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 课件
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讨论的特定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 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5)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必须陪审的案件
合议庭
称为合议庭。其职责为:
1.4 合议制的组成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审 发回重审
民事案件
案件
再审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一审 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 或上级法院
提审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按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2. 合议庭的工作原则
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 共同参加开庭审理
独
适用 程序
任
制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
例外 规定
疑难的案件不适用
审判组织
1.3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 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并作 出裁决的制度。
1.4 合议制的适用
审判组织
成员 三名以上奇数成员
人数
合
议
组成 审判员+陪审员
制
方式 审判员
按照合议制组成的法庭,
职权 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合议庭职责: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 全、证据保全、先于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 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论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23-11-09•引言•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策•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合议庭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合议庭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改革完善。
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目的通过对现有合议庭制度的分析和研究,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和建议,以完善合议庭制度,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调查、案例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对合议庭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研究目的与方法02合议庭制度概述合议庭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审判组织,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的法庭审判,后来在英国的衡平法院和美国的联邦法院等司法机构中得到广泛应用。
合议庭制度的概念与历史沿革合议庭的组成、审判程序、裁判依据等均需依法进行,确保审判公正、合法。
法定原则独立审判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
合议庭在讨论案件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
03合议庭制度的基本原则0201合议庭制度的功能与价值通过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避免审判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保证审判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合议庭法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可以减少裁判错误的可能性,提高审判质量。
合议庭作为集体审判组织,能够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使公众对司法产生信任和认可。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3合议庭制度的问题分析合议庭制度的现实困境法官独立性受限在现实中,法官的独立性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如行政干预、舆论压力等,这使得他们在审理案件时难以做出独立的判断。
司法不公风险由于合议庭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使得一些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民事诉讼法_基本制度
注意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 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 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审理的案件。
陪审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 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理。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两审终审的法律依据 二、两审终审的含义
两审终审制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终审制度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 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 再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
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 者庭长担任。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 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 笔录。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 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
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 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 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合议庭。
合议制度组成的要求
合议制度组成的要求一、成员资格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其职责。
2. 成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能够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其职责。
3. 成员应具备独立性,能够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
二、独立性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或干预。
2. 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成员应保守其知悉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三、披露义务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对其利益冲突、关联关系等重要事项进行披露。
2. 成员应定期向机构报告其履职情况,包括参加的会议、表决情况等,以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会议参与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表决权。
2. 成员应积极参与讨论和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机构的发展。
五、决策依据1. 合议制度的成员在决策时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2. 成员应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成员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记录存档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会议记录和表决记录,确保决策过程的可追溯性。
2. 机构应对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重要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阅和审计。
七、保密义务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对会议内容、表决结果等重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 成员应保守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确保机构的商业利益和声誉不受损害。
八、遵守决议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遵守决议,按照决议内容执行相关事项。
2. 对于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成员应积极沟通并寻求共识,不得采取消极或不合作的态度。
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的研究课程
加强机构建设和监督:加强机构建设和监督是未来中国合议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应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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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通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和运行机制,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包括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等。
提升法官素质和能力
完善合议制度的必要性
1
合议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2
3
改革法官的任命和考核机制,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不当干扰。
加强法官独立性和公正性
建立更加科学、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审判监督机制
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好的人才保障。
中国的合议制度在实践中确实面临着一些困境,如法官的独立性、司法腐败、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等问题。
研究不足与展望
