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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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 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
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
( 2 )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3 )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
( 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8 )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使用;
(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专用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
( 2 )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
(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 5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所有业主应当组成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所有人在财产管理区域内的财产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财产管理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的划分应考虑公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内的业主,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 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所在的城镇。但是,如果只有一个所有者, 或者所有者人数很少,并且所有者决定不以协商一致方式召开所有者会议,则所有者应共同履行所有者会议和所有者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下列事项,由所有人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订管理规定;
( 3 )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拔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6 )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的改建辅助设施;
(七)其他与共同所有权,共同管理权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会议可以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举行;但是,其所有权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以上,物业管理区所
有者总人数一半以上的所有者应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业主会议应征得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总数
2/3以上的业主的同意,以决定第11条中规定的事项规例;业主会: 议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 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占业主总数的一半以上。
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被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