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税收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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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印花税改革的设想

印花税最早在1624年创行于荷兰,以后又广泛推行于西方各国。我国筹办印花税之议,始自1896年御史陈壁。我国政府在1950年制定了《印花税暂行条例》。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制几经调整、简并,最后被停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经济发展日益迅猛,国际国内经济交往频繁,为印花税的恢复征收提供了可行的经济环境和条件。1988年8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恢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亦称为凭证行为税。其特点是覆盖面大、税源涉及面广、税率低、税负轻、征收手续简便,负税人不感繁杂。这一税制充分体现了“取微用宏”、“简便易行”的立法精神。由于印花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非常小,社会各界对印花税制关注不多,只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税额猛增以后,社会各界才开始对证券交易以及印花税制重视起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加快,迫切需要理顺印花税政策规定和重新制定征管办法,以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印花税现行政策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印花税政策及征管与现行的《合同法》不衔接

印花税于1988年10月开始实施,其《条例》基本根据原《经济合同法》中的10类合同确定征税范围和税目、税率,合同名称大致相同。我国1999年10月正式施行的《合同法》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对《经济合同法》原列举的有些合同涵盖的范围进行重新分设、扩大、取消和新增等,共列举了15类合同,合同名称变更较多、新增较多。与《印花税条例》名称一致的有2个:借款合同、技术合同,合同名称变更的有5个:“购销合同”改为“买卖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改为“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改为“建设工程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改为“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改为“仓储合同”;合同范围扩大了

的有2个:“供用电合同”扩大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扩大为“运输合同”,将客运合同也列入其中;取消了“财产保险合同”;新增了6个合同,即:“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名称与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合同名称不尽一致,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管中往往会将合同名称套用印花税的税目税率进行征收,造成印花税征收政策执行混乱。税务机关对应税凭证的鉴别与认定时常与纳税人的意见不一致,随意扩大征收范围或漏征漏管现象也时有发生,很容易引起行政执法中的争议。

2、印花税征管范围过于狭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

印花税实行正列举法,《条例》仅对10类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列举征税。随着中介机构的发展,代理制度的完善,网络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经营权的市场化,代理合同、网上交易合同、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经营转让合同大量出现,有线、无线线路租赁合同、公路经营权使用合同、机场跑道租赁合同,以及新《合同法》增补的供水、供气、供热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都因条例、细则未列举,不能征收印花税,作为凭证征税来讲名不符实。而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国家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进行经济建设,印花税由于规模小,而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大,聚财功能不全,应税范围过于狭窄。

3、现行征管措施与信息化时代的需求已明显脱节

一是税制复杂,税目、税率设置过多,税率偏低。目前印花税对4大类、13个税目,共设置4档比例税率和1个定额税。由于税率设置过多,税率低,最高的千分之一,多为万分之几,政策规定复杂,往往对应税凭证的认定,适用税率的运用难以掌握,也不便于税企准确操作。二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经变得比较模糊,《条例》第7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条

例第7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现在是税务机关不管你什么时间段纳税义务发生,都是强调你纳税人在次月有没有申报,明显的跟税法不符。三是“三自纳税”方式不适应税收征管发展的需要。《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应自行计算、自行购花、自行贴花,实行“三自纳税”。但在实际执行中难以落实,“三自纳税”形同虚设。除了是因为政策宣传不够,纳税人对印花税缺乏了解,加之自觉纳税意识不强,难以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普遍存在税务机关查到就补税,查不到就不缴或少缴的心理。在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几乎都要补缴印花税。还有税负轻,纳税人对此重视不够,加之合同种类、数量繁多,又分散在财务、供销、生产等各部门,纳税人难以如实汇总统计、自觉纳税。印花税收入规模小,征收成本高,征收力量不足,难以对印花税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因税负轻,税务机关的处罚对纳税人触动不大。四是征管手段不力,难以实行源泉控管。由于印花税为凭证税,零散难收,纳税人又不主动购买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特别是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更加难以控管。税务部门为了源泉控管,委托发证单位代扣代缴,一些单位不接受,税款很难征足收齐。五是各地出台的核定征收办法明显存在不公平现象,比如有的省对房地产经营收入、工程结算收入、货物运输收入、保费收入、借款金额按照100%的核定比例征税,而对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按照80%的核定比例、对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按照50%的核定比例征收印花税,缺乏科学的依据。

二、对我国印花税改革的设想

1、提升立法层级,扩大征税范围

印花税目前还属于条例,税收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不高,条件成熟时要按照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今后要将《合同法》列举的合同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且对应税凭证不再采取正列举方式,仅对免税凭证进行列举。建议将主管部门如文化、卫生、公安、消防、烟草、林业、安检等发放的所有涉及商

事活动的证照列为征税范围,扩大权利许可证照的征税范围。为平衡税负,对虽未签订合同、协议,但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进行网上经营活动的比照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办法,按实际交易额双向征税。

2、简并税目税率,调整征税标准

除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本实行定额税率外,建议对合同、凭证实行4档比例税率。印花税税率低、税负轻、比例税率之间税负差距不大。为了便于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税成本,建议简并税目税率,调整征税标准。

3、加强源泉控管,遏制税源流失

《印花税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上述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纳税监督义务,税务机关既不能强行要求其代扣代缴,又无依据对其处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目前只有完善委托代扣代缴合同,明确征纳双方的合同义务,今后对不守合同者引入诚信治理体系,必要时直接列入黑名单。

4、完善征管办法,强化遵从治理

为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自主能力,除了要改进印花税“三自纳税”方法,同新的《税收征管法》相融合,实行纳税申报、自行贴花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具体为:对按件贴花的实行自行贴花;对实行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实行纳税申报、自行贴花与汇总缴纳相结合;对买卖合同等一些签订频繁、不易控管的合同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还要增强税收风险自动识别功能,及时发起任务,有效促进税收遵从治理能力大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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