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糖蔗收购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粤价函[2004]477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
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2011〕742号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批准修订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建计函〔2010〕375号)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附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由委托双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请在届满期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
此前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咨询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基数最高收费标准备注100万元以内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投资估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或核对项目投资估算,出具投资估算报告或审核报告估算价1.3‰1.1‰0.9‰0.7‰0.5‰0.4‰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概算的编制或审核依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或复核工程量,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概算价2‰1.8‰1.6‰1.3‰1.2‰1.1‰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预算的编制或审核清单计价法单独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单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3‰2.5‰2.4‰2.2‰2‰1.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单独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依据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报价,出具工程报价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1.8‰1.6‰1.4‰1.2‰0.9‰0.8‰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定额计价法编制或审核预算造价依据施工图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出具工程预算书或审核报告预算造价(预算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3.5‰3‰2.8‰2.7‰2.4‰2‰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结算,出具工程结算书结算价4.5‰4‰3.5‰3.3‰3‰2.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工程结算审核(1)基本收费依据竣工图、签证资料、工程结算书等进行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送审结算价2.8‰2.5‰2.2‰1.6‰1.3‰1‰基本收费为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总收费=基本收费+效益收费(2)效益收费|核减额|+|核增额|5%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服务概算价12‰11‰10‰9‰8‰7‰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包驻场人员的费用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受委托进行鉴证鉴证后标的额12‰10‰8‰7‰6‰5‰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原被告单方有造价或双方均无造价受委托进行鉴证争议差额争议差额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按5%收取,1000万以上按4%收取双方各有造价钢筋及预埋件计算依据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钢筋(或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或铁件)重量计算明细表、汇总表或审核报告按实际钢筋使用量12元/吨工程造价咨询工日收费标准受委托派出专业人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注册造价师:190元/人·工作小时;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的咨询人员:15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100元/人·工作小时;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60元/人·工作小时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委托双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粤价[2009]274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规定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一日粤价〔2009〕27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变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对现行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0年调查年度起,请按修订后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填报。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根据修订后的规定,科学设置调查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保证调查质量。
附件:广东省农产品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规定一、农产品专项调查(一)调查项目。
主要包括:农户种植意向、农户存售粮情况和农户购买农资情况。
调查频率为每年一次。
(二)调查内容。
农户种植意向是指农户上年实际种植和本年预计种植的各种主要农作物面积的变化情况。
农户存售粮情况是指农户在一个粮食年度内(上年4月1日-本年3月31日)的粮食产量,自食自用粮食数量,出售粮食数量、渠道和收入,以及当前存量数量和预计可出售余粮数量变化情况。
农户购买农资情况是指农户上年实际购买和本年预计购买以及1-4月份已经购买的化肥、农药、农膜、种籽、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数量和支出金额的变化情况。
(三)调查样本。
专项调查县从农本常规调查县中选取,每个专项调查的调查县数量不得少于种植业常规调查县总数的四分之三。
每县的专项调查户数量分两种情况确定:全县的常规调查户数量超过20户的,专项调查户数量按不少于20户确定;全县的常规调查户数量少于20户的,专项调查户为全部常规调查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
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粤发改粮调[2008]32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粮食管理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粮食局关于实施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2008年3月17日粤发改粮调〔2008〕329号)
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收购、加工、销售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广东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经营者),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在粮食市场正常情况下,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低于最低库存量标准。
最低库存量的具体标准为:
粮食收购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为上年度月平均收购量的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食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食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1.25•【文号】计办价格[1999]51号•【施行日期】1999.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食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1号1999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为了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调控和引导食糖价格,我委于去年11月下发了《关于发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指导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8]2205号)。
《通知》下发后,对于遏制食糖价格过度下降,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农民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食糖销区的价格政策不明确,部分销区商业经销企业低价售糖,对产区制糖企业执行国家指导价格造成困难。
因此,为稳定食糖价格,保证食糖指导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食糖销区的商业经销企业销售食糖的最低价格,要按国家规定的产区食糖出厂指导价格下浮界限加合理运杂费执行。
具体运杂费标准由食糖销区省级物价部门核定。
二、各食糖销区物价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区域商业经销企业的食糖销售价格进行集中检查,对以低于产区食糖出厂指导价格下浮界限加合理运杂费行为的价格销售食糖的,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食糖销区物价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产区制糖企业违反国家指导价格低价销售问题,要及时与食糖产区省级物价部门沟通情况,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367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现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定价目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定价目录》是推动我省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抓手。
《定价目录》的公布实施,进一步明晰了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和权限,最大限度减少了政府定价项目,放开了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将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周密部署,确保《定价目录》顺利贯彻实施。
二、清理文件,做好新旧定价目录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认真对照《定价目录》,对现行的价格管理政策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政策文件,要在清理基础上予以废止或加快修改完善,并通过当地的新闻媒体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确保各项政策衔接有序、平稳出台。
