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渝建质安〔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当前,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防控压力巨大,同时部门监管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
为认真贯彻市领导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指示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等文件精神,增强政府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我委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创新工程管理方式和政府监管模式,进一步缓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完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机制,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主体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监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监管项目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巡查。
三、服务机构条件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关于承接主体的有关要求,是重庆市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内可用企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3]1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建康发展,由我委组织制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实施意见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
本实施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在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前述范围的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5.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2.屋面防水工程;3.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前款第(一)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二)项为五年。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起算。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渝建发[2007]19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9.28【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7]199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提高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登记号:渝文审[2007]38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主城区及六个区域中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其余区县参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办法所称户,是。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一种旨在保障住宅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保险范围:该保险制度涵盖了住宅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包括建筑材料、设备、管道、电气、水暖、通风等方面的潜在缺陷。
2. 保险期限:该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即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保险费用:该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承担,其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通常为总保费的50%左右。
4. 保险赔付:当住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具体赔付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5. 保险监管:该保险制度的监管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资质、保费、保单、理赔等方面的监管。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总之,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重庆市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重庆市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渝府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重庆市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适应高品质居住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一、发展环境(一)“十三五”时期住房发展回顾。
“十三五”时期,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市城镇住房发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把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全面落实在重庆大地上这条主线,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两个体系持续完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为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作出重要贡献。
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
以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更加成熟,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持续完善,公租房管理运营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力度不断增强。
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3%,收入困难与住房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
公租房保障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累计筹集公租房56.4万套,分配54万套,直接惠及群众约140余万人,公租房社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文明祥和的良性发展局面基本形成。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名录(第九号)的通知-渝建科〔2020〕1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名录(第九号)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名录(第九号)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我委《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为推动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促进我市住宅部品标准化、模数化、信息化,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决定将“预制混凝土柱”等部品纳入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名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委要高度重视住宅部品的推广应用,加强对部品应用的监督检查,把部品纳入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检查内容,实行动态监管。
住宅部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部品生产质量管控体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部品质量。
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认定名录部品,并按要求对部品进行进场复验。
附件: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名录(第九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7月21日附件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名录(第九号)序号部品名称生产企业执行标准适用范围部品类型规格尺寸1预制混凝土柱重庆中建海龙两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 /T51231-2016 《装配式住宅部品标准》DBJ50/T-217-2015建筑工程结构性部品长(mm)×宽(mm)×高(mm)400 × 400 × 2500500 × 500 × 2500600 × 600 × 2500700 × 700 × 2500800 × 800 × 25002预制混凝土整体式卫生间功能性部品长(mm)×宽(mm)×高(mm)2100 × 1500 × 30002400 × 1500 × 30002400 × 1800 × 30002700 × 1800 × 30003000 × 1800 × 30003预制混凝土凸窗功能性部品高(mm)×宽(mm)×凸出尺寸(mm)1800 × 1500 × 8001800 × 1800 × 8001800 × 2100 × 8001800 × 2400 × 8001800 × 2700 × 8004预制混凝土剪力墙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 /T51231-2016《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技术标准》DBJ50/T-190-2019 《装配式住宅部品标准》DBJ50/T-217-2015建筑工程结构性部品长(mm)×宽(mm)×高(mm)1500 × 200 × 27401200 × 200 × 22901500 × 200 × 22901800 × 200 × 22902100 × 200 × 22905预制混凝土柱长(mm)×宽(mm)×高(mm)2290 × 500 × 4002320 × 500 × 4002540 × 500 × 4002680 × 500 × 4006预制混凝土叠合梁长(mm)×宽(mm)×高(mm)5000 × 250 × 6004500 × 250 × 5005050 × 300 × 5005050 × 300 × 6004000 × 300 × 5007预制混凝土楼梯三一绿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 /T51231-2016《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技术标准》DBJ50/T-190-2019 《装配式住宅部品标准》DBJ50/T-217-2015建筑工程结构性部品梯段水平投影长度(mm)梯段板宽(mm)踏步高(mm)踏步宽(mm)踏步数(步)28001220166.626098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长(mm)×宽(mm)×厚(mm)3320 × 1650 × 609预制混凝土楼梯三一筑工(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 /T51231-2016《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技术标准》DBJ50/T-190-2019 《装配式住宅部品标准》DBJ50/T-217-2015建筑工程结构性部品梯段水平投影长度(mm)梯段板宽(mm)踏步高(mm)踏步宽(mm)踏步数(步)23101260170.6260910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长(mm)×宽(mm)×厚(mm)1620 × 1620 × 60——结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渝建质安〔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7日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质量安全工作部署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点,以“控大事故、防大灾害”为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持续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推动“十四五”良好开局、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稳定环境。
全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培育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8个,培育重庆市优质工程奖30个、巴渝杯优质工程60个、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90个、市政金杯奖20个,培育市级工法80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显著提升,培育市级安全文明工地90个,创建(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410个。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建发[2008]5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建发〔2008〕51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探索创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发挥市场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保险的试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工程质量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通过引入质量保险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在当前量大面广的工程建设阶段,由质量缺陷引起的各类风险非常大,同时在一些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又无力或不能承担善后工作,对社会和公众带来不稳定因素。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能部分或全部转移这类经济赔偿责任,减轻或消除这类社会稳定问题。
