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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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以下简称“通辽公司”)“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等制度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风电场、检修公司,用于规定公司“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责任追究。

第三条“党政同责”指公司各级党委(或党支部)、各级行政正职共同对公司、部门或风电场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未全面履行或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党政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各级党委(党支部)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加强安全生产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四)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干部的主要条件之一;

(五)强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党工团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各级行政正职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

(四)建立覆盖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

全生产考核指标,严肃考核追究制度;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监督能力建设,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做好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八)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

(九)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十)组织制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生产应急管理;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在管理权限内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和各级行政正职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认真履行各自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定期的工作述职报告中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职情况。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对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形,约请部门、风电场、检修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做出说明。

第十条实行安全生产结案制。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问题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事故责任,实现闭环管理,防止重复发生。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大唐新能源通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标准》规定,予以问责并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有关部门、风电场或检修公司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负有责任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评先和不得提拔。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规定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党政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二)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四)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12个月内同一单位发生2次生产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给予负事故责任的党政正职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对于构成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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