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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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0年免费律师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

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五条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四)评议案件;(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七)制作裁判文书;(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释义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条文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第3款规定: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并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

《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若干意见》则规定,对执行实施和审查事项采取不同的运行方式,对于实施事项采取审批制,而对于审查事项采取合议制。

本条是在司法解释层面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回应,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当采用合议制。

合议制度,是指三名以上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以人民法院的名义,代表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1]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合议制与独任制是相对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由一名审判人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亦即此类案件适用独任制。

独任制组织方式便捷灵活,便于提高效率,在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形式中比较实用。

根据统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达到71.26%,因为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为独任制,据此推断,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数量超过了合议制的范围。

[2]应当注意的是,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排除了独任制的适用。

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从查明事实方面,合议制有着比独任制更慎重稳定的特点。

执行裁判应当以查明事实为基本前提。

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事实的认定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标准一样,采用“盖然性原则”。

尽可能地克服法官在认定事实中的意志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使法院裁判客观化,是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

什么是合议庭

什么是合议庭

---------------------------------------------------------------范文最新推荐------------------------------------------------------什么是合议庭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合议庭的组成,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

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对案件评议时,一般先由陪审员、审判员发表意见,然后由审判长发言。

如果合议庭的成员意见不一致,应当开展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实记录在案,少数人的意见也如实记录,而不是由审判长或者哪一个人说了算。

经过合议庭的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有必要,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什么是合议庭”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俗话说“上头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用这句话来形容农村干部的工作一点也不过分。

做为村支书,上级文件的贯彻落实,计划任务的分解执行,村里大大小小的事,能做好这些事就很不易了。

但做为一名女支部书记,**忙完家里忙村里,把公家事、家务事收拾的井井有条有条,让人不得不佩服。

1/ 7“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认为,做好全村的工作,就要从村支部本身抓起,有一个牢固的村支部战斗堡垒,是开展村子各项工作的基础。

首先建立建全了党支部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不断提高党员的素质。

**要求党员处处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到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每月都进行组织活动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的有效途径。

在每月的组织活动上,她都要和支部成员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学习中,不是简单的就是学习而学习,而是在传达学习完之后让支部党员展开讨论,谈出自己的感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理解与适用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方式,合议庭是法定的基本审判组织。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方便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现就《意见》的起草背景、基本考虑、适用中的重点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基本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合议庭工作,2002年8月和2010年2月先后颁布施行《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对合议庭运行和基本职责等问题作出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合议庭运行相关问题提出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人民法院推进实施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原有的一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改革后的新特点和新要求,亟需优化调整、衔接配套。

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后,院庭长编入合议庭常态化参与办案,合议庭组成模式、审判长产生机制等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强调审判组织在办案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基础性地位,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合议庭组成人员职责。

三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其中许多涉及与合议庭运行的配套衔接,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机制。

四是建立审判权责清单制度、“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后,需要进一步明确院庭长对合议庭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权的程序、范围和方式。

五是人民法院在线运行的应用场景不断延伸,需要明确和规范信息化条件下合议庭的评议规则,促进充分评议、实质评议。

基于上述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纳入2022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形成初稿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和吸收了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级人民法院意见。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为更加规范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1、第三人撤销之诉;2、适用简易程序两个月未审结的案件;3、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第二章合议庭的组成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在确定后三日告知当事人;3、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或者由于调动、病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外,一般不得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确需更换的,应在合议庭重新组成后尽快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合议庭工作规则1、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确实履行其工作职责,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参加审理案件活动,不得庭而审或合而不议;2、除研究庭审方案,开庭审理,评议案件等重要审判活动外,有关审理案件的其他活动可以由合议庭授权其中一人主持进行;3、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对适用程序法、确认案件事实、处理结果负责;4、合议庭成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除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工作制度报告案情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讨论、研究案件的情况;5、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对合议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提出建议,但不得强令或代替合议庭作出决定;6、审判长及法官助理有指导书记员正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对由于书记员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审判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合议庭成员间应对审判作风、工作态度、遵守纪律、廉洁清正、公正审判等互相监督;8、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对由于合议庭成员的非正当原因造成超审限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负责;9、合议庭汇报案件,必须实事求是,不但对案件事实负责,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向审委会和院长汇报时,要汇报庭长和专委、分管副院长意见。

第四章合议庭评议规则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重大问题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方可决定;2、在开庭审理以前,法官助理应当就如何开庭、庭审中的重点问题先行向审判汇报。

案件必须合议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必须合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议制是一种重要的审判原则,它体现了司法公正、民主和监督的原则。

