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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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合议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

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5.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七)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第六条每一案件合议结束后,经当场合议人员集体表决,半数以上合议人员认可通过的合议意见为最终合议结论。

第七条办案机构应当根据合议结论,依照有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提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报局集体讨论。

第八条所有参加案件合议的人员须在《合议记录》上签名;案件合议主持人对合议结论负责。

第九条办案机构形成合议结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前,将案件报局综合监督科(或法制股室)复核。

第十条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县卫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连江县卫计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卫计局综合监督科(或法制股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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