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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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7.20

【发布单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等【发布文号】法发〔2010〕15号【发布日期】2010-07-07【生效日期】2010-07-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委)及有关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证监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相关单位: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本章节将对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合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1.1 定义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通过合议制度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目的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建设。

1.3 合用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合用于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合议讨论和裁决等环节。

本章节将分别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阐述。

2.1 立案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决定对其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案件登记、初步审查和立案决定等环节。

2.1.1 案件登记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1.2 初步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在登记案件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证据等,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1.3 立案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明确案件交办给哪个机关负责调查、合议和裁决。

2.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调查计划编制、调查取证、证据审查等环节。

2.2.1 调查计划编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调查取证前,应当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人员、调查方法和调查期限等,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议行合一制度

议行合一制度

议行合一制度
议行合一制度是指将机构内部的讨论、决策和执行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协调、统一推进,从而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在企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各种组织中都有应用。

在议行合一制度中,决策不是通过专门的机构或领导进行,而是通过多方面协商、讨论,最终形成共识之后由相关责任人执行。

该制度可以避免单一权威的决策不当或疏忽,同时也可以发挥团队合作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议行合一制度的实施需要在组织文化上逐步建立,要树立“团结协作、共事共创”的理念,通过不断完善应用各种管理工具和方式,不断提高组织运转效率和质量。

民事诉讼法_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_基本制度

注意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 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审理的案件。
陪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 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的法律依据 二、两审终审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终审制度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 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 再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 者庭长担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 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 笔录。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 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 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

合议庭制度

合议庭制度

目录一、我国合议庭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 (1)(二)合议庭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2)(三)合议制运作模式存在缺陷,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 (3)(四)对合议庭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不科学 (4)二、实践中合议庭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5)(一)对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未能按《规定》执行 (5)(二)对合议庭审判长的担任未能按《规定》执行 (5)(三)对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未能按《规定》执行 (5)(四)庭审结束后未能及时评议案件 (5)(五)评议案件发言顺序未按《规定》执行 (5)(六)未按《规定》期限制作裁判文书 (5)(七)未按《规定》审核签名 (6)(八)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未能定期交流 (6)三、完善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对策 (6)(一)建立或重启审判长选任考核机制,着力打造出优质“审判长形象”工程 (6)(二)推行合议庭组织机构常态化 (6)(三)强化合议庭职能,充分发挥审判效能 (7)(四)建立合议庭工作业绩考核评价制度,督促规范工作流程 (7)(五)进一步明确合议制的适用范围 (7)(六)合理划分合议庭与其他审判组织的权限和职能 (7)(七)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 (7)(八)建立、健全严格的案件评查体系,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办法 (8)参考文献 (8)浅析我国合议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合议庭是我国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它为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与独任庭、审判委员会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组织形式。

我国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确立了合议审判原则,对合议庭审判长的选拔、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审判活动、评议和表决方式等加以规定,构成了较完整的合议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审判工作中,合议庭都被视为最基本的审判组织,而将独任制的适用作为例外的情形。

然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的运作常常偏离立法本意,出现了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庭受内外因素干扰难以正常发挥功能等不良现象,合议制度正面临巨大挑战。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内容提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能动司法实现的重要载体,更应当从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等全面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合议庭合议制度全文共9895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1]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合议制度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载体(一)合议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

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合议制度是民主思想最集中体现,是对人民主权的尊重。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决策机制。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一成员都要根据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和判断,同一案件可以被多角度、多方面的审视。

这种决策主体的多数性,决定了它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从而保证裁判结果的最大限度的正确性。

合议制度设臵合理性具体的理论基础为:首先,设臵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机理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章名】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有哪些内容

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有哪些内容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有哪些内容审判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是不能违背审判制度的。

作为公民,对我国的审判制度有一定的了解,也可以帮助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那么,我国的审判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

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

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

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阴私和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判决仍然应当公开宣告。

(二)辩护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1、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二 合议庭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三)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审依法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应当决定再审。再审的案件可能是第一审法院 审结的案件,也可能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原 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 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① 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 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没有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② 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两者 的比例,没有做限制性规定; ③ 哪些民事案件类型由审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 ④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 成,而没有陪审员参加。
3. 陪审制的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制 1.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是指进入合议庭参与民事案件审 判的民众代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 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员参加民事案件的 审理规定非常简略,其内容涉及:
四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 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 开庭审理案件,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 定权,其对案件做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 执行。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具体的任务不同。 第二,工作方式不同。第三,组成要求不同。

当前执行复议制度的不足之处与完善措施

当前执行复议制度的不足之处与完善措施

当前执行复议制度的不足之处与完善措施一、执行复议制度的概念执行复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依法向作出该裁定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律救济制度。

执行复议制度实现了执行救济的程序公正,更是执行复议制度是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

