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调查队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二、案件合议由院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合议决定;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医院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院长,医院班子成员、稽查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本章节将对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合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1.1 定义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通过合议制度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目的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建设。
1.3 合用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合用于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合议讨论和裁决等环节。
本章节将分别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阐述。
2.1 立案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决定对其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案件登记、初步审查和立案决定等环节。
2.1.1 案件登记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1.2 初步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在登记案件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证据等,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1.3 立案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明确案件交办给哪个机关负责调查、合议和裁决。
2.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调查计划编制、调查取证、证据审查等环节。
2.2.1 调查计划编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调查取证前,应当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人员、调查方法和调查期限等,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案件合议制度
案件合议制度案件合议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中,多名法官共同讨论并一致作出裁定的处理方式。
此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案件合议制度能够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在合议中,多名法官之间的辩论可以充分审查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减少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
多名法官共同参与案件讨论,可以对案件的不同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判,从而更好地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案件合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多名法官共同讨论和审理案件,可以分工合作、各尽其责,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
这种合作机制可以避免个别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减少案件的重审和再审率,提高司法效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再者,案件合议制度还可以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
多名法官之间的辩论和思想碰撞,可以促使法官们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对案件进行评判。
法官们可以通过比较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找出更加合理和科学的判决方式,从而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此外,案件合议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合议制度中的审判过程对公众来说是透明的,这样可以增加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和信任。
多数法官共同作出的判决结果也更容易被法律当事人接受和遵守,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和司法秩序的维护。
然而,案件合议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法官之间的意见分歧可能导致裁决结果的拖延和不确定性。
不同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也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会影响到合议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此外,案件合议制度的实施还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这对司法机关来说可能是一种压力。
总之,案件合议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
然而,要想更好地运行和发挥作用,还需要解决一些问题和挑战,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设计。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
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1、为公平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原则上我院所有高级职称聘任人员及聘用律师、法律顾问均为重大案件合议专家,包括返骋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及医院学科首席专家。
专家聘任周期同职称聘书、合同或文件周期。
3、医疗质量引发的医疗纠纷待定事项按本制度讨论,护理医疗纠纷经医务科处理的,可参照执行。
所涉科室及个人应服从讨论结论,并为院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
需要确定以下事项之一的,由医务科汇报主任委员批准,召集讨论会。
3.1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确定责任比例;3.2医疗纠纷如何处理,及处理方式和补偿数额等事项;3.3医疗纠纷反映出的医疗质量问题、改进或控制措施;3.4医疗纠纷涉及2个或2个以上专业时的责任分担问题;3.5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个人的经济处罚和(或)行政处罚;3.6医疗纠纷涉及的其他问题。
4、人员组成。
专家由医疗安全科在医疗纠纷所涉专业范围内推选,但应排除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经分管院长批准后确定。
医疗安全科通知所涉科室参会,预约专家并发送材料;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主任委员请假,但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应包括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专家。
专家可在参会时临时推选1名专家为组长,负责解释专家组的结论,及其他有利于推进讨论的工作。
5、保密制度。
讨论会前,所有知情人员包括专家本人要保密。
不得私下组织交流。
违反本规定的按第10条处理。
6、回避制度。
参会人员对专家有权提出回避,所涉人员应回避,有异议的通过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决定。
专家中需要回避的人员属于医疗纠纷主要焦点问题所涉专业的,可经其他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临时由重大案件合议专家中的其他相同或相近专业人员替代,否则推迟或取消讨论会。
回避的范围包括:6.1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为同一科室的人员;6.2与医疗纠纷所涉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6.3与医疗纠纷所涉科室、人员有切身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合议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5.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合议。
合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前。
第三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案件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员、稽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同时明确一名合议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l.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3.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l.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l.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七)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
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合议制度
本溪满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合议制度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稽查股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二、案件合议由稽查股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股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出合议决定;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药监局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药监局局长,局班子成员、稽查股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总则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设立的。
二、案件受理1:案件受理条件: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行政部门具有行政处罚的权限。
2:案件受理程序:a:申请受理:当事人向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申请,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b:受理审查: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c:受理决定: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d:补正材料:若申请材料不完整,行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补正所需材料并设定期限。