(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是规避工程技术风险的需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超高层、大跨度桥梁、大规模幕墙等工程大量出现,地下工程施工、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大型复杂成套设备安装等新技术也在广泛使用,但由于受认识自然、掌握自然规律水平的限制,工程技术风险也十分突出。
参建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可大大降低此类风险,对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践与建议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践与建议摘要:为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满足新时期建筑工程建设要求,本文基于建筑工程质量创优的相关概念以及现实意义,提出策划与管理对策。
通过研究可知,质量创优是未来建筑工程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目标的关键,对提升建筑工程建设质量,促进建筑行业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
对此,相关人员应明确建筑工程质量创优目标,做好建筑工程各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建筑质量创优方案。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筑施工;样板工地;建筑质量引言保障和提升工程质量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也是一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紧密相关的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试点是保险服务工程质量提升和保障民生的制度尝试,核心是引入独立于既有参建各方的风险管理机构(TIS)。
自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推动工程质量保险以来,IDI逐步从试点向非试点城市展开,本文通过总结全国其它地区试点经验,结合武汉光谷地区试点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与归纳,并给出了可供参考的解决思路,以期能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深化发展提供借鉴。
1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意义建筑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建筑的质量。
建筑企业通过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减少返工次数,避免把时间浪费在处理设计变更和质量问题上,从而确保各阶段的工作能够按照进度计划正常开展。
另外,建筑企业通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还能够保证施工安全,避免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的出现,从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现存问题2.1施工材料质量不达标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时,施工材料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础组成部分,也是有效提升质量管理的前提。
部分企业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在施工材料质量方面存在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的问题,选择的材料性能相对较差,硬度或抗压能力不够,在房屋建筑正式投入使用之后,易出现安全事故。
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一、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定义和要求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是指建设单位在项目质量缺陷产生后,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将建设单位和居民的损失最大程度地降低。
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要求建设单位购买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内享受赔偿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督等过程进行全程管控,确保房屋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的作用和意义1. 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提升。
建设单位在购买保险前需通过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基本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这也就要求建设单位尽职尽责,选择正规的建筑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2. 保障居民权益。
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减少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也可以通过赔偿机制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不仅可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也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进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的缺陷和不足1. 保险赔偿限额问题。
目前我国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在赔偿限额上有所不足,往往不能有效满足居民的合理诉求。
2. 保险费率问题。
当前我国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费率较高,部分小区域的保险费用不合理,导致建设单位不愿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3. 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各地区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标准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会导致保障措施的不完善。
四、建立全面健全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的建议1. 完善政策法规。
建设各地政府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明确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范畴和要求,确保保险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统一标准。
建立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统一标准,明确保险责任、限额和费率等相关内容,提高整个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 完善机制。
建立健全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赔偿机制,确保建设单位在质量问题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政策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质量潜在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在建成交付后的使用中表现出来,给业主和施工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各方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政策。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政策进行探讨,分析其背景、意义、内容和发展趋势。
一、背景分析1.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严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迅猛发展。
然而,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时有发生,质量潜在缺陷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 保障各方利益需求质量潜在缺陷一旦显现,将给业主、施工方、设计方等各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更好地保障各方利益,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意义和作用1. 保护业主利益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保险来获得经济赔偿,降低风险。
2. 规范施工行为保险公司对施工方的资质、施工技术、施工过程都会进行审核,这就迫使施工方规范施工行为,提升工程质量。
3.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责任感和市场竞争力。
三、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政策内容1. 保险范围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和交付使用后的质量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监理等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对工程质量的保险,一般包括了结构、防水、防腐、保温、隔热、防火、水电安装等方面。
交付使用后的质量保险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对工程质量的保险范围。
2. 保险责任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承担质量责任调查费、维修费用、再建费用等。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我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建筑质量安全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满意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及《关于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因设计、材料、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在一定保险范围和规定保险期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住宅(包括投保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第三条试点范围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作为试点,推行质量缺陷保险项目,工程开工日期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日期之后的视为新建住宅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推进质量缺陷保险项目的实施工作,与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加强与各保险公司的业务沟通,争取保险公司推出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
(一)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赔偿义务。
(二)住宅工程以及在其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S)承保范围及期限1住宅工程以及在其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渝建质安〔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1月2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污染防治管理,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4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施工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环境污染防治体系,全面、系统地抓好因建筑施工活动导致的污染治理,提高施工污染防治水平,切实降低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以实现“天更蓝”“声更静”“水更清”为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渝建发[2014]4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04【实施日期】2014.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4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2014年4月4日,浙江宁波奉化市一幢居民住宅楼发生部分坍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为落实国务院和住建部领导指示要求,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全市在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一)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工程的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二)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住宅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在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
(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
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渝规资发〔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三批)
的通知
渝规资发〔202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2019〕493号)规定,经2021年3月5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等11件局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2日附件
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实践的几个思考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实践的几个思考
