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
医疗纠纷重大案件合议制度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调查队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二、案件合议由院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
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合议决定;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医院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院长,医院班子成员、稽查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小议合议制度缺陷及完善
合议制度需要与监督机制相互配合,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 体系,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与决策咨询机制的衔接
在合议制度的实践中,如何与决策咨询机制有效衔接,提高决策 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04
合议制度的完善
完善合议制度的原则和方法
1 2 3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象。
民主参与度低
合议制度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信 息不对称、公开度不够等问题 ,导致公众参与度较低,决策 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
决策效率低下
由于合议制度强调集体讨论和 协商,决策过程相对复杂和繁 琐,容易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无法及时应对一些紧急或重大
问题。
合议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和挑战
制度设计不合理
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合议制度的设计往往过于复杂或不合理, 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运行,甚至出现矛盾和冲突。
研究不足与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研究不足
由于研究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本研究可能存在数据不全、案例分析不够深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 完善。
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未来研究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完善合议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效果评估;2)如何平衡法 官独立性和集体决策的关系;3)如何保障少数意见的权益和提高决策合理性;4)合议制度与其他司 法制度的协调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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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合议制度强调集体决策、民主参与、尊重多数、保护少数,具有民主性、科 学性和透明性等特点。
合议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历程
起源
合议制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 城邦国家,是民主政治的一个
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
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合议 制度逐渐完善并被广泛应用于政 治、经济和社会领域。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一、引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本章节将对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合用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1.1 定义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组织专家、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多个参预方,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和裁决进行决策的一种制度。
通过合议制度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1.2 目的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目的是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加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建设。
1.3 合用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合用于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合议讨论和裁决等环节。
本章节将分别对各个环节进行详细阐述。
2.1 立案立案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决定对其行政处罚的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案件登记、初步审查和立案决定等环节。
2.1.1 案件登记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件登记,记录相关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1.2 初步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在登记案件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证据等,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1.3 立案决定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明确案件交办给哪个机关负责调查、合议和裁决。
2.2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证据的过程。
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调查计划编制、调查取证、证据审查等环节。
2.2.1 调查计划编制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调查取证前,应当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人员、调查方法和调查期限等,确保调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合议制度 课件
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讨论的特定案件
(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 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5)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必须陪审的案件
合议庭
称为合议庭。其职责为:
1.4 合议制的组成
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审 发回重审
民事案件
案件
再审案件
审判员+ 陪审员一审 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 或上级法院
提审
按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按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
合议庭
2. 合议庭的工作原则
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 共同参加开庭审理
独
适用 程序
任
制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
例外 规定
疑难的案件不适用
审判组织
1.3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 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并作 出裁决的制度。
1.4 合议制的适用
审判组织
成员 三名以上奇数成员
人数
合
议
组成 审判员+陪审员
制
方式 审判员
按照合议制组成的法庭,
职权 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
合议庭职责: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 全、证据保全、先于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 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合议制度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由多个机构或个体参与决策和制定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合议制度中,不仅有集体讨论和决策的过程,还有相应的制度机构和程序保障。
在一个合议制度中,决策过程通常由多个参与者共同参与和影响。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政府机构、政治组织、专业团体、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
他们通过自由表达意见、交换观点和辩论来达到共识或取得一致意见。
合议制度注重集思广益,通过多方参与、互相倾听和辩论,可以避免单一观点的主观偏见,促进更全面、公正的决策。
合议制度为决策提供了完善的程序和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决策的程序、投票方式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这些规定,合议制度可以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人为的干预和恶意操作。