三、依法定价,严格按照定价目录的权限办事。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法定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实施价格管理,严禁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扩大定价范围、超越权限定价以及擅自将有关授权管理事项下放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监管,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定价目录》实施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粤价[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二○○七年四月五日粤价[2007]6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为适应我省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我局将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增补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或对已公布的监审目录进行调整。
二、凡列入《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应依据成本监审权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成本监审组织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提高成本监审队伍整体素质,改善工作条件,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需要。
四、本目录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我局原公布的《广东省第一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3〕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序号│项目│监审内容│监审范围│ 监审形式│监审时限│监审部门│具体分工┃┠──┼────┼───────────┼───────────┼─────┼────┼──────────┼───────────────────────┨┃ 1│能源│供电成本│供电企业│ 定期监审│二年│省物价局│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对全省供电成本实施定期┃┃│││││││监审,市、县物价局配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糖蔗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糖蔗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粤价[2011]269号•【施行日期】201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糖蔗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粤价〔2011〕269号)珠海、韶关、惠州、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清远市物价局,广东广垦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福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岭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粤华糖业有限公司、廉江市华南糖业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糖料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756号)要求,从2011/2012年榨季起,我省糖蔗收购价格实行省级定价,全省统一按省定的收购价格政策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1/2012年榨季我省糖蔗收购价格以及蔗糖挂钩联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2012年榨季,我省糖蔗收购实行蔗糖挂钩联动及二次结算机制。
本榨季我省糖蔗二类品种收购价统一为500元/吨(田头价,不含运费),对应我省市场亚法一级白砂糖(标准糖)含税销售价格为7000元/吨。
在本榨季内,若我省市场标准糖每吨含税销售价格不高于7000元,则糖蔗收购价格维持不变;若标准糖每吨含税销售价格超过7000元,则根据市场糖价变动情况和联动系数(6.5%)适当调整糖蔗收购价格,另行向社会公布。
本榨季各类糖蔗具体品种收购价格见附件1。
二、属于未列入附件1的特别优质的糖蔗,可以按其含糖度等实际情况实行优质优价,具体收购价格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建立糖价监测制度。
省内各指定糖厂(具体糖厂名称和价格监测表格见附件2和附件3)须将本厂每旬白砂糖销售数量及含税销售价格,于每月5、15、25日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和所在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
四、各糖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糖蔗收购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购价格或变相涨价、压级压价。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2010年度全国农产品成本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2010年度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评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粤价[2011]5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3.21
【实施日期】2011.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2010年度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评结
果的通知
(粤价〔2011〕5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2010年度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评结果的通报》(发改价格〔2011〕28号)转发你们。
我省共有8个单位、12位同志被评为2009-2010年度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希望受到国家通报表彰的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要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全省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要以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为榜样,以赶超
先进为目标,在新的一年里。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粤价〔2000〕15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司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办会函〔2000〕32号),现将新制定的《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
二、公证机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本文附件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予、遗赠和提存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证明民事协议;(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理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七)证明对财产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说明:1、凡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符合《价格法》第十八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列入本目录。
依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强制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也列入本目录。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授权省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报国家计委审定后进入本目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的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的管理。
3、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4、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现行规定管理。
5、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本目录中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粤价[2009]22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二○○九年十月二十日粤价〔2009〕228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发改价格〔2009〕2489号通知精神,我局对该通知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见附件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件所列价格。
二、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件2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件2备注栏有标注的,其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我局将重新核定价格。
四、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另行下达。
五、本通知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09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报,原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布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89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布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布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89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的要求和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公布部分消化类药品和其他类别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调整降低的药品价格为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统一定价执行(详见附件2),附件中标注“*”的为国家公布的代表品价格,标注“#”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包括阿莫西林等其他类别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