e:初审:行政部门对补正后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f:受理通知:行政部门根据初审结果作出受理通知,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的日期和立案号。
三、案件调查1:调查权限: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和情况,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
2:调查程序:a:调查通知: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调查通知,告知调查事项、权利和义务。
b:调查材料: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可以依法采取取证措施。
c:听证会: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d:调查报告: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编写调查报告,详细记载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四、处罚决定1:处罚权利: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处罚程序:a:处罚通知书: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处罚通知书,明确处罚的种类、依据、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辩渠道。
b:处罚听证: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处罚听证会。
c:处罚决定: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行政法规进行的管理和制裁行为。
案件必须合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议制是一种重要的审判原则,它体现了司法公正、民主和监督的原则。
合议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以下是关于案件必须合议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内容。
一、合议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二、合议制的适用范围1.刑事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2.民事审判《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这也意味着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3.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这同样意味着行政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三、合议庭的组成1.刑事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审判长。
2.民事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审判长。
3.行政合议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评议案件制度范本
合议庭评议案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
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二、合议庭评议案件第五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第六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院长、庭长可以列席。
第七条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第九条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三、合议庭笔录第十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合议庭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名称和案由;(二)合议庭成员的姓名、职务;(三)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四)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五)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六)其他需要记入笔录的内容。
四、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目的和背景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并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依法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合议组成与职责1. 合议组成1.1 主任合议员:负责主持合议工作,确保合议会的正常运行。
1.2 合议员:由特定行政机关指定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对案件进行审议和裁决。
1.3 书记员:负责记录和整理合议会的讨论和裁决结果。
2. 合议职责2.1 审理案件:合议组成员对涉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适用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讨论和裁决。
2.2 协商一致意见:合议员应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并尽力协商一致意见,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3 记录与通报:书记员负责记录合议会的讨论过程、意见分歧以及裁决结果,并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
三.案件的合议程序1. 提请合议1.1 提请合议的程序:当行政机关初步审理完毕后,需将案件移交至合议组组织进行进一步审议。
1.2 提请材料的准备: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案件的办理材料、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供合议组成员审核和讨论。
2. 合议讨论2.1 调查核实:合议组成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额外的证据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依法裁决。
2.2 讨论裁决意见:合议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最终形成裁决意见。
3. 裁决决定3.1 裁决方式:合议组成员应以多数的意见形成最终的裁决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表达。
3.2 决定内容:裁决决定应包括案件事实、证据评估、法律适用、处罚依据、裁决理由和决定结果等内容。
四.执行与监督1. 案件执行行政机关应按照合议决定进行案件的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有效。
2. 监督机制监察机关及社会公众可以对合议决定进行监督,如发现裁决错误或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举报。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记录表附件二: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决定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制度一、为规范卫生健康处罚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合议,根据《行政处罚法》《职业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及《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查办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合议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合议,是指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中,按照“一般程序”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之前,由案件合议人员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自由载量适用等进行集体讨论的一种案件内审制度。
三、卫生健康处罚案件合议工作,按照案件性质、涉案货值、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分层级进行合议。
四、案件合议层级分为法制科室组织合议、所领导组织合议、申请局领导组织合议三个层级。
法制科室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区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室主持下,合议委员会人员参与,由本单位在案件合议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参与。
所领导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区卫生监督所领导的主持下,由办案科室、合议委员会人员在案件合议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组织5名以上有关人员参与。
申请局领导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局主要领导或委托人的主持下,由局主要领导组织在案件合议环节及其他必要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局领导确定。
局领导组织合议是本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最高决策组织。
五、以下案件由法制科室组织合议:(一)拟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拟对公民处以没收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5000元以下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三)虽然适用“简易程序”,拟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但是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具有一定典型性的行政处罚案件。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
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市卫生局法监科长、所分管领导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
合议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第四条参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案件承办人等)组成。
合议记录人由承办科室担任,负责如实记录合议内容,无表决权;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情况介绍,提出拟处罚建议,无表决权。
第五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实行分级合议,根据处罚金额及案情复杂程度和案情的影响程度确定会议主持人、合议成员(见附件2)。
第六条承办科室应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5天内调查终结。
案情较为复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0天。
调查终结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后,对文书材料按照《台江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监管档案与行政处罚案卷建档制度》进行整理,形成卷宗,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七条案件审查科应在接收案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案卷的质量、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应合议主持人组织合议。
