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程序,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审核工作。
二、审核程序1. 案件移交审查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将案件移交行政处罚审查部门。
2. 受理和登记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登记所接收的案件,并向提交案件的行政机关发出受理通知。
3. 基本情况调查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对涉案当事人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4. 备案审核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对案件进行备案审核,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合法、有效。
5. 征求意见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在备案审核完毕后,向相关的行政机关、部门和当事人征求意见。
6. 决策和通知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并通知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当事人。
7. 复核和审定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进行复核和审定,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三、审核要求1. 依法独立公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应依法进行,确保审核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2. 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严格按照法定证据标准进行,确保证据确凿、充分、合法、有效。
3. 法律适用准确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准确把握适用的法律规定,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
4. 执行力度和效果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应确保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权益。
四、责任和监督1. 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应担负起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责任,确保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给行政处罚审查部门,并配合其进行审核工作。
3. 监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一、立案审核程序。
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或者自行发现时,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立案审核程序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透明、迅速和简化。
二、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
行政机关在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收集、审查和评估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证据收集与调查程序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的使用。
三、听证程序。
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过程中,如果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
听证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审理的原则。
四、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正当和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告知、听取申辩意见等环节。
五、复核与申诉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有权进行复核和申诉。
行政复核和申诉程序应当规定明确的时间、程序和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责任追究程序。
对于执行职务不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可以提高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处罚权。
国家质检总局第138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138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五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
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
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案审委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案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六条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三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七条案审委应当下设办公室(或者专职工作人员,下同)。
案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应当按照查审分离的原则设置。
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审办进行初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流程,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有效执行,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1.2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内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术语定义2.1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2.2 行政处罚案件:指涉及行政处罚的具体案件,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
2.3 审核人员:指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审核流程3.1 立案审核3.1.1 案件登记:审核人员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登记,并分配案件编号。
3.1.2 材料审核:审核人员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材料齐全、准确,杜绝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
3.1.3 合法性审查:审核人员对案件的立案依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3.2 调查取证审核3.2.1 证据调查:审核人员对案件涉及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2.2 证据审核:审核人员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和客观性,并评估证据的相关性和充分性。
3.2.3 法律适用:审核人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确保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和一致性。
3.3 听证审核3.3.1 召开听证会:审核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召集听证会,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
3.3.2 审查听证材料:审核人员对听证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3 听证记录审核:审核人员对听证过程中记录的证据、陈述和辩解进行审查,评估听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3.4 处罚决定审核3.4.1 综合评估:审核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初步的处罚决定意见。
3.4.2 审核意见:审核人员撰写审核意见,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提出是否支持处罚决定的建议。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支队)、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印发之日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七章期间与送达第八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第⼀条为加强⾏政执法监督,进⼀步规范⾷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政处罚⾏为,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药品监督⾏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政程序规定》、《餐饮服务⾷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武陵区⾷品药品监管⼯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区药监局对局本级内设办案股室承办的已⽴案并调查终结的⾏政处罚案件进⾏书⾯审查、复核。
第三条局本级各办案股室按照⾏政处罚⼀般程序⽴案查处的案件,适⽤本制度。
第四条案件审核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实⾏书⾯审核办法。
第五条区药监局成⽴由局长任组长,各班⼦成员任副组长,药监股、餐监股、稽查⼤队、药检所、法制股负责⼈为成员的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件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案审办由法制股成员组成,由法制股长任案审办主任,负责组织、指导本局各类案件审核⼯作。
第六条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进⾏合议,在发出⾏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将合议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送交法制股进⾏审核。
第七条法制股接到办案股室送交的案卷材料后,应予以登记,指定具体承办⼈员负责审核,并从受理之⽇起3个⼯作⽇内(特殊情况经案审会组长批准可延期)提出审核意见。
法制股依据有关⾷品药品⾏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案件进⾏书⾯审核,必要时可以向办案股室了解案件情况。
第⼋条⾏政处罚案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当事⼈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表述是否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主要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四)适⽤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实施⾏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适⽤法律是否正确,具体引⽤条款、项⽬是否准确、完整;⾏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复核制度实践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制度实践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处罚的公正、公平、公开,一直是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陈述申辩复核制度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救济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陈述申辩复核制度的基本概念陈述申辩复核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
二、陈述申辩复核制度的实践意义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陈述申辩复核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表达意见、反驳指控的平台,有助于消除误解、澄清事实,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促进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通过陈述申辩复核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处罚决定进行再次审查,从而确保处罚的公正性。
3. 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阶段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助于行政机关更快地查明案件真相,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从而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
三、陈述申辩复核制度的实践问题与对策1. 陈述申辩权利保障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行政机关未充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或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重视。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培训,确保其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2. 复核程序不规范。
部分行政机关在复核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导致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产生质疑。
针对这一问题,应完善复核程序规定,明确复核的主体、程序、时限等要素,确保复核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3. 复核结果执行不力。
在一些案件中,即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得到复核机关的支持,但原处罚机关仍可能拒不执行复核结果,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1. 简介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过程合规、公正、透明,并规范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机构和部门。
1.2 定义- 行政处罚案件:指违反行政法规、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的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 审核人员:指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的工作人员。
