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讨论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5000元或者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五)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需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有:主管局长、相关科室人员及监督所领导、相关科室人员。
讨论前由监督所承办科室应2天内将案卷材料交到局相关科室,由局承办科室2天内提交集体讨论,讨论结果一经做出,案卷材料1天内返回卫生监督所承办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职责。
对于依法应移交的案件按程序做好案件移送文书的填写。
第五条集体讨论程序(一)由案件主要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二)集体讨论发表意见;(三)会议主持人组织到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四)参加会议的人员在合议纪录上签署姓名。
重大卫生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主管局长召集有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2.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罚款;2。
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2。
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2.4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2.5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2。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精品文档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到依法行政, 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合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全体所领导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所长为委员会主任,副所长、纪检书记为委员会副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xx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条实行分级合议制度,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一般案件实行合议制。
(一)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1、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2、拟吊销许可证或批件、执业证书的;3、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4、涉及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一定时期内的敏感、热点案件及社会影响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案件;5、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20000元以上的。
1 / 4精品文档6 、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或所长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下列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均应进行合议,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所长、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
,、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
,、拟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拟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执法科室负责人与相关执法人员合议。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讨论)由参加合议(讨论)的最高行政领导主持。
合议(讨论)人员应单数组成,一般案件由相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科室召集,讨论人员不少于,人;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办公室召集, 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讨论人员不少于九人,必须有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参加。
试论卫生行此处罚的合议制度
试论卫生行此处罚的合议制度
张鑫培
【期刊名称】《中国卫生法制》
【年(卷),期】2002(10)2
【摘要】合议制度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保证体现司法公正原则的基本保障制度之一。
但《行政处罚法》对合议制度尚未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仅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但对合议的具体操作程序无明确规定,本文试就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总页数】2页(P28-29)
【关键词】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合议人员;合议原则;卫生执法
【作者】张鑫培
【作者单位】浙江省上虞市卫生监督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论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合议委员会,完善“调查与合议人员分离”制度,彰显卫生执法合议实践效果 [J], 肖军翔;何英俊
2.一般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不需合议程序 [J], 朱志虎;孙勇
3.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实践及其效果 [J], 周宇扬;徐刚;范丽红
4.试探讨卫生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中设定第二次合议程序的必要性 [J], 白军生
5.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合议制度的理解 [J], 俞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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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
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连江县卫生计生监督所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合议制度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以及处罚建议,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请合议。
第四条一般性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合议,同时明确一名人员进行记录。
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对以下情况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一)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主体;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正确无误;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由确定是否恰当;2.案件事实是否完整、清楚;3.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4.对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正确恰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恰当。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按规定报批、出具单据或相关法律文书;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案件承办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5.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案件合议,是指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依据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的过程。
案件合议适用于一般程序和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组成。
案件调查人(承办人)应参加合议。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必须记入笔录。
第四条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合议,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三)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件合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1. 引言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制度。
它通过成立合议机构,进行协商、审议和决策,确保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本文将介绍关键词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的定义、背景、流程和意义。
2. 定义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是指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依法成立合议机构,由多个成员组成,通过讨论、审议和决策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
3. 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卫生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一些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危害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高效的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4. 流程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召集合议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召集合议机构。
合议机构的成员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和相关专家。
4.2 案件讨论和审议合议机构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审议,分析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涉及的法律条款。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权衡和决策。
4.3 处罚决定合议机构根据讨论和审议的结果,形成处罚决定,并由主持人宣读出来。
处罚决定应当有明确的处罚内容和理由,并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权利和申诉途径。
4.4 公示和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将处罚决定公示,并依法执行。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意义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5.1 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通过成立合议机构,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可以多方面、多角度地审议和决策,避免单一主观意见对处罚结果的影响,并保证处罚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2 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要求公示处罚决定,使公众得以了解、监督和参与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卫生监督合议要点
卫生监督合议是指卫生监督人员在对案件调查完毕,并写出调查报告后,由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处罚内容、法律依据等进行讨论、分析,并形成综合处理意见的一种审议制度。
卫生监督合议的要点包括:
1. 案件事实: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材料等。
2. 法律法规适用:分析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确保处罚依据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3. 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合适的处罚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和幅度。
4. 行政处罚程序:审查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告知、听证等环节。
5. 合法权益保护: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
6. 处罚决定书制作:根据合议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确处罚内容、依据、时间、地点等。
7. 案卷整理和归档: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确保案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8. 执罚过程中注意事项:在执行处罚过程中,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如佩戴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等。
9. 监督整改: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整改,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10. 总结经验教训: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总结,提炼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以上要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
试论卫生行政处罚中合议与集体讨论的运用(1...
