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日益强化,对外直接投资在国际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竞争力的迅速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和技术优势,不仅能够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利用好全球化给我们提供的便利,还有利于开拓国外的市场,提高本国的资本收益率。
本文对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存在问题应对措施根据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遵循世界对外直接投资规律,适度发展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在“走出去”战略的推进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我国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大企业已走出国门。
这些企业利用国际资源、资本、技术等有利条件,在开拓国外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学习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跨国经营人才、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着很多差距。
一、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外直接投资总体规模不大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吸收外资的规模以及与发达国际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
截至2005年底,美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0182亿美元,是我国的35.3倍;英国为13781亿美元,是我国的24.1倍;日本为3705亿美元,是我国的6.5倍。
在发展中国家中,2005年末新加坡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1009亿美元,是我国的1.8倍。
(数据来派,商务部统计发布)国际经验表明:一个成熟的经济体,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其对外投资额与吸收外资额的规模一般应保持在1∶1.1左右的水平。
这样有利于国际资本的双向流动,有利于形成资本流入与流出的动态平衡,有利于经济体纳入资本全球化的潮流。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周艺妍【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从增加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把闲置的资金或资产对外投资,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些单位由于受近年来投资热的影响盲目投资,造成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盲目投资的结果是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本文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予以归纳和揭示,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投资风险;风险管理【作者单位】周艺妍,河北大学一、一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进行项目论证,存在投资风险。
企业对外投资少则数十万,多则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这样巨大的资金量对一个企业来说,产生的影响将是全局性的。
好的项目投资,不仅给企业的当前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而且对企业的发展壮大具有促进作用。
但现实情况是:不乏对投资项目不论证、不研究,只追求投资数量而忽视投资质量,进而影响到企业经济状况的盲目投资的范例;甚至出现个别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不少,而投资收益好的项目却不多的反常现象。
这种只见投资不见效益的现象,其实质是投出的巨额资金形成了不良资产。
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原因之一是投资单位事前没有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认真的考察论证,没有对投资项目的市场状况和发展前景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预测,造成了企业投资之时亦即形成不良资产之开始的尴尬局面。
企业由于大量资金的投出造成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久而久之,企业被拖跨就在所难免了。
在对某企业审计时,发现该企业数年以前的投资项目有4个,共计投资1300万元,上述对外投资项目该企业均未对其经营前景做认真的分析论证,也没有任何项目分配过投资收益,均为不良资产。
由于资金大量地被投资项目所占用,流动资金短缺,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到了举步维艰的地步,企业经营困难,直接影响到了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对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二)用主要生产设备对外投资,严重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个别企业对外投资,不是用闲置未用或次要的资产,而是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投资,严重削弱了主业的生产能力,降低了主业创收增利水平,影响了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框架下,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一般规定。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是指国家对各行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政策目标的规定,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选择和决策。
同时,对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和项目,国有企业不能进行投资。
其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对外投资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投资行为。
例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要经过审批和备案程序,必须履行资金、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规定。
再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投资回报、风险评估等因素,进行投资决策。
国有企业不能盲目进行投资,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主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市场规则。
国有企业在境外进行投资时,必须遵守目的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循国际商业道德和规范,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最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按照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同时,国有企业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总之,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着重强调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法律法规的遵循和约束、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考虑、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履行等方面的要求,是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旨在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精华)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时间: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6)第三章投资计划制定 (7)第四章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10)第五章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全过程管理 (18)第六章投资收回与处置 (23)第七章投资风险控制 (24)第八章责任追究 (26)第九章附则 (29)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管理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以下约定:市国资委:特指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不带任何前缀的“公司”,均特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也可简称国投公司)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国投公司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对外投资、投资行为:均特指以下第三条的内容。
