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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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没有像现代社会那样的“两会”制度,但在古代有类似的政治流程和制度来实现人民代表的参与和民意的表达。

在古代中国,政治的决策和治理主要是由皇帝及其官员来负责,人民的参与度较低。

下面是关于古代中国如何实现人民参与和民意表达的一些主要方式和制度。

1. 地方议事: 在古代中国,地方有各级政府,从村庄到县到州到省,每个级别的政府都有相应的官员。

官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地方官员和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官员也会征求地方知名人士的意见,并在会议上进行研讨和决策。

这些会议可以被视为地方版的“两会”,尽管它们的规模和范围较小。

2. 公开听讼: 在古代中国,政府会定期举行听讼大会,即听取和处理人民的诉讼案件。

这是一个公开的场合,人民可以在这个场合上向官员提起诉讼并表达他们的意见和诉求。

在听讼大会上,官员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采纳人民的建议和意见。

在某种程度上,听讼大会可以被视为一种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

3. 农民起义: 在古代中国,农民起义是人民表达不满和寻求权益保护的一种方式。

农民起义通常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反抗运动,他们通常有明确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诉求。

农民起义可以被视为一种类似于示威游行和政治集会的方式,通过外部压力迫使政府采取变革措施。

4. 史官文选: 在古代中国,史官是负责记录和编纂历史的官员。

史官文选是指史官在文选中的意见和建议。

史官在文选中可以对君主和政府的政策进行批评和建议,并代表人民的利益进行申诉。

史官文选可以被视为古代中国官员和普通百姓对政府决策进行监督和参与的一种手段。

简述我国古代的八议制度的具体内容

简述我国古代的八议制度的具体内容

简述我国古代的八议制度的具体内容
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内容为:
1. 议亲:适用于皇亲国戚。

2. 议故:适用于皇帝的故旧。

3. 议贤:适用于德行修养高的人。

4. 议能:适用于才能卓越的人。

5. 议功:适用于功勋卓著的人。

6. 议贵:适用于三品以上的官员和有一品爵位的人。

7. 议勤:适用于勤谨辛劳的人。

8. 议宾:适用于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的。

如果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

如果这8种人犯流罪以下,都要减一等论罪。

这一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试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全体成 员。
() 1健全合议他组成成 员意 见分歧 的,应 当将
⑦评 议 原 则 ,评 议 应 当遵 循 平 等 、自 由 、 续 的原 则 。平 等 其意见写入 笔录。必要时 ,人 民陪 审员制度 可以要求合 议庭将 连 是 指每 个人 都 潜 在地 拥有 跟其 他 人 同 等 的 权 利 。 自 由是 指 合 议 案件提请院 长决 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员会讨论决定 。该规定过于
陪审 员参加 审判活动是现代 社会和法治国家 司法民主化的 庭要真正发挥独立审判 的职能作用 ,必须解决好这些问舾,处理 要求 ,具 有不 可替代 的独特功能 ,具体包括 以下几方面 : 好各种关系。只要每个合议庭做到从 自身做起 ,遵循程序规则 ,
() 2完善审判长制度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 , 笔者认为 , 审判长的功能应定位于 “ 合 院 独 自选 定 ,人 民 陪 审 员的 意 义 不能 表 现 出来 。 为 了增 强 人 民 议庭的优秀组织者”和 “ 庭审活动的 出色协调者和公正引导者” , 陪 审 员制 度选 任 的 民 主 性 和 合 法 性 , 我们 可 以 借 鉴英 美 国家 的 其职 责 主 要合 议 审判 的 主 持 , 包括主 持庭 审 、主 持 评 议表 决 、指 做法。 由法院按人 民陪 审员的资格要 求从 选民名单 中确定人 民 定法 官 制作 判 决 书等 。审判 长 应 促 使 合议 庭 全 体成 员在 分工 协 作 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 ,建立候选人民陪审员档案。人 民陪审 员 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力 ,集思广益 ,及时、正确处理的案件。 2 共同决策方面的改革 . ’
庭全体成 员在评议案件时有权根据事实 和法 律, 独立发表对案 笼统 ,在实 际中无法操作 ,使得人 民陪审员在实际陪审 中成为 件的看法 , 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连续是指评议一旦开始,就 陪 衬 ,也没有真正的享有 同审判 员同等的权利。 而且对于一个 应该持续进行 ,没有特殊原因不得 中断 ,直 至作 出最 终裁 判。 法 律外 行来说 ,对法官 的趋从 心理 无法避 免 ,这也导致 了人民 ③评议步骤 ,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 , 当依法对评议对象 陪审 员不能也不 敢积极的行使 自己应该行使的权利。 应 当明确 应 发表正式见解。发言顺序一般是资历最浅者首先发言 ,依次类 规定人 民陪 审员在参与案件审判时 ,在庭审阶段 ,合议庭评议 推 ,审判长最后发 言。 ④表 决方式 , 在经过 充分的讨论 、 争辩后, 应当对案件中 所 有重要问题进行逐项无 记名表决 。 () 2完善陪审制度 ‘ 阶段的具体权利 ,同时遵 守与法官相同的义务及回避程序。 事实上 ,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是通过简单的文字表述就 可以完成的 ,相反 ,它涉及到法院 内部的各种关系,如合议庭与 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等等。此外 ,还涉及法院外部的关 系。合议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在古代社会,议事协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决策方式。