同时,合议制度还可以通过制度机构和程序来处理争议和纠纷,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和利益。
合议制度有着广泛的应用范围。
在政治领域,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机构采用合议制度,例如英国的下议院和美国的国会。
在企业管理中,一些公司也采用合议制度来进行决策和管理。
此外,合议制度还在社会问题的决策和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公共事务等领域。
合议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和不足。
首先,合议制度可以充分调用各方的知识和经验,避免了单一决策者的盲目性。
其次,通过多方参与和辩论,合议制度可以减少决策的错误和偏差,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合议制度还可以增加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减少政策的频繁变动和反复调整。
然而,合议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合议制度的决策过程常常较为复杂和冗长,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其次,合议制度容易受到利益团体的操控和干扰,导致决策结果偏向某一方面利益的偏重。
此外,合议制度在处理复杂的争议和纠纷时可能面临决策僵局和长期无法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合议制度是一种通过多方参与、辩论和协商来制定决策和政策的制度安排。
它充分利用各方的知识和经验,提高了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必须进行合议。
合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报同级法制部门审核前。
第三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的案件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员、稽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同时明确一名合议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l.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3.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l.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l.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七)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八)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它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决策与合议机制制度
决策与合议机制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企业的决策与合议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亮度,提高企业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决策和合议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战略决策、重点项目决策、人事任免决策等。
二、决策原则1.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应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遵从科学方法和规律。
2.公正决策原则:决策应公正、公平、公开,以企业利益为核心,维护员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协作决策原则:决策应充分调动内部各方资源,形成多方合作、共同参加的决策框架。
4.风险掌控原则:决策应考虑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订立相应的风险掌控措施,并通过监测和评估来及时调整决策方向。
三、决策与合议机制1. 决策层级(1)战略决策:由企业高层决策委员会负责,包含企业战略、投资规划、重点财产布局等。
(2)重点项目决策:由项目决策委员会负责,包含重点投资项目、合作项目等。
(3)日常管理决策:由企业管理层负责,包含市场营销决策、销售决策、人力资源决策等。
2. 决策程序(1)确定决策议题:依据企业发展需要和重点问题,由决策委员会或管理层确定决策议题。
(2)信息收集与分析:通过内外部调研、市场分析等方式,搜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评估。
(3)订立决策方案:依据收集的信息和分析结果,订立多个决策方案,并进行比较和评估。
(4)合议与决策:决策委员会或管理层在会议上进行合议,针对各方看法进行讨论,最终达成决策。
(5)决策执行:决策通过后,负责人将决策内容转达给相关部门,并督促执行。
(6)决策评估与调整:定期对决策结果进行评估,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决策方案。
3. 合议机制(1)决策委员会:建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和项目决策委员会,由具备相关经验和本领的人员构成,负责对重点决策进行讨论和决策。
(2)专家咨询:依据决策议题的特点、多而杂性和紧要性,可以邀请外部专家进行咨询和评估。
(3)部门合作:各部门负责人可以依据需要组织部门内部的合议会议,就涉及本部门利益的决策进行讨论和达成共识。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
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剖析与完善建议汤丽莉合议制度是法院实行集体审判的制度,其核心是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
因此,合议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可见,我国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例外。
一、合议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其功能(一)追求裁判事实的客观化对诉讼案件的裁判,就是法官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
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对事实认定的真实程度越高,裁判的公正性也就越高。
由于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事实或行为,法官只能凭借对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证据的逻辑推理,对事实进行判断。
这种间接性的判断包含有法官的主观推理或推测,有时甚至是一种臆测,因此,其判断结果具有不完全性、意志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因为在合议庭共同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每一个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过程中,既包括有客观的、合理的成份,同时也必然含有法官的“意志性”和“创造性”。
在许多情况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和客观成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由于客观的东西更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因而在合议庭进行评议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包含的客观成份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强化对案件事实认识的客观化。
与此同时,法官认识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主观成份则相互“碰撞”,因为主观的东西更具有个人属性,其结果必然是相互抵消各自的主观性,使得对事实的认定更趋于客观化。
合议制度组成的要求
合议制度组成的要求一、成员资格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其职责。
2. 成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能够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其职责。
3. 成员应具备独立性,能够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
二、独立性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或干预。
2. 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成员应保守其知悉的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三、披露义务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对其利益冲突、关联关系等重要事项进行披露。
2. 成员应定期向机构报告其履职情况,包括参加的会议、表决情况等,以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会议参与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表决权。
2. 成员应积极参与讨论和决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机构的发展。
五、决策依据1. 合议制度的成员在决策时应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2. 成员应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成员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记录存档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会议记录和表决记录,确保决策过程的可追溯性。
2. 机构应对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重要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阅和审计。