合议制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以下是关于案件必须合议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内容。

一、合议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二、合议制的适用范围1.刑事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2.民事审判《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这也意味着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3.行政审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这同样意味着行政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实行合议制。

三、合议庭的组成1.刑事合议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审判长。

2.民事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审判长。

3.行政合议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1_真题-无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1_真题-无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31(总分97,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在我国,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只有______A.公安机关 B.个人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2.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______A.自行作出决定 B.自行侦查 C.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联合侦查 D.和公安机关联合侦查3.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______A.7日内作出决定 B.14日以内作出决定 C.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D.两个月以内作出决定4.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______A.15日内完成补充侦查 B.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C.两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 D.三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5. 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的条件是______A.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 B.有证据证明犯罪已经发生 C.有罪证据多于无罪证据 D.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6. 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正确做法是______A.退回侦查机关 B.向上级法院起诉 C.向同级法院起诉 D.请求移送上级检察院起诉7.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______A.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B.可以撤销案件 C.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D.应当撤销案件8.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至______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被害人 D.被不起诉人9.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可以______A.直接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B.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C.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D.先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然后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10.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公诉案件开庭审判时,其身份是______A.原告人 B.公诉人 C.法律监督者 D.法制宣传者11. 提起公诉是出庭支持公诉的______A.基础与前提 B.必然要求 C.继续和发展 D.结果12. 下列案件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是______A.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D.上诉案件13.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______A.双数 B.单数 C.3人 D.7人14.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难以作出决定,有权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是______A.合议庭提请院长 B.审判长提请院长 C.庭长 D.庭长提请院长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的必经程序有______A.讯问犯罪嫌疑人 B.进行复验、复查 C.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D.自行补充侦查 E.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 下列情形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有______A.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B.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 C.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3. 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有______A.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的 B.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诉情形之一的 C.犯罪情节轻微的 D.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刑罚处罚的 E.犯罪嫌疑人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与修改前相比,在有关不起诉方面的规定,不同点主要表现在______A.案件来源和性质不同 B.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不同 C.被不起诉的人诉讼权利不同 D.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同 E.法律效力及其稳定性不同5.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包括______A.决定不起诉 B.法定不起诉 C.酌定不起诉 D.证据不足不起诉 E.部分不起诉6.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是______A.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法律可以免除刑罚的 B.没有犯罪事实的 C.犯罪证据不准确、不充分的 D.防卫过当的 E.不构成犯罪的7.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______A.负责侦查的机关或部门 B.被害人 C.被不起诉人 D.被不起诉人亲属 E.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8. 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不能提出申诉的有______A.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B.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作的不起诉决定 C.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所作的不起诉决定 D.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所作的不起诉决定 E.对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9. 下列有关审判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A.从诉讼形式的角度讲,审判是诉讼的最完备的形式 B.我国的审判都应当是开庭审判 C.审判活动必须在既有控诉又有辩护保障的条件下进行 D.人民法院是惟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E.审判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合称10. 下列案件中,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是______A.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 B.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C.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D.重大抢劫案件 E.被告人不认罪的贪污案件11. 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A.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同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C.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D.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决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必须是在合议庭已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12. 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主要有______A.拟判死刑的 B.检察机关抗诉的 C.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D.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E.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三、判断题1. 公诉案件一般都要经过侦查、起诉和裁定三个大的起诉阶段。

第三章 审判制度

第三章 审判制度

二、中国审判制度的基本特征
1、人民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 、人民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 受其监督。 受其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直辖市、 中级 的 人民 法院 省辖市、 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基层人民法院 专 门 海事法院 人 民 法院 法 院 军事法院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二节 中国的审判机关
一、人民法院的任务 1.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 通过审理刑事案件, 通过审理刑事案件 惩办一切犯罪分子, 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2.通过审理民事案件,依法确认民事权利义 通过审理民事案件, 通过审理民事案件 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障社会主义 公共财产、群众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 公共财产、群众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 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维护各类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法院
其人民法院
海事法院
军区、 军区、军兵种 级军事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其他专门法 基层) 院(基层) 铁路运输 法院 人民法庭 兵团和军级 军事法院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1.独任庭 独任庭 简易案件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 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 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 件是: 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 ) 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 )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 议庭审判外, 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判。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Time not only allows you to see through others, but also allows you to recognize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回避制度。

即法院审判某一民事案件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出审理活动的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可以保证审判人员公正审理,依法办案,避免以权谋私或者徇私枉法,违法审判,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纠纷问题无法通过双方协调解决的话,那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民事诉讼,虽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采用民俗诉讼的方法来解决问题,但这其实是非常好的社会表现,因为人们已经开始懂法用法,开始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那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什么呢?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独任制的常见考点(1)适用案件:①简易程序;②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③督促程序;④公示催告阶段。