对案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案件审查科有权要求承办科室补正,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并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八条需邀请市卫生局领导及法监科人员参加的重大案件的合议,应提前2天报告市卫生局。
第九条周四定为合议日。
具体合议时间由合议主持人确定。
妇幼保健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妇幼保健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一、背景及意义妇幼保健院作为专门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其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重大案件合议制度的重要性。
妇幼保健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是指在妇幼保健院发生重大案件时,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议、分析、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妇幼保健院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院声誉。
二、合议制度的组成及职责1.合议庭组成妇幼保健院重大案件合议制度合议庭由以下成员组成:(1)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合议庭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合议庭工作。
(2)医务科负责人:负责提供医疗方面的专业意见,对案件中的医疗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3)护理部负责人:负责提供护理方面的专业意见,对案件中的护理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4)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意见,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5)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案件涉及的具体部门,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合议庭,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2.合议庭职责合议庭的主要职责是对妇幼保健院发生的重大案件进行合议,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具体包括:(1)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和证据。
(2)分析案件中的医疗、护理和法律问题,提出专业意见。
(3)讨论并形成处理意见,为医院决策提供参考。
(4)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处理的实施和落实。
三、合议制度的工作流程1.案件报告当妇幼保健院发生重大案件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向院长或副院长报告,并启动合议制度。
2.合议庭组成根据案件情况,由院长或副院长组织成立合议庭,并确定合议庭成员。
3.案件调查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和证据。
4.合议会议合议庭成员进行会议讨论,对案件中的医疗、护理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5.形成处理意见根据合议会议的讨论结果,形成处理意见,为医院决策提供参考。
6.处理结果监督和评估合议庭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处理的实施和落实。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哪些制度
⼈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哪些制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以下制度:(1)回避制度。
即诉讼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对于他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法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鉴定⼈和翻译⼈员,有权提出申请回避;上述⼈员,如果认为⾃⼰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也应⾃⾏回避。
(2)合议制度。
即除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之外,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
合议庭⼀般由三⾄七⼈组成,有⼀⼈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权利平等,决定问题时,少数服从多数。
(3)审判委员会制度。
即各级⼈民法院依法设⽴由院长、庭长和有经验的审判员参加的审判委员会,作为集体领导审判活动的组织形式。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作问题。
它由院长主持,实⾏民主集中制。
同级⼈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
(4)两审终审制度。
即对地⽅各级⼈民法院第⼀审的判决、裁定,当事⼈或其法定代理⼈不服,有权上诉,辩护⼈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也可以上诉。
地⽅各级⼈民法院认为本级⼈民法院第⼀审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向上⼀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些上诉和抗诉案件,由上⼀级⼈民法院作为第⼆审进⾏审理。
其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5)审判监督制度。
即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最⾼⼈民法院或者最⾼⼈民法院授权的⾼级⼈民法院核准;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年执⾏的案件由⾼级⼈民法院核准。
(6)审判监督制度。
即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讨论决定后,可进⾏再审。
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复杂案件合议制度
复杂案件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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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案件合议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封面
复杂案件合议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复杂案件合议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1、复杂案件的合议应本着“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合议委员会对案件的查处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复杂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严重、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及拒绝接收检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拒不执行处理决定或暴力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检查的案件。
3、合议委员会由: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和案件主办监察员组成。
4、合议委员会对监察案件的合议程序:
(1)听取主办监察员的汇报;
(2)向主办监察员提出询问。
(3)进行讨论和研究。
(4)对案件的处理进行研究。
(5)决定合议结果。
5、合议委员会会议由支队领导主持,会议不按期召开,遇有紧急情况或人员不全时,可事先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形成决定。
6、下列复杂案件由主办监察员提出,所在大队长核准后,报合议委员会合议:
2
(1)处罚数额超过职权范围内的;
(2)影响较大或案件复杂的;
(3)超过1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的案件;
(4)隐瞒或瞒报死亡事故的。
7、合议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凡与案件当时人有直接或厉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8、合议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当事人通报案件合议的结果,对案件的合议过程进行保密。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3。
合议制度的适用
1.合议制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度适⽤范围是:就适⽤的案件⽽⾔,合议制适⽤于审理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各种民事案件,包括⼀般、重⼤、复杂和疑难的案件。
2.就适⽤的法院⽽⾔,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合议制。
其中,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合议制。
3.就适⽤的程序⽽⾔,合议制既适⽤于⼀审程序,也适⽤于⼆审程序。
具体包括⼀审普通程序、⼆审程序以及重审和再审程序,应当采⽤合议制。
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疑难的⾮讼案件以及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应当采⽤合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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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合议制度
一、依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内审员审核后,向处长提请合议。
二、案件合议由处长、分管处长、案件承办人及其相关人员组成。
三、案件合议会由处长主持。
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会人员要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进行认真讨论,对主要证据进行核对,选择恰当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四、参加合议的人员应从“文书使用、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讨论意见,最终形成处理意见。
五、对合议的案件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的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确有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提出移交意见;
(5)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报局案审会议审理.
六、案件承办人负责记录案件合议的全过程,包括案件处罚意见和参加合议人员的具体发言情况,规范书写处罚建议,制作《案件合议记录》。
七、所有参加案件合议的人员须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案件合议主持人对合议结论负责。
江苏省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