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doc

自治区林业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厅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林业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指对本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财务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厅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站〕”)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处室(站)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处室(站)所有经济活动必须纳入法定账册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
第六条各处室(站)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各处室(站)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在林业厅发展计划和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资处”)备案。
第七条各处室(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支出范围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林业厅批复的年度预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各处室(站)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各处室(站)应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支出需求,以收定支,编制年度预算。
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及结转、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根据各处室(站)工作发展需要与收入情况,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条各处室(站)收支应当执行年度批复预算,当年未列入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预算资金的申请、分配及审核程序按照《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2•【文号】林规发[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林规发[2011]154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 370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预算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优化结构,推进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中央本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坚持民生优先,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
坚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坚持改革创新,健全预算决策机制,推进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改革,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改革。
坚持科学管理,推进综合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012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是:(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工作的长效机制。
充分认识开展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等文件及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长效机制。
经费支出自查报告

6、学校公用经费无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偿还债务。
7、我校在使用公用经费时,严格按上级的要求认真对待每一项支出,切实做好年初经费预算,并严格按预算进 行开支。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进行调整的,均按相关要求先拟写经费使用调整报告,经上级批准后才调整使用。
为保证我校财务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购买物品的发票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校长签字方可有效,确保了我校 财务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2、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的购进、管理制度。对于学校固定资产的购买,都先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后才 进行购买。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求做好维护、维修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3、学校在每学期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作为校务公开、
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校内按月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
4、学校收费行为合法合理,有据可查,无违反国家规
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存在的问题
通过开展本次公用经费自纠自查,在顺利完成工作进行合理使用,但由于财务人员对业务不熟悉以及对公用经费管理制度理解 不透彻,在经费使用中仍存在不足之处。另外,学校领导没有进行业务指导。
4、学校固定资产无专人管理,购买的大宗产品造册入表不及时。
六、今后的打算
为使经费的使用能更好地服务于教育事业,能按计划进
行使用,我校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做好以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校务公开,自觉接 受全体教师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大宗购物必须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由二人以上进行采购。所采购物品必须索取相关 票据,经严格审查签字后交付财物保管人员登记,再持票据到财务人员处报账。经费的使用要合理,坚决杜绝不合 理的开支。切实做好年初预算,确保经费能按计划使用。
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实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实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4.17•【文号】林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实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林发〔2019〕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推动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向激励高端创新人才(一)统筹增量向创新效能高的单位倾斜。
积极争取部门绩效工资总额增量,向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国家级平台,以及承担创建国家级平台任务和应用重大技术相关的单位(创新团队)倾斜,优先用于首席专家聘任、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等。
局林科院、竹藤中心等科研单位以及规划院、林草防治总站、大熊猫中心等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研发单位”)要根据承担重大创新任务实际情况,明确高端科技人才激励范畴及绩效考核标准,制定有关内控制度办法。
(二)强化高层次创新人才梯队的绩效激励和技术岗位聘任。
局统筹调控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绩效激励力度。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每年给予创新津贴20万元;“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获得者等国家级杰出科技人才,每年给予创新津贴10万元;“千人计划”青年人才、“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及“百千万人才省部级人选”等优秀科技人才,每年给予创新津贴5万元。
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出境管理(中办发[1999]23号
![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出境管理(中办发[1999]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8af104e87101f69e3195d7.png)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对于保证对外交往的正常开展,维护国家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力度,现就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县(处)级领导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委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授权的部门,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地(厅、司、局)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审批。
中央管理的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报中央审批。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派驻国外使馆、领馆、联合国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其出国(境)审批手续随任职手续一并办理。
派出担任中央管理职务的,凭中央的任职通知办理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因特殊情况,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事先要征得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委党组(党委)报中央审批,凭中央的批件办理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
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及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一)计划报批。
