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议庭规则由几人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条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
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上列人员和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服装要整洁,态度要严肃。
第四条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
公民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一)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四)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第六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二)不准进入审判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准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什么是合议庭
什么是合议庭
英文是collegial panel,或collegial tribunal,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1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中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为更加规范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1、第三人撤销之诉;2、适用简易程序两个月未审结的案件;3、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第二章合议庭的组成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在确定后三日告知当事人;3、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或者由于调动、病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外,一般不得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确需更换的,应在合议庭重新组成后尽快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合议庭工作规则1、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确实履行其工作职责,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参加审理案件活动,不得庭而审或合而不议;2、除研究庭审方案,开庭审理,评议案件等重要审判活动外,有关审理案件的其他活动可以由合议庭授权其中一人主持进行;3、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对适用程序法、确认案件事实、处理结果负责;4、合议庭成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除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工作制度报告案情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讨论、研究案件的情况;5、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对合议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提出建议,但不得强令或代替合议庭作出决定;6、审判长及法官助理有指导书记员正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对由于书记员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审判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合议庭成员间应对审判作风、工作态度、遵守纪律、廉洁清正、公正审判等互相监督;8、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对由于合议庭成员的非正当原因造成超审限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负责;9、合议庭汇报案件,必须实事求是,不但对案件事实负责,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向审委会和院长汇报时,要汇报庭长和专委、分管副院长意见。
第四章合议庭评议规则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重大问题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方可决定;2、在开庭审理以前,法官助理应当就如何开庭、庭审中的重点问题先行向审判汇报。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之合议庭与独任庭为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仲裁决定的公正、合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法律对仲裁庭的组成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庭,一种是独任庭。
1.合议庭制合议庭是指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且三名仲裁员中设一名首席仲裁员。
合议庭制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时经常采用的组织形式。
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庭制,既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又有利于仲裁庭内部意见的集中与统一,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同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规定为单数,是为了确保仲裁庭成员对案件的裁决有不同意见时,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裁决,而不至于因仲裁庭内部意见无法统一而影响案件的及时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和普通经济纠纷的仲裁庭的产生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草案曾经参照仲裁法的规定,明确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规定。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中,由多名法官组成的庭审机构。
它是一种集体决策的方式,通过多人的讨论和协商,达成最终的判决结果。
合议庭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了司法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议庭制度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充分发挥多人智慧的优势,避免了单一法官的主观判断和偏见。
在庭审过程中,多名法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从而更加客观地评估案件的情况,做出更加公正的判决。
此外,合议庭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缩短审判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然而,合议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多人讨论和协商需要时间和精力,可能会导致庭审时间的延长和效率的降低。
其次,不同法官的观点和意见可能存在分歧,需要通过协商和妥协来达成一致,这也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最后,合议庭制度需要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法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协调能力,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议庭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和宣传,让他们了解合议庭制度的优点和特点,增强对司
法审判的信任和支持。
合议庭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审判机制,它可以充分发挥多人智慧的优势,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议庭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合议庭运行机制
合议庭运行机制一、合议庭组成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审员组成的审判组织,负责审理一审案件和复议案件。
陪审员在合议庭中担任与法官相同的职责,但不参与表决。
合议庭的组成应当遵循公正、效率、合法、透明原则,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合议庭职责合议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包括以下方面:1.审理案件,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2.作出裁决,根据审理情况对案件作出裁决;3.对案件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和解;4.对案件进行复议,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复议;5.监督和指导书记员的工作,确保审判记录准确、完整。
三、合议庭规则合议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1.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2.合议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审理,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3.合议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4.合议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诉讼权利;5.合议庭应当公开审理,接受监督。
四、合议庭决策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法官在表决时应当按照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票,陪审员不参与表决。
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确认。
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合议庭监督合议庭的审判过程应当受到监督。
审判监督机关、上级法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法对合议庭的审判过程进行监督。
对于监督意见,合议庭应当认真听取、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法院报告处理结果。
六、合议庭考核合议庭的考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审判质量为核心,兼顾效率和其他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审判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决结果、调解和解等方面。
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公开向社会公布。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法官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合议庭人事合议庭的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法官的选任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并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