试论卫生行政处罚中合议与集体讨论的运用武昌区卫生监督所卢武康合议与集体讨论是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两个形似却有本质不同的程序,本文试从两者的不同性质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比较与阐述,旨在有助于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践,以避免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案例发生。
一、集体讨论决定是较重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同样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决定的,除按一般程序办理外,还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因此,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集体讨论决定就成为必经程序,依法应当集体讨论而未经集体讨论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则是程序违法行为。
二、合议是一般程序案件办理中集思广益的关键程序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应当”进行合议,并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九条关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负责人意见栏填写中明确要求“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由此可见,是否进行合议取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充分体现了行政首长责任制和民主集中制。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罚则具体明确的处罚案件,可以不需要经过合议程序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反之,进入合议程序,对承办案件的调查人提出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的依据、自由裁量等情况接受同行的质询,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或者自由裁量不合理等情况下,可对案件进行重新认定,并采取一定补救措施,既是集思广益过程,也是相互学习、积累办案经验的有效方式。
合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发扬民主,力求做到“罚过适当”。
案件合议也是一种内部制约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工作制度一、为规范卫生健康处罚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合议,根据《行政处罚法》《职业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及《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查办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合议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合议,是指在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中,按照“一般程序”有关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之前,由案件合议人员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自由载量适用等进行集体讨论的一种案件内审制度。
三、卫生健康处罚案件合议工作,按照案件性质、涉案货值、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分层级进行合议。
四、案件合议层级分为法制科室组织合议、所领导组织合议、申请局领导组织合议三个层级。
法制科室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区卫生监督所法制科室主持下,合议委员会人员参与,由本单位在案件合议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参与。
所领导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区卫生监督所领导的主持下,由办案科室、合议委员会人员在案件合议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当组织5名以上有关人员参与。
申请局领导组织合议是指根据案情需要,在局主要领导或委托人的主持下,由局主要领导组织在案件合议环节及其他必要环节进行的合议。
具体组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局领导确定。
局领导组织合议是本部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最高决策组织。
五、以下案件由法制科室组织合议:(一)拟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拟对公民处以没收5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5000元以下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案件;(三)虽然适用“简易程序”,拟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但是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具有一定典型性的行政处罚案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皖卫监[2005]98号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皖卫监[2005]98号)各市、县卫生局:现将《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下列情形为重大案件:(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二)涉及吊销卫生许可和撤销卫生行政批准文件;(三)案值较高;(四)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各市、县卫生行政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重大案件的标准,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卫生行政机关内设卫生监督部门应参加合议),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卫生行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卫生监督执法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卫生行政机关内设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列席)。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章名】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
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市卫生局法监科长、所分管领导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
合议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第四条参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案件承办人等)组成。
合议记录人由承办科室担任,负责如实记录合议内容,无表决权;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情况介绍,提出拟处罚建议,无表决权。
第五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实行分级合议,根据处罚金额及案情复杂程度和案情的影响程度确定会议主持人、合议成员(见附件2)。
第六条承办科室应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5天内调查终结。
案情较为复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0天。
调查终结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后,对文书材料按照《台江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监管档案与行政处罚案卷建档制度》进行整理,形成卷宗,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七条案件审查科应在接收案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案卷的质量、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应合议主持人组织合议。
对案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案件审查科有权要求承办科室补正,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并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八条需邀请市卫生局领导及法监科人员参加的重大案件的合议,应提前2天报告市卫生局。
第九条周四定为合议日。
具体合议时间由合议主持人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维护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是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依法组织合议,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严格执法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适用于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申诉工作。
第二章合议组织第五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合议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合议组织由不少于三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其中一名执法人员担任组长。
第七条:合议组织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组织程序,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充分调取相关证据。
第八条:合议组织应当按照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合理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并制定合议规则。
第九条:合议组织应当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致性,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条:合议组织的合议过程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一条:在合议组织的基础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申辩意见、执法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寄送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保密,并严禁公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申诉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法组织人员进行复议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充分调取相关证据。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合议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处理案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委员会。