由公司组织部门每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制定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经公司研究审核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备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批数和人员数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
需要公司组团出访的,按照省、市外事部门要求报送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
(二)计划执行。
计划内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后,先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报请省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
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公司研究,可在年初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一)实行统一审批。
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团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参加外部出国(境)团组,不得私自通过外部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控制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信党〔201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信党〔2014〕5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国家信访局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问题,先后出台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强调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因人找事,对一般性、照顾性和考察性出访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外事工作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交流,同时严格贯彻中央有关要求,在因公出国(境)经费、组团数和人数安排等方面,没有发生违反中央规定的问题,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各司室要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的高度,抓细抓实抓出成效;要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是我局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确保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圆满完成,不断提高我局外事工作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二、明确选派原则、审批程序和权限我局出国(境)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外事工作年度计划每年初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省部级人员出访计划报外交部、中央外办审批,并抄送中央组织部备案。
司局级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和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外交部审核。
2022年三亚市林业局部门预算

2022年三亚市林业局部门预算目录第一部分三亚市林业局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三亚市林业局2022年部门预算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六、政府性基金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七、部门收支总表八、部门收入总表九、部门支出总表十、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第三部分三亚市林业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三亚市林业局概况一、主要职能(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组织和指导全市国营、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护林工作和林木种苗的经营管理。
指导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护作。
承办市造林绿化的有关工作。
3.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花卉工作,培育花卉技术人才,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花卉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4.调查和管理全市森林资源,组织和指导编制林业区划、造林规划设计和森林经营开花方案,监督森林资源消耗,监测森林环境效益。
5.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加强野生动植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恢复和发展珍稀野生动植物。
6.负责林业科学研究、林木推广、科技交流和林业的宣传、信息传递工作;组织林业干部的培训、职工教育工作。
(二)各内设机构及相应职责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纪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起草审核工作;负责统计信息、局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及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2.生态保护修复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退耕(果、塘)还林还湿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及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公益林的培育管理和开展林业碳汇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森林城市、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承办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1.30•【文号】财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三公经费支出比例

三公经费支出比例篇一:三公经费工作规范“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规范为大力压缩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简称“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根据《预算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三公”经费预算单列,推进“三公”支出公开1、“三公”经费预算单列。
“三公”经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确定的定额标准和限额内,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统一编入部门支出预算,并按照统一预算编制表式的要求单独分项列示,能明细到具体项目用途和承担部门的必须按实编制。
不得在预算之外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摊派、转嫁相关费用。
2、“三公”经费总额控制。
“三公”经费全年支出总额严格控制其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并根据上级要求压缩10%-30%,同时,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分别确定控制总额,人均“三公”经费逐步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相应编制明细支出计划,建立台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
超过总额的单位财会部门不予报支,县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部门决算不予列报。
3、“三公”经费支出公开。
在部门预算和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实施“三公”经费支出,支出应控制在序时进度之内,支出内容必须合法,审批程序必须规范,支付方式必须合规。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和决算结合部门预、决算同时公开,并附有详细说明,今年根据省市要求,所有乡镇和县直单位要全部开展“三公”支出公开。
平时“三公”经费支出按月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单位公开栏内公开,并将公开内容一式两份,报县公开办一份,留存一份)。
公开明细到具体项目、部门、车辆和个人,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的单独公开。
二、落实“三公”经费节约措施,规范“三公”支出行为1、公务用车按照编制购置。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5•【文号】计预便函[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下达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和编制上报“二上”部门预算的通知(计预便函[2012]14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局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单位部门预算“一上”申请情况,现下达你单位2013年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见附件1,通过部门预算信息系统查询)。
请据此编制上报2013年部门预算“二上”。
有关情况及要求说明如下:一、预算审核的总体原则(一)2013年部门预算核定原则:一是重点保障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需求;二是受全国财政收入增长趋势放缓影响,项目支出基本零增长;三是预算安排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相结合;四是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净结余。
(二)基本支出的核定。
一是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试点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试点事业单位,按照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测算。
规范津贴补贴预算按照发放标准测算后,相应增加津贴补贴预算;二是对其他未实行定员定额管理的单位,基本支出在2012年预算水平基础上予以适当提高;三是统筹解决边远地区津贴、医疗经费挂账、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支出预算。
(三)项目支出的核定。