无论是国家政策的制定,还是社会事务的调解,都需要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

古代的议事协商有着独特的风貌和规则,本文将对古代议事协商的风貌进行探究。

古代议事协商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

在中国古代,议事协商主要以官方的形式存在。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君主与臣子之间的协商。

君王在做出重要决策之前,通常会召集朝廷,与大臣们进行商议。

这种形式的协商往往倾向于以君主的意见为主导,不同意见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多个选项供君主选择。

除了君主与大臣之间的协商外,古代还有一些特殊的议事协商形式。

例如,商人组织的议事协商。

在古代,商人们经常结成行会,为了共同维护利益,行会成员们会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商业事务的协商。

这种协商形式相对于官方的协商更加灵活,商人们可以自由地提出建议和意见。

然而,由于商人之间的竞争关系,这种协商往往是相对私密的,商会成员之外的人很难了解到协商的具体细节。

在古代,尊重权威和长辈的思想观念非常盛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议事协商的风貌。

在协商的过程中,下属通常会谦虚地遵循上级的意见,很少会公开提出异议。

这种风貌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种声音的表达。

古代议事协商的地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

在官方的协商中,朝廷是最常见的协商场所。

朝廷设有专门的议事厅和议事制度,君主与大臣们在这里进行会谈。

此外,一些重要事件也会在特定场所进行协商,比如宴席上的协商和战争筹划时的协商。

古代议事协商的规矩非常重要。

在官方的协商中,通常会有专门的议事规则,例如会议由会长主持,按照次序发言,尊重每个人的意见等。

这些规矩不仅有助于维护秩序,还有助于确保每个人的声音被听到。

古代议事协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协商可以帮助君主制定明智的政策,解决社会矛盾,提高统治的稳定性。

它是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古代议事协商并不完美,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压制异议的思想观念,议事协商往往缺乏多样性的意见。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略论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略论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

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强调人与人之间以和为贵,以忍为上。

建立在此社会观念基础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调解被广泛地采用,尤其是在基层乡土社会里,它几乎成为解决一般纠纷的主要手段。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中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在地方官史中就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

汉代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度。

乡啬夫的职责是“职听讼”,就是验问调解以息讼。

汉代司法调解程序比较复杂,首先由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依据原告诉状写成爰书,将爰书发往被告所在地的县廷或者戍所候官,请求验问。

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将爰书交由乡啬夫或者期限层候长负责验问。

汉代司法调解的方式比较灵活,一般都按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债务调解的目的就是讨债,只有债务得到了清偿才能实现息讼,为此,汉代的司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以求得债务的清偿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最常见的方法是司法机关借用司法权力直接向债务人催债,如过经过验问,被告交清了债款,债务纠纷因调解而息讼,在回报给原司法机关的爰书上写有“收责,报”,了结案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礼”的内容,调解民事纠纷。

被告人翟疆欠债不偿被控告,经调解,翟疆将一头牛交于债权人抵偿债务,之后,双方又一同到官府去因报此纠纷了结的经过和结果,即“赐教付曹”,负责此案的官吏向上级司法机关呈送了《翟疆辞为负责被牛事》报告,以结此案。

在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方交府县处理。

元代时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两会”在古代中国是指政治协商和决策的机构,又称为“参议政府”或“议政机构”。

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都曾设立了“两会”,以便统筹国家大政,探讨国家政策,监督政府工作,维护国家利益。

这些“两会”包括如何组织,如何运作,如何制定议事规则等等。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第一、组织结构古代中国的“两会”通常由皇帝或国君任命,辅以重臣或官员担任主要职务。

在“两会”中,通常会设立议事机构、行政机构、监察机构等不同的机构,以确保各项议事工作的顺利进行。

议事机构负责制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定议程和安排议事时间,主持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和结果,并领导协商、决策和讨论工作。

行政机构负责执行议事结果和决策,监督国家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向“两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接受“两会”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国家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实施,规范政府职能和权责,加强政府和官员的监察和约束,确保政府和官员的廉洁和奋发向上。

第二、议事程序在古代中国的“两会”中,通常会制定一套约定俗成的议事程序,以确保各项议事工作的有序进行。

议事程序通常包括议事规则、议程安排、议事时间、议事地点、会议分工等内容。

议事规则通常规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以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和高效决策。

议程安排通常确定会议议程和安排会议时间,以确保会议的内容充实和深入。

议事时间通常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结束时间,以确保会议的效率和结果。

议事地点通常确定会议的召开地点和场所,以确保会议的秩序和安全。

会议分工通常确定会议参与者的职责和责任,以确保会议的有序进行和高效决策。

第三、议事内容在古代中国的“两会”中,通常会讨论和决定国家政策、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

议事内容通常包括国家政策、社会事务、经济发展、文化事务、外交事务、国防事务、治国安邦等内容。

国家政策通常包括政治制度、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财政经济、民生保障等内容。

社会事务通常包括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民族宗教、妇女儿童、残疾人口等内容。

古代中央议事制度

古代中央议事制度

古代中央议事制度古代中央议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机构,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所组成的,用于决策、讨论和制定国家政策的机构。