二、附件1、2已重新公布价格的品种剂型及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OTC品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文一并废止(详见附件3)。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上述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通知附件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及医疗机构执行的该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对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销售,生产企业应依据附表中标注的代表品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调整其价格,并连同不能按差比价计算的价格于6月1日前报我局审核确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粤价[2012]25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2)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2〕258号2012年11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现行有效的涉及17个部门的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印成目录并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及国家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否则,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粤府函〔1996〕141号,省政府令第36号修订)严肃处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0日)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公安部门1犬类禁养区管理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2户口准迁证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7号3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41号、粤价函[2001]42号4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0号5门(楼)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352号6治安联防费省政府粤府[1990]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1号、粤价[2012]172号7居住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75号、粤价函[2010]6号8非机动车牌证费省物价局粤价[1998]330号、粤价函[2009]1057号9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1]947号物价部门10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274号、粤办函[1992]569号文化部门11文物鉴定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98号计生部门12病残儿医学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146号安监部门▲13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137号法制部门14行政执法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22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22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交通部门1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398号▲16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9]840号17海安码头交通管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5号18船舶过闸费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7号▲19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2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 [2007] 54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1劳动合同文本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79号22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23号▲23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24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167号2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26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6]629号27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3号28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98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9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237号30劳动能力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999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39号铁路部门▲32铁路护路联防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39号住房建设部门▲3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34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35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6恢复绿化补偿费省物价局粤价[2000]334号37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省物价局粤价[2004]167号38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工本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价函[2008]248号农业部门39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费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4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220号卫生部门▲41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46号42预防接种信息IC卡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67号知识产权部门43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24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水利部门44船舶、排筏过闸费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45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3]65号,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6水土保持补偿费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粤水农字[1996]1号▲47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教育部门48招生录取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省高教厅、物价局粤高教招[199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319号49自学考试审定费省物价局粤价[1996]62号50自学考试准考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75号51考试费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327号、粤价[1996]62号、粤价函[2000]277号、粤价函[2001]213号、粤价函[2000]122号、粤价[2001]249号、粤价函[2003]1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3]63号、粤价函[2004]402号、粤价函[2004]460号、粤价函[2005]451号、粤价函[2007]470号、粤价函[2009]279号收费部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文件教育部门52毕业生报到证费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157号口岸部门5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工本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7]482号注:1.打“▲”的是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跨2013年榨季糖业生产工作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跨2013年榨季糖业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湛府办函[2012]168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跨2013年榨季糖业生产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12〕168号)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我市糖业2012跨2013年榨季生产即将开始,为做好新榨季的生产组织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蔗农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制糖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全市糖业生产安全有序、健康稳定运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糖料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756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糖蔗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36号)的规定,结合《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开创大工业时代的决定》(湛发〔2012〕8号)精神,现就本榨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工作领导,维护榨季正常生产各产糖县(市、区)政府要把做好榨季生产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辖区榨季生产工作的领导。
榨季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经信、公安、交通、物价、农业、工商、安监、质监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榨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辖区甘蔗的砍、运、榨等工作。
有关镇(乡、街道)政府要建立健全榨季生产协调服务工作机制,认真配合榨季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村委会具体做好与糖厂和蔗农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切实加强榨季生产秩序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划定蔗区,切实维护蔗区秩序我市各产糖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各制糖企业的蔗区划定管理工作,报市经信部门备案。
蔗区划定以制糖企业为核心,可参照当地原划定的历史蔗区,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按照就近交售、镇为区域、村委为基层单位的原则,实行划区管理。
今年甘蔗的收购价格定了一根甘蔗能值几个钱!
