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做出下列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按照行政执法案件合议制度进行合议: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重大复杂案件按照《重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规定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合议结束后,由记录人员将记录整理并交合议人员逐一核对后签名。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合议形成的行政处罚建议,经领导签署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经合议后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案件承办人报领导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合议。

第十一条经合议后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应转入听证程序。

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根据最终合议形成的行政处罚建议,经领导签署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案件合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

稽查办案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稽查办案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为规范稽查办案权力运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稽查机构根据上级机关、本部门稽查工作部署、安排和布置开展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工作。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按计划进行。 程序启动 第二条稽查机构对下列违法线索应即时启动稽查程序。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三条稽查程序启动由稽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指定相应稽查人员负责稽查。 调查取证 第四条执行稽查任务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首先应主动向被检查、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本次稽查的理由、调查或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稽查的地点应是有可能涉案的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办公等场所。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如实记录现场有关情况,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登记表,

在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涉案单位有关人员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必要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第六条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时,应填写《调查笔录》。调查的问题应与本案有关,在记录时应尊重被询问人的原意,不得曲解;询问结束后,将笔录交被询问人确认后由其逐页签字或者按手指纹;如有改动,应在每处改动地点签字或者按手指纹确认。 第七条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书、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为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 第八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或者“与原件(物)一致”的字样。 第九条证据的保存、查封与扣押。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先行保存有关物品。保存证据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物品保存清单》,同时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执法人员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案件办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切实做到案件办理的快捷、准确、公正,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案件包括程序案件、一般程序案件和仅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 二、巡查 3、案件的发现、受理,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以案发地点的管片人员为案件的责任人。未具体划分责任片区,每一起案件必须明确一名承办人为案件责任人。 4、管片的责任人员应勤巡查,不得遗漏辖区内的每一起案件。辖区较大的违法建设或较大的开挖、毁绿、破坏市政、环卫设施的案件,7天内未及时发现的,扣除管片责任人员10分,其他案件未及时发现的扣5分,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扣除20分以上的处理。 5、巡查发现的案件,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即时下达书面停工;下达书面停工后,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由分队、中队组织采取保全证据的方法,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等制止违法行为的措施。管片责任人(案件责任人)、分队长、中队长对控制违法行为继续,负有责任。对停工控制不力的,扣除相关责任人各

5-3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批评或停职反省。中队控制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大队汇报(当日内),大队应适时组织力量,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大队采取措施不力或不及时的,扣除大队相关领导5-10分,大队控制确有困难的,经支队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的,可不予追究。 6、发现违法行为应逐级上报,管处人员(案件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2天内应上报中队。案件调查完毕后,两日内报大队。 对发现的案件隐匿不报或越权处理的,发现一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停职反省。 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扣2分;超过规定时间3 倍以上未报的,视为隐匿不报。 三、调查、取证 7、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可予以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应制作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要时应制作简易笔录,或取得影像资料。当场处罚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扣5-10分,未规定程序的扣5-10分。 8、不易适应简易程序的,管片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应立即勘察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或摄像固定证据,当日填写立案审批表,两日内由中队报大队后,由大队长审批立案。 9、批准立案后,管片人员(案件责任人)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主要包括违法当事人及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其背景,违法后果及其反响等。因案件违法主体认定有误、案件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规条款有误、示意图不准确或相关尺寸、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调查队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 二、案件合议由院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合议决定; 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医院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

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 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 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 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院长,医院班子成员、稽查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八、经合议后并通过审核的行政处罚意见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任何人无权变更。如确需变更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复议决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局长周伯华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 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 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 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XX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食药监)、《涉刑案件移送书》(质监)) 2、《(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工商)、《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告知书》(质监)) 3、《案件移送书》(替代原《案件移送函》(工商)、《案件移送书》(食药监)、《行政案件移送书》(质监)) 4、《案件来源登记表》(替代《案件受理记录》(食药监)、《案件受理记录》(质监)) 5、《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替代三局的相关审批文书) 6、《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替代原《立案审批表》(工商)、《立案申请表》(食药监)、《立案审批表》(质监)) 7、《协助调查函》(替代原《协助调查函》(工商)、《案件协查函》(质监)、《协助调查函》(食药监)) 8、《询问调查通知书》(替代原《询问通知书》(工商)、《通知书》(质监)、《询问(调查)通知书》(食药监)) 9、《询问调查笔录》(替代原《询问(调查)笔录》(工商)、《询问(调查)笔录》(食药监)、《调查笔录》(质监)) 10、《现场笔录》(替代原《现场笔录》(工商)、《现场检查笔录》(食