(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①一审案件;②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

2、合议制的重点问题(1)第一审合议庭:①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②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③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必须由_______________组成。

(3)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或再审合议庭。

(4)审判长:①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②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

(5)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二)回避制度1、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45条(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合议庭评议规则

合议庭评议规则

合议庭评议规则为了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

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四、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院长、庭长可以列席。

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六、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七、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八、合议庭应对下列庭审事项进行评议:(一)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包括追加、变更当事人等);(二)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确定;(三)决定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四)对证据的认定;(五)合并或分开审理;(六)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否准许;(七)调解协议;(八)案件的审结;(九)审理中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包括按自动撤诉处理、申请撤诉、缺席开庭和判决、延期开庭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采取强制措施,民事制裁等)。

九、执行局合议庭应对下列案件进行评议:(一)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四)中止执行的;(五)终结执行的;(六)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合议庭休庭评议流程

合议庭休庭评议流程

合议庭休庭评议流程今天咱们来聊一聊合议庭休庭评议这个事儿。

就像咱们在学校小组讨论一样,合议庭休庭评议也有它的一套有趣的流程呢。

想象一下,在法庭上,就像一场特别严肃的比赛正在进行。

法官、陪审员们就像比赛的裁判。

当两边的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都把自己的话讲完了,这时候就到了合议庭休庭评议的时候啦。

比如说,有一个关于小动物的案子。

小明说小红家的小狗把他的小花踩坏了,小红却说不是她家小狗干的。

两边在法庭上都说了好多话,拿出了各种证据,像小明拿出了有小狗脚印的照片,小红拿出了小狗那个时候在睡觉的视频。

那法官和陪审员们就得好好商量商量到底谁说得对。

这时候,法官和陪审员们就会离开法庭,到一个小房间里去。

这个小房间就像是我们在学校里讨论秘密事情的小角落。

在这个小房间里,大家都很认真。

他们会想起在法庭上听到的每一句话,看到的每一个表情。

他们会开始说起小明的证据。

有人会说:“那个脚印照片看起来确实像是小红家小狗的呢。

”也有人会提到小红的视频:“这个视频好像也能证明小狗当时在睡觉呀。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

就像我们在讨论一道数学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

然后呢,他们会根据法律的小规则来判断。

法律就像是我们玩游戏时的规则,大家都得遵守。

如果按照规则,小明的证据更有说服力,那他们可能就会偏向小明这边;要是小红的证据更能符合规则,那结果可能就不一样啦。

在这个小房间里,大家可能还会有一些小争论。

就像我们在小组里讨论春游去哪里玩,有人想去公园,有人想去郊外。

不过大家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要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决定。

等他们讨论得差不多了,心里有了答案,就会从那个小房间里出来,回到法庭上。

这时候,他们就会宣布最后的结果啦。

不管是对小明还是小红,这个结果都是经过大家认真思考和讨论才得出来的。

这就是合议庭休庭评议的大概流程,是不是很像我们在学校里解决问题的样子呢?。

合议庭审判流程

合议庭审判流程

合议庭审判流程一、案件受理与庭前准备。

1. 案件受理。

- 当一个案件被提交到法院后,法院首先要审查这个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就像是检查一个包裹是否能被接收一样。

如果符合条件,比如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等,法院就会受理这个案件。

- 受理之后,案件会被分配到相应的审判庭,这个时候就可能涉及到组建合议庭啦。

2. 确定合议庭成员。

- 合议庭成员一般是由法官组成,有时候也会有人民陪审员参与。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会按照相关规定来确定合议庭的人数,可能是三人、五人或者七人等。

- 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选择也是有一定规则的。

法官是根据法院内部的案件分配机制确定,而人民陪审员则是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的。

这就像是从一群候选人里抽签一样,保证公平性。

3. 庭前准备工作。

- 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要熟悉案件材料。

这包括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证据清单等。

就像演员在演出前要熟悉剧本一样,法官们要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 合议庭可能还会组织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上,会明确一些开庭时的事项,比如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是否要调整,有没有新的证据要提交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一些简单的事实问题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进行确认,这样可以提高正式开庭的效率。

二、开庭审理。

1. 宣布开庭。

- 书记员会先宣布法庭纪律,比如不能大声喧哗、手机要调静音等。

这就像是在电影院里看电影前工作人员提醒大家保持安静一样。

- 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会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确保坐在法庭上的就是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本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2. 法庭调查。

