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边民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
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
(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1、局长、分管局长2、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信访法制科科长。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参加人:1、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根据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
确定处罚标准。
(五)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并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生效。
(六)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主办监察员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归档保存。
(七)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罚报批表》(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以下程序送达:对单位拟处以20000元以上、个人500元以上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先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精品文档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到依法行政, 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合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全体所领导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所长为委员会主任,副所长、纪检书记为委员会副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xx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条实行分级合议制度,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一般案件实行合议制。
(一)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1、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2、拟吊销许可证或批件、执业证书的;3、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涉及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一定时期内的敏感、热点案件及社会影响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案件;5、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20000元以上的。
1 / 4精品文档6 、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或所长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下列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均应进行合议,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所长、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
,、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
,、拟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拟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执法科室负责人与相关执法人员合议。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讨论)由参加合议(讨论)的最高行政领导主持。
合议(讨论)人员应单数组成,一般案件由相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科室召集,讨论人员不少于,人;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办公室召集, 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讨论人员不少于九人,必须有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参加。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企业公司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跨区域涉案镇街达2个及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五)其它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四条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镇长汇报。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
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本章节将对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合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1.1 定义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通过合议制度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目的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建设。
1.3 合用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合用于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合议讨论和裁决等环节。
本章节将分别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阐述。
2.1 立案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决定对其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案件登记、初步审查和立案决定等环节。
2.1.1 案件登记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1.2 初步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在登记案件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证据等,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1.3 立案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明确案件交办给哪个机关负责调查、合议和裁决。
2.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调查计划编制、调查取证、证据审查等环节。
2.2.1 调查计划编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调查取证前,应当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人员、调查方法和调查期限等,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
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合议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5.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
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1. 引言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成立合议机构,进行协商、审议和决策,确保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本文将介绍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的定义、背景、流程和意义。
2. 定义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是指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依法成立合议机构,由多个成员组成,通过讨论、审议和决策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3.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卫生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高效的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4. 流程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召集合议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召集合议机构。
合议机构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和相关专家。
4.2 案件讨论和审议合议机构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审议,分析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涉及的法律条款。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权衡和决策。
4.3 处罚决定合议机构根据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形成处罚决定,并由主持人宣读出来。
处罚决定应当有明确的处罚内容和理由,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4 公示和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将处罚决定公示,并依法执行。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意义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5.1 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通过成立合议机构,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可以多方面、多角度地审议和决策,避免单一主观意见对处罚结果的影响,并保证处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2 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要求公示处罚决定,使公众得以了解、监督和参与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总则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决策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行政处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设立的。
二、案件受理1:案件受理条件: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行政部门具有行政处罚的权限。
2:案件受理程序:a:申请受理:当事人向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申请,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b:受理审查:行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c:受理决定:行政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d:补正材料:若申请材料不完整,行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补正所需材料并设定期限。
e:初审:行政部门对补正后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f:受理通知:行政部门根据初审结果作出受理通知,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的日期和立案号。
三、案件调查1:调查权限: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和情况,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
2:调查程序:a:调查通知:行政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调查通知,告知调查事项、权利和义务。
b:调查材料: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可以依法采取取证措施。
c:听证会: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d:调查报告: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编写调查报告,详细记载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四、处罚决定1:处罚权利: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处罚程序:a:处罚通知书: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处罚通知书,明确处罚的种类、依据、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申辩渠道。
b:处罚听证: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处罚听证会。
c:处罚决定: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违反行政法规进行的管理和制裁行为。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目的和背景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并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依法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合议组成与职责1. 合议组成1.1 主任合议员:负责主持合议工作,确保合议会的正常运行。
1.2 合议员:由特定行政机关指定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对案件进行审议和裁决。
1.3 书记员:负责记录和整理合议会的讨论和裁决结果。
2. 合议职责2.1 审理案件:合议组成员对涉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适用行政处罚等问题进行讨论和裁决。
2.2 协商一致意见:合议员应根据案件情况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并尽力协商一致意见,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3 记录与通报:书记员负责记录合议会的讨论过程、意见分歧以及裁决结果,并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
三.案件的合议程序1. 提请合议1.1 提请合议的程序:当行政机关初步审理完毕后,需将案件移交至合议组组织进行进一步审议。
1.2 提请材料的准备: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案件的办理材料、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供合议组成员审核和讨论。
2. 合议讨论2.1 调查核实:合议组成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额外的证据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案件事实清楚、依法裁决。
2.2 讨论裁决意见:合议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最终形成裁决意见。
3. 裁决决定3.1 裁决方式:合议组成员应以多数的意见形成最终的裁决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表达。
3.2 决定内容:裁决决定应包括案件事实、证据评估、法律适用、处罚依据、裁决理由和决定结果等内容。
