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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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发票管理,防范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单位,分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门票等发票。

第四条常见应税项目及适用税率。

按原增值税税率(17%、11%)执行;开票方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间的业务按原增值税税率(16%、10%)执行。

第五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发票领购和保管第六条公司财务部,应设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验旧工作,各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完成以上工作。

发票领购时要核对票种、组数、号段,确保所领购实物与领购薄一致。

各开票员分发票时需进行核对,确保读入金税盘中的发票与所领取的发票一致。

第七条各开票员负责各自所领发票的开具、装订和保管工作。

发票存根联连同开票申请文件由开票员按发票号码排序,按开票日期分月装订,定期移交档案馆。

第八条各开票员领购的空白发票应妥善保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条产成品发票,记账联由财务部出纳员装订、保存、定期归档;工业性作业、半成品及其它发票,系统内部分由材料及制造费用核算会计装订、保存、定期归档,系统外部分由各记账会计装订、保存、定期归档,涉及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分别由出纳员、银行存款会计装订、保存、定期归档。

第十条公司发票自领用之日起最多连续使用三个月,请各开票员按需求量申请领购。

如果超过3个月仍未使用完,剩余组数较少可作废处理,剩余组数较多可做退回处理。

作废、退回前请与税金管理员联系,由税金管理员与主管税务局沟通,确定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在接到发票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对符合规定的发票,要及时进账。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防范发票管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以及国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继续使用的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销售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三条销售发票是指各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时,对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销售发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销售发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与销售有关的业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交易的真实性;(二)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四)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三)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销售发票领购第七条各单位应在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发票领购只向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第八条在每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制定发票领购计划。

发票领购应在发票领购计划应获得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初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申请,确认需要领购发票的种类、最高开票限额、最大领购数量和领购方式等。

发票管理制度全文

发票管理制度全文

发票管理制度全文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发票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采购、销售、审计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发票的种类1. 增值税发票2. 普通发票3. 燃料发票4. 运输发票5. 其他相关票据四、发票的开具1. 开具发票应当符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2. 发票应当填写准确无误,包括但不限于发票抬头、金额、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等;3. 发票应当由专人负责开具,并由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双重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4. 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报销和结算。

五、发票的领用和保管1. 发票领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流程,由专人负责领用;2. 发票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相关领用台账;3. 发票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等情况;4. 发票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和清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六、发票的使用和存储1. 发票使用应当符合实际交易情况,不得随意更改或伪造;2. 发票使用后应当及时存档,并建立相关归档管理制度;3. 发票存储应当进行定期备份,以防止信息丢失或损坏;4. 发票存储应当设置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或被他人非法使用。

七、发票的抵扣和报销1. 发票抵扣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存在虚假、夸大抵扣等情况;2. 发票报销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流程和管理制度;3. 发票报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延迟或擅自决定;4. 发票抵扣和报销应当建立相关台账和报表,做到清晰透明。

八、发票的销毁和处理1. 发票销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制定详细的销毁流程和管理制度;2. 发票销毁应当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做到安全、可控;3. 发票销毁应当进行审核和备案,做到可追溯、可核查;4. 发票销毁过程中,应当注意环保和信息安全,做到安全环保。

九、发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发票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检查,并进行整改落实;2. 发票管理应当建立相关监督制度和检查机制,确保发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3. 发票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发票管理意识和能力。

国税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颁布时间:2011-2-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着力从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2010年12月16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召开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

会议对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2011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了统一部署。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精神,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显薯成效。

但是,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还没有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引起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性和源头性问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提高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

对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着力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效。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

一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深化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本公司发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及用途第三条本公司对外(含对内部职工)开具的发票及收据主要有以下四种:1.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公司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业务、收到款项时开具。

2.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公司在对外销售商品房及土地转让时开具。

此凭证是买卖双方结转定金的转帐依据和购房单位办理产权过户的依据,同时也是售房单位计缴营业税和计缴土地增值税时须提供的收入依据。

3.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公司在与委托建设施工的单位结算工程款,建筑机械租赁、维修、材料调拨,建筑性能试验收取款项时开具。