这一制度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君主制时代,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完善,成为历史上影响深远的政治制度之一。

古代中央议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君主会召集一些重要的贵族和学者进行讨论,以制定国家政策和解决重大问题。

这些会议通常在宫殿中举行,参会人员由君主亲自邀请,代表各方面的利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程序和仪式。

到了秦汉时期,中央议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当时的君主会任命一些有经验和才干的官员担任议事机构的成员,他们的职责是为君主提供意见和建议。

中央议事制度逐渐成为了稳定的机构,负责最高层面的政策制定和决策。

在周代,有一项名叫“朝会”的制度,这就是中央议事制度的一种形式。

朝会是指君主每天早晨召集重臣们进行讨论和交流的机会。

这对君主来说,是了解国家大事和民众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处理政务和决策事项的平台。

中央议事制度不仅在古代中国有所体现,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古代政府中有类似的制度存在。

例如,日本的律令制度和朝鲜的官制中都有类似中央议事制度的存在,它们在政治和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央议事制度的优势在于它能够集思广益,汇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一个共识和共同的决策。

君主可以通过听取不同的声音,综合各方面的建议,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这种制度还能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然而,中央议事制度也有一些局限性和问题。

首先,由于参会人员的职位和身份都是由君主任命的,可能存在权力不均等的问题。

有时候,君主会倾听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声音,而忽视他人的意见。

其次,中央议事制度可能会因为参会人员的利益冲突和分歧导致决策的延迟或者僵局。

总而言之,古代中央议事制度在中国古代政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是一种使君主权力制衡和提高政策制定质量的机制。

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的研究课程

中国合议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的研究课程
展望三
加强机构建设和监督:加强机构建设和监督是未来中国合议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应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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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通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发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和运行机制,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包括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等。
提升法官素质和能力
完善合议制度的必要性
1
合议制度改革的方向与路径
2
3
改革法官的任命和考核机制,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不当干扰。
加强法官独立性和公正性
建立更加科学、公正、透明的审判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审判监督机制
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为司法决策提供更好的人才保障。
中国的合议制度在实践中确实面临着一些困境,如法官的独立性、司法腐败、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等问题。
研究不足与展望
我们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样本数量不够庞大、研究方法不够严谨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在未来的研究中扩大样本数量,采用更加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便更准确地反映现实情况。
此外,我们还希望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有效地解决司法腐败问题,以及如何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体现司法民主
制约权力
提高司法效率
合议制度通过集体讨论和协商,制约了法官的权力,避免了司法专断和滥用。
合议制度通过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提高了司法效率,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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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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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古代合议制度_246kb

略论古代合议制度_246kb

Legal Syst em A n d So c i et y略论言代合议刹度谢绍静摘要合议制度是我国古代不可或缺的一项审判制度。

本文从其历史沿革入手,介绍了合议制度的几个主要发展阶段,总结出其基本特征,并进一步思考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启示。

关键词合议会审明德慎罚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14—02作为现代合议制的渊源,古代合议制度在我国诉讼法史上的地位自不待言。

本文拟就对我国古代合议制度及其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意义,作初步探讨。

一、古代合议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合议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时期。

《礼记·王制》一书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王命三公参听之”,即周王命令三公合议定案。

另外,《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日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讯万民。

”“三刺”之后,再决定对罪犯加重或减轻刑罚。

这些记载表明早在西周时期合议制度就已初显端倪。

秦汉时期,合议制度的形式分为“杂治”和“廷议”。

所谓“杂治”,指凡遇重大案件,常由九卿之一的廷尉会同丞相、御史中丞等官共同审理:而“廷议”则指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由皇帝召集王公大臣共同审议其罪,参与其事的大臣并无定员,一般由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或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和廷尉参加。

唐朝的合议制度在继承秦汉立法精神的基础之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外部会审和内部会审两种形式。

外部会审,是指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派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审判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具体又分为“三司推事”和“都堂集议”。

据杜佑《通典》记载:“其事有大者,则诏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

遇有大案疑案,皇帝诏令三司派大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法庭共同审理,称为“大三司使”;如由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组成法庭共同审理,则称为“小三司使”。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怎么开“两会”
古代中国开“两会”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召开会议的一种制度。

在古代中国,由于社会政治制度的不同,每个朝代开“两会”的形式和内容会有所不同。

但“两会”是一个包括两个重要会议的制度,分别是“朝会”和“廷议”。

“朝会”是指在古代中国天子或皇帝与他的大臣们定期召开的会议。

在这个会议上,天子或皇帝与大臣们讨论国家政务、军事和外交等重要事务,共同商讨解决国家面临的问题。

在朝会上,大臣们可以向天子或皇帝陈述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政策和措施。

朝会的召开有利于天子或皇帝了解国家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廷议”是指在古代中国朝廷中召开的另一个重要会议。

