(大写):,(小写):¥元。

2.最终结算方式:安全与抗震鉴定费根据实际鉴定建筑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每建筑平方米元据实进行结算,结算时按单价乘以实际发生面积进行结算。

对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规定的非市级财政承担的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费用,一律不予结算,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二)支付方式:□现金□√支票□转账

(三)支付期限:分期支付

1.首次支付:合同签订20日内,支付本合同第四条(一)1中预算鉴

定费的50%,其中向乙方支付,(小写):¥元。

2.余款支付:待提交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照最终实际建筑总面积对鉴定费用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10日内一次付清。

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否则甲方有

权暂停付款,直至乙方提供合格的发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履行方式及期限

签订合同后,各受托方于201 年月日至 201 年月日完成安全

与抗震鉴定并提交书面报告叁份。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完工之

日止。

第六条异议处理

甲方如对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在合同有效期内向相关受

托方提出书面异议,受托方应当组织复查并于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予

以书面答复。

甲方对相关受托方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或专家鉴定申请。

第七条各方主要义务

(一)甲方义务

1. 协调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提交所鉴定房屋建筑的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在现场鉴定时协调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现场检查所需的工作面、水电等必要条件。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全与抗震鉴定费用。

4.配合受托方采取措施保证鉴定、检测工作正常进行。

(二)乙方义务

1.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对抗震鉴定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2.认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时间提交鉴定报告;

3.对在鉴定过程中了解、掌握的委托方、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的有关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4.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由于自身工作产生的安全问题自行负责;

6.出具鉴定报告的鉴定、校核人员应当为具有抗震加固设计经验的结构工程师;

7.按时完成委托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后续抗震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补充抗震鉴定工作。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除本合同约定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暂定鉴定费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相关方造成的全部实际经济损失。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鉴定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暂定鉴定费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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