- 首先是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要清楚地告诉法庭自己为什么要打官司,想要达到什么目的,以及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

- 接着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陈述进行回应,说明自己的观点,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原告的说法,并且也要陈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

- 然后就是举证和质证环节。

这是很关键的部分。

原告先出示证据,向法庭和被告展示自己用来支持诉讼请求的材料,比如合同、证人证言、物证等。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

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一般在通过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就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就是说此时通常就不能让法官自己独自审理案件了。

但对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法院内部的人就行,但其实我国在这方面也是有规定的。

那究竟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什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二、合议庭评议原则是什么?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

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当然,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有时少数人的意见可能是客观的,更接近事实真相的。

中国的庭审制度

中国的庭审制度

中国的庭审制度中国的庭审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保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本制度。

下面我将对中国的庭审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庭审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的庭审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开审判、辩护制度、合议制度和审判独立。

公开审判原则要求庭审过程向公众公开,以确保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

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他们在庭审中得到充分的辩护。

合议制度要求审判由多名法官共同进行,以避免个人主观因素对审判的影响。

审判独立原则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

二、庭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国的庭审制度实施过程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和宣判三个阶段。

在庭前准备阶段,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庭审做准备。

开庭审理阶段是整个庭审过程的核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

宣判阶段是庭审的最后环节,法官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并宣布判决结果。

三、庭审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的庭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公开透明:庭审过程向公众公开,确保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2.辩护权保障:庭审制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确保他们在庭审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3.合议制度:通过多名法官共同审判,减少个人主观因素对审判的影响,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审判独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职权,确保司法独立,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

四、完善庭审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庭审制度,以下建议值得关注:1.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庭审过程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强化庭审记录与公开:完善庭审记录制度,确保庭审过程的完整记录,便于当事人和公众查阅。

同时,加强庭审直播和录播工作,让更多人能够实时了解庭审过程。

3.优化合议制度:在保持合议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优化合议庭组成方式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

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合议庭评议机制研究以民事审判为视角合议庭评议机制是当今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该机制作为一种主要的审判方式,可以提高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一、合议庭评议机制的概念及理论基础合议庭评议机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多名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讨论、评议和表决,最终达成裁决的决策机制。

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基于法律的程序正义和确权原则,认为法律必须在合法程序的基础上得到实现并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二、合议庭评议机制的优点和挑战合议庭评议机制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减少个人主观因素对裁判的影响,使裁判决策更具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同时,合议庭评议机制可以使裁判人员之间相互沟通交流,吸取经验及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增进团队合作精神。

然而,合议庭评议机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虽然合议庭评议机制可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但是其执行难度较大,合议庭中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观点时,如何协调决策需要一定的技巧和经验。

三、合议庭评议机制的案例实践1.案例一: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的评议在某一诉讼过程中,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成员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合议庭评议机制进行评议,并准确的达成了决策。

该评议机制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案例二: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合议庭的评议在某一商业纠纷案件中,法院与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合议庭,并按照合议庭评议机制进行评议。

在评议过程中,法院和仲裁委员会之间的沟通精神以及针对案件的各自经验和判断力受到了重视和充分体现,最终达成了准确且公正的决策。

3.案例三:多地法院合议庭的评议在某一跨地区的刑事赔偿案中,多地法院成立了合议庭,并依照合议庭评议机制进行评议。

在评议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就各自法律尺度的不同给出了不同的建议和判断,但最终通过深入的讨论和交流,提高了整个合议庭的操作水平,使决策最终达到了公平准确的结果。

合议制度规范

合议制度规范

为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提高裁判质量和效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一条合议庭应当进行合议的事项:庭审前对案由和庭审提纲的确定;审理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的采取、变更、解除;是否鉴定以及鉴定事项;审理或执行中重要的程序性事项的决定,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当事人或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对仲裁裁决是否准予执行等;当事人妨碍诉讼、抗拒执行需制裁的事项;对案件的裁判发表意见。

第二条合议庭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后五日内组织合议,对案件开庭审理情况、是否需要再次开庭、是否继续做调解(协调)工作、调解(协调)期限几日为宜、如无调解(协调)可能性如何判决等事项进行评议。

庭审前的合议应当在庭审前三日组织合议。

其他事项的合议应当在合议事由出现后三日内组织合议。

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合议庭合议时庭长应当列席。

第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的程序: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条合议庭对采取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对案件实体处理进行合议,必须要有书面记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