陈楠
【期刊名称】《建设监理》
【年(卷),期】2022()9
【摘要】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风险管理经验,研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提出住宅工程各阶段风险管理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并尝试给出具体解决思路,为今后开展住宅工程的风险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总页数】4页(P13-16)
【作者】陈楠
【作者单位】奥来国信(北京)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9
【相关文献】
1.《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下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模式研究
4.上海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
5.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开展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通知(湘建建〔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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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5号(城乡建设类69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5号(城乡建设类69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8.25•【文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5号(城乡建设类69号)提案答复的函揭新民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工程质量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的基本手段。
我部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工程质量保险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2005年,会同原保监会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编制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示范条款》《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推动工程质量保险有序发展。
二是指导地方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2017年,印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取上海、江苏、浙江等9个地区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是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保险顶层设计研究。
在总结国外质量保险制度和国内试点经验基础上,委托协会、高校开展质量保险相关课题研究,提出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实施路径,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质量保险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新的目标要求。
现有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必须加快推动质量管理制度创新,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运用工程质量保险等市场化手段解决建筑市场体制机制不完善、主体活力不足等问题。
从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情况看,工程质量保险在激发主体质量提升内生动力、健全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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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定义)本试行意见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试行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试行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险活动,及对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试行意见。
本市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并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承保范围及期限)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4.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5.外墙面坍塌(含脱落)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6.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1.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4.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限,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十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为五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该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两年之日起算。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可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
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之内,由保险公司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之外的或保险期到期之后的工程保修范围和保险期间,执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业主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承保范围内的建筑存在质量缺陷的,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因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责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本试行意见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六条(缺陷保险外的其他保险)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等有关单位及其人员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施工单位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并且保险责任涵盖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投保装配式部品、部件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鼓励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第七条(投保模式)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向参建单位告知投保缺陷保险的相关情况,明确参建单位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义务。
第八条(承保模式)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
共保体由牵头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并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
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注册资本金充裕,综合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
第九条(保险条款及费率)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参建单位企业资质和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等,公平、合理拟订缺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依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排名给予费率调整。
保险公司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预算价计算保险费,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
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投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缺陷保险的不计免赔额,其他附加险免赔额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将缺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需修改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报送核准。
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核准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十条(保险合同)投保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含不高于保险费30%的风险管理费用)。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包括投保的住宅工程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物,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保险告知书、保险理赔应急预案等,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机构及其人员情况,工程质量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范围、实施计划、关键节点、重点工序,需要建设单位配合的具体事项和通知义务等。
缺陷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实施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与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保险合同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并向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明确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和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接到评估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
保险公司在最终评价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不得通过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就报告中工程质量缺陷认定存在争议的,按照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经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权益转让)在保险期间内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建设单位本保单下的权益。
第十四条(索赔流程)保险公司编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理赔流程、负责保险理赔工作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业主变更通知义务等。
在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交付业主。
业主在缺陷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或期间届满后交房且业主在交房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工程存在保险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查勘。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理赔体系,优化理赔制度,制定充分保护业主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理赔维修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业主和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和维修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工程质量检测专业资质和司法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检测鉴定费用由业主承担。
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的,业主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格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应急维修)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合同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查勘。
第十七条(信息平台)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缺陷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缺陷保险和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鼓励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缺陷保险制度实施,充分发挥专业作用。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负有质量缺陷责任的相关单位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