2013年除适当考虑部门本级履行职能需要的支出外,其他试点、补助等安排地方部门、其他单位的项目一律零增长,切实保障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履行职能支出需求。
同时,重点结合各单位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偏慢的单位和项目按规定相应核减下年预算。
二、部门预算“二上”编制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部门预算“二上”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8.01•【文号】银发[2008]220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年8月1日银发[2008]220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印发)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银发[2000]258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文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公前往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工作访问、出席会议、公务考察、参加培训、工作实习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归口管理、分级审批;(二)严格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履行报批手续;(三)个案报批与计划管理相结合,以个案报批为主,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四)制订年度出访计划,实行量化管理,进行年度出访总量控制;(五)出访具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符合业务需要,围绕工作重点;(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七)勤俭办外事,节约经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

三公经费自查报告三公经费自查报告1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三公”经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xx年至20xx年2季度公务接待费、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费用、公车购置及运行费进行了自查。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搞好“三公”工作,我局成立了以书记、局长李立安为组长、副局长彭胜辉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三公”经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今年年初重新下发了《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会审联签制度,从制度对全局支持进行规范,确保“三公”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落实,严控“三公”经费1、会议及公务接待费用我局20xx年会议及接待费用预算为7.2万元,20xx年会议及接待费用预算为6.24万元。
我局20xx年会议及接待费用为40.5万元,20xx年会议及接待费用为53.5万元,20xx年1-6月会议及接待费用支出14.3万元。
我局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会审联签制度。
接待安排先由需接待部门的经办人员向领导请示,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报销时必须由经办人员、会审联签小组会签,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股核报。
经调查,我局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情况,支出偏高的原因:按上级要求,我局开展了多次公路专项整治行动,上级检查多,部门联系公务接待较多;路政巡查加班餐费等共同导致。
2、外出学习培训参观考察情况3、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我局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实行单列记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更新制度。
经查,我局在自查自纠阶段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封存备案制度;不存在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行为;不存在公车入私户行为。
三、积极完善监管,共建长效机制根据自查结果,我局对严格“三公”支出管理,提出了八项强化措施。
一是提高工作效能。
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努力提高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更好地为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外事工作小组为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适用以下范围:(一)教职工持因公护照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合作、讲学及参加(指导)竞赛等。
(二)教职工持因公护照随学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代表团赴国(境)外培训学习等。
(三)由国家或学院派出的教职工持因私证照出国(境)进行1个月及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等。
(四)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由学院派出的学术会议、院际交流、海外实习、竞赛等。
(五)我院人员随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团组因公出访。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一)涉及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受党政纪处分影响期满的,要慎重研究并说明同意出国(境)理由)。
(三)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不满一年的。
(五)其它原因认定不宜出国(境)的。
第二章任务申报第五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各部门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
出访部门、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出访部门须于出访前拟定出访任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出访任务目的及必要性、出访任务内容及行程安排、拟出访人员、拟出访时间、经费预算、预期取得的成果等。
第七条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部门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人外[19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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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2.06施行日期1991.02.06文号银人外[1991]1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做好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人外[1991]1号1991年2月6日)为保证我行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审查和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出国(境)人员的条件(一)政治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思想健康,品德优良,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业务条件:1、出国(境)人员必须胜任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派出工作、培训、进修、访问学者、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人员,应具有适应其需要的外语水平。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应是工作中的业务骨干。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要有五年以上服务年限(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适当缩短)。
在服务期内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行龄(获博士学位的,从事银行工作一年以上)。
3、凡即将脱离现职的人员,除因特殊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安排出国(境)任务;凡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
(三)身体条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得安排出国(境)。
国家林业局差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林业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及业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差旅费标准。
特殊情况下,京外单位可参照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因特殊业务需要自备交通工具出差的,相关的租赁费用、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等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标准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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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补充规定
(一)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前提 纳入部门预算的所有单位 出国(境)团组已列入当年出访计划 纳入部门预算的出国(境)经费 :外事 出国专项经费和预算单位横向临时承担 项目除外 经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审核批准的出国 (境)经费
七、补充规定
(二)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程序 审核规定:对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实 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审批部门和 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随出国任务审批件上报出国(境)经费 预算承诺函 ,填制报送“国家林业局因 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明细表” 审核出国(境)经费预算 外事审批
谢
谢!
