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怎样规定的2024
引言概述: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指导原则和具体操作细则。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卫生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和有效,以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并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和意义。
正文内容:一、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求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违法行为,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序良俗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求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强调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教育和改正,促使其真正意识到卫生法规的重要性。
4. 确保法定权益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确保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5. 预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旨在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及时惩罚,起到预防效果,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具体规定1. 违法行为与处罚之间的关系: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范围。
a. 违反卫生法规:对于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如不符合卫生标准、不按时清洁、不合理使用卫生设施等,将采取行政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b. 滥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对于滥用药品或医疗器械的行为,如未经批准销售、使用假冒产品等,将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c. 假冒伪劣产品: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将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等处罚措施。
2. 处罚力度的界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程度。
一般情况下,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将采取行政警告、口头提醒等较轻的处罚措施;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较重的处罚措施。
3. 处罚措施的执行程序: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处罚措施的执行程序,包括责令整改的时限、罚款金额的确定、吊销许可证的程序等,以确保处罚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鲁卫政法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有关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提升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山东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力量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四章依法执业第五章普法宣传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法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医疗机构法治建设,是指在一定医疗机构范围内,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开展决策运行、执业管理、纠纷调处、普法教育、风险防控等涉法事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第四条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法治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山东计划生育罚款标准
山东计划生育罚款标准山东省是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省份,也是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计划生育工作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政策。
为了规范生育行为,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中包括了罚款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省计划生育罚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生育登记的家庭,山东省规定罚款标准为每人1000元至3000元不等。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督促家庭按照国家的生育政策进行登记,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生育行为,不超生不少生,保持人口的稳定增长。
其次,对于超生的家庭,山东省也做出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超生的家庭,可以按照超生人口的年龄、性别、地域等情况进行罚款。
一般来说,超生的家庭将面临较高的罚款标准,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此外,对于拒绝接受绝育手术的家庭,山东省也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拒绝接受绝育手术将面临一定的罚款,这也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防止个别家庭出现违规行为,影响整个社会的生育秩序。
总的来说,山东省的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稳定发展,保障每个家庭都能够按照国家的生育政策进行合理的生育行为。
通过罚款的手段,可以更好地督促家庭遵守生育政策,确保人口的合理增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实际操作中,山东省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罚款标准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
同时,也会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生育政策的认识和遵守度,从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山东省的计划生育罚款标准是为了规范生育行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稳定发展。
通过罚款的手段,可以更好地督促家庭遵守生育政策,确保人口的合理增长,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生育政策,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近年来,随着卫生领域的发展,各种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也逐渐增多,给卫生行政工作带来了不少挑战。
而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出台,不仅可以帮助相关部门更好地处理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提高卫生行政工作的规范和效率。
1.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作用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
这种权利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但如果被滥用或不当使用,可能会给卫生行政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良影响。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罚标准,使他们在处罚卫生违法行为时更加科学、公正和合理。
(2)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
标准化的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加快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和速度,提高执法效率,为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质量。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使其具备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执法能力,从而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质量。
2.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内容和要点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包含以下内容:(1)卫生行政执法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裁量处罚等程序,并强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来开展工作。
(2)卫生行政执法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提供卫生行政执法的标准和要求,包括罚金数额、责令改正的内容、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时间和主体等,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卫生违法行为时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3)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职责。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可以明确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包括权力的范围和限制、管理和协调工作的职责以及执法中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鲁药监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执法监察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本基准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31日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说明1.本裁量基准中,处罚幅度裁量采用的方法是按照行政处罚裁量的通行做法,将裁量区间划分为0-30%、30%-70%、70%-100%三段,分别对应处罚幅度的低限、中限、高限。
计算方式是,假设罚款的裁量区间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B,那么中限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B-A)×0.3,最高值为B-(B-A)×0.3;减轻阶次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0.1A,最高值为A;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A,最高值为A+(B-A)×0.3;从轻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A;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一栏取值范围的最低值为B-(B-A)×0.3,最高值为B;从重阶次裁量因素第二栏为B。
2.本裁量基准裁量阶次中,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中限和从重的,备注:对个人的处罚裁量基准由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备注:对个人的处罚裁量基准由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备注:对个人的处罚裁量基准由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
从轻
1、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现场卫生状况差的。
1、警告;2、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节中的1、2对应处罚内容的1、2
3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为。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从重
1、拒绝监督的(态度恶劣,拖延、抗拒检查的);
2、拒不改正的,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
3、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1、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3.吊销卫生许可证
处罚情节的1、2、3对应处罚内容的1、2、3
一般
超过整改期限,未及时改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附件1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码新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YL001YL001A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诊断、治疗1-2人次的1.对机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对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001B诊断、治疗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1.对机构:警告,并处超过7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对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001C诊断、治疗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1.对机构: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对人员: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YL002YL002A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拒绝1-2人次的警告YL002B拒绝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警告,并可以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YL002C拒绝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警告,并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3个月至6个月的执业活动YL003YL003A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未评估或未处理1-2人次的警告YL003B未评估或未处理3-5人次的;或引起医疗纠纷的警告,并可以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YL003C未评估或未处理6人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警告,并责令相关医务人员暂停超过—12—职权编码新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由裁量确定处罚的幅度和方式的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适用,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果,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标准。
1. 违法行为的性质。
(1)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否为单位或个人;(2)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卫生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领域;(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重大社会危害。
2. 违法行为的情节。
(1)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况;(2)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度;(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销毁证据等情节。
3. 社会危害程度。
(1)违法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程度;(2)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程度;(3)违法行为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
三、裁量原则。
1. 法定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处罚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2. 公正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对待违法行为,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3. 适用原则。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相应的处罚幅度和方式。
四、裁量程序。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量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裁量结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裁量过程中应当形成书面裁量决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的申诉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检查。
山东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110、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
111、询问时间、地点填写不规范。
112、法律文书中修改或笔误未做技术处理或有空项。(指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和定性的其他错误)
113、授权委托书要素不全,制作不规范。
114、查封扣押、抽样取证、证据保全文书、物品清单要素不全、填制不规范。
67、缴款书处罚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金额不符,且未说明情况。
68、缴款书上被处罚人的名称与处罚决定书上的不一致,且未说明情况。
69、案卷中反映不出陈述、申辩告知在前,处罚在后。
70、处罚决定书中引用法律未到条、款、项。
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108、引用法律依据条、款和项表述不规范。
104、结案审批无明确的“同意结案”意见。
10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合议记录未分别记录参加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106、已结案时无缴纳罚款的有效凭证或复印件。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减1分
107、被处罚主体基本情况记载不全。(公民:姓名、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减5分
38、缺少必备法律文书。
51、被先行登记保存物品7日内未做出处理决定。
52、清单中的物品数量、品种等与对应的处理文书中不一致。
53、鉴定结论非有权鉴定机构做出。
54、鉴定结论无鉴定人员签字或鉴定机构印章。
55、履行听证程序缺少相关法律文书。
56、听证通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57、听证通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76、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行政机关名称或日期。
77、送达回证要素不全。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㈠受理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以及专项技术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㈡审批权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权限审批。
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分则第一节 产品质量类---------------------------------7 第二节 标准化类---------------------------------179 第三节 计量类-----------------------------------200 第四节 认证类-----------------------------------354 第五节 特种设备类-------------------------------428 第六节 纤维类-----------------------------------521第一章 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全省质监)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文件。
二、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本文件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适用范围全省质监系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本文件。
四、适用原则1、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相同。
3、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文件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法定程序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统字〔2021〕80号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统计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统计局制定了《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2021年11月9日山东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裁量基准适用于省统计局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的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本裁量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按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应A档,一般的对应B档,严重的对应C档。
第四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原则。
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合理裁量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客观、适当。