合议委员会主任由所长担任,市卫生局法监科长、所分管领导任合议委员会副主任。
合议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
第四条参加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的人员,由三人以上单数成员(不含合议记录人、案件承办人等)组成。
合议记录人由承办科室担任,负责如实记录合议内容,无表决权;案件承办人负责案件情况介绍,提出拟处罚建议,无表决权。
第五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实行分级合议,根据处罚金额及案情复杂程度和案情的影响程度确定会议主持人、合议成员(见附件2)。
第六条承办科室应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5天内调查终结。
案情较为复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0天。
调查终结形成初步处罚意见后,对文书材料按照《台江市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监管档案与行政处罚案卷建档制度》进行整理,形成卷宗,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七条案件审查科应在接收案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案卷的质量、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提交相应合议主持人组织合议。
对案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案件审查科有权要求承办科室补正,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工作,并送案件审查科审核。
第八条需邀请市卫生局领导及法监科人员参加的重大案件的合议,应提前2天报告市卫生局。
第九条周四定为合议日。
具体合议时间由合议主持人确定。
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合议制度一、合议范围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一般程序查处的卫生违法行为,经立案并已完成调查取证的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其中: 一万元以下行政处罚案件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合议; 一万元以上( 含一万元) 由市卫生局组织合议。
二、合议内容( 一) 案件中违法行为事实情况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有力。
( 二) 案件办理程序合法性( 包括立案、现场检查、对文字、视听声像资料和证人证言的取证、询问并制作的笔录、抽样检验及确认出证、证据保存等相关环节) 审查。
( 三) 案件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是否适当、完整。
( 四) 案件违法情节轻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判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额度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条、款、项) 是否适当、合法合理,是否适用听证程序。
( 五) 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补证的案情内容。
( 六)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 七) 案件管辖权限归属是否明确,是否需要移送。
违法行为有无构成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议原则( 一) 严格依法办案,集体办案。
( 二) 做到客观、公正、合法、高效。
( 三) 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统一合议。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近期经办各类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群众举报或反映热点问题的案件、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案件,集中由市卫生局组织合议。
( 四) 做到有理有据,量罚适当( 对类似案件、类似的违法情况,量罚尺度要基本一致,不得出现较大、较明显的差异) 。
四、合议组织成立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合议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卫生局监督科、卫生局各执法室、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
最终组成合议人员数应为 3 人以上单数。
五、合议进行( 一) 合议主持人由局长担任; 局长有事不在由局长委托主管局长或监督科科长主持;( 二) 卫生监督所主管科室落实拟合议的案件数量、合议记录等会议前准备工作。
试论卫生行政处罚的合议制度
合议作为一个提 出对案件处理意见的程序,在评议过程 中必须贯彻集体负责 的原则,对处理意见只能按照合议的统 意见提 出,组成人员不能各秆其事,这样 才符合设立台义 的意 旨,也 才能正确发 挥 台议 的作 用,保证案 件的处 罚质 量。 在 内部关 系 中必须 贯彻平 等协商 与少数服从 多数 的原 则,合议 的组成人员对案件进行评 议或者就案件审理 中出现
少 为 三 人 , 总 人 数必 须 为 单 数 。 根 据 案 件需 要 , 可 以 由卫 生
法公正原则的基本保障制度之一。但 《 行政处罚法》对合议
制度尚未作 出明确和具 体的规定,仅在第三十八 条第 二款规 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 ” 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卫生部 《 卫生行政处罚 程序 》第 二十 五条第一 款则 明确规定: 承办 人在调查终 结 后,应 当对…… 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 当根据…… 的 规定分另 提 出下列处理意 见 ,但对合议的具体操 作程序 无 明确规定,本文试就这一制度进 行探讨
见 , 而 不 是 作 出处 罚 决 定 , 根 据 《 政处 罚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行
合议制度的涵义及法律意义
卫生行政处罚的台议 制度是指卫生行政机关 或法律法规 授权 的组织根据卫生 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对卫生行政处罚 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 所谓集体是指三人 以上的 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集体共 同审理后共同进 行评议,并依法提出 J J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合议制度具有广 泛的适用性和较强的适应性, 除适 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
构 , 以 第 三 者 的 身 份 处 理 争 议 案 件 . 而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则 不
卫生合议制度
卫生合议制度
卫生合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合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位参加合议人员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最后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
合议记录形成后,参加合议的全体人员在合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条除简易处罚外,所有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合议。
第五条合议成员由县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稽查科成员、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及相应案件承办成员组成。
第六条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合议由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室组织,听证程序合议由卫生局组织。
第七条在案件合议中,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负责所有案件合议的组织工作,包括确定合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合议人员,并通知参加合议人员;负责合议原始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员只负责介绍案件的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等,不参与合议。
第九条合议人员分别就案件的主体认定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法规条款运用是否准确等逐项进行审查,并提出个人意见和观点。
第十条合议过程中每个合议人员的意见都必须记录,特别是合议过程中反对意见和观点。
合议结束后,合议原始记录必须由合议人员审阅后并签名确认。
参加合议人员不发言者就视为其默认合议最后意见。
第十一条合议主持人综合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合议结果。
第十二条参加合议人员不得将合议意见或结果向外泄漏。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卫生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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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为使卫生行政处罚符合合法、适当、公正的原则,控制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的规定,制定合议制度,对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实行合议,全所卫生监督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一、1000-2000元的罚款由稽查科和各承办科室负责合议,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并将合议结果上报分管所领导。
二、2000-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由分管所领导会同稽查科和承办科室相关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合议,合议必须由三~五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参与。
三、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上级挂牌督办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处罚,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所领导进行集体合议,稽查科和各承办科室参加,合议必须由五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参与。
四、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分管局长组织集体合议,所领导、稽查科和各承办科室参加,合议必须由五名以上单数的人员参与。
五、5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卫生局长组织集体合议,分管局长、所领导、稽查科和各承办科室参加,合议必须由五名以上单数的人员参与。
六、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七、合议应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处理意见,并由合议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