我们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样本数量不够庞大、研究方法不够严谨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在未来的研究中扩大样本数量,采用更加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便更准确地反映现实情况。
此外,我们还希望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有效地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以及如何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体现司法民主
制约权力
提高司法效率
合议制度通过集体讨论和协商,制约了法官的权力,避免了司法专断和滥用。
合议制度通过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提高了司法效率,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
03
合议制度的重要性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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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 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 1.回避的法定原因(法律规定的情形):p41 2.回避的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 (2)其他有关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
(二)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宣判:一律公开
例题1、下列有关民诉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 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后的宣 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 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4.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间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
作。
案例分析
甲和乙打架斗殴导致甲受伤,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 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丙回 避,因为丙是乙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 判决。经了解,乙曾是某中学的教师,丙是该中学的毕 业生,但丙入校时,乙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 两人并不认识。 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 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 维持驳回甲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甲。 问题: 1.本案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的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法院 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行政诉讼基本制度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细化于法律规则当中,是整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诉讼不停止执行等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
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从原则上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并在第六十八条进行细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不过,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这一例外情况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不采用合议制度。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回避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需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七十四条分别对回避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二,回避的条件是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前者是指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二 合议庭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 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三)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第二审依法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应当决定再审。再审的案件可能是第一审法院 审结的案件,也可能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案件。原 来是第一审的,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 庭;原来是第二审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
① 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 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没有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② 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两者 的比例,没有做限制性规定; ③ 哪些民事案件类型由审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决定; ④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 成,而没有陪审员参加。
3. 陪审制的完善
(二)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制 1.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人民陪审员,是指进入合议庭参与民事案件审 判的民众代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规定,有选举 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 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员参加民事案件的 审理规定非常简略,其内容涉及:
四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 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审判委员会虽然不直接 开庭审理案件,但它对重大、疑难案件享有讨论决 定权,其对案件做出的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必须 执行。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具体的任务不同。 第二,工作方式不同。第三,组成要求不同。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2、“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审委会、院长、庭务会、庭长 3、审判长选任制度 审判长行政化 行政化 合议庭行政化 案件审理
第二节
一、回避制度概述
回避制度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
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审 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程序正义的要求 ——《民诉法》第四章 回避(45—48条) ——2000年《回避规定》(共9条)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概述
(一)合议制度的涵义
——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的制度。《民诉法》第40条 ——集体审判,防止法官的主观专断
——2002年7月《合议规定》(18条)
——2010《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 定》(12条)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 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 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 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 庭决定
【例题2】二审人民法院在对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 发现本案一审审判员吴某是当事人吴某的胞弟, 而吴某并未自行回避,对方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吴 某回避。请问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
——举证公开、质证公开、法官心证公开、判决 理由公开、判决依据公开
2、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民诉法》第120条 ——法定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 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 密的案件。
【例题】下列哪些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当公 开审理民事案件?( ) A.刘家兄弟拒不赡养老人案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目的和背景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并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依法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合议组成与职责1. 合议组成1.1 主任合议员:负责主持合议工作,确保合议会的正常运行。
1.2 合议员:由特定行政机关指定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对案件进行审议和裁决。
1.3 书记员:负责记录和整理合议会的讨论和裁决结果。
2. 合议职责2.1 审理案件:合议组成员对涉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适用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讨论和裁决。