这个会议一般是由一些小臣或文官组成,并且在朝会之前进行,用于商讨具体的政策和措施。

在廷议上,可以对一些具体的事务进行详细的商讨和决策,以便在朝会上向天子或皇帝提交具体的方案。

在古代中国,“两会”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一个反映国家政治决策、制定政策的重要渠道。

“两会”也有助于维护天子或皇帝的权威,保持政府的权威和稳定。

古代中国的“两会”制度也是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政治的发展和变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议制度刍议

合议制度刍议

合议制度刍议作者:吴月苗心宇张月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7期摘要合议制度从其出现开始即伴随着争议,一方面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另一方面“合而不议”的现象广泛存在。

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开始了颇有成效的试点改革,合议制度也应当紧跟潮流进行完善。

我们再一次审视了合议制度,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且提出了一些具体可行的解决方式,希望能使合议制度更加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合议制度司法改革“合而不议”作者简介:吴月、苗心宇、张月溪,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2015级。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123一、我国合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一)我国合议审理案件的发展进程合议制度在中国的历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漫长的发展历程。

西周时期就有以合议形式进行断案的情形,“王命三公参听之”是指周王和太傅、太师、太保共同审理决断重大案件的制度。

西周的合议制度与如今的相比就只有多人参与审判这一点较为相像。

秦汉时期,实行“杂治”,若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廷尉、丞相、御史大臣等官员大臣共同审理。

唐朝时期,采取“三司会审”,由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清时期,审判制度发展较为迅速,常见的有“九卿会审”即由六部尚书(吏、户、礼、兵、刑、工)、大理寺、都察院、通政使组成进行审理案件的工作、“热审”即酷暑时节为疏通监狱而设立的、“秋审”即每年秋天复审各个省的死刑案件。

到了清末时期,中国才算是引进了具有实质意义的合议制度,然而清政府还未实施便已被推翻。

辛亥革命之后,陪审制度得以用于实践。

国民党执政时期,现代意义的合议制度雏形显现。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将参与案件的审理审判过程。

时至今日,无论是三大诉讼法还是法院组织法以及已提请审议的人民陪审员法(草案)都象征着我国的合议制度不断发展日益完善。

中国古代的民主与共和

中国古代的民主与共和

中国古代的民主与共和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多样,除了以封建制度为主导的帝制之外,还涌现出了一些比较符合民主和共和理念的政治实践。

尽管无法与现代民主制度相媲美,但这些实践却展示出中国古代社会中民主和共和的种子。

一、义军政权的合作共和中国古代历史上有过一些义军组织,在这些组织中,通常会形成一个相对平等的社会体系,并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政治管理。

其中最有名的是朱元璋领导的明朝的建立。

明朝之初,朱元璋与其他义军首领共同商议政权归属问题,最终决定成立一个合作共和的政治体制,由各军首领共同分享政权,实施政策的决策过程中,进行平权和平等的商讨和协商,体现了一定的共和和民主特点。

二、试行官员选拔制度中国古代一些朝代尝试过通过选拔制度,来挑选人才担任政府要职。

例如唐朝实行的科举制度,以及宋朝的门阀制度,都是通过考试或家族世袭的方式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世袭的不合理性,为民众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也是一种民主和共和的尝试。

三、邦联制度的联合决策中国古代历史上,存在一些由诸侯国组成的邦联形式,邦联中通常采取共和的方式决策,以形成一种共同的政策。

最著名的邦联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联盟。

在这个联盟中,各个诸侯国在共同的会议上商议国家大事,并形成决策。

虽然各个诸侯国的权力仍然存在差距,但邦联制度为他们提供了表达和参与决策的平台,体现了一种形式上的共和民主。

四、民间议论和上书表达意见尽管在封建社会中,民众的政治参与受到严重限制,但中国古代社会仍然存在一些渠道,供普通民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进行咨询。

例如,民间的议论和言论经常成为君主和政府得到民意的重要途径,君主和官员们通常会倾听各界人士对政策的评论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制定政策和决策。

这种民间的参与和普通人自由表达的权利,虽然有限,但也算是一种民主意识的表现。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虽然主要是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帝制,但在中国古代历史的长河中,也有一些符合民主和共和理念的政治实践。

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世界各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的合理建构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

而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

本文拟对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略加阐释,同时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一、合议及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合议,《辞海》的解释为: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

[1] 这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合议的理解。

我们这里所说的合议是指存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合议制度,这一制度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现代司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现代通行的观点,对合议制度可作如下大致界定:首先,合议制度要求多个司法主体(审判主体)参与案件审理;其次,合议制度强调合议成员应当集体商量、讨论案件的处理问题。

[2]这是对合议制度的最基本要素的概括,它兼具集体决策和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根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权,可以将合议制度划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和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两种类型。

如果合议成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决定权,则是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反之,合议成员虽然集体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实质决定权,则为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3]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多人参与。

多人参与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多人,他们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

自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多人参与这一基本特征始终为合议制度所保持——可以说,缺乏多人参与根本不能称之为“合议”。

在这一意义上,多人参与构成合议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合议制度的首要特征。

二是平等参与。

平等参与强调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含义是:合议庭成员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如法庭审理阶段、评议阶段和作出判决阶段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利,它尤其反对合议庭某些成员在对案件结局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上享有更大权力。