药监)、《现场笔录》(质监)) 11、《证据卷页》(主要用于粘贴、打印照片和其他物证(如假冒商标标示等),格式主要源于质监的《证据卷页》) 12、《送达回证》(替代原《送达回证》(工商)、《送达回执》(食药监)、《送达回证》(质监)) 13、《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新增,用于明确送达事项,减少送达成本) 14、《抽样取证单》(替代原《抽样取证记录》(工商)、《抽样取证单》(质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继续沿用原有省局文书)15、《鉴定(检验)(检测)(检定)委托书》(替代原《委托鉴定书》(工商)、《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质监)) 16、《鉴定(检验)(检测)(检定)结果告知书》(替代原《检验结果告知书》(食药监)、《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质监))17、《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18、《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替代原《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工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食药监)、《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质监)) 1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20、《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可替代原《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食药监)、《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质监))

2020年案件合议意见范文

案件合议意见范文 新京报快讯(记者高敏卢通实习生王苑锟)今天(2月21日)晚间,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官方微博发布《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2·15”杀人案情况通报》称,嫌疑人张某某因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以致发生“2·15”3人死亡案件。 此外,南郑区 ___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南郑区法院已经将此事向陕西省高院汇报,省高院高度重视当年案子,已经委托市中院合议庭进行再次合议,有了最新结果会进一步通报。 由于“2·15”案件引起巨大关注,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张母致死案 ___中关于原告未请律师、被告人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等引起巨大争议。为此,记者请教了律师,律师认为,就 ___显示的内容来看,上述争议点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因怀恨在心作案杀人 通报披露,2018年2月15日12时20分许,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原三门村2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 ___张某某(男,35岁)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岁)及其长子王校军

(47岁)当场杀死,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岁)被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作案后潜逃。 ___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据公安部门调查证实:他于xx年至xx年在武警部队服兵役,退役后外出务工,于xx年8月回家。张某某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今年2月15日,张某某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某某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 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某某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某某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某某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嫌疑人潜逃中曾回家取钱 通报显示,2月16日21时许, ___张某某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

(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售后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壹)负责依法对辖区内餐饮服务运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抽验计划; (三)组织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制售食品违法案件; (四)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处理; (五)做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至九十壹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至六十壹条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壹)监督检查工作程序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必须要俩名之上行政执法人员方可进行,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监督检查内容,要求当事人协助。 2、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关联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3、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安排针对性检查。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和举报工作程序 1、受理:接到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确定俩名之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收集餐饮服务食品运营单位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证据。 3、查处:核实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4、回复:将调查核实或查处情况及时回复举报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 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工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县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案件或接到的举报(投诉)线索,如不属本部门管辖范畴,应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分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应将在手案件和案件线索于交接时一并向原单位移交。 各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分工是: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的的查处;监督管理科负责对违反登记法规及商标、广告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市场合同科负责对各类违反合同、担保、经纪人、拍卖等市场管理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并可以对有形市场内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上级布置,也可以对农资商品组织质量监测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商品质量监测及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案件的查处及消费者申诉案件的查处;经检大队主要负责对传销、直销企业的监管以及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根据局长指定,组织对重大投诉、举报案件及其它大要案件的查处。 二、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不包括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在进行检查之前,须向县局公平交易科报备,未经报备不予检查。报备以电子邮件方式为据,报备内容应明确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及地点等内容。对有紧急情况,需立即检查或在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监督检查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口头向县局分管经检工作的副局长(下同)请示,经批准后可以先予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平交易科补办报备手续。 严格控制对县内生产型企业的检查。对其存在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应先予教育警示和责令整改,经教育警示仍不改正的,再予行政处罚。 对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经过县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各行政执法机构报备时,对已有其它行政执法机构就同一检查对象已经报备的:为同一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再另外实施监督检查;属于不同违法行为的,后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线索移交已报备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并处理;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疑难案件,由公平交易科提请分管副局长决定。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对应予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及时指定案件承办人及主办人,并于24小时内通过案件网络平台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核准之后进行。 五、呈报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公平交易科应于24小时内将立案情况通报本局相关监管机构负责人(分局为分管案件工作的副分局长或经检中队长)。 六、需申请市局审批或授权调查的案件应经分管副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上报。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不得直接向上级局报批。 七、执法机构办案过程中需出境调查取证或接待配合外地有关执法部门来我县境内开展案件调查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局长请示。 八、对上级局组织的商品质量监测,有关执法机构在上报抽查方案前应征得分管副局长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案件合议记录