今年⽢蔗的收购价格定了⼀根⽢蔗能值⼏个钱!在我国农产品种植中,有⼀个⾮常特殊的商品,它不是主粮,却⼀直享受着主粮⽣产种植的待遇,这个品种就是⽢蔗!⽢蔗⼜称薯蔗、糖蔗、黄⽪果蔗,在我国南⽅的⼴西云南种植⾯积较⼴,主要就是⽤来榨糖,也有⼀部分会⽤来零售。
据悉,⽬前我国最⼤的⽢蔗产地⼴西和云南分别公布了⽢蔗的指导收购价格,其中新榨季普通⽢蔗收购价为490元/吨,云南则为420元,并且糖料蔗收购价格继续采取蔗糖价格挂钩联动、⼆次结算的管理⽅式。
也就是说,如果将来糖价格涨了,农户的⽢蔗在结算时卖的价格会更⾼!如果⼀根⽢蔗5⽄的话,最低能值两块钱——当然,如果你要从⽹上购买的话,运费可能⽐⽢蔗还要贵了!我国⽢蔗产量,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归正传,据悉⽬前我国每年的⽢蔗产量⼤约有1.1亿吨吨左右,每年⽣产的⾷糖⼤约是900万吨,这些糖被⼴泛的应⽤于⾷品和饮料⾏业,给⼈们带来甜味的⼝感。
不过,由于我国⼈⼝众多,⾷品消费体量巨⼤,仅仅依靠蔗糖还是难以满⾜需求的,因此,还有⼀部分是甜菜⽣产的⽩糖,还有⼀分部则是⽟⽶经过深加⼯⽣产的淀粉糖,其中⼤家最熟悉的可能就是果葡糖浆。
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进⼝数量。
按照加⼊WTO的承诺,我国每年⾷糖进⼝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配额内关税税率15%,配额外关税税率50%。
但是到了2012年,我国⾷糖的进⼝关税就已经难以满⾜需求的增长了,当年⾷糖进⼝数量达到近300万吨,此后⼀直保持在300万吨以上的位置。
由于进⼝糖价低,即使实施关税外税率仍有利可图,因此对国内⾷糖价格带来较⼤冲击,进⽽也影响了蔗农的种植收益情况。
2012-2017年国内外⾷糖价格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2017年5⽉22⽇起对进⼝⾷糖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采取对关税配额外进⼝⾷糖征收保障措施关税的⽅式,实施期限为3年且实施期间措施逐步放宽,⾃2017年5⽉22⽇⾄2018年5⽉21⽇税率为45%,2018年5⽉22⽇⾄2019年5⽉21⽇税率为40%,2019年5⽉22⽇⾄2020年5⽉21⽇税率为35%。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糖料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糖料价格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9.05.07
•【文号】计价格[1999]502号
•【施行日期】1999.05.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1999年糖料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5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适应食糖市场形势的变化,引导农民适当控制糖料种植面积,促进糖料及食糖市场供需平衡,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糖料收购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糖料收购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政府定价,由国家计委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地物价部门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1999年甘蔗、甜菜中准价分别为每吨170元和22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5%。
个别地区如确有特殊情况,价格水平需超过规定浮动幅度的,需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为鼓励推广高产高糖品种,促使农民通过提高糖料单产及含糖量增加收入,各地要通过实行良种加价等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促进糖料种植结构的优化和糖料生产向质量效益型转化。
三、各地可逐步试行糖料价格与食糖价格挂钩联动的办法,合理确定食糖销售价与对应的糖料收购价,建立糖厂与糖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请各地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糖料价格具体水平,及时向农民发布,以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糖料生产。
各地糖料价格安排情况请及时报我委备案。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广东英德糖蔗市场调查.doc
英德糖蔗市场调查“糖蔗市场价,今年是平均每吨450元,行情不错!”站在蔗田边,近日的天气虽有点冷,但英德浛洸镇的白米庄村蔗农张伯脸上掩饰不住蔗价带来的喜悦,这代表着今年英德蔗农心情。
而每年跌宕起伏的糖蔗价格,牵动着英德1万多户蔗农的神经,成为英德糖蔗市场的风向标。
两大糖厂带动万户蔗农致富目前,英德蔗农种蔗致富,离不开两大清远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分别是位于英德西部浛洸镇的英德粤北糖业有限公司(原英德糖厂)和位于英德东部桥头镇的英德东桥糖业有限公司(原英德英东糖厂)。
英德粤北糖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收购英德糖厂,自成立以来,以“公司+基地”形式与种植大户签定合同,发展700多户蔗农,种植面积5000多亩,年产蔗2万多吨。
英德东桥糖业公司,由韶关市翁源县糖厂收购以来,发展800多户,种植面积过1万多亩糖蔗。
该公司推广高糖、高产甘蔗品种,逐年减少低糖、低产、劣质种蔗,从机耕、糖蔗种苗、肥料等方面扶持蔗农种植,签定收购合同,提高了蔗农种蔗的生产积极性。
浛洸镇三村村委会的陈国辉,今年32岁,种了200多亩粮庶,每年约有近10万元总收入,每年约有4万元纯收入;英德桥头镇的张胜松,今年35岁,在桥头镇承包了500多亩种植甘蔗,以每亩纯利润500多元计算,今年他可纯赚25万元。
而在桥头镇,这样的种植大户有近10户。
绝大部分种植户都在5至10亩左右,每年可增收家庭收入4至5千元,成为农民奔康致富的一条好渠道。
石灰铺镇是英德目前种植甘蔗最多的一个镇,约有2万亩甘蔗。
左联村林彩眉全家6口人,种植糖蔗8亩,今年收成大约5000元。
而左联村村支书曾桥娥,种植甘蔗已有20年历史,承包种植150亩,今年光种蔗也有近10万元的利润。
横石水镇位于英德市东部,该镇党委、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就以打造英德市果蔗基地为目标,坚持“增面积、增产量、增收入”为宗旨,大胆将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比例调整为80:20,全力发展果蔗产业,提高农民收入。
进一步完善蔗糖价格联动政策的探讨
作者: 宁素琴[1];廖奎[2]
作者机构: [1]广西区价格研究所;[2]钦州市物价局
出版物刊名: 价格理论与实践
页码: 21-22页
主题词: 蔗糖价格挂钩联动;蔗款二次结算;糖料蔗收购底价
摘要:蔗糖价格挂钩联动和蔗款二次结算政策实施几年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促进了农民增收,壮大了农村经济。
但是,由于政府确定的收购底价与实际收购价格偏差较大,引发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也不利于广西食糖产业的健康发展。