执行异议复议制度是当今执行工作改革中执行权分离运作改革的必然结果。

二、执行复议制度的意义(一)执行复议制度是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制度。

单对执行来说,依照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只确定了案外人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执行救济,执行回转属于实体上的救济。

案外人异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易的权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也是实体性执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复议的规定中,指出提起异议,申请复议的客体为执行行为。

由此可知,执行复议为执行程序性救济。

(二)执行复议制度实现了执行救济的程序公正。

执行复议的规定,明确赋予当事人参与执行监督的权利,一旦其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便可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即可申请执行复议。

上级法院通过执行复议做出维持、撤销或变更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所作的裁定,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决的合理怀疑,实现执行程序公正,吸收当事人对不利结果的不满。

三、执行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一)对审查程序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首先是不清楚由人民法院的哪家机构审查,是由作出裁定的原执行员或者原合议庭审查,还是另行由执行裁决机构的裁决法官独任或组成合议庭审查;其次不清楚是书面审查,还是举行听证审查;再次不清楚裁定送达十日后才申请复议的法律责任又是什么,如何承担责任。

(二)缺乏对滥用执行异议的制裁措施由于现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不收费,也无相关处罚措施,一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恶意提出执行异议,甚至互相串通好,以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2、“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审委会、院长、庭务会、庭长 3、审判长选任制度 审判长行政化 行政化 合议庭行政化 案件审理
第二节
一、回避制度概述
回避制度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
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审 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程序正义的要求 ——《民诉法》第四章 回避(45—48条) ——2000年《回避规定》(共9条)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概述
(一)合议制度的涵义
——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的制度。《民诉法》第40条 ——集体审判,防止法官的主观专断
——2002年7月《合议规定》(18条)
——2010《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 定》(12条)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 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 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 庭决定
【例题2】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 发现本案一审审判员吴某是当事人吴某的胞弟, 而吴某并未自行回避,对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吴 某回避。请问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
——举证公开、质证公开、法官心证公开、判决 理由公开、判决依据公开
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民诉法》第120条 ——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 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 密的案件。
【例题】下列哪些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当公 开审理民事案件?( ) A.刘家兄弟拒不赡养老人案

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世界各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的合理建构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

而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

本文拟对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略加阐释,同时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一、合议及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合议,《辞海》的解释为: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

[1] 这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合议的理解。

我们这里所说的合议是指存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合议制度,这一制度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现代司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现代通行的观点,对合议制度可作如下大致界定:首先,合议制度要求多个司法主体(审判主体)参与案件审理;其次,合议制度强调合议成员应当集体商量、讨论案件的处理问题。

[2]这是对合议制度的最基本要素的概括,它兼具集体决策和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根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权,可以将合议制度划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和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两种类型。

如果合议成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决定权,则是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反之,合议成员虽然集体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实质决定权,则为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3]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多人参与。

多人参与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多人,他们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

自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多人参与这一基本特征始终为合议制度所保持——可以说,缺乏多人参与根本不能称之为“合议”。

在这一意义上,多人参与构成合议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合议制度的首要特征。

二是平等参与。

平等参与强调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含义是:合议庭成员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如法庭审理阶段、评议阶段和作出判决阶段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利,它尤其反对合议庭某些成员在对案件结局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上享有更大权力。

执行局工作管理制度

执行局工作管理制度

执行局工作管理制度为依法办案,文明执行,提高工作效率,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特制定执行局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如下:一、工作职责1、负责本院有管辖权案件的执行和财产保全案件的具体实施。

2、负责接待、登记、分立、对外委托等工作。

4、执行局负责接待如下事项:(1)热心接待群众来访咨询,认真处理各界来信来函;(2)宣传讲解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知识,法定程序;(3)未结、已执结的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处理的事宜;(4)查办重大疑难案件,对需要请示的案件,及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5)协调法院之间,有关单位需要协调,审核复议的案件。

5、积极开展执行业务研讨,总结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执法水平。

6、对本局执行案件进行全面评查。

评查内容和形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执行案件的受理、管理、法律适用和审执方式以及执行费与执行款的收取手续;(2)执行笔录、执行程序、执行方法;(3)执行的申请、移送、委托和执行期限;(4)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5)执行中止、终本、结案和执行回转;(6)执行立卷、装订、归档。

7、深化改革。

实行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改革,改善活动方式,规范执行程序,严格执行管理、严肃执行监督,讲究执行艺术,研究执行方法,保障执行工作依法、有序、求实、廉洁、秉公地运行。

8、综合治理。

围绕执行案件,开展法制教育,坚持缓解疏导,多作思想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执行工作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9、内勤工作。

及时做好收费管理、执行实际费用的管理,司法统计报表、执行案件卷宗装订、归档、文件收发工作。

二、工作制度1、凡属立案庭移送执行局的案件,由内勤审查登记后报局长,由局长交执行员执行,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一律不得进入执行程序,裁决案件由局长审查后裁决。

