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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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04]10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国有企业破产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企业。纳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有企业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五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
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强对破产工作的领导,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和解决所属企业破产及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工作组织机构所需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七条实行企业破产审查制度。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省属企业破产由企业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门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报请省政府批准,由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由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州市及县属企业破产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指定的机构审查。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省属企业实施破产和申报国家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于每年10月份以前向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破产预案等相关材料,以作为制定下年度企业破产实施计划以及财政进行费用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破产实施工作;
(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三)按规定安置职工,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
(四)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续和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工作;
(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破产清算组(管理人),履行有关工作职责;
(六)协助做好企业破产善后工作。
第九条企业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
(三)具体组织企业破产的实施;
(四)督促企业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组织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的稳定;
(五)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破产还债程序;
(六)做好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
第十条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应做好企业破产的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人民法院指定,国资、经(贸)、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和银行监管等部门,要指派业务骨干参加破产清算组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的各项职责,落实各项政策。
第三章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二)长期亏损的,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预案可由企业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破产预案应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预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人员状况、资产状况以及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
(二)申请破产的主要原因。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
(三)实施破产工作的主要原则;
(四)破产工作预安排。包括破产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破产财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人员分流安置,破产费用测算及债务清偿顺序等;
(五)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维护稳定的主要措施;
(六)有关附件。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有关基础数据表等;
(七)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破产预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通过。企业应按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提供案件受理的各项必备材料。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破产项目责任制,明确项目责任人并由其负责做好企业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企业自愿向法院申请破产,需经其出资人或现有主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同意,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第四章企业破产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破产的相关费用主要由破产费用(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拖欠费用、社会职能移交补助费用等构成。各项费用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预决算,严格审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