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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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条款解析

一、什么是“绿色”条款

绿色是自然界中常见的颜色。绿色代表自然、环保、健康等意思。《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学者们因此将该条款解读为“绿色原则”“环保原则”“生态保护原则”“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等等。

绿色条款本来是指多边贸易体制下各类协议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旨在通过绿色条款对自由贸易中破坏环境行为予以限制,即自由贸易不得破坏环境。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的内容,为了贯彻该原则,民法典在分则中规定了相关条款,学者们也将其称为“绿色”条款,意即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条款。

二、《民法典》规定了多少“绿色”条款

民法典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民法典》规定了多少“绿色”条款?有学者说直接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达18条之多[1],也有人说绿色条款有30条[2]。笔者经梳理,认为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只有15条。该15条除总则第9外,其他14条分布在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

三、《民法典》主要“绿色”条款解析

本文仅对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15个条款予以解析。

1.关于第9条

原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析:

绿色原则,是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

该原则的意义是: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须把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精神贯穿始终,其目的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该原则最初规定在《民法总则》第9条中,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该条写进去的过程非常艰难,一波三折,来之不易。《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审稿、二审稿有绿色原则,到三审稿时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委员反对,被删掉了。后来,经过多方面的艰苦努力,在提请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的草案中才加进去。关于该条是否属于民法基本原则,也众说纷纭。如有人认为是倡导性原则,不能实施;有人认为该条不是独立的原则,只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一个组成部分。

[3]

无论如何,《民法典》规定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创新与突破, 对指引民事立法, 规范民事活动, 促进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生态文明建设, 推动民法、环境法等学科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4]

2.关于第286条

原文: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解析:

本条是对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源于《物权法》第83条。但与《物权法》第83条相比,本条有重大变化。其中新增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与总则“绿色原则”相呼应。该条规定意味着乱丢垃圾等污染环境行为明确被禁止,有助于推进正在逐步实施的垃圾分类工作。

3.关于第294条

原文: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解析:

本条是对相邻环保关系的规定,源于《物权法》第90条。相邻环保关系是相邻关系中的重要关系,关系相邻各方的生活和生产安全。该条规定相邻各方应当限制排放污染物,不得妨碍或损害相邻人的正常生产与生活。如果排放的污染物造成了损害,相邻方有权要求治理并请求赔偿损失。相邻各方应当遵守的环保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等。

4.关于第326条

原文: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解析:

本条是对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义务的规定,源于《物权法》第120条。用益物权人的义务是对自然资源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用益物权后,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不得滥用权利,破坏性使用自然资源,更不得毁坏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义务是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对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进行非法干涉,构成对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关于第346条

原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解析:

本条是对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的规定,为新增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守如下规则:

(1)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按照《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要求,不浪费资源,不损害生态环境。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3)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发生冲突时,保护设立在先的用益物权。

6.关于第509条

原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解析:

本条是对履行合同原则的规定,源于《合同法》第60条。合同履行是合同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以确保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除《合同法》规定的遵守约定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外,《民法典》增设了绿色原则,即当事人还应当依照《民法典》第9条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7.关于6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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