确定合理的糖料蔗价格水平,已成为各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急需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
主产区糖料收购价格将由省区政府统一制定
主产区糖料收购价格将由省区政府统一制定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糖料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影印件显示,发改委要求广西、广东、云南、海南和新疆5个糖料主产区实行糖料收购价由各省区政府统一定价,并且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
【相关文献】
1.2016/2017年榨季广西糖料蔗收购价格 [J],
2.2016/2017年榨季广西糖料蔗收购价格 [J], ;
3.广西确定2018/19榨季普通糖料蔗收购价格政策 [J],
4.糖料蔗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J], ;
5.浙江杭州廉租房将由政府统一装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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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糖蔗收购价格
政策的通知》等39件废止文件目录
一、农产品
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糖蔗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11〕269号)
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糖蔗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36号)
二、民用爆破器材
3.关于雷管、炸药作价费率问题的复函(粤价重函〔1992〕15号)
4.省物价局关于铵梯炸药价外加收材料差价问题的批复(粤价重字〔1992〕382号)
5.关于广州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运配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6〕139号)
6.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进工业硝酸铵出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1996〕307号)
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粤价〔2006〕30号)
8.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粤价〔2008〕273号)
9.关于民爆器材销售价格的批复(粤价〔2008〕315号)
10.关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运杂费用的批复(粤价〔2008〕316号)
11.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8〕331号)
12.关于省外民爆物品销售价格的批复(粤价〔2008〕333号)
三、燃气
13.关于使用气瓶充装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办〔2004〕28号)
14.关于收取气瓶保证金问题的批复(粤价函〔2005〕695号)
15.关于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价〔2006〕286号)
16.关于车用燃气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粤价函〔2010〕42号)
四、交通运输
17.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50号)
18.关于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3〕72号)
19.关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价〔2003〕148号)
20.关于下放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权的批复(粤价〔2003〕151号)
21.关于珠海机场航空货运延伸服务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6〕191号)
22.关于加强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73号)
23.关于南航深圳分公司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
〔2010〕123号)
24.关于开展民用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及有关问题调研的通知(粤价函〔2011〕712号)
25.关于珠海机场航空货运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925号)
26.关于揭阳潮汕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粤价〔2011〕284号)
27.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货站国内航空货运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2011〕314号)
28.关于佛山沙堤机场国内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粤价〔2012〕133号)
29.关于湛江机场国内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2〕1392号)
30.(粤价函〔2013〕1126号)
31.省物价局关于深圳宝安机场旅客电瓶车、行李搬运及行李寄存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2013〕262号)
3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深圳宝安机场旅客服务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4377号)
3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惠州机场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5〕436号)
五、邮政
34.关于修订广东省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
〔2003〕265号)
35.关于邮政代办缴费代办证件业务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595号)
六、房地产
36.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
37.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
38.关于房屋结构可靠性评定服务收费的批复(粤价〔2002〕97号)
39.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