(三)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五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步骤:(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性等因素,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5日。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卫政法发[2015]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13
【实施日期】201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的通知
(鲁卫政法发〔2015〕3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计生办: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1 / 1。
山东卫生计生行政处罚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〇一七年六月目录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34)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7)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39)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41)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43)6、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45)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47)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48)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50)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52)1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5)1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8)1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60)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62)1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64)1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66)1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8)1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70)1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72)20、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75)2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77)22、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78)23、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80)24、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82)25、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83)26、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84)27、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86)28、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89)29、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91)30、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93)31、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95)32、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97)33、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99)34、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101)35、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103)36、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105)37、会诊邀请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 (106)3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108)39、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111)40、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113)41、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115)42、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117)43、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120)44、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122)45、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125)46、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127)47、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129)48、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132)49、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 (134)50、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 (137)51、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139)52、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142)53、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144)54、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146)55、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148)56、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15057、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152)58、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154)59、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156)60、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158)61、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160)62、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162)63、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 (164)64、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 (166)65、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168)66、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170)67、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172)68、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174)69、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 17670、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179)71、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182)7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188)7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189)74、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190)75、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191)76、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 (192)77、医疗机构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广告的 (194)78、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196)79、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197)80、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199)81、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〇一七年六月目录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34)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37)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39)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41)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43)6、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45)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47)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48)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50)1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52)1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5)1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8)1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60)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62)1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64)16、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66)1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8)1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70)19、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72)20、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75)2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77)22、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78)23、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80)24、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82)25、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83)26、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84)27、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86)28、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89)29、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91)30、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93)31、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95)32、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97)33、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99)34、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101)35、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103)36、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105)37、会诊邀请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 (106)3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108)39、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111)40、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113)41、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115)42、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117)43、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120)44、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122)45、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125)46、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127)47、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129)48、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132)49、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 (134)50、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 (137)51、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140)52、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143)53、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145)54、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147)55、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149)56、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15157、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153)58、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155)59、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157)60、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159)61、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161)62、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163)63、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 (165)64、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 (167)65、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169)66、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171)67、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173)68、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175)69、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 17770、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180)71、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183)7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 (189)7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190)74、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191)75、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192)76、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 (193)77、医疗机构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广告的 (195)78、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197)79、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198)80、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200)81、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
山东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2)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13)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 (13)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14)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5)6.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16)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16)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18)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19)1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0)1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1)1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21)1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2)14.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23)15.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24)16.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5)17.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26)1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故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6)19.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27)20.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28)21.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29)22.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29)23.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0)24.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31)25.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32)26.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32)27.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33)28.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 (34)29. 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35)30.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35)31.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36)32. 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37)33. 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3734.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38)35.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 (39)36.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39)37.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40)38.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 (40)39.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41)40.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42)41.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43)42.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3)43.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44)44.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 (44)45.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45)46. 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 (46)47. 会诊邀请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 (47)4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48)49. 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49)50. 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50)51. 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51)52.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52)53.