中国古代政治的协商传统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的协商传统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的协商传统制度一、朝议制度朝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御前会议、朝会议政和大臣会议等几种形式。

在先秦时期,君主依靠贵族联合统治全国,形成了卿大夫联合执政的局面,御前会议和朝会议政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议事和决策机构。

随着秦汉大一统的实现,皇帝制度逐渐确立,御前会议成为皇帝控制下的最高决策机构,而朝会议政则成为中央政府的重要议事机构。

大臣会议则是由皇帝召集,各部官员参加的会议,也是政治生活中重要的决策机构之一。

朝议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决定国家大政方针、推举官员、弹劾官员等。

二、谏官制度谏官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目的是为了监督官员行为、纠正政治错误和提出建议。

谏官通常由具有一定政治经验和才华的官员担任,他们在监督政治行为、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历史上著名的谏官有唐朝的魏征、宋朝的包拯等。

谏官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国家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地方会议制度地方会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地方自治、促进地方治理和解决地方问题。

地方会议通常由地方官员、乡绅、士人等组成,他们通过讨论和表决来决定地方重大事务。

地方会议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制定地方政策、推举官员、解决民间纠纷等。

同时,地方会议制度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民主思想的体现之一。

四、乡里自治制度乡里自治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基层自治、促进基层治理和解决基层问题。

乡里自治通常由乡绅、士人等组成,他们通过选举产生乡长、里长等基层官员来管理乡里事务。

乡里自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维护基层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等。

同时,乡里自治制度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民主思想的体现之一。

五、士人参与政治制度士人参与政治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吸收士人阶层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原创实用版)目录1.古代议事协商的背景和历史渊源2.古代议事协商的主要形式和特点3.古代议事协商的作用和影响4.古代议事协商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正文一、古代议事协商的背景和历史渊源古代议事协商,源于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

自夏商西周以来,我国就形成了一套以“和”为核心的政治理念。

在这个理念下,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共识,实现和谐共处。

二、古代议事协商的主要形式和特点1.形式:古代议事协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朝议、廷议、议政、议事、集议等。

2.特点:(1)参与主体广泛。

议事协商涉及的参与者不仅包括皇帝、官员,还有学者、士人等社会各界人士。

(2)议题内容多样。

议事协商涉及的议题不仅包括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大事,还包括社会风俗、文化教育等方方面面。

(3)协商过程注重和谐。

在议事协商过程中,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充分沟通、互相让步,达成共识,以实现和谐共处。

三、古代议事协商的作用和影响1.作用:古代议事协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国家的稳定、繁荣和民族的团结产生了积极影响。

2.影响:古代议事协商的传统在我国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政治经验和文化遗产。

四、古代议事协商对现代社会的启示1.重视多方参与。

现代社会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应借鉴古代议事协商的经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2.倡导和谐共处。

在处理矛盾和冲突时,要借鉴古代议事协商的精神,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实现各方利益的和谐共处。

3.注重民主监督。

古代议事协商中,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发表意见。

略论古代合议制度

略论古代合议制度

略论古代合议制度作者:谢绍静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合议制度是我国古代不可或缺的一项审判制度。

本文从其历史沿革入手,介绍了合议制度的几个主要发展阶段,总结出其基本特征,并进一步思考其对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启示。

关键词合议会审明德慎罚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14-02作为现代合议制的渊源,古代合议制度在我国诉讼法史上的地位自不待言。

本文拟就对我国古代合议制度及其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意义,作初步探讨。

一、古代合议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合议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时期。

《礼记·王制》一书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王命三公参听之”,即周王命令三公合议定案。

另外,《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三刺”之后,再决定对罪犯加重或减轻刑罚。

这些记载表明早在西周时期合议制度就已初显端倪。

秦汉时期,合议制度的形式分为“杂治”和“廷议”。

所谓“杂治”,指凡遇重大案件,常由九卿之一的廷尉会同丞相、御史中丞等官共同审理;而“廷议”则指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由皇帝召集王公大臣共同审议其罪,参与其事的大臣并无定员,一般由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或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和廷尉参加。

唐朝的合议制度在继承秦汉立法精神的基础之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外部会审和内部会审两种形式。

外部会审,是指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派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审判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具体又分为“三司推事”和“都堂集议”。

据杜佑《通典》记载:“其事有大者,则诏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亦谓此为‘三司推事’”。

遇有大案疑案,皇帝诏令三司派大理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组成法庭共同审理,称为“大三司使”;如由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组成法庭共同审理,则称为“小三司使”。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古代议事协商是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当时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智慧结晶。

在我国古代,议事协商主要体现在诸侯国会盟、朝议、殿试等场合,它们既是政治权力的体现,也是文化、智慧、经验的交流平台。

一、古代议事协商的背景与环境古代议事协商的发生,往往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面临重大问题时,统治者会召集各方人士,共同商议解决方案。

