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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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扣除2015年9号文

所得税扣除2015年9号文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纳税调整……有那么容易吗?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纳税调整……有那么容易吗?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纳税调整……有那么容易吗?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纳税调整额的计算一直困扰着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我事务所与代理客户的意见分歧很大,我所与税务机关的理解也不尽一致。

我有以下疑问:1.财税【2015】9号公式中,“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应当按照“累积年度(截至上年末)计提的可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合计减去以前年度核销贷款金额。

我这种理解对吗?2.当年准予税前列支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各类期末贷款余额-期初贷款余额) ×对应计提比率上年核销的贷款损失。

这个算式对吗?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分类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后,对正常类贷款可以按财税【2015】9号规定的1%的比率计提扣除?答复贷款损失准备的税会差异主要包括:(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基数可能不同;(2)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比例可能不同;(3)会计核销的损失金额与当年允许扣除的损失金额可能不同;(4)当年度收回的以前年度核销的贷款还要区分以前年度是否已在税前扣除。

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方法应根据会计处理方法及税前扣除办法的差异确定。

分析如下:1会计处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通过“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核算。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23456(5-3-4)71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2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3其中: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4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5三、存货损失6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7四、固定资产损失8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9五、无形资产损失10其中:无形资产转让损失11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12六、在建工程损失* 13其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14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15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53-16八、债权性投资损失(17+23)17(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18+22)18 1.贷款损失19其中: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20其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21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22 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23(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24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25其中:股权转让损失26十、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27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28十二、其他资产损失29合计(1+2+5+7+9+12+14+16+24+26+27+28)30其中: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54-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涉农贷款金融企业税收风险应对指引

涉农贷款金融企业税收风险应对指引
1、不符合三项要求。 2、不征税收入形成费用不得列支。 3、未纳入收入总额。
• 七、违规吸储手续费 • 八、抵贷资产未按规定核算所得申报纳税 • 九、农户小额贷款减计收入不合规。 • 十、长款长期挂账,未计入当期损益。 • 十一、捐赠支出不合规定。 • 十二、委托业务手续费未计收入。 • 十三、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损益。 • 十四、挂账停息不符合规定。
2.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 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四、资产处置所涉及的税务风险 • (三)容易出现的问题 • 1、不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 2、置换资产以置换价作为计税基础。
• 五、计提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所涉及 的税收风险
• (一)风险描述
由于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为降低经营风 险,有时会按一定标准提取额外的工资薪 金在损益中扣除,但并未实际发放且未缴 纳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 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1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 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 六、补贴性质收入所涉及的税收风险 • (三)容易出现的问题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 一、未按规定计提准备金所涉及的税收风险

(三)容易出现的问题
• 1、混淆五级分类标准,多扣除专项准备金。
• 2、混淆免税期与应税期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扣除。
• 3、将五级分类中的一般类贷款提取专项准备金。
贷:一般风险准备 2、如果企业会计是增加呆账准备,不影响损益情况,不调

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

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

企业呆账损失核销与准备金会计、税务处理的关系胡小晶【摘要】税法上资产减值准备所适用的政策不同,造成不同行业对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与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在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对金融企业的计算公式解读与政策表述之间表象上存在理解上的不同.本文认为:对于一般企业而言,纳税调整额与资产减值准备当期变动额相同;对于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而言,发生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向税务专项申报后,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对于金融企业的一般风险贷款而言,当年计提的呆账准备和税法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差额根据文件的公式直接先作纳税调整增加,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专项申报后,直接按全额调整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表象看是损失在当期扣除与政策不符,实质是损失已在以前年度计提的准备金中扣除,当期调整的是损失占用以前年度税法允许扣除准备金在当期补提的部分.【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5页(P82-86)【关键词】呆账损失核销;准备金;会计处理;税务调整;政策解读【作者】胡小晶【作者单位】运城黄河会计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因税法对一般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与金融企业计提的呆账准备政策不一致,导致计算纳税调整的思路和结果均不一致。

本文将分别对两种企业的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税法上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并在税务专项申报后方可扣除,且同时调整相关的准备金。

举例说明:例1:甲公司2015年底企业应提取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为1000万元,企业当年未发生坏账损失;资产减值准备政策:企业按照应收账款的10%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15年初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0.00元。

2015年度会计处理:计提100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损益表中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万元贷:资产减值准备 100万元税务处理: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标 签】涉农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1﹞2428号【发文日期】2011-11-30【实施时间】2011-11-30【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1、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

【注:小额贷款公司对个人的贷款损失不得比照上述处理,应按照2011年2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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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一般货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底停止执行。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号),延续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

两个文件执行期均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文件执行有一定选择性财税〔20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即金融企业贷款中存在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时,可选择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

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再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将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分别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计提2%、25%、50%和100%的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不得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作者:项冬云,曹文东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22期【摘要】《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即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

为及时总结、评估实施效果,对政策到期后如何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从顶层设计的完善性、企业操作的合规性和税务执行的规范性入手,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以下简称“3号文”)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目前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到期,为确保全面掌握政策实施情况,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对后续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建议,笔者通过加强政策学习、构建协调机制、深入基层调查等方式开展了专项评估。

在全面了解安徽省170余家金融企业信息的基础上,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实地调研、集中座谈等方式,收集政策实施第一手资料。

累计下发调查问卷98份,深入企业实地调研7家,召开座谈会3次,调研对象涵盖各类金融企业105家(其中法人企业94家),调研实现机构类型全覆盖,调研面占所有金融企业的61.76%。

一、政策实施效应评价由于调研涉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企业所得税基本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征收管理模式,因此本次评估调查工作的重点范围确定在省内汇缴企业所得税的法人金融企业,包括1家城市商业银行、83家农村商业银行、8家县级村镇银行、1家租赁公司以及1家财务公司。

