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生废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建设标准(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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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建设标准

(试行稿)

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五月

目次

1总则 (1)

2总体设计 (2)

3处理工艺工程 (5)

4 建筑结构8 5采暖通风 (10)

6给水排水 (11)

7 电气工程 (14)

附录A 不同种类的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艺流程 (14)

1总则

1.1为规范废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的规划、工程设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并满足保护环境、资源回收利用和节约能源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再生系统内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

1.3 建设方案应根据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种类、规模、处理工艺、处理设备、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针、政策,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4应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吸收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优先采用经过鉴定、行之有效、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并应积极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5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总体设计

2.1 一般规定

1废电器电子产品应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其拆解、处理应与分类方法和处理技术相互协调;

2应满足运输、防火、安全、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设施的要求;

3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时,总体方案应合理规划近期与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总图布置,远期作预留安排。

4处理企业应设有相应的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废气处理、粉尘处理、防止或降低噪声等设施。

5 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包括进/出厂检查、贮存、拆解、处理及相应的辅助设施。

2.2 厂址选择

2.2.1 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2.2.2 厂址选择应确保自身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同时应防止或避免建设项目的危险或有害因素对周边人群居住或活动的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2.2.3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T

2.1规定,并应通过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2 厂址选择宜靠近当地废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大、服务区或回收体系集中的地区。

3 厂址周边应具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4 厂址的选择不应设在居住区、文化区、商业区、风景名胜区、医疗卫生区等常年主导风向上风侧。

5采用焚烧方法、化学方法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位于居民区1000米以外。

6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具有污水排放的条件。

7厂址周边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8 除上述情况外,还应征求当地有关管理机构的同意。

2.3 总平面布置

2.3.1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性质、规模、处理工艺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验收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2.3.2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设计应紧凑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2功能分区各项设施的布置应满足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存放、处理工艺流

程、配套设施的要求,紧凑、合理。

3散发粉尘、酸雾、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厂房、仓库、堆场和主要排气

筒应布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侧,并应合理利用

地形、建筑物或绿化林带的屏蔽作用。

5 露天贮存场地、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6厂内应设有堆放废电器电子产品及处理后成品转运的场地。

7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5m。

8宜预留环境治理工程发展场地。

2.3.3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处理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且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物流出入口的设置应方便运输车辆的进出,在厂区门口宜设置货物检查站。

2.3.4建设项目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配套项目等,可根据社会化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2.3.5 处理企业应根据处理能力,设置不得少于一套的运输车辆称重地磅设施。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临近工厂货物的出入口,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2.3.6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贮存堆场、气体贮罐等设施彼此之间的距离、所处的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3.7 厂区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货物运输、装卸货地点出入、消防通道、绿化及各种管线敷设的要求。

2.3.8 厂区内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厂区内的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四周应设置消防车道,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的荷载等级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2.3.9 场地竖向设计应满足生产运输场地排水及防洪排涝要求。

2.3.10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有重点地在气体、粉尘排放口及产生高噪音的车间及堆场等部位进行绿化。项目的绿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3处理工艺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处理工艺应采用以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节能降耗为目标的清洁生产技术。并优先采用物理处理方法,不鼓励采用化学处理法及焚烧处理法。

3.1.2 处理能力应根据正常回收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来确定,宜按每班8小时计算。

3.1.3 处理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 和《废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T 的规定。

3.1.4 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废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处理技术和/或处置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同种类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原则工艺流程可参照附录A。

3.2 贮存区域

3.2.1建设项目应设置进厂的废电器电子产品原料、处理后的再生材料及待处置物料的贮存场地。

3.2.2 贮存场地应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场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规定。3.2.3 废电器电子产品原料贮存场地面积按不小于20天的贮存量计算;3.2.4 废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货物堆高不宜超过3.5m。

3.2.5露天贮存场地的地面应硬化、防渗漏,其周边应设置雨水导流设施。废电视机、显示器、阴极射线管(CRT)、印制电路板(PCB)等的贮存场地应有防雨设施。

3.2.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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