(案件合议记录)副页 第页共页 常玉学:今天我们三位就东河镇艳红过桥米线涉嫌使用未经消毒餐具案进行合议,现在请大家就此案处罚谈具体意见和建议。 李铁光:我个人认为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上看,该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 九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以上至贰 万元以下。 郑强: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未经消毒餐具,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整改,态度端正,对社会未造成不良影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吉林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可以给予贰仟元罚款。 常玉学:该餐饮单位使用未经消毒餐具,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贰 仟元罚款是合法的。 李铁光:我认为可以,因为该店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按照罚款额度下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郑强:我同意你们两位的意见,因为本案有足够的证据。 常玉学:今天的合议大家意见一致,因为本案的违法实事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合议建议,对当 事人予以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处罚。 合议人员签名: 注:该文书为相关执法文书的续页。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副页 第页共页 张相亦:今天就东河镇艳红过桥米线涉嫌使用未经消毒餐具案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侯玉山:该餐饮单位无餐具消毒设施,使用未消毒餐具。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上看,该餐饮单位使用餐具未经消毒,证据确凿、实 事清楚,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以上、贰万元以下, 但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态度端正,应从轻或减 轻处罚,根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定》,可以给予贰仟元罚款,现在请大家就此案处罚探具体意见和建议。陈德志:该案证据确凿,案件清楚,同意罚款。但该店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处以贰仟元罚款是合法的。 侯玉山:我认为可以,因为该店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按罚款额度下限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 陈德志:我同意侯玉山的意见,因为本案已有足够证据,所以同意处罚人民币贰仟元。 张相亦:今天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大家意见一致,因为本案的违法实事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及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可予以作出罚款贰仟元。 注:该文书为相关执法文书的续页。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合议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 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 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 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 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 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 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 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 元以下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 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告知情况应简要记录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应 按一般程序予以处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对无照商贩、公共场所流动人员和道路上的行人处50元以上罚款的; (3)对在本市无开户银行的单位、法人或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 (4)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 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当场收缴罚款的,执 法人员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执 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 员应将收缴的罚款连同罚款单据及处罚决定书存根于当日一并交所属单位(遇特殊情况可延 长至2日),经负责清收、管理人员核对后,在2日内送交指定银行。 2.一般程序 对 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需要调查取证或可能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 当适用一般程序。 下列行政处罚由公安派出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公 民处50元以下罚款; 下列行政处罚由分(市)县局作出: (1)对公民处以警告: (2)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为查明事实和获取有 关证据,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住所及物品等 行使检查权。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并将检查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明确告知被检查的当事人 或有关人员。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记录应载明检查日期、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及结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合议。合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前。 第三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案件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员、稽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同时明确一名合议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l.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 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3.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l.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l.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七)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第五条每一案件合议结束后,经当场合议人员集体表决,半数以上合议人员认可通过的合议意见为最终合议结论。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议结论,依照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提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不大的,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提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应当同时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提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意见。 案件审理部门形成合议结论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 第七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

哈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查处分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查处分离,是指对环境执法的立案和调查、审核和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相对分离,使执法权力分段行使,执法人员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相关文书送达和执行相关工作,监察大队应对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负责。 依法行政办公室负责案件的审核、处理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对整个案件质量负责。 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暂不适用本制度,案件结案后应按规定向依法行政办公室及时备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依法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人,组成人员不能交叉任职。监察大队的调查和执行人员不得为相同人员。监察大队和依法行政办公室的分管局长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监察大队、依法行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案件移送、结案、销案登记制度,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存档。 第二章案件调查 第六条监察大队应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案件立案应报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七条监察大队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依法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监察大队除收集违法事实的证据外,还应查明违法情节轻重的相关事实,并调取相关证据。主要内容包括:(一)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1、排放量、转移量大小及违法持续时间;

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附件1 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b5E2RGbCAP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p1EanqFDPw 第三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遵循本规则。DXDiTa9E3d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得当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RTCrpUDGiT 第五条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

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5PCzVD7HxA (一)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jLBHrnAILg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行政处罚。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的行政处罚。 (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做出下列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按照行政执法案件合议制度进行合议: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合议制度

民事诉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他是与独任制相对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制度。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下面我们先说下各审级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同时,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简单案件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就是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外,其余民事案件的审理都适用合议制。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1、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的权利相同。在组成合议庭是既可以是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也可以是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从本条法律可看出第二审合议庭只能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人民陪审员不能组成合议庭。 这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他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共同点在于组成人数都是单数。 三、再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完全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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