四.执行与监督1. 案件执行行政机关应按照合议决定进行案件的执行,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有效。
2. 监督机制监察机关及社会公众可以对合议决定进行监督,如发现裁决错误或违法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举报。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记录表附件二: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决定书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制度一、为规范卫生健康处罚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合议,根据《行政处罚法》《职业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及《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查办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合议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合议,是指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中,按照“一般程序”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之前,由案件合议人员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自由载量适用等进行集体讨论的一种案件内审制度。
三、卫生健康处罚案件合议工作,按照案件性质、涉案货值、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分层级进行合议。
四、案件合议层级分为法制科室组织合议、所领导组织合议、申请局领导组织合议三个层级。
法制科室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区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室主持下,合议委员会人员参与,由本单位在案件合议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参与。
所领导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区卫生监督所领导的主持下,由办案科室、合议委员会人员在案件合议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组织5名以上有关人员参与。
申请局领导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局主要领导或委托人的主持下,由局主要领导组织在案件合议环节及其他必要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局领导确定。
局领导组织合议是本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最高决策组织。
五、以下案件由法制科室组织合议:(一)拟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拟对公民处以没收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5000元以下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三)虽然适用“简易程序”,拟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但是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具有一定典型性的行政处罚案件。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
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市卫生局法监科长、所分管领导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
合议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第四条参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案件承办人等)组成。
合议记录人由承办科室担任,负责如实记录合议内容,无表决权;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情况介绍,提出拟处罚建议,无表决权。
第五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实行分级合议,根据处罚金额及案情复杂程度和案情的影响程度确定会议主持人、合议成员(见附件2)。
第六条承办科室应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5天内调查终结。
案情较为复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0天。
调查终结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后,对文书材料按照《台江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监管档案与行政处罚案卷建档制度》进行整理,形成卷宗,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七条案件审查科应在接收案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案卷的质量、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应合议主持人组织合议。
对案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案件审查科有权要求承办科室补正,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并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八条需邀请市卫生局领导及法监科人员参加的重大案件的合议,应提前2天报告市卫生局。
第九条周四定为合议日。
具体合议时间由合议主持人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组织合议,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严格执法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适用于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申诉工作。
第二章合议组织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合议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合议组织由不少于三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其中一名执法人员担任组长。
第七条:合议组织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组织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充分调取相关证据。
第八条:合议组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合理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并制定合议规则。
第九条:合议组织应当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致性,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条:合议组织的合议过程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一条:在合议组织的基础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申辩意见、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寄送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保密,并严禁公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申诉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法组织人员进行复议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充分调取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康巴什新区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二)依法审议原则。
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三)权责一致原则。
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召开会议并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
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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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
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市卫生局法监科长、所分管领导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
合议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第四条参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案件承办人等)组成。
合议记录人由承办科室担任,负责如实记录合议内容,无表决权;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情况介绍,提出拟处罚建议,无表决权。
第五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实行分级合议,根据处罚金额及案情复杂程度和案情的影响程度确定会议主持人、合议成员(见附件2)。
第六条承办科室应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5天内调查终结。
案情较为复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0天。
调查终结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后,对文书材料按照《台江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监管档案与行政处罚案卷建档制度》进行整理,形成卷宗,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七条案件审查科应在接收案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案卷的质量、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应合议主持人组织合议。
对案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案件审查科有权要求承办科室补正,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并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八条需邀请市卫生局领导及法监科人员参加的重大案件的合议,应提前2天报告市卫生局。
第九条周四定为合议日。
具体合议时间由合议主持人确定。
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合议制度一、合议范围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一般程序查处的卫生违法行为,经立案并已完成调查取证的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其中: 一万元以下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合议; 一万元以上( 含一万元) 由市卫生局组织合议。
二、合议内容( 一) 案件中违法行为事实情况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有力。
( 二) 案件办理程序合法性( 包括立案、现场检查、对文字、视听声像资料和证人证言的取证、询问并制作的笔录、抽样检验及确认出证、证据保存等相关环节) 审查。
( 三) 案件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是否适当、完整。
( 四) 案件违法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判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额度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条、款、项) 是否适当、合法合理,是否适用听证程序。
( 五) 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证的案情内容。
( 六)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 七) 案件管辖权限归属是否明确,是否需要移送。
违法行为有无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议原则( 一) 严格依法办案,集体办案。
( 二) 做到客观、公正、合法、高效。
( 三) 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统一合议。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近期经办各类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群众举报或反映热点问题的案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案件,集中由市卫生局组织合议。
( 四) 做到有理有据,量罚适当( 对类似案件、类似的违法情况,量罚尺度要基本一致,不得出现较大、较明显的差异) 。
四、合议组织成立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合议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卫生局监督科、卫生局各执法室、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
最终组成合议人员数应为 3 人以上单数。
五、合议进行( 一) 合议主持人由局长担任; 局长有事不在由局长委托主管局长或监督科科长主持;( 二) 卫生监督所主管科室落实拟合议的案件数量、合议记录等会议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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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合议。
合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前。
第三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案件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员、稽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同时明确一名合议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
(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l.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
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3.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l.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l.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七)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第五条每一案件合议结束后,经当场合议人员集体表决,半数以上合议人员认可通过的合议意见为最终合议结论。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议结论,依照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提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不大的,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提出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应当同时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提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意见。
案件审理部门形成合议结论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
第七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