七、保密义务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对会议内容、表决结果等重要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2. 成员应保守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确保机构的商业利益和声誉不受损害。
八、遵守决议1. 合议制度的成员应遵守决议,按照决议内容执行相关事项。
2. 对于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成员应积极沟通并寻求共识,不得采取消极或不合作的态度。
合议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合议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合议制度是⼀种集体审判制度,可以避免由⼀⼈审判可能产⽣的不⾜,有利于提⾼审判质量,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合议制度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制度适⽤范围是:就适⽤的案件⽽⾔,合议制适⽤于审理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各种民事案件,包括⼀般、重⼤、复杂和疑难的案件。
(⼆)就适⽤的法院⽽⾔,我国四级法院都可以采⽤合议制。
其中,中级以上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只能采⽤合议制。
(三)就适⽤的程序⽽⾔,合议制既适⽤于⼀审程序,也适⽤于⼆审程序。
具体包括⼀审普通程序、⼆审程序以及重审和再审程序,应当采⽤合议制。
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疑难的⾮讼案件以及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应当采⽤合议制。
合议制度
本溪满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合议制度一、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3日内,稽查股应当组织3人以上的执法人员参加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进行合议,并填写《案件合议记录》;二、案件合议由稽查股长主持,案件合议除主办人和协办人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相关股室人员参加合议。
三、案件合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出违法事实及依据,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或吊销、移交、移送意见;2、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进行讨论认定,对处罚裁量进行讨论确定。
3、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合议意见,做出出合议决定;四、案件承办人制作的《案件合议记录》参加合议的人员均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合议中,与合议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案件合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经合议做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及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下列案件的行政处罚,由药监局分管负责人提请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1、拟作出罚没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案件;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案件;3、建议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4、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5、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复杂的案件;6、罚没款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上报制。
集体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
在案件讨论中,与处罚决定有明显不同的意见,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中明确记载。
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药监局局长,局班子成员、稽查股及相关人员参加合议。
七、经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案件,应根据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依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决定: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案件必须合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议制是一种重要的审判原则,它体现了司法公正、民主和监督的原则。
合议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以下是关于案件必须合议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内容。
一、合议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二、合议制的适用范围1.刑事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2.民事审判《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这也意味着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3.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这同样意味着行政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三、合议庭的组成1.刑事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审判长。
2.民事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审判长。
3.行政合议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合议制度(ConcurringSystem)是一种普遍存在于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制度。
它是指一组相关人士(比如法官、行政官员、士官)将自己的个人观点和议案,以及其他可能重要的方面,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政策的过程。
这个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协调,注重让每个参与者在一起平衡自己的利益和权力,以明确最终的结果。
合议制度可以细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别:决策合议和法官合议。
决策合议是指行政机构(比如审计委员会)由多个行政官员组成,他们一起进行决策。
他们的目的是决定如何实现最佳的政策,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社会的需求,以及维护国家的稳定性和正当秩序。
法官合议指的是在某些案件中,一组法官依据联邦或者州法律,为审判给出案件裁决的过程。
这种制度让多位法官对案件做出判断,能够使案件裁决更贴近法律,更具有说服力。
合议制度有许多优点。
首先,它能够有效提高政策制定和案件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由多人参与制定政策,每个参与者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评估政策,并将自己的见解加以调和,从而使得制定出来的政策更加综合和完善,容易获得社会普遍接受。
其次,它能够有效减少纠纷和冲突。
通过集体讨论,每个参与者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能够确保最终的决定是由多方利益平衡决定的,从而减少纠纷意见形成,减少政策和案件裁决出现的争议。
最后,合议制度有利于行政官员的职业发展。
在集体决策中,参与者可以根据不同的利益考虑选择最佳的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技能和能力,并有机会参与行政决策和实践。
总而言之,合议制度是政治和社会关系中一种普遍存在的重要制度。
它能够有效提高行政政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减少社会纠纷,提升行政官员的职业发展。
以上是有关合议制度的解释,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深入地了解这一重要制度。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 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 1.回避的法定原因(法律规定的情形):p41 2.回避的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 (2)其他有关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
(二)可以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宣判:一律公开
例题1、下列有关民诉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 哪些是不正确的 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后的宣 告应当公开 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 宣判要公开 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应当根据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4.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间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
作。
案例分析