投资单位: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审议、审定、审核:特指国投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的讨论结果专业机构、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原则上均指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平谷、拍卖工作选聘中介机构暂行办法》中涉及的第三方机构;在该办法中未涵盖到的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选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公司本部及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行为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
如:(一)产权投资。
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权益性投资,以及国有股持股比例变动,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合作纳入产权投资管理范围;(二)固定资产投资。
对外投资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寻求海外投资,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多元化发展。
然而,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中国企业往往面临着复杂的法律环境和文化差异,这可能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本文将以某中资企业在海外并购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案例概述某中资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企业”)是一家具有多年行业经验的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为拓展国际市场,中方企业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欧洲的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
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双方于2018年达成收购协议,中方企业以1.5亿欧元的价格收购了目标企业的全部股权。
然而,在收购完成后,中方企业很快发现目标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与之前的评估存在较大差距。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状况恶化:目标企业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导致中方企业实际投入的资金远超预期。
2. 法律纠纷:目标企业涉及多起法律诉讼,其中包括与供应商、员工的劳动纠纷,以及与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纠纷。
3. 文化冲突:中方企业在管理理念、决策方式等方面与目标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内部管理混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尽职调查不充分:中方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未能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导致对目标企业的真实状况了解不足。
2. 合同条款不完善:收购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不明确,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3. 法律法规不熟悉:中方企业在收购过程中,对目标国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运营过程中触犯法律。
4. 文化差异:中方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文化差异,导致管理困难。
四、解决方案1. 加强尽职调查:在收购过程中,应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审计、法律审查、市场调研等,以确保对目标企业的真实状况有充分了解。
2.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收购合同时,应注重合同条款的完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
3. 聘请专业律师:在收购过程中,应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对目标国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确保收购行为合法合规。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公司的现象逐渐增加,这其中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和规范。
本文将重点研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经营和解散等基本事项,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投资设立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则为设立公司提供了具体的登记程序和办理要求。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1. 投资决策合规性问题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合规性。
否则,一旦出现违规操作或未经授权的投资行为,将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2.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问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投资设立公司时,需要合法合规地选用资金来源,并明确注明投资资金的性质,如股金、资本金等。
否则,可能面临违规资金运作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3. 公司设立手续办理问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设立公司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如商事登记、税务登记等。
如果手续不完善或不规范,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进而影响后续经营活动。
4.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后,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权结构、董事会组织和决策程序等。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或不规范,可能导致决策混乱、利益冲突等问题,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解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建议1. 加强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建设为了保证投资决策的合规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建设。
明确投资项目的审核流程和审批权限,确保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开放性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本文简要概述了我国国有企业投资概念及发展历程、状况,从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两个方面探讨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一些对外投资的失败经典案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中的问题,最后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视角,有针对性地对如何提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水平提出了一些措施建议,为对外开放新形势下促进我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实现参考和理论借鉴。