2.2 协商一致意见:合议员应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并尽力协商一致意见,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3 记录与通报:书记员负责记录合议会的讨论过程、意见分歧以及裁决结果,并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
三.案件的合议程序1. 提请合议1.1 提请合议的程序:当行政机关初步审理完毕后,需将案件移交至合议组组织进行进一步审议。
1.2 提请材料的准备: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案件的办理材料、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供合议组成员审核和讨论。
2. 合议讨论2.1 调查核实:合议组成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额外的证据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依法裁决。
2.2 讨论裁决意见:合议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最终形成裁决意见。
3. 裁决决定3.1 裁决方式:合议组成员应以多数的意见形成最终的裁决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表达。
3.2 决定内容:裁决决定应包括案件事实、证据评估、法律适用、处罚依据、裁决理由和决定结果等内容。
四.执行与监督1. 案件执行行政机关应按照合议决定进行案件的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有效。
2. 监督机制监察机关及社会公众可以对合议决定进行监督,如发现裁决错误或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举报。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记录表附件二: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决定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合议制度是指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中的决策和决策过程由一群代表不同利益方的人或团体共同协商、讨论、达成共识的一种决策方式。
在合议制度中,决策的权力不仅仅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通过多方参与、充分讨论、公正透明的程序来实现。
下面将从合议制度的定义、特点、优点和缺点四个方面进行解释。
合议制度的定义:合议制度是指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中,通过多方代表参与协商、讨论、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些代表来自不同的利益方,有权和义务参与讨论和表达意见,最终通过共识的方式来决策。
合议制度的特点:合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多方参与。
合议制度要求多个利益方参与决策,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其次,充分讨论。
合议制度强调所有代表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并通过充分讨论、辩论来促使决策更加准确和合理。
再次,共同协商。
合议制度要求代表们共同协商,通过让步和妥协来寻求共识,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各方的利益。
最后,公正透明。
合议制度要求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使决策的结果对所有参与方都具有可信度和可接受性。
合议制度的优点:合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首先,减少权力集中。
合议制度让更多的人参与决策过程,降低了权力集中的可能性,保证了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提高决策质量。
多方参与、充分讨论可以避免个人主观意见的偏颇,以及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错误决策,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再次,增强决策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
合议制度通过共识的方式达成决策,可以尽量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提高决策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
最后,促进民主。
合议制度强调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个体权利,促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
合议制度的缺点:合议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决策效率低。
合议制度需要进行多次协商、讨论,容易产生决策滞后的问题,影响政府和组织的运作效率。
其次,可能出现“信息失真”。
合议制度要求多方参与,信息沟通和传递可能会出现失真,导致决策的偏差和不准确。
再次,可能出现“权力斗争”。
合议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合议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合议制度是⼀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审判可能产⽣的不⾜,有利于提⾼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合议制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度适⽤范围是:就适⽤的案件⽽⾔,合议制适⽤于审理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各种民事案件,包括⼀般、重⼤、复杂和疑难的案件。
(⼆)就适⽤的法院⽽⾔,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合议制。
其中,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合议制。
(三)就适⽤的程序⽽⾔,合议制既适⽤于⼀审程序,也适⽤于⼆审程序。
具体包括⼀审普通程序、⼆审程序以及重审和再审程序,应当采⽤合议制。
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疑难的⾮讼案件以及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应当采⽤合议制。
合议制度
本溪满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合议制度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稽查股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二、案件合议由稽查股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股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出合议决定;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药监局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药监局局长,局班子成员、稽查股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合议制度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由多个机构或个体参与决策和制定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合议制度中,不仅有集体讨论和决策的过程,还有相应的制度机构和程序保障。
在一个合议制度中,决策过程通常由多个参与者共同参与和影响。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政府机构、政治组织、专业团体、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
他们通过自由表达意见、交换观点和辩论来达到共识或取得一致意见。
合议制度注重集思广益,通过多方参与、互相倾听和辩论,可以避免单一观点的主观偏见,促进更全面、公正的决策。
合议制度为决策提供了完善的程序和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决策的程序、投票方式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合议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人为的干预和恶意操作。
同时,合议制度还可以通过制度机构和程序来处理争议和纠纷,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和利益。
合议制度有着广泛的应用范围。
在政治领域,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构采用合议制度,例如英国的下议院和美国的国会。
在企业管理中,一些公司也采用合议制度来进行决策和管理。
此外,合议制度还在社会问题的决策和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公共事务等领域。
合议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和不足。
首先,合议制度可以充分调用各方的知识和经验,避免了单一决策者的盲目性。
其次,通过多方参与和辩论,合议制度可以减少决策的错误和偏差,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合议制度还可以增加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减少政策的频繁变动和反复调整。
然而,合议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合议制度的决策过程常常较为复杂和冗长,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其次,合议制度容易受到利益团体的操控和干扰,导致决策结果偏向某一方面利益的偏重。
此外,合议制度在处理复杂的争议和纠纷时可能面临决策僵局和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合议制度是一种通过多方参与、辩论和协商来制定决策和政策的制度安排。
它充分利用各方的知识和经验,提高了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合议制度(ConcurringSystem)是一种普遍存在于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制度。
它是指一组相关人士(比如法官、行政官员、士官)将自己的个人观点和议案,以及其他可能重要的方面,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政策的过程。
这个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协调,注重让每个参与者在一起平衡自己的利益和权力,以明确最终的结果。
合议制度可以细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决策合议和法官合议。
决策合议是指行政机构(比如审计委员会)由多个行政官员组成,他们一起进行决策。
他们的目的是决定如何实现最佳的政策,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的需求,以及维护国家的稳定性和正当秩序。
法官合议指的是在某些案件中,一组法官依据联邦或者州法律,为审判给出案件裁决的过程。
这种制度让多位法官对案件做出判断,能够使案件裁决更贴近法律,更具有说服力。
合议制度有许多优点。
首先,它能够有效提高政策制定和案件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由多人参与制定政策,每个参与者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评估政策,并将自己的见解加以调和,从而使得制定出来的政策更加综合和完善,容易获得社会普遍接受。
其次,它能够有效减少纠纷和冲突。
