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项目临水临电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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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订目的
为规范集团项目现场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合理用水用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集团、各公司。
3 管理要求
3.1项目负责将临时用水、用电市政配套手续办妥,技术资料搜集齐全,并接至项目施工现场内或项目地块红线旁。
3.2 临时用水、用电总负荷(包含水表型号、数量、排水管道直径等,变压器容量、电压等)应由项目研发部、工程部、监理部、总包单位共同制定(留有影像及纸质资料证明)。
3.3临时用水、用电方案确定时,应该将临时水、电的接入与工程完工后的正式用水、用电同时考虑,避免二次浪费。
3.4临时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按当地标准执行,并遵守当地行业部门内部规定。
3.5临时用水、用电接入项目后我方负责临时水、电缴费等日常管理工作,从总表接入分表供我方项目售楼处、展示区、样板间临时用水、用电计量工作,并承担分表相应水电费,总表其他费用不由我方承担。
3.6总包单位临时用水、用电从总表接入分表进行计量工作,在各自施工场地内的临时水电使用、管理在监理单位、项目工程部的监督下执行,并对其安全性负全部责任。甲方、监理现场临时用水、电、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由总包单位负责,并在招标及合同签订时注明。各甲分包从总包接入分表供相应临时用水、用电计量工作,由总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7临时用水、用电费用不允许我方垫付,总包单位接入临时水电前必须先预交一个月水电费用(金额由我方测算确定),凡是项目发起的水电费审批必须注明公司自用是多少,外部使用多少,外部已收回多少。需要扣除施工单位水电费用的,把审批完毕的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付款审批关联上。
3.8每月5日前由我方工程部、成本部、监理、总包单位对总表及分表数据进行确认(留有影像及纸质资料证明),总包单位确认后三日内将水电费交到我方项目财务部,我方工程部
发起临时用水、用电费用分摊审批至成本核实确认后至财务部备案,集团监察委员会内控部每月将对此安排抽查。
4 罚则
4.1违反本管理规定,每次减发责任人岗位补贴1000元。
4.2违反本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降薪、降职、直至辞退处理。
5 附则
5.1 本规定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集团董事局主席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