【关键词】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对策一、概述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国有企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能力不断增强,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结构日益高端化。
就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末我国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已经高达1180亿美元,同比增长14.7%,不但再创历史新高,而且实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连续13年增长,且年均增幅高达33.6%。
与“十一五”相比较,我国“十二五”期间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增加了1.3倍。
同时,国有企业对国(境)内的子公司及其项目的投资也不断增多,促进了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力通讯等行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和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积累了较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经验的基础上,也经历了不少令人痛惜和警醒教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国资委等已经对涉案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中暴露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问题值得人们深刻反思和积极警醒,并要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还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和挑战。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1.政府监管(1)政府监管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对外投资意识不断增强,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对国际国内社会的贡献率不断增大。
2024年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2024年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OFDI)的规模不断扩大,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国际化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OFDI的过程中,我国企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投资定位不明确目前,我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存在着投资定位不明确的问题。
一些企业在投资时缺乏长远规划和战略目标,导致投资盲目性和随机性较大。
这不仅增加了投资风险,还可能导致投资效果不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明确自身的投资定位和战略目标。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引导和监管,推动企业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在对外直接投资中,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投资成败。
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不足,如风险评估不全面、风险监控不到位等。
为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应对等方面。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与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三、国际竞争力不足与国际先进企业相比,我国企业在品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国际竞争力还有待提升。
这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不明显,难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为了提升国际竞争力,企业应加强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企业还应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政府也应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和引导,推动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不足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是企业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在对外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还存在一些不足,如政策不够明确、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加强对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的完善,为企业提供更加明确和稳定的政策环境。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郑绍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除搞好自身经营外,通过对外投资参与直至控制其它企业经营,以实现配合本企业经营和获取投资收益的目标,是一种必要而普遍的选择,国有企业也是如此。
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严重影响投资的质量和效果,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笔者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国有企业监督的工作者,以工作实践中发现和了解的情况为依据,试就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并提出改进建议,期望得到大家的认同。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投资方向不合理。
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是实现企业投资目的的重要前提。
投资方向的不合理甚至不明确,是企业对外投资中普遍的问题。
许多企业没有制定完善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管理制度,也没有切合实际的中长期和短期投资计划,投资活动随意化,往往因为追求一时的小利而轻率地进行出资。
多数企业对外投资不与自身的主导业务相配合,轻易地向与本企业业务不相关、企业自身人员不熟悉和难于进行运作的领域出资,违背投资管理的原则。
比如,近几年煤炭、钢铁等行业形势较好,一些企业就不顾自身条件设法向这些行业渗透,这些行业的企业也违背行业分工的科学原理,向其它领域扩张,形成新形势下的“大而全、小而全”,造成投资管理的难度加大和效果不好。
一些企业没有慎重的投资规划,喜欢向热门投资领域和地区出资,结果形成重大投资损失和风险。
比如,前些年一些企业向沿海城市进行的房地产投资,很多形成损失;一些大企业向南方地区投资的销售窗口企业,很多效益不好;国有企业投资的酒店、宾馆、服务等企业,由于其竞争性极强,也没有取得较好的效果。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一些企业向期货、股票、金融等风险极高的领域投资,形成很大的损失隐患。
二、调查研究不充分。
客观、充分的调查研究,包括对政策支持性、技术可行性、效益可靠性以及市场环境和自身能力等的认真调研,是保证投资成功的重要环节。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郑绍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除搞好自身经营外,通过对外投资参与直至控制其它企业经营,以实现配合本企业经营和获取投资收益的目标,是一种必要而普遍的选择,国有企业也是如此。
但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诸多不可回避的问题,严重影响投资的质量和效果,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笔者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国有企业监督的工作者,以工作实践中发现和了解的情况为依据,试就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并提出改进建议,期望得到大家的认同。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投资方向不合理。
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向,是实现企业投资目的的重要前提。
投资方向的不合理甚至不明确,是企业对外投资中普遍的问题。
许多企业没有制定完善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管理制度,也没有切合实际的中长期和短期投资计划,投资活动随意化,往往因为追求一时的小利而轻率地进行出资。
多数企业对外投资不与自身的主导业务相配合,轻易地向与本企业业务不相关、企业自身人员不熟悉和难于进行运作的领域出资,违背投资管理的原则。