4.内部收据:在内部职工归还借款或收到暂存款时开具。

第三章发票的购领第四条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交领购发票申请,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公司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条公司发票应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六条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七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经办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开具发票应当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应当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发票管理办法6doc

发票管理办法6doc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全资分、子公司,集团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发票。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须按照本办法要求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缴销、保管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增值税发票领购。

(一)每月申报纳税结束后,由办税人员持发票领购簿、金税卡到税务机关领购。

(二)领购发票过程中应现场检查、核对发票,若发现存在残缺、少份、缺号、错号、上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记等印制问题,应予以退换。

(三)办税人员应及时将领购的发票、金税卡与开票员交接,开票员检查、核对领购的发票后签字确认。

第六条发票缴销发票改版、换版时,办税人员应到税务机关办理旧版发票的缴销事宜。

第七条发票的保管主要包括发票领、开、存环节中发票的交接、传递、保管行为。

(一)发票保管人应保证空白发票、已开具发票、作废发票的安全、有序、完整,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

(二)如发现遗失发票的,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启事,声明发票作废。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让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四)发票抵扣联、相应的认证清单及封面(见附件1),应当按月或者按年顺序装订成册,并于次年1月1日将该档案移交于财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

(五)若发票保管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在交接清册上列明未用发票、金税卡、发票领购薄等相关资料,移交、接交、监交人均应在交接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第八条发票开具范围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施工合同签订发票管理

施工合同签订发票管理

施工合同签订发票管理为了加强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发票管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发票开具及时、准确,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发票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合同签订原则(1)订立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补充、修改合同的协议、传真、函件、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订立。

(3)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合同签订要求(1)合同签订要书写工整,项目名称、工程内容、施工范围、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等填写清楚,大小写齐全,开具发票税率要注明,严禁涂改。

(2)合同条款中施工方案、材料供应、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承担等要求都要规定明确。

(3)所有与施工方业务必须先签订合同后安排施工,严禁先施工后签合同。

(4)施工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施工,需要变更的内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合同。

三、发票开具与管理1. 发票开具(1)合同签订后,财务部门根据合同金额和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发票开具时,要核对合同名称、金额、税率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发票开具后,财务部门应及时将发票交付给合同签订部门。

2. 发票管理(1)合同签订部门应妥善保管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不被损坏、丢失。

(2)合同签订部门应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将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3)合同签订部门应定期对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清理、归档,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违反本规定,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施工合同签订发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严格执行本规定,才能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铁路运输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公司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公司及其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发票管理职责,规范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等环节,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税收合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发票管理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交付、保管工作;2. 负责向税务机关上报有关发票的管理报表,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各项检查工作;3. 负责公司发票的合规性审查,将其作为报销、请款的必要审核程序;4. 负责本部门费用发票的取得、审查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做好以下工作:1.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制度使用发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金额;2. 及时向财务部提供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等相关资料;3. 对发票开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告。

第三章发票领用第六条发票领用实行统一管理,由财务部负责。

第七条需要领用发票的部门,应向财务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发票领用申请表》。

第八条财务部对申请领用发票的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发票交由申请部门使用。

第九条领用发票时,应填写《发票领用登记簿》,记录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等信息。

第四章发票开具第十条发票开具应遵循以下原则:1. 发票开具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进行;2. 发票开具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3. 发票开具要求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用途或金额,应经财务部批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章发票保管第十二条发票保管实行专人负责制,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

工程施工企业发票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企业发票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企业发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企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施工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用于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第三条工程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事项。

第四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管理职责,规范发票使用行为,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章发票领购与保管第五条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购票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六条工程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保管,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发票保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确保发票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发票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发票,防止发票丢失、损毁、被盗。

发票不得随意携带外出,确需携带的,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丢失。

第八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发票进行盘点,确保发票的领购、使用、缴销等情况符合规定。

如发现发票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章发票开具与使用第九条工程施工企业开具发票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写发票内容。

发票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构、隐瞒、谎报。

第十条工程施工企业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不得使用虚假发票、废旧发票、伪造发票等非法发票。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企业不得虚开发票。

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第四章发票缴销与处理第十三条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缴销发票时,应将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等资料一并提交税务机关。