债权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认定标准及所需相关资料

债权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认定标准及所需相关资料
1、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
2、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3、呆账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4、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凭证;
5、核销后收回凭证(如有)。
(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该条仅适用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
(六)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证明;
2、人民法院的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裁定文书;
3、呆账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4、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凭证;
5、核销后收回凭证(如有)。
1、资产处置方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7、呆账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8、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凭证;
9、核销后收回凭证(如有)。
2、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认定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以下材料:
(1)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税 [ 0 8 1 2 0 ] 0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区 内 生产 企 业 在 国 内 对
采购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 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 中 列名的产品 .进区按增 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
的 产 品 。 上 述产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调 整 后 。应 执 行 调 整后 的 出 口 退 税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 行风险 分类 后 , , 按照以下比例 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注类贷款. 提比例为 2 - 关 计 : ( ) 级类 贷款 , 提 比 例为 2 ; - 次 计 5 ( ) 疑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5 ; 三 可 计 0 ( ) 失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l 0 。 四 损 计 0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期 货投资者 保 障基 金有关 税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B 财税[ 0 9 6 2 0 ] 8号 )
业 贷 款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扣 除 政 策 , 知如 下 : 通


金融 企业 根据《 贷款风险 分类指导原则 》 银发 [ 0 ] 1 ( 2 01 4 6
最近 , 部分地 区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
购 材 料 进 入 出 口加 工 区等 海 关 特 殊监 管 区 域 适 用 退 税 政 策 的 通知 》
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 0 0 8年 1月 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
应 予 免征 的 营 业 税 , 以后 应 缴 纳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抵 减 。 从
二 、 期 货 保 障 基 金 公 司取 得 的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国债 、 对 购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纳税指引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辑
2020年3月
第三部分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新政大盘点
三、加大税前扣除力度政策
4.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 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 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1.10.19
•【文号】财税[2011]104号
•【施行日期】2011.10.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推荐下载】关于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推荐下载】关于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于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 为了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的贷款损失税收制度一直以来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目前我国贷款损失税收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贷款损失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首次将贷款损失从以往的坏账损失中分列出来单独明确,同时还明确将应收账款和预付款分为贷款类和非贷款类,同时,该通知还明确列举了十一种具体确认贷款损失的条件,并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兜底条款写入,这也为以后财政税务部门应对经济生活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二)我国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具体方法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都是与贷款分类相适应的五级分类计提法,近年来,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少数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与国际接轨,采取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下面对两种计提方法进行具体分析: 1、五级分类计提法 五级分类计提法是以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为基础的。

它是由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财务状况来判断贷款质量,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然后根据贷款的不同类别对应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现行的规定是除正常贷款外,后四类贷款依次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 新会计准则规定了与国际接轨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目前已有部分上市银行采取该种方法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

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贷款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根据未来现金流量预计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贷款损失拨备,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在对贷款质量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借款人的获利能力,根据借款人以及经济环境等未来变化因素,以及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出贷款现值。

2015税收新政策大汇总

2015税收新政策大汇总

2015税收新政策大汇总新近发布应追溯2014年全年执行的税收政策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组通字〔2014〕42号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21号内容提要:中石油公司将2014年度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到所属分公司列支。

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1号内容提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4〕102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编者注:2013年及以前年度规定此项额度为5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4〕109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农村和中小金融再获税收支持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

农村和中小金融再获税收支持 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
的信贷资金来源 。
李家洋说 ,2 0 1 4年 ,中国农科 院分 批 完成 了 3 2个试 点研 究所 科研 团队遴 选 工
作 。把 原 有 的 1 0 2 6 个 课 题 组 ,优 化整 合 成 3 1 5个科研 团队 ,同时跨研 究所 组建 了
上述 负责人提 醒,金融企业 涉农 贷款和 中小企 业贷款损 失准
北京 1月 2 6日电 农 业部 副部 长 、中 国农科 院院长 李家洋 院士今天在 中国农 科
院工作会议 上说 ,去年粮食 生产 “ 十 一连
增” ,农 业科技 贡献 巨大 ,农 业科技进 步
贡献率达到 5 6 % 。
涉农和 中小企业 贷款损失 ,增加 “ 三农” 、中小企 业等薄 弱环 节
年终 汇算清缴 , 因此,2 0 1 4年预缴期 内未 享受该政策 的企业在年 终 汇算清缴 时仍可 享受。
北京 1月 2 6日电 财 政部 、国家 税务 总局近 日发 出通知 ,
税务 总局税 收科 学研 究所所 长李 万甫 表 示 ,金 融企 业涉农 贷款和 中小企 业贷款
损 失准备 金税前扣 除政策 的延续 ,为金 融 机 构开展 “ 三农”和 中小企 业业务提 供 了
按 照 《贷款风险分 类指 导原则 》,对其发 放的涉农 贷款 和 中小企
业贷款进 行风 险分 类后,可对其 中的关 注类贷款 、次级 类贷款 、
可疑 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分别按 照 2 % 、2 5 % 、5 0 %和 1 0 0 %的比例 计提 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税前扣 除,这将 有利于金 融企 业充分核销
备金税 前扣 除政策 ,不得和金 融企 业一般贷款损 失准备金政策 叠 加 享受。 同时,由于企业所得税 的缴纳方 式是按 季或按月预 缴、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扣除条件放宽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扣除条件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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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扣除条件放宽
作者:
来源:《商业会计》2015年第11期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公告》明确,此次对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实施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目前的300万元提高到1 000万元;二是将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金融企业无须出具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三是在原始追索记录方面,只有单户贷款余额在300万元至1 000万元(含)之间的,才需要司法追索记录来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只要有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也可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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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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