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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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通过几年来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发现,个别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发程序和内容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前后发文互相矛盾等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对经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备案单位自行撤销或者修正;
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修改或者自行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法制的领导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五、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意见,通知备案单位自行调整;
六、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法制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备案单位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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