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管理,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交流与文化交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类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培训机构接收来华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来华留学生按照国际友谊、公平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待遇。
第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学术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保护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申请与录取第五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应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学历证明、语言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审查并录取合格的来华留学生。
第七条学校应及时将录取结果通知申请者,并提供签证办理指南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来华留学生申请者入选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手续,并按时报到。
第三章学习与研究第九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参加学习和研究活动,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资源,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用品。
第十一条来华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参加考试和评估,并按时提交学术论文或实践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应对来华留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给留学生。
第四章生活与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包括住宿、就餐、医疗等。
第十四条来华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规定和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支持,解答留学生的问题和困惑。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来华留学生在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出色的,学校可以给予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来华留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学校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来华留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决定其留学资格的终止。
外籍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籍学生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外籍学生,包括在校全日制、非全日制学生以及交换生。
第三条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教育为主,管理为辅;2. 尊重学生个性,关注学生全面发展;3. 公平公正,严格规范;4. 家校合作,共同育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外籍学生入学须按照我国教育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注册入学。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形象。
第八条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维护校园环境卫生。
第十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不得擅自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危险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章学术道德与诚信第十四条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第十五条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尊重他人观点,不得恶意攻击、诽谤他人。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不得抄袭、代写作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2.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3.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损害学校声誉的;4. 恶意攻击、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5. 其他严重违反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家校合作第十九条学校与家长应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成长。
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
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高等学院接受外国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外国留学生在华留学期间如有违犯中国宪法和法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利益者,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校规校纪者由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章教学管理1. 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老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 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无故旷课,因事因病不能参加学习者,应事先向班主任请假。
留学生请假如超过五天,需得到学院同意,方可准假。
3. 按时上课,认真听讲,上课时间不得随便出入教室、吸烟、吃东西。
4. 不得损坏班级公物,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5. 享受我国的节假日,非我国的节假日,须正常上课。
6. 到校后办理XXX学院学生证和校园卡,所持有的学生证和校园卡在学习期结束时要退回学校。
7. 专业学籍生,完成我校专业教学计划及要求后,发放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历文凭及学位证书;语言生完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结果,学校出具成绩单或学习证明书。
8. 成绩认定时,期中考试占学业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占学业总成绩的40%、平时作业占学业总成绩的15%、上课考勤占学业总成绩的15%。
9. 考勤每四周进行一次汇总。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留学生所属院校,以便对其学籍进行管理。
10.遵守学校考试纪律,无故缺考一般不予补考,凡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
11.在校期间如发现慢性病或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学习者,可回派遣国进行治疗。
第三章宿舍管理1. 宿舍由学校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调换,不得私自借给他人居住。
2. 不得将房间钥匙转交他人,不得私配钥匙,办理离校时,应交还钥匙。
如钥匙不慎丢失,要及时向班主任报告,以便更换新锁。
3. 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要注意节约水电,不得私自拆装、改装或损坏宿舍内的设备及各项用品。
4. 宿舍楼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外国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外国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外国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留学生是指经国家和陕西省有关部门批准,被学校录取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外籍本科学生,不包括外国进修学生。
第三条获得对外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者,方可编入相关院系进行专业学习,未通过者,不得进行专业学习。
第四条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安排由所在院系负责。
第五条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每学年初将正式录取的、需编入相关专业学习的留学生名单报送至教务处备案;留学生每学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报到并办理缴费、住宿等手续,然后持经教务处审核过的通知单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并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第六条留学生的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军事理论课、大学英语可以免修(经济管理学院各专业留学生的《政治经济学》除外),其它课程必须参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七条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留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不作留级及退学处理。
第八条汉语是外国留学生的外语,为了帮助留学生提高汉语水平,了解中国文化,留学生须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选修8学分的汉语言类课程。
第九条转学的留学生在原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经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可以认可,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可以免修,但免修的课程学分不超过其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留学生在修完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并获得毕业资格后,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范围之外的有关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事宜按《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二日。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5篇)
留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入学与注册1、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注册手续。
2、新生入学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以下报到注册手续:(1)填写《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2)交验本人护照或居留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登记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3)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3、已在我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老生,应按上学期末通知的注册日期返校办理开学注册手续:(1)交验学生证、居留证;(2)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3)逾期一个月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延长学习期限和休学、复学、转学、退学1、延长学习期限凡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的留学生,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学习期限申请书,经教学管理科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
