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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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为使卫生行政处罚符合合法、适当、公正的原则,控制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制定合议制度,对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实行合议,全所卫生监督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一、1000-2000元的罚款由稽查科和各承办科室负责合议,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并将合议结果上报分管所领导。

二、2000-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由分管所领导会同稽查科和承办科室相关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合议,合议必须由三~五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参与。

三、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处罚,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所领导进行集体合议,稽查科和各承办科室参加,合议必须由五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参与。

四、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分管局长组织集体合议,所领导、稽查科和各承办科室参加,合议必须由五名以上单数的人员参与。

五、5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卫生局长组织集体合议,分管局长、所领导、稽查科和各承办科室参加,合议必须由五名以上单数的人员参与。

六、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七、合议应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处理意见,并由合议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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