这种议事协商的形式,既有利于集中决策,又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保持国家稳定。

同时,古代议事协商的环境较为严肃,讲究礼仪规矩,参与者需具备一定的学识和素养。

二、古代议事协商的主要形式与方法古代议事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朝议、殿试等。

朝议是古代君主与大臣们商讨国家大事的场合,君主可以向大臣们征求意见,大臣们也可以向君主进谏。

殿试则是科举制度中最高级别的考试,选拔出政治、文化、道德等方面的优秀人才,以充实国家政治体制。

三、古代议事协商的参与者与决策者古代议事协商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君主、大臣、地方诸侯、文人墨客等。

他们代表着不同的利益阶层,拥有不同的观点和智慧。

在议事协商过程中,各方人士需秉持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以求达成共识。

四、古代议事协商的实例分析以我国古代著名的“唐太宗纳谏”为例,唐太宗在位期间,非常注重听取大臣们的意见,积极开展议事协商。

当时,大臣魏征多次进谏,提出了许多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议。

在魏征的辅佐下,唐太宗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使国家进入了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

五、古代议事协商对现代决策的启示古代议事协商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启示。

首先,现代决策过程也应注重集中智慧,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以求达成最佳决策。

其次,现代决策者应具备高度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和专业知识,以更好地为国家、民族、人民服务。

最后,古代议事协商的礼仪规矩也值得我们借鉴,严肃决策氛围有助于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

总之,古代议事协商是我国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智慧和经验。

七年级下册历史三个合议

七年级下册历史三个合议

七年级下册历史三个合议
七年级下册历史三个合议是指分别发生在中国古代历史中的三次重要的合议。

1. 长平之战后的合议:长平之战是中国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战争,战争结束后产生了诸侯国的势力变化。

在这次战争后,各诸侯国进行了一次会议,商讨如何平衡各国势力,确立东周国中心的格局。

2. 分封制改革的合议:春秋时期的分封制是一种权力分散、诸侯争霸的制度。

在战国时期,秦国的嬴政(秦始皇)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废除了分封制度,统一了中国国土,实行中央集权。

这个改革经历了多个合议,最终形成了秦始皇的统一大业。

3. 坤宝之权的合议:北宋时期,由于皇帝病重,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继承人来继承皇位。

这个问题牵扯到朝廷内外的众多势力,引发了一场权力斗争。

最终,在一次合议中,选择了赵曙(宋仁宗)继承大统,这个合议被称为坤宝之权。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

古代议事协商风貌【原创实用版】目录1.古代议事协商的背景和起源2.古代议事协商的主要形式3.古代议事协商的重要参与者4.古代议事协商的实际应用和影响正文一、古代议事协商的背景和起源古代议事协商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源于远古时期的部落联盟。

那时,各部落首领为了解决纷争、达成共识,会举行会议进行商讨。

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协商方式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制度,被各个朝代所沿用。

二、古代议事协商的主要形式古代议事协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御前会议:是皇帝召集大臣商讨国家大事的一种形式。

大臣们会在皇帝面前陈述意见,最后由皇帝作出决策。

2.内阁会议:内阁是古代中国最高行政机构,内阁会议主要讨论国家政策、法令等重要事务。

内阁成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提出建议,最后形成统一意见。

3.官府会议:各地方官府也会举行会议,商讨地方事务。

这种会议通常由知府或知州主持,邀请当地士绅、名士参加,共同讨论地方政策。

三、古代议事协商的重要参与者古代议事协商中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1.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皇帝在议事协商中拥有决定性的作用。

皇帝会根据会议的讨论结果作出决策,颁布法令。

2.大臣:大臣是议事协商中的主要参与者,他们会根据自身的职责和经验提出建议。

大臣们的意见直接影响皇帝的决策。

3.士绅、名士:在官府会议中,士绅、名士作为地方精英,他们的意见往往受到官府的重视。

这些地方精英的参与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和地方事务的和谐。

四、古代议事协商的实际应用和影响古代议事协商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维护国家稳定:议事协商有利于化解各方矛盾,达成共识,维护国家稳定。

2.提高政策质量:通过议事协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充分表达,有助于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

3.促进社会和谐:议事协商让各方利益得到平衡,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古代会议制度

中国古代会议制度

中国古代会议制度1. 嘿,你知道中国古代会议制度那可是相当有讲究的。

就像一场大戏,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定位呢。

比如说在朝堂之上,皇帝就是那个最大的主角。

大臣们呢,就像一群谋士,大家聚在一起商量国家大事。

像唐太宗的时候,那朝堂上的会议就特别热闹,大臣们都敢直言进谏,就像一群好友在唠嗑,不过唠的可都是治国安邦的大事,这皇帝啊,还真就听进去不少,你说这是不是很棒?2. 中国古代会议制度,那是古人智慧的结晶。

你想啊,在古代的部落里,首领们围坐在一起,就像咱们现在一家人围坐吃饭商量事儿一样。

那时候他们讨论的可能是去哪儿打猎,怎么抵御外敌。

像黄帝时期,各个部落首领开会,大家七嘴八舌的,可最后总能商量出个办法来,这就跟咱们现在头脑风暴似的,多神奇呀,你难道不觉得古人很聪明吗?3. 咱来聊聊中国古代会议制度啊。