第六条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裁判文书原稿上签名。

合议庭评议决定做调解(协调)工作的,每一次调解(协调)均应当制作笔录。

经调解(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二日内制作出调解书或裁定书。

确实调解(协调)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在五日内再次组织评议,决定案件裁判意见,并按照前款规定制作裁判文书。

民法当庭宣判的流程

民法当庭宣判的流程

民法当庭宣判的流程一、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可是当庭宣判的大前提呢。

法官、书记员、原被告还有其他相关人员都得到庭。

法官往那审判席上一坐,可威严啦。

书记员呢,要把到庭的人员情况、庭审纪律啥的都记录得清清楚楚。

原被告双方都在自己的位置上坐好,心里可能都在盘算着自己的事儿呢。

这时候,法官就会开始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就像查户口一样,但是这可重要啦,得确定来的人就是对的人。

然后法官会宣布案由,也就是告诉大家今天为啥要开庭审理这个案子。

接下来就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

这个阶段啊,原被告双方就开始陈述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啦。

原告先讲,讲自己为啥觉得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讲得那是声泪俱下或者是义愤填膺的。

被告呢,也不甘示弱,赶紧反驳,说自己没有做那些事儿或者有其他的理由。

双方还会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话,这些证据就像是双方手里的武器,都想把自己的观点武装得更强大。

法庭调查完了,就到了法庭辩论阶段。

这就更热闹啦,就像一场激烈的辩论赛。

双方你来我往,互相攻击对方观点中的漏洞。

原告说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就说自己的行为是有合法依据的。

法官在这个时候就像一个裁判,默默地听着双方的辩论,心里也在思考着到底谁更有理呢。

二、合议庭评议。

庭审结束后,要是简单的案子,可能法官一个人就能做决定,但要是复杂点的案子,就会有合议庭。

合议庭就是几个法官或者法官加上人民陪审员一起商量。

他们会把在法庭上听到的、看到的证据、双方的陈述和辩论都拿来分析。

这个时候啊,他们会小声嘀咕,互相交流自己的看法。

可能这个法官觉得原告证据更充分,那个法官又觉得被告也有一定道理。

大家就这么讨论来讨论去,就像我们平常几个人商量事儿一样,只不过他们商量的事儿可是关系到原被告双方的权益呢。

他们会根据法律规定,去衡量双方的行为,到底谁对谁错,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都得在这个评议阶段确定下来。

三、当庭宣判。

好啦,合议庭评议完了,要是能够当庭宣判的话,法官就会再次回到法庭。

这时候大家都很紧张呢,眼睛都盯着法官。

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

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

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题要在我国合议庭评议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但是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一、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

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二、合议庭组成的人员是如何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评议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全体成员讨论和议决案件处理结果的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决定,在法庭审理进行到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然后合议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判决。

评议秘密进行。

合议庭成员不论是审判员或陪审员,在评议中均有同等权利。

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

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可在评议后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运行机制

合议庭运行机制

合议庭运行机制(最新版)目录1.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概念和价值取向2.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改革背景和目标3.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5.合议庭运行机制对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完善正文一、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概念和价值取向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其运行机制是以实现合议制度的基本功能为价值取向的运作规程。

合议庭运行机制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法院改革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

所有的改革最终都要通过合议庭或独任庭体现到案件审判当中。

二、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改革背景和目标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完善司法责任制,我国法院系统开始对合议庭运行机制进行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构建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监督有效的合议庭运行机制,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提供坚实保障。

三、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涉及多个方面,包括:1.合议庭组成机制:根据案件类型和审判需要,合理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提高审判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2.合议庭成员职责:明确合议庭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效率。

3.评议规则:完善评议规则,确保合议庭成员在评议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为裁判结果的形成提供有力支持。

4.裁判文书制作方式:改革裁判文书制作方式,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公信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合议庭权责配置,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意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近年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新情况、新要求,立足各地法院审判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了合议庭组成机制,完善了合议庭成员职责、评议规则和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并就合议庭运行与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衔接等重点问题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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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
在我国合议庭评议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时候,应当制作评议笔录,如果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但是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结束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一、在我国合议庭评议规则是什么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

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

▲二、合议庭组成的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
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
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是合议庭全体成员讨论和议决案件处理结
果的活动。

中国刑事诉讼法决定,在法庭审理进行到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然后合议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判决。

评议秘密进行。

合议庭成员不论是审判员或陪审员,在评议中均有同等权利。

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记入笔录。

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可在评议后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合议制。

在民事诉讼中,除第
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世界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合议庭制度,可见,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关于合议庭评议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大家对于合议庭评议的法律知识意识薄弱,在遇到此类之间时候,不能简单有效的解决。

但是,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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