2023年关于1合议庭议事规则
合议庭议事规则合议庭是一个由多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负责审理和判决诉讼案件。
为了确保庭审的公正和有效进行,合议庭必须遵守一定的议事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议庭议事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首先,合议庭的议事规则应包括成员的参与方式和讨论流程。
在庭审开始前,每个成员都应获得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等。
庭审期间,每个成员应有机会向其他成员提问或表达自己的观点。
为了确保每个成员的发言权利,主持人应设定一定的时间限制,以便让每个人都能有机会发言。
其次,合议庭的议事规则还应规定成员之间的行为规范。
每个成员应对庭审案件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在讨论和辩论中,成员应相互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使用不当语言。
成员之间应保持积极的合作精神,共同协商和解决问题。
此外,合议庭的议事规则还应明确成员的投票方式和决策程序。
在辩论和讨论结束后,成员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投票。
一般情况下,投票要求通过多数决定,确保最终的决策具有合议庭的共识和代表性。
在投票过程中,成员应对自己的投票结果负责,并有权在必要时提出书面解释。
最后,合议庭的议事规则还应包括案件记录和保密要求。
庭审过程中的讨论和辩论应由书记员进行记录,并形成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应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发言和观点,以及最终的决策结果。
同时,合议庭的成员应严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案件的细节和成员之间的讨论内容。
合议庭议事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的议事规则可以确保每个成员都拥有公平的发言权利,从而促进每个案件的全面、客观和公正审理。
同时,遵守规范的行为准则可以维护合议庭的形象和权威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尊重。
综上所述,合议庭的议事规则在庭审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定了成员的参与方式和讨论流程,还包括成员之间的行为规范、投票方式和决策程序。
合议庭的议事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庭审的公正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确保每个案件的全面、客观和公正审理,维护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简述合议庭活动的规则
简述合议庭活动的规则一、引言合议庭是指在法庭审判中,由多名法官组成的集体审判机构。
在合议庭中,各位法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共同决定案件的裁决结果。
但是,在合议庭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裁判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二、合议庭活动的规则1. 合议庭组成合议庭通常由三名或以上的法官组成。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会有陪审员或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
2. 合议程序在开始合议之前,所有参与者必须宣誓保密,并且不能透露任何有关案件的信息。
然后,各位法官将就案件进行讨论和交流,并逐步形成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在讨论过程中,各位法官可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互相辩论等。
3. 投票表决当所有法官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后,就需要进行投票表决了。
通常情况下,采取多数原则来作出裁决结果。
如果出现平局,则需要重新进行讨论和表决。
4. 裁判文书在合议庭作出裁决结果后,需要编写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应当详细记录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各位法官的意见和表决结果。
5. 保密原则合议庭活动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透露给外界。
此外,在一些敏感案件中,还需要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以确保案件的安全和稳定。
三、合议庭活动的意义1. 提高裁判质量合议庭可以让多位法官就案件进行讨论和交流,从而提高了裁判质量。
通过互相辩论和交流,各位法官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各个方面,并从不同角度来审视问题。
2. 保障裁判公正在合议庭中,多位法官可以共同参与讨论和表决,避免了单个法官主观意见对裁判结果产生过大影响的情况。
同时,在投票表决中采用多数原则也可以避免少数人对结果产生过大影响。
3. 增强司法透明度由于合议庭活动需要严格保密,因此可以避免外界对案件的干扰和影响。
但是,一旦裁判结果公布后,各位法官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记录,以增强司法透明度。
四、总结合议庭活动是法庭审判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合议庭中,各位法官可以就案件进行深入讨论和交流,并最终作出公正、合法、公平的裁决结果。
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1-5
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1-5任务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合议庭一般由三名审判员组成。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合议庭的设立旨在保障审判公正、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任务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审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透明度,增强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公开审理也有利于积累和沉淀司法实践,促进司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任务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调解工作。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审理压力,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和解,维护社会稳定。
在一定程度上,调解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任务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诉讼请求权、辩护权、举证权、质证权等。
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确保诉讼活动公正、公平进行的重要保障。
任务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审理案件。
公正审理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也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及时审理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及时审理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增强司法权威。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1-5涉及到人民法院的审理机制、审理方式、调解工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以及案件审理的公正及时性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院的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合议庭评议规则
合议庭评议规则为了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
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院长、庭长可以列席。
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六、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七、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八、合议庭应对下列庭审事项进行评议:(一)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包括追加、变更当事人等);(二)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确定;(三)决定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四)对证据的认定;(五)合并或分开审理;(六)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否准许;(七)调解协议;(八)案件的审结;(九)审理中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包括按自动撤诉处理、申请撤诉、缺席开庭和判决、延期开庭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采取强制措施,民事制裁等)。
九、执行局合议庭应对下列案件进行评议:(一)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四)中止执行的;(五)终结执行的;(六)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合议庭审判流程
合议庭审判流程一、案件受理与庭前准备。
1. 案件受理。
- 当一个案件被提交到法院后,法院首先要审查这个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就像是检查一个包裹是否能被接收一样。
如果符合条件,比如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等,法院就会受理这个案件。
- 受理之后,案件会被分配到相应的审判庭,这个时候就可能涉及到组建合议庭啦。
2. 确定合议庭成员。
- 合议庭成员一般是由法官组成,有时候也会有人民陪审员参与。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会按照相关规定来确定合议庭的人数,可能是三人、五人或者七人等。
- 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也是有一定规则的。
法官是根据法院内部的案件分配机制确定,而人民陪审员则是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的。
这就像是从一群候选人里抽签一样,保证公平性。
3. 庭前准备工作。
- 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要熟悉案件材料。
这包括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证据清单等。
就像演员在演出前要熟悉剧本一样,法官们要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 合议庭可能还会组织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上,会明确一些开庭时的事项,比如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是否要调整,有没有新的证据要提交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一些简单的事实问题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进行确认,这样可以提高正式开庭的效率。
