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藏车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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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泰(冷藏车)产品销售合同

甲 方(需方):

乙 方(供方):中山胜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兹向甲方订购下列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 详细配置

第三条:付款结算方式与日期

1、 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订金:¥ 60000.00 (人民币大写: 陆万 元正),乙方确认收到车辆

订金后,向甲方开具盖有乙方财务章的书面收据,收到甲方定金之日起,合同生效,乙方开始生产制

造并且开始计算交货约定日期;

2、 甲方在订购车辆底盘到达乙方后支付20%车款:¥ 31500.00 (人民币大写: 叁万壹仟伍佰元 ),

3、 车辆生产完,乙方将提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通过电话或者邮件及传真方式)甲方;甲方务必在5个

工作日内到达约定验收地点对车辆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填写附件1《车辆产品交车验收清单》

为准)后,甲方付清所购车辆余款:¥ 65000.00(人民币大写: 陆万伍仟 元正);在乙方确认收到

车辆余款后,开具相关上牌票据、出合格证等,并且开始预约代办合同车辆上牌及相关手续;

4、车辆上牌后,甲方提车时,需一次性支付上牌杂费¥2,000(含过线、刑侦、拓印、喷字、照像、牌

照、行驶证工本费、反光板及上牌代办服务费),其他费用凭发票实报实销;

5、发票开具:由于车辆购置税原因,乙方提供机动车销售发票、收据、上牌费所产生的发票;

第四条:交车期限、验收、交车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本协议签署并订金到帐之日起开始生产,45个工作日交车。

2、验收地点:

胜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民众镇阳光大道12号)■

3、交车地点:

胜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民众镇阳光大道12号)■

4、交货方式:付清全款后提车( 1、自提■ 2、委托第三方□ 3、付费送车;□)。

5、甲方提车时必须带与销售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原件或者用户单位出具的委托提车证明文件。

第五条: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与验收:

1.乙方提供的产品须是未使用过的全新的质量合格的产品。

2.产品的设计、制造及交货状态符合国家法规的相关要求,特殊要求需在合同内说明。

3.产品质量按乙方企业标准验收,产品验收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进行认真的检查、确认,如有异

议,应当场向乙方提出并且注明,否则视为接受所购产品外观;对于车辆的附件功能及配置是否符合同约定,买方应在接收产品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的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在接收车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对所购产品的功能及配置无异议。

4.甲方验收车辆过程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即刻

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其他附件配置按合同约定配置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应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车辆产品交车验收单》,确认验收车辆!该文件亦是甲方履行本协议交付车辆的凭证之一,质量异议5个工作日;如果车辆交付给甲方5个工作日内,甲方原因未能够组织验收,乙方视甲方通过车辆验收并且接受《车辆产品交车验收单》之内容及实际交付时间,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第六条:售后服务

1、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厢体保修期为壹年(车辆行驶证登记之日起,同时,易损件-胶边、冷媒、

橡胶制品及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范围),若双方对保修服务另有约定(凭保修卡、合同及协议)的,乙方需按较严格的标准提供保修服务并且签订相应的“其他保修服务项目约定协议或条款”。底盘及冷冻机保修则按其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具体以相关厂家的全国范围统一的《保修手册》执行;

保修期外乙方有义务负责产品的终身有偿服务。

2、乙方只对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超出保修期乙方实行有偿服务。如甲方在使用过

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不承担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切连带责任,乙方不对所载货物或造成其它后果进行赔偿;保修期外乙方有义务负责产品的终身有偿服务。

第六条:合同违约责任、变更及争议处理方法:

1、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订金)及余款,每推迟一天,交货期可顺延一天。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交货,

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0天内付清。甲方在未付清所购车辆全款前,本合同签订的商品车辆所有权(产权)归供方所有。交车时签订的《商品车产权书》,该产权书可以作本合同签订的商品车车辆的过户及办理其他相关变更手续的

法律凭证,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遇不可抗力(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但乙方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超过 45 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退还甲方所有款项;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合作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效证明后,允许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按约定时间验收车辆及付款,如未经双方协商延迟验收及交付,逾期45个工作日不办理相关验

收、上牌及余款支付手续,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有权另行处理车辆,并且追究甲方相关违约责任,甲方不得有异议;如果乙方逾期45个工作日未能交付车辆给甲方,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追究乙方相关违约责任;

4、因合同产品为特殊改装产品,按照甲方要求定制,存在改装成本损失风险,一经投产,甲方不可撤消

定购,否则乙方有权不退还订金,并且视损失情况,追究相关损失,赔偿不低于合同总价60%的违约金;或者经双方同意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协商不成,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5、合同执行期内,甲、乙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

协议或者变更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任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的违约金。

6、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符合同约定的产品,若产品验收不符合合同配置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必须

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照合同约定的车辆配置进行安装调试;超过15个工作日不能解决前述问题的,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重新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需无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支付的订金等全部款项;

7、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除适用订金罚则外,还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60%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如

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需向乙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非格式合同,合同之约定,双方已充分阐明;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

章后且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订金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乙方壹份,甲方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除签名外,该合同手写字迹的补充、修改及内容需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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