七、补充规定
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 预算承诺函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
兹证明,我单位 等 名人员的相关出国费用从列入我单位 年部门预算的 中安排支出。 特此致函,请予以审核。 附表: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明细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八、2009年出国(境)经费预算 审核主要存在的问题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申请
(三)预算申请要求 对出国(境)任务不明确、日程不详细、 内容不清楚、预算不精细的,一律不得 申报预算。
五、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审核
(一)审核内容:出国(境)目的、任务,出国 (境)人数、天数、路线等详细计划;出国 (境)详细预算及资金来源,包括出国(境) 各项预算标准、依据及测算过程等。 (二)预算外资金或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原则 上不能安排用于因公出国(境)任务 。 (三)财政拨款项目除出国费、履行国际公约与 国际合作配套及国际先进林业科学技术引进等 项目内容涉及国外的项目外,一般不予安排因 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
六、因公出国(境)预算批复 与执行
不得在没有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容的基本支
出、项目支出预算中安排出国(境)支出 坚持先落实出国(境)经费,再安排出国(境) 任务的原则 :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 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主要领 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局机关本级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 汇额度双控制
正常出国(境)任务未纳入预算:结余项目、
横向课题项目 出国(境)预算不符合审批要求:不含出国预 算的项目安排出国、人员不属于项目课题组成 员、出国人员与项目无关 出国(境)预算纳入预算渠道不正确:基本支 出未列入“出国费” 出国属一般性考察 主管部门当年组团,参团单位由于事前无计划 而未列出国预算。如局引智办组团。
三、因公出国(境)经费来源
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按经费性质分为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 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未通过部门预算提出申请,以及对所提 申请经审核后未安排预算的单位均视为 无出国(境)任务安排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申请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国家林业局中央 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出国(境)计 划任务提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 经审核上报财政部批复后方可安排预算支出 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 要求使用其他经费(包括单位行政经费、事业 经费、预算外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的因公 出国(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 预算安排,一律不予批准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申请
(二)预算申请编制程序 “二上”时: 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 下”控制数,下达各单位包括出国(境)经费 预算在内的“一下”控制数 各单位调整细化编制《2010年因公出国(境) 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详细情况表》 将出国(境)经费收支预算纳入基本支出或项 目支出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出国(境)经费预 算申请。 国家林业局审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 算“二上”报送财政部。
四、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申请
(二)预算申请编制程序 “一上”时: 编制《2010年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部门预 算详细情况表》 将出国(境)经费收支预算纳入基本支出或项 目支出预算,提出下一年度出国(境)经费预 算申请 基本支出预算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出国费” 中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项目申报文本中详细 测算编制 国家林业局审核后汇总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 算“一上”报送财政部。
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涵义
是指通过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经财政部批复专项用于单位人员因公出 国(境)访问、培训、考察、交流、参 加国际会议等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 伙食费、公杂费、国际旅费、城市间交 通费和培训费等支出内容的经费。不包 括受国外机构、组织及个人资助的出国 (境)经费。
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 规定》(中办发[2008]9号)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行[2008]230号)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机关本级
和所属事业单位等纳入部门 预算的预算单位,以及承担 国家林业局中央部门预算安 排的明确含有出国(境)任 务的项目单位
七、补充规定
(三)加强出国(境)经费预算内部审核 和核销管理 加强出国(境)经费预算内部审核工作 : 坚持先落实出国(境)经费预算,再安 排出国(境)任务的原则 ;主动做好出 国(境)经费预算内部审核工作,对不 符合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要求的团 组坚决予以取消 严格对出国(境)经费核销管理
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 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预算处 徐旺明
讲解内容
《国家林业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林计发[2008]200号 )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因公出国 (境)》经费预算审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林计发[2009]40号)
背
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