凡不努力学习,或有违反中国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现象者,不予延期。
2、休学和复学凡因健康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须提供医院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并填写《外国留学生休学申请表》,经教学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复学时须持《外国留学生复学申请书》到教学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
因病休学者应在复学前____个月将健康证明寄到教学管理科,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到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____年。
3、转学申请由山东理工大学转到其他高校就读者,按退学处理。
4、退学凡要求退学的留学生,须提前向教学管理科提出退学申请,然后办理离校手续。
开学一个月内退学,退还一半学费;超过一个月者,不退学费。
转专业凡要求在本校内转学院学习的留学生,须在秋季开学后____天内提交《外国留学生学院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接收的证明,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转入新申请的学院学习。
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三、离校留学生毕业(结业)离校,或因休学、退学等原因离校,应在指定时间内回国,并终止留学生身份,学校不予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学院国际交流规章制度
学院国际交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院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学院的国际竞争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院内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包括学院与外国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学院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学院将不断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国际交流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学院将建立健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归档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学院将加强对国际交流与合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学院将完善学院内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评估机制,促进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九条学院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工作,扩大学院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奖惩机制,鼓励优秀单位和个人,惩治违规行为。
第二章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学院将设立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由院领导任命,具体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配备适当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应根据学院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总结经验,促进工作的不断改进。
第十五条学院将建立健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保密。
第十七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文件管理系统,做到规范和方便。
第十八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项目管理系统,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经费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留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留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留学生,包括本科留学生、硕士研究生留学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依法设立留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留学生是指非中国籍、以及具有国际学生身份的来华学习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实行统一招生、统一培养、统一管理的原则。
学校将对留学生实行全程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六条学校将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留学生招生计划并公布。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学校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八条留学生在报名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同时需要符合学校所要求的语言水平。
第九条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考试的方式选拔留学生,试题设置由学校自行制定。
第十条留学生的录取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经学校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留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将被分配学号,获得正式的学籍。
第十二条留学生需按学校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留学生需按学校的要求修满相应学分,并取得规定的学位才能毕业。
第十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保管,并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留学生在学籍期间,如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学习与考核第十六条留学生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教学活动,如缺勤超过规定次数,将影响学分获取和毕业资格。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考核方式包括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论文等,具体的考核要求由教师和学院制定。
第十八条留学生需要在学期结束时按时缴纳学费以确保正常上课和考试。
第十九条留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学校将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留学生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学校将给予奖励、奖学金等奖励措施。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近年来,我国大学的留学生数量不断攀升。
来自世界各地的留学生为我国教育事业、文化交流、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挑战和管理难题。
为了保证外国留学生的学习体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部分:留学生招生在我国,招收外国留学生需要符合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留学生条例》),外国留学生招生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既要保证教育的开放性,又要保证留学生的质量。
这就要求在招生过程中对留学生的学术背景、语言能力、身体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他们有能力完成学业。
第二,要遵守法规和规定。
根据《留学生条例》规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必须在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招生审批手续,并经过公示程序。
第三,要防止商业化办学。
《教育法》规定,各类学校都不得将留学生招生作为经济收入的直接来源。
第二部分:留学生管理管理外国留学生涉及到教学、学术、人际等多个维度。
为了确保留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第一,保障留学生的人身安全。
外国留学生因为文化、语言差异等原因容易受到欺凌和侵犯,因此要对留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
根据《留学生条例》,学校要提供安全住宿和生活条件,并为留学生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
第二,规范留学生学习行为。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的学习环境和规范可能与家乡国家存在不同,因此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
学校要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规范,要求留学生遵守我国法律和道德规范。
第三,加强留学生文化交流。
在外国留学生管理中,文化交流和交融是十分重要的。
学校可以组织留学生参加文化节、社区活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促进留学生和本土学生之间的交流。
第三部分:留学生签证外国留学生来我国留学需要持有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
留学生签证涉及签证类型、签证期限、签证条件等多个方面。
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一、入学、注册第一条新入学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一周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健康证明、录取通知书等到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科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及时向留学生科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留学生入学后,须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缴纳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二周),并持缴纳费用单据到留学生科办理注册登记。
如不能按期缴纳学费,将收取学费总额5%的滞纳金。
二、成绩考核记录方法第三条各学科成绩的考核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察课成绩分优(90以上)、良(89~80分)、中(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
考试成绩分为四个部分。
即期中成绩(占总成绩的20%);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64%);平时出勤成绩(占总成绩的12%);参加学校活动表现情况(占总成绩的4%)。
学科补考成绩后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四条留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留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
补考时间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第四周内进行。
补考不及格者(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标准的)。
毕业离校前可再补考一次。
第六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在其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七条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课及临床学习。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三、升级、留级第八条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入下一年级第九条留学生一学期有三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各学期累计六门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