2、执行员接到承办案件后,认为有必要调取原审卷宗的,经局长同意后,到档案室办借阅手续。

3、对于委托与受托案件以及辖区外的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由内勤建立跟踪、协办、催办、请批登记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模拟试卷三套(含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模拟试卷三套(含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模拟试卷第一套一、填空(每空1分,共15分)1、所谓政体,亦即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指的是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构成的方式。

2、抗战期间在根据地实行的“三三制”参议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在参议会中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为 5 年。

4、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实现选举人意志,从而实现公民的选举权、政治权力这一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基本权力。

5、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6、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7、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实施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开端。

8、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9、地级市人民政府既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又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0、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贵族共和制p1-22、选举制度p923、国家行政p1294、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在大陆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域。

5、政党制度政党制度是执政党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以及各政党之间的关系的制度规范。

三、简述题(每题7分,共35分)1、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原则p6-92、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p172-1733、我国国家公务员的义务p2234、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p280-2845、简述人民政协的任务和职能p401-406四、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试论述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参考答题要点: 1),行政监督体制的概念和类型p141-1442)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分析)3)如何发展和完善(可参考教材p207-208)2、试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合议制度规范

合议制度规范

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一条合议庭应当进行合议的事项:庭审前对案由和庭审提纲的确定;审理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变更、解除;是否鉴定以及鉴定事项;审理或执行中重要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当事人或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对仲裁裁决是否准予执行等;当事人妨碍诉讼、抗拒执行需制裁的事项;对案件的裁判发表意见。

第二条合议庭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后五日内组织合议,对案件开庭审理情况、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是否继续做调解(协调)工作、调解(协调)期限几日为宜、如无调解(协调)可能性如何判决等事项进行评议。

庭审前的合议应当在庭审前三日组织合议。

其他事项的合议应当在合议事由出现后三日内组织合议。

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合议庭合议时庭长应当列席。

第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程序: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条合议庭对采取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对案件实体处理进行合议,必须要有书面记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

第六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裁判文书原稿上签名。

合议庭评议决定做调解(协调)工作的,每一次调解(协调)均应当制作笔录。

经调解(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二日内制作出调解书或裁定书。

确实调解(协调)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在五日内再次组织评议,决定案件裁判意见,并按照前款规定制作裁判文书。

执行局合议制度模板

执行局合议制度模板

执行局合议制度模板一、背景及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确保执行案件公正、高效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合议庭组成1. 合议庭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合议庭工作。

2. 合议庭成员由执行局领导、执行法官、执行员等人员担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员担任特邀咨询员。

3. 合议庭成员应当具备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合议庭职责1. 合议庭负责对执行案件进行集体审理、讨论和决定,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

2. 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依法作出裁决或者决定,并对裁决或者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3. 合议庭应当监督执行实施工作,确保执行措施得当、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正。

4. 合议庭应当及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提出完善执行制度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建议。

四、合议庭工作程序1. 案件受理合议庭在接到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为后续审理做好准备。

2. 案件审查合议庭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

3. 召开合议庭会议合议庭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审理、讨论和决定。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者远程会议的形式进行。

4. 形成合议庭意见合议庭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形成合议庭意见。

合议庭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

5. 作出裁决或者决定合议庭根据讨论形成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决或者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6. 监督执行实施合议庭应当监督执行实施工作,确保执行措施得当、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正。

7. 归档和总结合议庭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归档,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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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议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执行合议庭职能作用,规范执行合议庭的工作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执行合议庭由三人以上奇数组成,执行长主持,其他执行法官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庭长、副庭长参加讨论的,由庭长、副庭长主持。

第二条除回避等特殊事由外,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讨论,执行合议庭组成人员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第三条执行合议庭讨论案件,执行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讨论,共同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四条执行合议庭讨论案件的程序。

1、承办执行法官介绍案情,明确提出需讨论的事项,并发表自己对查证的事实及适用法律的意见。

介绍案情应客观全面,如有遗漏,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

2、执行合议庭成员进行讨论。

执行合议庭成员均可就案件事实向承办法官发问。

讨论中应认真负责,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也不得简单地作同意与否的表态。

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提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3、执行长就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执行合议庭讨论意见;
4、执行合议庭成员对讨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则进行表决。

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形成的决议,应无条件执
行。

5、执行合议庭讨论笔录应记录确实,并由执行合议庭成员审阅后签名。

第五条案件承办法官对可预见到的需讨论事项,应当提前向执行长或庭领导提出讨论的建议,并汇报需讨论案件的情况,由执行长或庭领导决定是否讨论。

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讨论的,需当面或电话向执行长或庭长、局长先行汇报后及时处置。

处置后应当及时由执行合议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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