- 审核程序: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2. 审核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1 审核人员的资格要求- 具有法律、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 具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能力;- 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能力。
2.2 审核人员的职责- 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的材料和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核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正确性;- 制作审核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 其他与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相关的工作。
2.3 审核人员的权限- 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或调查;- 要求行政机关说明处罚依据和事实根据;- 就行政处罚案件提出补充调查的要求。
3. 审核程序3.1 案件接收和登记3.1.1 接收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证据;3.1.2 对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基本信息、报案人信息、涉案主体信息等。
3.2 审核前准备3.2.1 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3.2.2 检查案件材料和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3.2.3 确定案件的审核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
3.3 审核过程3.3.1 审核人员进行案件事实的认定,包括听证、调查等程序;3.3.2 根据事实认定,审核案件的法律适用;3.3.3 对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3.3.4 制作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3.4 审核意见的汇总和审批3.4.1 审核人员将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提交给审核负责人;3.4.2 审核负责人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和汇总;3.4.3 审核结果报告的编写和提交。
行政处罚案件过程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过程监督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做到早介入早纠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行政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办案流程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按以下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并使用相应文书:1.案源。
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立案。
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登记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
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4.审批。
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城市综合执法局机关负责人审批。
5.告知。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6.决定审批。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人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9.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结案。
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人审批结案。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湘司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湘司发[2007]76号2007年6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本机关行政处罚工作部门已经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罚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行业协会依照行业规范,对所属会员予以行业纪律处分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工作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查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或向法制工作部门提交存根复印件。
第四条行政处罚工作部门立案并调查终结、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第五条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行政处罚调查终结报告、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本部门的厅(局)领导批准。
延长期限不超过3日。
第六条法制工作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二)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严格执行,特制定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人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单位内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和审批的工作。
第三条定义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行为所作出的不利后果的决定。
2、审核:对相关资料、文件等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和核对的过程。
3、审批:在审核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作何种类的行政处罚决定。
4、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第一节审核程序1、案件初审: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人员对本单位内涉及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核。
2、审核材料准备:审核人员收到初审通过的案件后,根据实际情况,准备相关审核材料。
3、审核过程:审核人员仔细审核与该案件相关的证据、数据等材料,确保其真实、有效,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4、审核意见:审核人员综合考虑审核结果,形成审核意见,并签署审核意见书。
5、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将审核意见书送交主管领导,形成审核报告。
第二节审核标准1、法律法规:审核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2、证据材料:审核人员必须仔细审核案件涉及的证据材料,排除虚假、夸大、断章取义等情况,确保行政处罚的客观性和事实性。
3、程序规定:审核人员必须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保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性。
4、处罚标准:审核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处罚标准,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节审核原则1、公正、客观:审核人员必须在审核工作中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避免个人感情等因素对审核结果产生影响。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全文)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全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公正、严明,制定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职责和权限1.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包括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用性进行审核。
2.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对案件处理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幅度等方面的审查。
3.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可以要求案件处理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对审核结果有权作出决策,可以要求案件处理人修改行政处罚建议或者提出补充材料。
5.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审核结果,并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三、审核程序1. 案件审核申请:案件处理人应将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材料提交给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材料、听证记录等。
2. 材料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案件的事实和依据,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事实调查:如有必要,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可以进行事实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等。
4. 审核决策: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核决策,可以对行政处罚建议进行修改或调整,并作出审核意见。
5. 上级审批: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告上级机关,并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6. 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案件审核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及行政救济的渠道和方式。
四、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2. 证据材料收集清单3.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说明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2.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的配套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doc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类型和范围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审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或派出机构立案查处,并已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进行书面复查核审,并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要按照核审案件范围和类型进行本机关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核审案件范围和类型,核审本机关所属各执法业务部门及派出机构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二)对案件提出维持、修改、变更、撤销、补正、移送等核审意见;(三)研究、协调、解决案件核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监督案件核审意见的落实;(五)负责案件审核统计工作。
按照核审案件范围和类型,工商所专(兼)职法制员负责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
第一章案件核审范围和类型第五条以市局机关的名义办理以下行政处罚案件须经法制机构核审后再做出行政处罚:1、对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七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七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六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以下行政处罚案件须经分局法制机构进行核审后再做出行政处罚:1、对公民罚款三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六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2、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三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六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3、对公民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五千元以上,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总和达到七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为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案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三、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四、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五、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
知当事人。
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装订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复核(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处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法律制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多种原因,行政处罚案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国法律设立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复核制度。