滁州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滁州学院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外国留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校分管领导牵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协调,各相关院(部)和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留学生生源、办理有关涉外手续及对外联络工作;会同相关院(部)、部门安排留学生的生活、教学与管理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主要是发放留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管理留学生的学籍、学习成绩;审核招收留学生有关院(部)的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安排教学场所;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留学生的相关毕业、结业、进修证书等。
第七条留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实施留学生教学管理,主要是制定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学习培训,指派专人作为辅导员管理留学生的日常学习;落实留学生学习和实践的校内外场所;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定期组织留学生开展交流、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等各项活动。
留学生所在院(部)要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并提供切实的帮助。
可实行本科留学生学习导师制或请优秀的中国学生帮助、辅导他们学习。
第八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与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留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安排留学生的住宿;维护室内生活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完好和安全;负责留学生的伙食供应。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加强对留学生住所的巡逻和保卫工作,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4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___年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留学生的学籍,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高校和其他留学生教育机构的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留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保障留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留学生的学籍是留学生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期间的身份认定和学业记录。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留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来华学习的合法身份和资格;(二)按照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到和注册手续;(三)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入学考试和面试等程序。
第六条留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学生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等;(二)学生的学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如转专业、休学、复学、转入转出等;(三)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业表现发生变化,如升级、毕业、延期等。
第七条留学生的学籍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批和备案,学生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和申请表。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和维护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留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留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和更新,并及时通知学生核对和补正。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留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学业发展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学校应向留学生提供学籍办理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学籍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四章学籍的保密与公示第十二条学校应严格保护留学生的学籍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公示,但应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权益。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第十四条学校可以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留学生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罚。
第十五条留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际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国际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推进我国留学生事业的健康、稳定和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国际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管理是指依法对境外来华学习的留学生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留学生管理应当遵循“服务留学生,促进留学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留学生应当遵纪守法,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品质。
第五条留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大学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促进国际友谊。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留学生管理机构应当是一个具有管理留学生工作资源和实施力的组织。
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留学生的入学、就业、生活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留学生管理机构应当有专业的留学生管理团队,致力于提供优质的留学生管理服务。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留学生,设立不同的管理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入学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入学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学籍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学费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学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留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保险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保险的购买和理赔。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留学生出入境管理制度,规范留学生出入境手续及时办理。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八条对于违纪留学生,学校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不同的处分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违纪留学生,学校可以采取报警并立案、终止学籍等严厉的处分措施。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留学生心理咨询服务系统,为留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留学生的安全管理,确保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为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依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外国留学生新生必须持《XX学院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国际交流学院报到入学。
因故未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外国留学生在学校财务部门足额缴纳学费和其它应缴费用后,方可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外国留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不注册的,可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外国留学生新生按规定录取进校后,由国际交流学院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数据上传至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
春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4月15日;秋季入学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受理时间截至当年的10月15日。
新生如无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其学历将不予承认。
无故欠缴学费的外国留学生,第二年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视为在校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外国留学本科生学制一般为4年。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以在所学专业学制外最多延长两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需延长学习期限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请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延长期间按实际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缴纳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五条外国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合格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
具体见《XX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外国来华留学生中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外国来华留学生中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外国来华留学生中执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按照我委1993年12月29日印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教学[1993]12号)的原则和精神,现就在外国来华留学生中执行此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外事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定期核查有条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院校,并报我委外事司复核批准。
对不具备条件或严重违反规定、出现重大问题的院校,坚决不予批准或取消其接受外国学生资格。
二、经审定的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学校留学生专门机构统一负责管理,学校教务部门协助做好招生和教学管理工作。