比如,近几年煤炭、钢铁等行业形势较好,一些企业就不顾自身条件设法向这些行业渗透,这些行业的企业也违背行业分工的科学原理,向其它领域扩张,形成新形势下的“大而全、小而全”,造成投资管理的难度加大和效果不好。
一些企业没有慎重的投资规划,喜欢向热门投资领域和地区出资,结果形成重大投资损失和风险。
比如,前些年一些企业向沿海城市进行的房地产投资,很多形成损失;一些大企业向南方地区投资的销售窗口企业,很多效益不好;国有企业投资的酒店、宾馆、服务等企业,由于其竞争性极强,也没有取得较好的效果。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一些企业向期货、股票、金融等风险极高的领域投资,形成很大的损失隐患。
二、调查研究不充分。
客观、充分的调查研究,包括对政策支持性、技术可行性、效益可靠性以及市场环境和自身能力等的认真调研,是保证投资成功的重要环节。
对外投资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外投资已成为企业扩张和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案例以某国有企业为例,分析其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为拓展海外市场,计划在非洲某国投资建设一座工业园区。
该企业通过前期调研,认为该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企业遭遇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三、案例分析1. 合同风险(1)合同签订不规范在项目谈判过程中,该企业未能充分了解非洲某国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条款存在诸多漏洞。
例如,合同中关于项目进度、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不明确,给项目实施带来隐患。
(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
例如,当地合作伙伴认为项目进度滞后,要求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加强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当地法律法规;- 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进度、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降低争议风险;- 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2. 税务风险(1)税法差异非洲某国的税法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该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当地税法,导致税务风险。
(2)税务争议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该企业与当地税务部门因税法适用问题产生争议,影响项目正常运营。
应对措施:- 充分了解当地税法,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建立税务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 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解决税务争议。
3. 融资风险(1)融资渠道单一该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主要依赖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单一,风险较大。
(2)汇率风险项目投资过程中,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影响项目盈利。
应对措施:- 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风险;- 建立汇率风险预警机制,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优化融资结构。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本文针对我国近两年对外投资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归纳出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提出解决对策,并拟定发展思路。
关键词: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问题对策引言从我国近两年对外直接投资的状况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应处在较高的水平上。
但实际上,我国与部分发达国家在总体规模上还存在一定差距。
1、宏观层析的障碍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境外投资政策与管理体制都还来不及做出充分的相应调整,不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
1.1立法严重滞后,管理体制亟须完善尽管中国自对外开放以来,经济腾飞,海外直接投资也有大幅增长,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海外投资的法律。
加入世贸后,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这一问题显得尤其突出。
尽管商务部商务部日前出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企业海外投资审批核准权利下放到地方。
但是当前最主要的是国家应出台一部促进“走出去”的国家性法律,将促进境外投资提高到立法高度。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立法严重滞后于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在国内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使我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企业海外投资合法利益的保障不够。
管理体制方面,由于无法可依,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涉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资委等众多部门,由此造成行政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周期长问题,降低了企业投资效率。
而且,多头管理容易造成管理和监管缺失。
1.2尚未建立对外投资的配套机制目前,我们国家本土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准远未达到提供我国对外投资服务的要求:不仅数量少,业务范围有限,而且在运营模式、业务规范、诚信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与此同时,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仅缺乏科学管理手段,相关优惠政策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引用,特别是在境外加工贸易的信贷资金和金融保障支持方面,申办难度相较大,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可以享受的商业银行信贷和扶持贴息政策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的独资、控股子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国有控股公司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
我国企业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受阻及失败的原因和对策
我国企业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受阻及失败的原因和对策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境,投资的链路并不顺畅,投资项目的成功率也相对较低。
本文将分析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受阻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原因分析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受阻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定,存在着政治动荡、战争等风险,这给企业的跨境投资带来了巨大不确定性。
2.法律障碍一些目标国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外来企业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合同执行能力较弱。
部分国家还存在着对外企业实施不公平待遇、歧视性政策等问题,使得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遇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3.经济困境目标国的经济环境也是影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基础薄弱,市场规模小,消费能力低下,这使得对外投资的收益不容乐观。
4.文化差异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文化差异,这给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文化的差异可能导致企业在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从而影响到投资的顺利进行。