工程建设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公司票据管理制度一、发票管理1、所有发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指定财务人员负责,财务人员应分发票种类建立和建全登记簿。

2、财务人员应每月对发票进行盘点,并于每月3日前将由监盘人签字后的盘点表交公司财务。

保管的发票出现异常情况应在1小时内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指导下进行相应处理。

3、客户所有款项交付完毕后,客户本人或业务人员可至财务申请开具发票。

并在发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4、所有发票开具时明细如发票客户名称与合同中的名称不相符,必须由签订合同的客户开具相关证明委托资料,财务方可开具发票。

5、业务人员代客户领取发票时,应在办理完毕领用手续后,由财务将发票与“客户签收条”一并交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本人签字的“客户签收条”交回财务,业务人员未及时交回,财务应在期满后12小时催收,并将情况告知财务及业务主管领导6、业务人员代领发票,丢失发票一切后果由业务人员自负。

公司可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7、发票复印件盖章需由财务负责人批准,财务人员应进行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

8、开发票时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财务人员均应取得总公司公司主管财务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

9、凡将所开发票重新更改、退票(换名称或换金额),必须写明原因并经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换。

10、所有发票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有填错,应整套(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二、收据管理1、各公司收据由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统一印刷发放,各公司不得自行购买或印制收据。

2、各公司收据统一由指定财务人员开具,任何非财务人员不得领用空白收据。

3、收据视同现金管理,严禁在未收款情况对外开具收据,且收据金额必须与收款金额一致。

三、支票管理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各公司出纳负责。

2、出纳建立和健全《支票领用簿》,及时记录支票领、用、存情况。

XX建筑有限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DOC)

XX建筑有限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DOC)

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于防范偷税、漏税和专用发票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和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是地税局出售和代开的饮食服务业和其他收入发票。

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

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 1 —第二章销项发票管理第一节发票的领购、保管及使用第四条公司财务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财务部发票管理员保管。

第五条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财务部会计负责监督检查。

如发票管理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和发票领购、登记簿,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关人员进行监交,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发票填开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国网 时间: 2010-12-27 发表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有限公司专用发票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有限公司专用发票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专用发票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规范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公司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通信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本公司对外服务收取费用或出售物品开具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所属各市分公司、市分公司各相关单位。

第四条本规范对发票的类型、管理职责分工、机打发票格式及项目规范、发票的领用、使用、管理、保存、销毁和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

第二章发票的类型第五条我公司所用发票分为:机打发票、手开发票、黄页广告类发票、增值税发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定额发票。

第三章各类发票适用的业务第六条机打发票:包括由计费账务系统自动运算数据生成的发票和需在计费账务系统中手工输入金额后打印的发票。

第七条手开发票:是指非计费帐务系统自动运算产生数据生成的发票,即手工填制发票,分为通信业发票和服务业发票二种。

通信业发票是我公司售卡等开具的发票;服务业发票是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房屋租赁业务时开具的发票。

第八条黄页广告类发票:是我公司为客户发布黄页广告和提供信息服务获得广告及信息服务收入生成的发票。

第九条增值税发票:是我公司销售第三方产品所开具的发票。

第十条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我公司委托银行代收费时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08年1月1 日起启用统一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分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见附件八)和卷式发票(见附件九)两种。

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90MM ×127MM,可采用两联式或单联式。

两联式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卷式发票规格为76MM×177.8MM。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银行卡卡号、代收费单位盖章等,套印“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

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行为,规避风险,防止不当操作等违法行为,制定本《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集团公司发票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子公司。

三、发票类别1.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旅客运输服务抵扣凭证5.铁路运输服务抵扣凭证6.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使用规定1.发票开具人员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颁布的各种税法、税收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或开具相应的发票。

2.发票使用人员应当保存发票,及时核对发票,如发现发票抄袭、丢失、毁损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向税务部门报案处理。

3.发票使用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发票,并将开具的发票归档,依据公司财务政策统一管理和保存记录。

4.发票使用人员应当遵守税收政策和组织实施的各项规定,严格通关规范的发票审核过程核对、盖章、签字,确保发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各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应标明相应的收款方、收款账号等信息,并确认发票开具准确无误后及时提交总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对。