甲和乙打架斗殴导致甲受伤,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 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丙回 避,因为丙是乙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 判决。经了解,乙曾是某中学的教师,丙是该中学的毕 业生,但丙入校时,乙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 两人并不认识。 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 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 维持驳回甲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甲。 问题: 1.本案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的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法院 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 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
合议制度名词解释合议制度是指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中的决策和决策过程由一群代表不同利益方的人或团体共同协商、讨论、达成共识的一种决策方式。
在合议制度中,决策的权力不仅仅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通过多方参与、充分讨论、公正透明的程序来实现。
下面将从合议制度的定义、特点、优点和缺点四个方面进行解释。
合议制度的定义:合议制度是指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中,通过多方代表参与协商、讨论、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些代表来自不同的利益方,有权和义务参与讨论和表达意见,最终通过共识的方式来决策。
合议制度的特点:合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多方参与。
合议制度要求多个利益方参与决策,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其次,充分讨论。
合议制度强调所有代表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并通过充分讨论、辩论来促使决策更加准确和合理。
再次,共同协商。
合议制度要求代表们共同协商,通过让步和妥协来寻求共识,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各方的利益。
最后,公正透明。
合议制度要求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使决策的结果对所有参与方都具有可信度和可接受性。
合议制度的优点:合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点。
首先,减少权力集中。
合议制度让更多的人参与决策过程,降低了权力集中的可能性,保证了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提高决策质量。
多方参与、充分讨论可以避免个人主观意见的偏颇,以及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错误决策,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再次,增强决策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
合议制度通过共识的方式达成决策,可以尽量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提高决策的可接受性和稳定性。
最后,促进民主。
合议制度强调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个体权利,促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
合议制度的缺点:合议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决策效率低。
合议制度需要进行多次协商、讨论,容易产生决策滞后的问题,影响政府和组织的运作效率。
其次,可能出现“信息失真”。
合议制度要求多方参与,信息沟通和传递可能会出现失真,导致决策的偏差和不准确。
再次,可能出现“权力斗争”。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行政诉讼基本制度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细化于法律规则当中,是整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诉讼不停止执行等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
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从原则上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并在第六十八条进行细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不过,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这一例外情况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不采用合议制度。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回避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需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七十四条分别对回避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二,回避的条件是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前者是指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我国司法实践证明,合议制对于审判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出来。
本文拟对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并试图寻找相应的对策,旨在建立公正、高效率、低成本高效益的新型合议制度。
一、我国合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合议庭受制因素太多,失去意志自由合议庭受到了来自法院外部和内部不合程序的各种力量的非法控制和影响,以致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失去意志自由。
主要表现为:①、受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不合程序的干预。
地方党政机关及其相关个人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往往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甚至纯粹为了个人利益),热衷于“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肆意干预合议庭依法办案。
②、受社会公众舆论的不当导向。
社会公众舆论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立场上的偏颇或者法律认识上的欠缺,舆论往往伴随着非理性的鲁莽冲动和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从而影响合议庭的公正裁判。
③、受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非法支配。
案件诉讼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往往会动用一切社会关系和力量,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试图将天平向已方倾斜。
尤其是在合议庭成员不能自已的情况下,极易受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支配,正所谓“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
④、受法院内部领导、内部其他部门及其成员的干预。
目前审判管理流程中的内部请示制度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审批制度依然存在,院长和庭长由于与社会接触过从甚密,社会关系较多,往往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不当干预合议庭。
合议庭法官也惧怕承担责任,依然习惯于依靠领导把关。
法院同事往往凭借自身的有利关系“过问”案件,为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者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出谋划策,对合议庭施加影响。
合议庭法官也往往经受不住同事的诱惑,念及人情、顾及面子,因而放弃原则裁判不公。
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世界各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的合理建构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
而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
本文拟对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略加阐释,同时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一、合议及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合议,《辞海》的解释为: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
[1] 这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合议的理解。
我们这里所说的合议是指存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合议制度,这一制度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现代司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现代通行的观点,对合议制度可作如下大致界定:首先,合议制度要求多个司法主体(审判主体)参与案件审理;其次,合议制度强调合议成员应当集体商量、讨论案件的处理问题。