二、开庭审理。
1. 宣布开庭。
- 书记员会先宣布法庭纪律,比如不能大声喧哗、手机要调静音等。
这就像是在电影院里看电影前工作人员提醒大家保持安静一样。
- 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会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坐在法庭上的就是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本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2. 法庭调查。
- 首先是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要清楚地告诉法庭自己为什么要打官司,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以及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 接着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陈述进行回应,说明自己的观点,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原告的说法,并且也要陈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 然后就是举证和质证环节。
这是很关键的部分。
原告先出示证据,向法庭和被告展示自己用来支持诉讼请求的材料,比如合同、证人证言、物证等。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是如何组成的
民事诉讼中合议庭是如何组成的
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在⽴案之前应该经过相应的程序之后才可以进⾏⽴案。
然后再进⾏审理。
民事诉讼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配或处置⾃⼰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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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合议庭是如何组成的
⼈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数,必须是单数。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民法院应当按照第⼀审程序另⾏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审的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另⾏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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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都可以⽣了解到⼀旦⽴案之后,在⼀定的时间内是可以进⾏相应的审理的。
但是从⽴案到审理的时间虽然是具有⼀定的时限,但是并没有实际的规定。
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一般在通过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就是说此时通常就不能让法官自己独自审理案件了。
但对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法院内部的人就行,但其实我国在这方面也是有规定的。
那究竟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合议庭评议原则是什么?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
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当然,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有时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客观的,更接近事实真相的。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三)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人数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评议意见分歧时作决定)。
2.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应当定期交流。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的审判长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4.成员的稳定性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成员更换,应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并将更换情况通知诉讼当事人(集中审理原则)。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目的: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2.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
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而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合议庭组成的规则是什么
合议庭组成的规则是什么实践中,当案件进⾏审理时,如采⽤普通程序的话,那么此时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并作出审理,如果属于简易程序,那么此时可以由法官⼀个⼈对案件进⾏审理,这就是独任制。
现实中合议庭的组成具体有怎样的规则呢?店铺⼩编请⼀起通过下⽂进⾏了解吧。
合议庭组成的规则是什么除基层⼈民法院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最⾼⼈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
1、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或者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共3⼈组成合议庭进⾏。
2、⾼级⼈民法院、最⾼⼈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或者由审判员和⼈民陪审员共3⼈⾄7⼈组成合议庭进⾏。
3、中级⼈民法院以上的各级⼈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5⼈组成合议庭进⾏。
4、最⾼⼈民法院和⾼级⼈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组成合议庭进⾏。
特别关注: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担任审判长。
⼈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民陪审员参加。
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民陪审员。
⼈民陪审员在⼈民法院执⾏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
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的意见应当写⼈笔录。
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次。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说刑品案】七人合议庭如何组建与运行?
【说刑品案】七人合议庭如何组建与运行?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四人和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分歧,有的认为,只要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都必须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有的认为,只要所涉罪名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都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还有的认为,只要当事人或律师认为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且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原意,正确理解适用该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适用该款的案件必须是第一审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均明确,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范围限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审案件均不适用陪审制。
受理一审刑事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为什么只有一审案件适用陪审制?因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一审案件的审判,主要是发挥其熟悉社情民意、富有社会阅历,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以及发回一审重审案件,都不是第一次审理的案件,很多事实和法律问题已经固定,且交织在一起,已经变得较为复杂,对于人民陪审员这些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很难充分发挥实质参审作用。
因此,为了稳妥起见,也为了合理利用有限的陪审资源,原则上只有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陪审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制。
二、必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才可以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认为只要“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都应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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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议庭规则由几人组成
一般合议庭规则都是由三个人组成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一审案件,审判人员应该是三人至七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合议庭是由三人至五人组成的。
所以不同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也有可能不一样。
▲一、在我国合议庭规则由几人组成?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合议庭组成的规则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
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
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可见,国家合议庭规则当中主要也是对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规定的是三个人以上,在有些情况下是3到5个人,但是最多不会超过七个人,而且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大家会发现只能是单数的。
除了法庭工作人员以外,在一审程序的合议
庭当中其实还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共同参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