你要是在古代当官,那参加会议可是个大事。

这会议就像是一场考试,你得把自己的想法清楚地表达出来。

像宋朝的包拯,在朝堂会议上那可是铁面无私,有啥说啥。

他就像个正义的使者,不管面对谁,都能大胆地说出自己的看法,他的话就像锤子一样,一下下敲在那些不合理的事情上。

这样的会议制度,能让像包拯这样的好官发挥作用,多好啊。

4. 哟,中国古代会议制度可不得了呢。

这就好比是一个大棋盘,皇帝和大臣们都是棋子,不过是会说话、会思考的棋子。

他们在会议这个棋盘上你来我往地讨论政策。

就拿汉武帝时期来说吧,那些大臣们在会议上争论要不要攻打匈奴,有人主战,觉得就像猎人要捕捉猎物一样,不能放过机会;有人主和,觉得得先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就像盖房子得先打牢地基。

这会议制度让不同的想法碰撞,有趣得很呢。

5. 中国古代会议制度就像一座桥梁,连接着皇帝和大臣,也连接着不同的思想。

想象一下,在明朝的内阁会议里,大臣们一个个正襟危坐,像学生在等待老师提问一样。

可一旦开始讨论,那场面就像开了锅的水。

张居正呢,在这种会议里就特别厉害,他总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就像黑暗中的明灯,照亮大家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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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已经出现合议制度,虽然它具有与现代合议制度不同的表现形态,但是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

本文拟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关键词:合议合议制度会审合议制度是世界各国司法审判领域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的合理建构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

而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

本文拟对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略加阐释,同时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

一、合议及合议制度的现代含义合议,《辞海》的解释为:合,协商、共同;议,商量、讨论;合议,指多人共同商量讨论。

[①]这是从语言学的角度对合议的理解。

我们这里所说的合议是指存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合议制度,这一制度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现代司法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根据现代通行的观点,对合议制度可作如下大致界定:首先,合议制度要求多个司法主体(审判主体)参与案件审理;其次,合议制度强调合议成员应当集体商量、讨论案件的处理问题。

[②]这是对合议制度的最基本要素的概括,它兼具集体决策和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

根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实质决定权,可以将合议制度划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和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两种类型。

如果合议成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决定权,则是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反之,合议成员虽然集体参与了案件的审理,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实质决定权,则为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主要特征[③]:一是多人参与。

多人参与是指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为多人,他们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

自传统社会至现代社会,多人参与这一基本特征始终为合议制度所保持——可以说,缺乏多人参与根本不能称之为“合议”。

在这一意义上,多人参与构成合议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合议制度的首要特征。

二是平等参与。

平等参与强调的是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含义是:合议庭成员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如法庭审理阶段、评议阶段和作出判决阶段享有同等的参与权利,它尤其反对合议庭某些成员在对案件结局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务上享有更大权力。

具体而言,在审判阶段,平等参与体现为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参与审判;在评议阶段,平等参与体现为每一成员均有权阐述自己的主张及相关理由;在判决阶段,平等参与则体现为平等决定权。

三是共同决策。

共同决策是指合议庭成员对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集体作出决定,同时这种决策建立在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基础之上。

四是独立审判。

合议庭独立审判是指合议庭成员根据证据、法律独立作出判断,它反对合议庭之外的任何主体对合议庭之影响甚至干预。

一般而言,合议庭独立审判有三个基本要求:(1)合议庭外的其他任何主体不能违法介入司法程序干预其审理;(2)禁止外界因素的施压;(3)反对外界的妄加评论。

我们认为,要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合议制度,这四个基本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只具备第一项特征,则构成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

二、中国古代合议制度的形态中国古代,一般案件,多采用一个法官坐堂问案的独任制,同时,在历史久远的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也先后出现过形式不一的各种合议制度,对少数重大案件,采用像三司推事、朝审、秋审那样由若干法官会审的合议制。

但是,诸如三司会审等各种形式的合议制度,以严格现代意义上的合议制度的概念来论,只能说是形式意义上的合议制度,它们仅仅具有多人参加案件审理这一形式特征,平等参与、共同决策、独立审判这些实质特征的缺乏,使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与现代所说的合议制度是有差别的。

下面就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合议制度的各种形态按照历史朝代的顺序略加阐释。

西周的合议制度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合议制度可追溯到西周时期。

《礼记?王制》一书就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

”[④]《周礼》中也有记载:“乡士掌国中,各掌其乡之民数而纠戒之,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

协日刑杀,肆之三日。

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

大祭祀、大丧纪、大军旅、大宾客,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

其丧,亦如之。

凡国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上面的“王命三公参听之”和“王会其期”,即由周王会同三公(太师,太保,太傅)共断大案要案的制度,都是合议审判的原始形式,在这里,案件最终裁决权虽掌握在皇帝手中,但审理由三公共同进行,表明西周时代已初具合议制度的影子。

虽然严格地说,西周还谈不上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合议制,但是合议制的雏形却已经在很多资料中得到了体现。

金文中的“讯有司”,[⑤]《周礼》中的“三刺之法”,都带有明显的合议色彩。

1、讯有司。

讯有司,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样,在判决之前要征询大臣们的意见,《琱生簋》叫做“讯有司”。