[2]这是对合议制度的最基本要素的概括,它兼具集体决策和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根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权,可以将合议制度划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和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两种类型。
如果合议成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决定权,则是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反之,合议成员虽然集体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实质决定权,则为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3]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多人参与。
多人参与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多人,他们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
自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多人参与这一基本特征始终为合议制度所保持——可以说,缺乏多人参与根本不能称之为“合议”。
在这一意义上,多人参与构成合议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合议制度的首要特征。
二是平等参与。
平等参与强调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含义是:合议庭成员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如法庭审理阶段、评议阶段和作出判决阶段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利,它尤其反对合议庭某些成员在对案件结局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上享有更大权力。
合议制度规范
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假设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标准第一条合议庭应当进行合议的事项:庭审前对案由和庭审提纲确实定;审理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变更、解除;是否鉴定以及鉴定事项;审理或执行中重要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当事人或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对仲裁裁决是否准予执行等;当事人阻碍诉讼、抗拒执行需制裁的事项;对案件的裁判发表意见。
第二条合议庭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后五日内组织合议,对案件开庭审理情况、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是否继续做调解〔协调〕工作、调解〔协调〕期限几日为宜、如无调解〔协调〕可能性如何判决等事项进行评议。
庭审前的合议应当在庭审前三日组织合议。
其他事项的合议应当在合议事由出现后三日内组织合议。
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合议庭合议时庭长应当列席。
第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程序:先由承方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承方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条合议庭对采取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对案件实体处理进行合议,必须要有书面记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
第六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裁判文书原稿上签名。
合议庭评议决定做调解〔协调〕工作的,每一次调解〔协调〕均应当制作笔录。
经调解〔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二日内制作出调解书或裁定书。
确实调解〔协调〕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在五日内再次组织评议,决定案件裁判意见,并按照前款规定制作裁判文书。
合议制度规范
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一条合议庭应当进行合议的事项:庭审前对案由和庭审提纲的确定;审理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变更、解除;是否鉴定以及鉴定事项;审理或执行中重要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当事人或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对仲裁裁决是否准予执行等;当事人妨碍诉讼、抗拒执行需制裁的事项;对案件的裁判发表意见。
第二条合议庭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后五日内组织合议,对案件开庭审理情况、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是否继续做调解(协调)工作、调解(协调)期限几日为宜、如无调解(协调)可能性如何判决等事项进行评议。
庭审前的合议应当在庭审前三日组织合议。
其他事项的合议应当在合议事由出现后三日内组织合议。
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合议庭合议时庭长应当列席。
第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程序: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条合议庭对采取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对案件实体处理进行合议,必须要有书面记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
第六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裁判文书原稿上签名。
合议庭评议决定做调解(协调)工作的,每一次调解(协调)均应当制作笔录。
经调解(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二日内制作出调解书或裁定书。
确实调解(协调)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在五日内再次组织评议,决定案件裁判意见,并按照前款规定制作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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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他是与独任制相对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制度。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下面我们先说下各审级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一、第一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同时,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简单案件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也就是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外,其余民事案件的审理都适用合议制。
合议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1、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的权利相同。
在组成合议庭是既可以是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也可以是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第二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从本条法律可看出第二审合议庭只能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而人民陪审员不能组成合议庭。
这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是不同的,他与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共同点在于组成人数都是单数。
三、再审合议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也就是说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完全取决
于原审程序。
合议庭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时也有其工作原则,下面我就简单的说一下其工作原则:
1、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2、审判长的担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
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3、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再审案件审理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合议庭成员
应当回避。
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顾名思义是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它与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合议制度有着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41条)而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在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