本文将围绕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复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复核概述(一)概念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复核,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二)目的1. 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合法性;2.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4. 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三)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 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公平、公正;3. 及时性原则:法律复核程序应当及时、高效;4. 独立性原则:法律复核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职权。
三、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复核的范围和程序(一)范围1.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复核;2.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不当情形,主动启动复核程序;3.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不当情形,向法律复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程序1. 申请:当事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法律复核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2. 受理:法律复核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 审查:法律复核机关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证。
4. 决定:法律复核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复核决定。
5. 送达:法律复核机关将复核决定送达当事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四、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复核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7. 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复核的意义1. 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3. 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4.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治安案件复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治安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安机关依法、公正、及时处理治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治安案件复核,是指公安机关对已经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依法进行重新审查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治安案件复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正、公开原则;(二)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原则;(三)及时、高效原则;(四)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案件复核工作机制,确保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复核范围和条件第五条下列治安案件,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当事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当事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的;(四)当事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复核的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复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与被复核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三)申请人在收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四)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当事人申请复核,应当向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复核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复核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复核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组成复核委员会,负责复核工作。
第十条复核委员会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机关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复核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作出复核决定。
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复核(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复核,是指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复核进行探讨,分析相关法律依据,并提出复核建议。
二、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复核,首先要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为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根本指导。
2. 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是行政案件法律依据的重要来源。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 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特点的法律规范。
在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复核中,应充分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4.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法规的阐释和适用,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在复核法律依据时,应关注相关司法解释。
5. 国际条约、协定在国际关系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也构成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涉及国际问题的行政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国际条约、协定的相关规定。
三、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复核程序1. 审查法律依据的合法性首先,审查法律依据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
如发现法律依据与上位法相抵触,应予以排除。
2. 审查法律依据的适用性审查法律依据是否适用于本案,包括法律依据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等。
3. 审查法律依据的时效性审查法律依据是否具有时效性,如法律依据已失效,应予以排除。
4. 审查法律依据的解释在复核法律依据时,应关注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依据进行合理解释。
5. 审查法律依据的冲突在复核法律依据时,如发现多个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市场监管执法案件复核
市场监管执法案件复核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市场监管执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维护着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着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而市场监管执法案件复核作为执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意义不容忽视。
市场监管执法案件复核,简单来说,就是对已经作出的市场监管执法案件进行再次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一环节就像是对执法工作的一次“全面体检”,旨在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法的公信力。
为什么要进行市场监管执法案件复核呢?首先,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疏漏或偏差。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执法人员在处理复杂多样的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信息不完整、判断失误等。
通过复核,可以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一些之前的执法决定可能已经不符合新的法律要求。
复核能够使执法工作与时俱进,符合最新的法律规定。
再者,复核也是对执法公正性的一种监督和保障。
它可以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执法过程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那么,市场监管执法案件复核具体是如何进行的呢?一般来说,会有专门的复核小组或人员负责。
他们会从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在受理环节,复核人员会检查案件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受理,以及受理的程序是否合规。
调查取证是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复核人员会审查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充分、有效。
比如,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对于事实认定,复核人员会核实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否与证据相互印证,有无遗漏或错误的认定。
法律适用方面,复核人员需要确认执法部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无误,是否存在适用错误或过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
处罚决定则是案件的最终结果,复核人员会审查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第一篇: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第一条案件范围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
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
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
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
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制科审核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如何核审
核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核审证据
证据是证明问题的凭据。通常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 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七种。
1、书证:是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一是审查书证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背景。二是审查 书证来源,是否经过伪造或变造。
审查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 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 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同时,《行 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 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 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核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对于法律适用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遵循上位 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的适法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 般法,是在法律矛盾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没有矛盾冲 突完全可以适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一般 指违法行为发生时在新法颁布实施前,对其查处程序适用 新法,实体适用旧法,而对于发生在新法之后的违法行为, 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适用新法而不是旧法。其次, 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不存在应该用该 条款(项目)而用了它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适用 法律错误。
二、案件审核的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
主要是基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防止其滥用, 适用的目的在于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要求作 出的行政处罚客观、适度,最大限度的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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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制度
为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案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二、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三、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一)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处罚是否适当。
四、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三)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四)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五、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