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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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深卫发[2006]194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发〔2006〕194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及驻深医院,市局机关各处室:《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圳市企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院(中心、所)务公开(以下简称“院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应遵循依法、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行政主持、行政办公室具体运作、工会和职代会协调监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政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审定院务公开实施细则;(二)负责对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四)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惩。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深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目录: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六、《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八、《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九、《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四、《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五、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十六、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04-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八、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03-03】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08-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02-10-01】二十一、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09-01】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一、《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六、《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七、《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八、《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九、《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三、《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四、《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中行政裁量权量化标准十五、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深卫计规[2017]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07【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7〕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9月7日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急救中心;(四)疗养院、护理院;(五)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六)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的门诊部、诊所;(七)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一)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三)中医馆;(四)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五)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业登记的其他医疗机构。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深卫人规[2010]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10
【实施日期】2010.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人规〔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
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2【实施日期】2018.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中的 元以上1万元以下
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 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 得公共场
1、2、 罚款;2、处1万元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
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1
所卫生许
警告、罚款
月以上的;
3 对应 以上2万元以下罚
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可证擅自

处罚
卫生管理 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 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
档案。 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 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
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
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 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
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 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
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 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
万元以下罚款; 1、2、
从 2、拒不改正的,可能造
6
适应的清 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令停业整顿,吊
2.责令停业整顿; 3 对应
重 成疾病传播的;
洗、消毒、 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 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 销卫生许可证
3.吊销卫生许可 处 罚
3、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
保洁、盥洗 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 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款;3、处2 万元
3、以涂改、转让、倒卖、
营业。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
内容 以上3万元以下罚 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
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 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
营业的。
款。
中的
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
1、2、
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1【实施日期】201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局、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案件应诉工作,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管理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2015年8月11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案件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案件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指我委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案件应诉,是指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委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请的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以下统称行政案件),我委开展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我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案件应诉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建议,草拟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四)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五)组织办理行政案件应诉事项;(六)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七)指导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九)负责我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他相关事项。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广东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因素裁量标准备注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警告,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从重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般有本条规定的第(一)、(二)、(九)项情形的有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十)~(十二)项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有本条规定的第(六)~(八)项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或对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 -- 2 -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备注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
书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深计生[2002]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7.08
【实施日期】2002.07.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24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
发布《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
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7月8日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
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2000年3月1日深计生[2000]8号)
各区计生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以下简称。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属于一般情节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 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 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造成患者重度残
疾或者死亡的,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一 般
证:(一)超出执业登
记的执业地址、服务
对象、诊疗科目开展
执业活动的;
从 轻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属于一般情节的: 款。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十倍以下罚款,吊销
万元。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 四倍以下罚款。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没 收 违 从 造成患者死亡:
上。
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
《 深 圳 经 济 特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业 许 可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计政法[2015]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17【实施日期】2015.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卫计政法〔2015〕3号)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重点工作方案》(深发〔2014〕14号)和市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工作,切实发挥法治建设在卫生计生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和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推进我市卫生计生法治建设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完善和落实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监督执法等各项卫生计生法律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业管理法治化水平,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卫生计生行政体系,发挥法治对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改革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促进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健康发展。

(二)基本要求。

1.坚持党委(党组)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统筹协调的作用,加强党委(党组)对卫生计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等各项工作的领导。

2.坚持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统筹推进。

坚持依法行政与改革决策相协调,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治建设维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促进和保障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
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卫计规[2017]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9.07
【实施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卫计规〔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我委未制定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予以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7日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中医坐堂医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之外的诊所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诊所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的,由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无法 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 于二万元的,并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证、相 关诊疗 科目
3、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3、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等,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4、 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 器械等,并处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
万元。
品、器械等,并处违法
1
未取得 医疗机 构执业 许可证 开展执 业活动
《深圳经济特 区医疗条例》第 二十七条 医 疗机构执业应 当向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 执业登记,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后方可 执业
的,由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和药品、器械等;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 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 者死亡的,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违法所得二万
月以上,或一年内再次 品、器械等,并处七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造成患者重
一 般
以该案由被处罚,或造 元 以 上 十万 元 以下 罚 成患者伤害,但未达到 款。 重度残疾或死亡,或其 2、没收违法所得和药
度残疾或者死亡的,
他应属于一般情节的: 品、器械等,并处违法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属于一般情节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 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 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

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

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发〔2005〕135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0月起试行。

此前各单位尚未实施的内部分配,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处理。

各单位在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1、市属医疗单位2005年度每诊疗人次平均费用和每住院人次平均费用控制比例2、市属医疗卫生单位2005年度人员费用占业务支出控制比例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卫生系统内部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医疗卫生单位是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自觉履行职责,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人民健康;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确实减轻病人负担,努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创建和谐社会尽责尽力;要切实负起经营管理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依法、合理组织创收,严格成本控制,开源节流,实现收支平衡,维持正常业务运作,促进事业发展,保障员工基本的工资、福利待遇;要规范内部分配行为,完善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富有激励的分配制度。

根据现行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章内部分配第三条内部分配的含义。

内部分配是指对本单位员工应获得的各项劳动所得、劳动奖励、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区分、计量、配给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单位员工。

单位员工包括单位在编人员、临聘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综合目标考核、突出社会效益原则。

要建立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与职业道德的业务考核指标体系,重点突出社会效益,以努力减轻病人负担、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社会服务目标,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成本费用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量化考核。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深卫人规[2013]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17【实施日期】2013.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5月17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以下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的已生育、已怀孕人员;(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登记人员;(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五)办理子女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手续人员;(六)办理户籍人员参加公务员招考;(七)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二、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一)基本材料: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2.。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卫发[2006]19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12.07【实施日期】2006.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发〔2006〕194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及驻深医院,市局机关各处室:《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深圳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院务公开工作,增加管理和服务的透明度,保障单位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执业、诚信行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深圳市企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院(中心、所)务公开(以下简称“院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卫生系统其他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医院院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应遵循依法、真实、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院务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院行政主持、行政办公室具体运作、工会和职代会协调监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政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院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负责审定院务公开实施细则;(二)负责对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受理群众对院务公开执行小组的意见或建议并进行反馈;(四)负责研究决定对执行院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奖惩。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深计生[2000]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
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
(深计生〔2000〕8号)
各区计生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处罚法》是我国基本法律之一,它所确立的听证程序反映了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或减少行政处罚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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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察机构依法对本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二)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三)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查证的违法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对于违法性质相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予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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