招收来华接受我本科、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留学生的院校,必须有相应专业的相应学位授予权,并且按《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考核后录取。
三、各有关高等学校留学生专门机构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时,应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外事部门核准、备案,否则无效。
此类留学生注册报到后,应将其名单报上述部门和我委外事司存档、备案。
四、每年3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外事部门根据各学年度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核准、备案名册,核定本地区各高等学校的预计毕业外国留学生数,报我委外事司审核后,领取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并负责向本地区有关院校的留学生主管部门发放。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为提升对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的规范性,明确政府和学校在经费使用上的责任与权利,本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以下为具体规定:本规定所指留学生经费,系指依据我国国家相关规定,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划拨的专项资金。
留学生经费的运作原则包括: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以及超支不补。
中国政府提供的奖学金涵盖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留学生生活费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定:全额奖学金生的生活费由所在学校按月发放,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费由国家教育部根据奖学金生人数和类别标准进行核拨。
对于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将增发一定时期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不满一学年的则增发半个月。
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计算,具体发放时间根据注册日期和毕业日期确定。
对于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学生,已领取的生活费不予退还。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内离校休假,生活费正常发放;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放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若奖学金生携带配偶和子女,其相关费用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承担。
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的管理,均依照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学杂费的核拨和使用、住宿费的管理、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及标准,以及其他费用的使用规定。
对于享受中国政府部分奖学金的留学生,其待遇和开支办法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若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有特殊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
自费留学生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特定日起实施,取代之前发布的任何与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相关的规定。
如有冲突,应以本规定为准。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二)为提升对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的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学校间经费往来关系,特颁布本管理方法。
本管理方法所涉留学生经费,系指依据我国国家相关规定,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置的专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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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学院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外国留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校分管领导牵头,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协调,各相关院(部)和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留学生生源、办理有关涉外手续及对外联络工作;会同相关院(部)、部门安排留学生的生活、教学与管理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留学生的教学管理,主要是发放留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管理留学生的学籍、学习成绩;审核招收留学生有关院(部)的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安排教学场所;根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留学生的相关毕业、结业、进修证书等。
第七条留学生所在院(部)负责具体实施留学生教学管理,主要是制定留学生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和学习培训,指派专人作为辅导员管理留学生的日常学习;落实留学生学习和实践的校内外场所;
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定期组织留学生开展交流、参观旅游及文体活动等各项活动。
留学生所在院(部)要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学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并提供切实的帮助。
可实行本科留学生学习导师制或请优秀的中国学生帮助、辅导他们学习。
第八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与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留学生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安排留学生的住宿;维护室内生活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完好和安全;负责留学生的伙食供应。
第九条保卫处负责留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主要是加强对留学生住所的巡逻和保卫工作,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宣传部、财务处、学生处、图书馆、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对留学生教育管理。
第三章入学管理
第十一条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留学生报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录取通知书;
2、留学生JW202表;
3、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表。
第十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至日前一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留学生到校24小时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保卫处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办理居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备案。
留学生填写“入学登记表”等表格,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入校一周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留学生到财务处交纳各项费用。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校际协议或会谈备忘录确定,以人民币计价收费,按学期收取。
第十五条入校一个月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到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检手续,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回国,旅费自理。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
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汉语为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
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进行必要的汉语补习。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
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五章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应根据安排进行住宿,严格遵守《滁州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和《滁州学院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应爱护房间内的生活设施和各种物品,损坏或丢失房间内物品,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留学生住宿场所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管理。
留学生离校后,应妥善保管留学生住宿公寓内的设备设施,以备下批留学生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的亲朋好友来访,须事先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未经允许,严禁在住宿场所内留宿他人。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我校的寒暑假。
留学生国家的重大节假日,一般不放假,但可根据留学生申请酌情准假,每学年不超过两次。
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就读院(部)请假,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校内管理
第二十七条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校纪、校规;不得参加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八条外国留学生应当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相关
部门、院(部)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对留学生开展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的管理,尊重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严禁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条留学生在校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活动和应邀在校内进行讲座,事先须报告所在院(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凡接收留学生勤工俭学的部门,应及时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加强对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
第七章离校
第三十二条留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前应持《离校清单》到有关部门交还借用的物品、图书、学生证、借书证,结清账目,然后将《离校清单》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审核无误,方可离校。
第三十三条留学生离校前一天,应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清点归还各项生活用品,交还住房钥匙,同时结清住房内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已毕业或结业的留学生,在完成学业的两周内离校。
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但不能再以留学生身份申办居留证的延长手续或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