5.战略错误一些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时没有做好充分的预研和可行性研究,导致战略错误。
企业在目标国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竞争格局等方面未能准确把握,进而造成投资项目的失败。
二、对策建议1.加强政府外交支持政府在对外投资方面应积极提供支持,增加外交资源投入,督促目标国政府改善投资环境,为我国企业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2.优化法律环境我国企业应加强与目标国的法律合规性,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争取并扩大自身在国际投资领域的话语权,推动目标国加强法律保护和改革。
3.多元化投资布局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注重多元化布局,降低风险集中度。
在挑选投资项目时,要综合考虑目标国的经济环境、政治风险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避免集中投资于风险较高的区域或行业。
4.加强文化适应能力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要加强本土化管理,增加本土人员的雇佣,并通过文化培训等方式增强员工的跨文化沟通与适应能力,以提高跨国经营的成功率。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的问题分析隨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逐渐增多,对外投资已经成为企业取得收益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是就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情况来看,虽然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有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企业在投资之前缺乏严格规范的论证和调研,导致投资管理工作不到位;投资效益到不到预期效果等等。
本文主要分析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
标签: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解决对策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的问题分析国有企业实施对外投资有助于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收益增加。
但是,据有关研究可知,很多企业在对外投资之前没有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导致投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难题,不利于企业发展,具体来说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中有如下几个问题:1.在投资之前没有做好投资规划,对投资项目分析力度不够。
由于投资之前企业对投资项目缺乏一定的了解,没有规范的论证程序,就导致投资没有严谨性。
例如:对项目的盈利能力、原材料来源、本省市场状况、潜在的风险等了解不细致,同时对合作方的能力、信誉、实力等缺乏一定的了解,就导致编制的方案不合理,可行性差,投资决策不完善等。
另外,在投资热潮的影响下,很多企业只是急于扩张,没有正确的投资目的,例如,一些企业只是为了在某一个地区开设“窗口”,还有一些企业实行对外投资的基本动机是扭曲的,这些状况的存在都不利于对外投资管理,不利于企业发展。
2.财务管理不规范,投资缺乏一定的手段和机制。
有些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是在市场红火、经济较热的状况下建立的,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形势逐渐变化,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促使产品销售不力,这就导致企业投资亏损,不利于财务管理和企业的发展。
另外,很多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缺少一定的监管制度和科学的风险控制程序,这就使得投资管理不科学。
一些程序实施不规范,再加上监管不到位,财务分析不科学,就导致企业有关人员不容易掌握对外投资状况,不利于投资管理。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若干问题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若干问题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若干问题本文希望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律师实务,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投资架构、交易流程和中国境内审批程序进行介绍,供有意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参考。
一、境外投资架构(一)直接和间接投资架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架构主要有以下两种:1.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1)。
2.间接投资架构:即境内国有企业通过其控制的离岸公司(可以设多层离岸公司)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间接持有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权益(见图2)。
(二)两种架构的利弊相比于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投资架构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优势:1.境外企业/项目变更时的境内审批程序较为简单在直接投资架构下,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总投资金额、股权/权益结构等发生变更),境内国有企业通常须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办理一系列的境内审批程序。
在间接投资架构下,由于境内国有企业并不直接持有境外企业/项目,境外企业/项目发生变更时,境内国有企业通常仅需就重大事项向国资委或其委托监管单位办理事后备案,涉及的境内程序比较简单。
2.离岸公司可以作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在间接投资架构下,境内国有企业可以将离岸公司打造为境外投融资运作和资金调配平台,由其作为融资主体在境外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并可以将境外投资所得留存于离岸公司,这样,当出现境外投资机会或相关境外企业/项目存在资金需求时,离岸公司可以融资所得或境外投资所得资金迅速进行投资或调拨资金,避免了境内繁琐的审批程序及外汇管理政策限制,并节约时间和费用。
3.合理避税并隔离境外投资风险离岸公司通常设立于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该等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港一般具有运营环境良好、税率低、保密性高等优点,境内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离岸公司更充分地利用各国税法制度及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同时,对于一些可能导致投资者承担股东或无限责任的境外企业/项目,离岸公司也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防火墙作用。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当遵守境内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并符合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第六条国有企业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决策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对本企业境外投资企业(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内部决策机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财务问题:境外投资计划的财务可行性;增加、减少、清算境外投资等重大方案涉及的财务收益和风险等问题;境外投资企业(项目)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监(以下统称财务负责人)人选的胜任能力、职业操守和任职时间;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绩效;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税务合规及税收风险管理;其他重大财务问题。
中国国际投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中国国际投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不断扩大,国际投资法律问题也日益成为中国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在海外投资和合作中,中国企业需要深入了解和遵守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
