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议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件合议制度
一、依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交内审员审核后,向处长提请合议。
二、案件合议由处长、分管处长、案件承办人及其相关人员组成。
三、案件合议会由处长主持。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会人员要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进行认真讨论,对主要证据进行核对,选择恰当的法律法规条款作为处理依据。
四、参加合议的人员应从“文书使用、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具体讨论意见,最终形成处理意见。
五、对合议的案件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的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确有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4)违法行为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提出移交意见;
(5)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报局案审会议审理.
六、案件承办人负责记录案件合议的全过程,包括案件处罚意见和参加合议人员的具体发言情况,规范书写处罚建议,制作《案件合议记录》。
七、所有参加案件合议的人员须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案件合议主持人对合议结论负责。
江苏省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