讯,讯问。

有司,泛指官吏。

讯有司,即征求群臣对判决的意见。

判例说明,“讯有司”作为一项诉讼程序,是有进步意义的,理论上是为了防止法官个人的独断,但是,在宗法制社会里,当法律制度与宗教势力发生矛盾时,再进步的法律制度等于零,国法须唯宗法是从。

2、三刺定案。

根据《周礼?秋官?司寇》的记载,重大刑事案件判决之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称作“三刺断狱”:“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⑥]“三刺”之后,按照大家的意见,再决定对罪犯加重或减轻刑罚。

三刺定罪虽不是以侦察确凿证据为出发点,但其已包含着调查研究的内容,有利于防止冤狱。

三刺的程序是否全面实施或杂有后人的理想,尚难断定,但在铜器铭文中确有“讯有司”即征求大臣意见的实例。

秦汉时期的合议制度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秦朝又是一个十分重视法治的朝代,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力图运用法律的权威,巩固中央集权。

在汉朝的司法方面,基本是汉承秦制。

秦汉时期实行官员会审制度。

1、杂治。

杂治,即会审。

《说文通讯定声》“杂”字云:“凡狱讼多言‘杂治’之,犹今言会审也”。

秦汉法律规定,在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由廷尉会同丞相、御史中丞等共同审理的制度,时称“杂治”。

据《汉书?王嘉传》记载:汉武帝时,息夫躬、孙宠等上书告东平王云犯“谋弑上为逆罪”,“廷尉梁相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名杂治东平王云狱”。

[⑦]汉代的“杂治”也每常称为“杂考”、“杂案”、“杂问”[⑧]这些称谓均可在古籍中找到例证。

《汉书?楚元王传》附《刘向传》中有记载:“辞果服,遂逮更生系狱,下太傅韦玄成,谏大夫贡禹,与廷尉杂考。

”《汉书?景十三王传》:“积数岁,事发觉,汉遣丞相长史与江都杂案,索得兵器玺绶反具,有司请捕诛(刘)健。

”《汉书?朱博传》:“(赵)玄辞服,有昭左将军彭宣与中朝者杂问。

”杂治的采用,主要视罪犯的身份和案件的性质而定,它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定。

因此,实行杂治,表面看是汉代统治者标榜“慎刑”的表现,不过就其内容来看,完全是为优容皇亲国戚和达官显宦,与老百姓的关系不大,参与杂治的人,往往揣测皇帝或权臣的心意而有所出入,因此,杂治制度实质是皇帝控御臣下的一种手段。

2、廷议。

秦汉时期还实行“廷议”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如谋叛大逆之类的案件,因为事关诸侯王的性命,所以往往通过大型的会议来形成判决意见,整个议罪过程显得十分复杂,一般的程序是:先由公卿议决奏劾,然后报请皇帝批准,可是当皇帝对议决方案不能满意时,便提议举行由更大范围人员参加的议罪大会,以期形成新的方案,廷议多由丞相主持,邀请三公九卿等朝官共同审议,这就是所谓的“廷议”。

[⑨]它是秦汉时期讨论军国大事的非常重要的方式。

“廷议”制度是原始民主制度的遗存,它的存在,对于改善皇帝一手专断的局面,扩大公卿对国家重大事务的发言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两汉时期政治上的重大失误较少,与这一制度所发挥的效果有很大的关系。

当然,由于皇帝于诸侯之间的特殊关系,皇帝为了避免屠杀血属的恶名,通常只是利用廷议的形式,以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三)唐朝的合议制度唐朝继承了秦汉官员会审制度的理论精神并有所发展,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内部会审和外部会审两种审判形式。

[⑩]外部会审机构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派有关人员组成联合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

它包括:1、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三司会审是汉朝之后的各个朝代都具有的合议制的表现形式之一,唐朝的三司推事是后世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

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

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

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三司推事是指每遇有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审判组织联合办案。

联合审判的官员,叫“三司使”。

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有时还由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和御史台御史,共同组成特别法庭,称为“小三司”,负责审理申诉案件。

“凡三司推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

”[11]在唐朝,不少案件的审判都以三司推事的形式进行。

唐朝的三司推事开创了后世“三法司”联合办案的先河。

2、都堂集议。

《旧唐书?刑法志》中有载:“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夫,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今都省集议闻奏者。

”[12]都堂集议乃是唐朝的最高级集体审判组织,凡“八议”之人犯死罪时,均由其集体讨论罪名和有关宽宥的情节,提出意见供皇帝裁夺。

《唐律?名例律》总第8条:“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即将其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上,皇上再召令公卿都堂集议,议定后奏上,由皇上参与“集议”最后裁决,而一般司法官吏无权过问。

内部会审机构则是由同一审判机关内部所有审判官吏组成合议组织进行审理。

唐朝的同职连署制就是代表。

(四)宋元时期的合议制度至宋元时代,合议审判制度得以延续。

据《至顺镇江志》卷十五《宋太守》记载:“……上路设同知、治中、判官,下路则省治中而不置,虽曰参佐,然皆环坐府上,事无大小,必由判判官而上一一属押,然而施行,非若前代刺守得专其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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