本文将深入探讨在中国国际投资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国际投资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法律问题。
对于许多中国企业来说,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国内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往往会出现法律纠纷。
为了避免出现潜在的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在涉足国际投资之前必须了解目标市场的法律情况,对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注册,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等措施。
同时,企业在涉足国际投资时,也需要考虑与当地企业或更广泛的市场竞争情况。
若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已出现侵权问题,申请方将可能被拒绝或受到制裁。
因此,企业应支持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相关合同的编制、协商和管理,避免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
二、合规问题合规是企业参与国际投资所必需关注的一项法律问题。
合规不仅涵盖了合法性、可靠性、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还包括了遵循道德、社会和商业纪律方面的问题。
在国际投资中,合规问题涉及到了监管、稽查、信誉、社会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合规要求企业妥善处理与当地政府、当地商业伙伴、竞争对手、员工以及消费者等各方合作关系,在遇到困难时,需要积极沟通、寻求帮助,避免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和商业诉讼。
为了满足当地国际贸易要求和法律监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国际投资相关规定,并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降低合规风险。
三、税务问题税务问题是企业在国际投资中难以回避的法律问题。
税收法规因国家而异,对于企业而言,了解推动外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的相关税率和减免政策、了解国家或地区的纳税制度以及正确缴纳税款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避免涉税纠纷,企业需要建立包括合理成本、资金转移、关联交易等核心管理制度,同时应注重税收政策的实施,避免由于违反税收政策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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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一、国有企业的范围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
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
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1、股权投资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
【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
债权债务的屏蔽。
【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股权出资的价值: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1、内部程序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
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
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3、准外部程序集团管控程序。
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
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
【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2015年3月5日,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2015年3月10日,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投资原则严格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报国资委备案);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得进行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确需投资的须报省国资委同意。
禁止投资范围: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向产权不清、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向本企业及子企业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合资,向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子企业增资或注资、注股(经国资委批准除外)。
限制或控制投资范围:非金融类企业审慎对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产品及衍生品;控制非主业、非生产经营性和计划外投资。
(二)立项1、可研: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项目,委托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重大和境外项目应招标选定可研编制单位。
2、投资分析: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分析报告,产权收购还应有尽职调查报告(内外均可)。
2、论证:3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进行专家论证。
3、法律意见书:产权收购、合资合作、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有法律意见书(内外均可)。
4、决策: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列席。
(三重一大)(三)评估:范围:涉及企业产权变动,涉及非国有的交易,涉及非货币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评估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12号令: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评估的核准和备案1、政府批的是核准,其他属于备案。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2、核准两环节:评估前报告,评估后核准。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3、备案只是事后: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河南的规定(2015-19号文):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国资委备案;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批准的事项,由一级企业备案。
4、核准和备案的效力: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交易环节设计和期限的把握】。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立法本意的交易公允,作为相对方时超出评估结果时也应当经过批准】5、河南省的公示要求《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将评估结果主要内容包括评估前后的资产、负债、净资产价值等公示不少于10天。
6、特殊估价方法的操作障碍:PE法,流量法等。
(五)项目的备案范围(2015-21号文):对外产权收购,参与其他企业的增资扩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
一次备案改为两次备案:资产评估备案和项目备案。
流程:1、投资项目请示;2、批准后出具启动前期工作的意见;3、前期工作:投资分析报告,尽职调查及报告;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拟订协议文本草案;拟定交易价格;法律意见(内部法务外部律所均可);专家论证意见(外部专家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关联方);董事会决策(重大项目不得传签代替现场董事会,否则应决议中说明理由);4、项目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后方可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署有约束力文件。
备案除外:省管企业为优化资源配置进行的内部收购,决策后实施。
事前备案:不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省管企业1亿元以上或超过上年净资产10%以上的固定资产类投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