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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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他是与独任制相对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制度。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下面我们先说下各审级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同时,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简单案件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就是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外,其余民事案件的审理都适用合议制。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1、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的权利相同。在组成合议庭是既可以是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也可以是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从本条法律可看出第二审合议庭只能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人民陪审员不能组成合议庭。
这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他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共同点在于组成人数都是单数。
三、再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完全取决
于原审程序。
合议庭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时也有其工作原则,下面我就简单的说一下其工作原则:
1、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2、审判长的担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
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3、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再审案件审理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
应当回避。
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顾名思义是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它与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有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而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在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