通过集体讨论,每个参与者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够确保最终的决定是由多方利益平衡决定的,从而减少纠纷意见形成,减少政策和案件裁决出现的争议。
最后,合议制度有利于行政官员的职业发展。
在集体决策中,参与者可以根据不同的利益考虑选择最佳的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技能和能力,并有机会参与行政决策和实践。
总而言之,合议制度是政治和社会关系中一种普遍存在的重要制度。
它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政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减少社会纠纷,提升行政官员的职业发展。
以上是有关合议制度的解释,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重要制度。
民诉合议制度规定法条
民诉合议制度规定法条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由多名合议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讨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最终作出裁决的制度。
民诉合议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正、合理的司法审判,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诉合议制度的规定法条,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要求。
一、合议庭的组成和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了合议庭的组成,其中包括合议员和审判员。
合议员是从人民陪审员中选定的,担任辅助审判职能,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裁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6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和组成,具体包括招募、选拔、培训等环节,确保陪审员的素质和权益。
3.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审判员主持审判,并组织合议员讨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在作出裁决之前,合议员应当进行民主表决,达到多数人通过的结果方可作出裁决。
二、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1.民事诉讼案件适用合议制度的范围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的合议审理的案件,以及相关法律和规定规定的其他适用合议制度案件。
2.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的大小、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合议员的人数,确保合议员的多元性和独立性。
3.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合议庭的讨论中,合议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表决,确保裁决的公正和合理性。
5.合议庭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裁决,并在裁决书中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裁判的清晰和可执行性。
三、合议制度的效力和监督机制1.合议庭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履行自己的义务。
2.对于合议庭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如认为有错误或违法情况,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并经上级法院重新审理。
3.民诉合议制度的实施,还有人民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方面。
人民监督是指社会公众对合议庭裁决的监督,可以通过媒体、投诉、上访等方式进行。
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世界各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的合理建构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
而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
本文拟对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略加阐释,同时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一、合议及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合议,《辞海》的解释为: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
[1] 这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合议的理解。
我们这里所说的合议是指存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合议制度,这一制度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现代司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现代通行的观点,对合议制度可作如下大致界定:首先,合议制度要求多个司法主体(审判主体)参与案件审理;其次,合议制度强调合议成员应当集体商量、讨论案件的处理问题。
[2]这是对合议制度的最基本要素的概括,它兼具集体决策和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根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权,可以将合议制度划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和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两种类型。
如果合议成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决定权,则是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反之,合议成员虽然集体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实质决定权,则为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3]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多人参与。
多人参与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多人,他们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
自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多人参与这一基本特征始终为合议制度所保持——可以说,缺乏多人参与根本不能称之为“合议”。
在这一意义上,多人参与构成合议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合议制度的首要特征。
二是平等参与。
平等参与强调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含义是:合议庭成员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如法庭审理阶段、评议阶段和作出判决阶段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利,它尤其反对合议庭某些成员在对案件结局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上享有更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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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及特殊事项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及特殊事项合议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重大及特殊事项合议决策水平、效率,保证公司合议事项的有效执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公司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公司年度资金预算的确定和调整;(二)公司的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销售、采购、来料加工等合同;(四)公司在银行借款(涉及的担保、质押)、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八)公司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第三条公司特殊事项包括:(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条公司合议重大及特殊事项,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采用集体合议,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合议决定。
第五条公司重大及特殊事项合议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
重大及特殊事项由责任部门提出,并拟定供合议会议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
如事项涉及法律及税务事务的,应事先由公司法律及税务相关人员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
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二)列入议题。
公司行政部汇总重大及特殊事项相关材料后,交总经理审定,由总经理确认是否列入合议会议的议题。
(三)行政部负责提前通知。
召开合议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参会相关人员。
(四)讨论决定。
合议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主持。
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五)形成纪要。
合议对重大及特殊事项作出决策后,由行政部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合议事项备忘录”(见附表)。
“合议事项备忘录”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员、到会人员、请假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副总经理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或
总经理的决定等内容。
“合议事项备忘录”经总经理签发及参会人员签字后,由行政部负责分送。
第六条合议小组固定成员为总经理、常务副总、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稽核部,合议小组非固定成员为合议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
第七条合议会议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制订重大及特殊事项的议事配套规定并报公司稽核部备案。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稽核部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稽核部
2013年4月15日
合议会议备忘录
参会人员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