6.子公司发生非开票收入行为,应先将费用结算确认无误后,由财务部门开具相应凭证。

五、发票管理1.总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合理编制发票管理方案,并进一步规定发票的领用、申领、存放、使用等流程。

2.领取发票的人员应当仔细核对本人姓名、编号等信息,核对发票种类和数量。

3.发票使用人员应在开具发票时仔细核对被开具发票的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等信息,确保发票真实性和准确性。

4.发票使用人员也应当同时核对自己的利益情况,避免违规操作的发生。

5.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发票生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发票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发票管理方案。

6.发票管理方案的调整需经公司财务部门批准,并及时予以公告宣传。

六、违规行为处理1.发票使用人员违规操作或者通过违规行为谋取私利的,将被公司纪委、审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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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所属各单位:现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发票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防范涉税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

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等同发票管理。

(二)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对外提供的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进项侧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进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及时取得发票;(二)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三)更换不合规发票;(四)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门;(五)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六)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是进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三)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五)对合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六)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七)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八)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取得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提供商、其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条件及送达时限,确保及时取得发票。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发票,并对双方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联次、签章等要素进行审核。

第十条业务经办人员应借助税务网站等渠道对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面额500元及以上的定额发票,单张面额5000元及以上的其他发票)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并打印网上验票结果作为报账凭据。

第三节不合规发票处理第十一条不合规发票包括以下情形:(一)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二)发票打印错格压线;(三)发票折叠损坏;(四)客户名称填写有误(含未按全称填写);(五)发票内容有涂改、挖补;(六)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七)发票联未经复写;(八)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九)假发票或已换版作废的发票;(十)白条或收据(含公司内部收据);(十一)开具日期为以前年度;(十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

第十二条如果发现不合规发票,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第四节发票传递第十三条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其他发票的传递按照各单位报销制度处理。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对发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税)》(附件1)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第十六条对于超过开票日120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经所属法人单位总会计师审批以后,方可提交财务,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节发票认证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2日内进行认证。

基本流程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报账流程》(附件2)。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15日内进行稽核比对。

第十九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条件,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逾期(超过开具日期180天),应及时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相符后,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二十条如果增值税抵扣凭证超过认证期限(开具日期起180天内),不能认证抵扣的,应经所属法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以后,进项税金方可作为成本入账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第二十一条当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信息错误等无法认证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将发票退回,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沟通开票事宜。

如发票未认证的,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发票已认证的,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当其他发票出现信息错误,或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换票处理。

第六节发票丢失处理第二十四条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

(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

(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替代作为记账凭证,并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注明原件存放的档案号。

第二十五条丢失其他发票,应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经原开具发票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为原始凭证。

第七节发票保管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每月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分核算单位装订成册。

装订时,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封面》(附件3),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审核签章。

第二十七条如果取消扫描认证(采用网络认证),核算单位按月收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定期邮寄至汇总纳税单位保管。

第二十八条增值税进项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三章销项侧发票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各级主管领导是销项侧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业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的使用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交易的真实性;(二)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四)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本部门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二)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三)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发票领购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确认发票种类、发票数量和领购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各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申购数量。

第三十四条财务经办人员在购买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发票的字轨号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

第三十五条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销存情况,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节发票开具第三十六条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不得故意提前或延迟开票。

发票开具的基本流程参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流程》(附件4)。

第三十七条申请开具发票时,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附件5),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合同、结算单据、客户信息表、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明等资料提交财务部门。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一经济事项不得重复开票。

第三十九条对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业务,应按合同区分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分别填开。

第四十条发票应由专人负责开具。

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后登记发票台账,并注明结算单据编号。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虚开、乱开发票,对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并保存完整。

第四十二条发票开具必须要素完整、内容准确,以下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二)填写项目不齐全;(三)购销单位名称简写;(四)涂改发票;(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六)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七)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八)未经批准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九)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五)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第四十四条出现发票冲红字、丢失及作废的情况,应由业务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财务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总会计师审批。

发票开具员应依据审批通过的申请单开具,不得私自开具发票。

第四节发票领取第四十五条业务经办人员领取发票时,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检查无误后,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销项发票)》(附件6)上签字确认,领取相应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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