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52)54.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53)55.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54)56.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55)57.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 (56)58.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56)59.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57)60.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58)61.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5962.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59)63. 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61)64. 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的组织 (62)65. 未经批准设立中医医疗机构的或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中医诊疗活动的 (63)66. 中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或者范围超出登记范围的 (64)67.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65)68.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66)69.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67)70.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 (68)71.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68)72.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69)73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70)74.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 (71)75.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72)76.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73)77. 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74)78.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75)79.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76)80.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 (76)81.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77)82.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78)83.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 (78)84.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79)85.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 (79)86. 非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 (80)87.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81)88.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82)89.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83)90.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84)9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85)92.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86)93.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87)94.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87)95.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88)96.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89)97. 伪造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89)98. 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而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 (90)99. 擅自使用国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以外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 (90)100.非法采集血液的 (91)101.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92)102.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93)103.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93)104.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 (94)105. 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 (95)106.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95)107.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97)108.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97)109.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98)110.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99)111.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99)112.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100)113.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101)114.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101)115.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102)116.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102)117.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103)118.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104)119.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104)120. 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105)121.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106)122. 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106)123. 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107)124.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107 125. 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108)126. 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108)127. 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 (109)128.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09)129.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110)130. 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111)131. 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111)132. 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112)133. 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113)134. 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114)135. 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114)136.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115)137.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116)138.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116)139.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117)140.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118)14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119)142.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119)143.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120)144.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122)145.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23)146.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124)147.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125)148.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126)149.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27)150.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127)151.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128)152.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129)153.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130)154.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131)155.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132)15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132)157.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133)158.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134)159.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134)160.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135)161.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136)16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137)163.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138)164.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138)165.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39)166.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140)167. 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140)168. 托幼机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 (141)169. 托幼机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141)170. 托幼机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142)171. 托幼机构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142)17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142)17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143)17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143)17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措施的 (144)17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44)17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145)178.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179.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146)180.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146)18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147)182.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147)183.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48)184.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148)185.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49)18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50)187.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51)188.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51)189.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152)19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153)19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154)19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155)193.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156)194.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195.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157)196.医疗卫生机构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158)197.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159)198.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159)199.医疗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160)200.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60)201.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161)202.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162)203.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163)204.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164)205.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 (164)206.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65)207.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166)208.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167)209.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167)210.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168)211.接种单位在接种前,未依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168)212.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169)213.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170)21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170)21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171)21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171)21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172)218.违规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172)219.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173)220.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174)22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174)222.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175)223.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175)224.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176)225.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176)226.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177)227.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177)228.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 (178)229.违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178)230.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179)23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179)232.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181)233.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181)。
山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编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01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精管、输卵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二)未取得法定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较轻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罚款。
严重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1编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02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2)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13)
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 (13)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14)
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5)
6.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16)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18)
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19)
1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0)
1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1)
1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21)
1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2)
14.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23)
15.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24)
16.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5)
17.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26)
1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故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6)
19.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27)
20.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28)
21.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29)
22.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29)
23.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0)
24.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31)
25.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32)
26.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32)
27.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3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