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停工处理及索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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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人停工索赔(3篇)

工程施工人停工索赔(3篇)

第1篇一、索赔背景本项目为XX工程项目,合同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合同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施工现场出现严重问题,为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我方于XX年XX月XX日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申请,经业主单位同意,项目于XX年XX月XX日暂停施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索赔。

二、停工原因及影响1. 停工原因(1)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过高,导致部分地基基础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2)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3)施工过程中,部分材料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2. 停工影响(1)工程进度延误,预计工期延长XX个月。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闲置,产生额外费用。

(3)因停工导致部分材料、设备损失,产生经济损失。

三、索赔金额及依据1. 索赔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我方提出以下索赔金额:(1)工期延误索赔:XX万元。

(2)停工期间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闲置费用:XX万元。

(3)材料、设备损失赔偿:XX万元。

总计索赔金额为:XX万元。

(1)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业主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2)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单位应承担工程暂停施工的责任。

(3)实际情况: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不稳定、材料供应商未能按时供货等实际情况,导致工程暂停施工。

四、索赔处理建议1. 业主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对停工索赔进行审核。

2. 业主单位应尽快与施工方协商解决索赔事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双方应共同协商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综上所述,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单位提出停工索赔。

“最严停工令”导致工期延误,费用怎么索赔!

“最严停工令”导致工期延误,费用怎么索赔!

“最严停工令”导致工期延误,费用怎么索赔本文将从工程索赔的角度出发,分析由天津、河北、北京、山东、山西、河南等地的停工令事件,对水利工程、土石方建筑工程、拆迁工程等建设项目造成了那些影响,发包方应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承包方能获得哪些方面的补偿,工程师应怎么进行索赔、计算等内容与大家共同探讨和交流。

本次分析以北京停工令事件进行分析,当发生类似事件是亦可以参考。

具体内容:【建议按两阶段进行该事件的索赔处理】【可以索赔的工期是多少】【承包方可索赔的费用项目都有哪一些呢】一、建议按两阶段进行该事件的索赔处理本事件索赔处理建议分两阶段处理:1、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5日~2017年11月14日:该阶段主要是根据文件要求,要求参建单位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在施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执法检查,并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细化明确行政处理标准,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在该事件段范围内:承包方可能会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要求,而被处罚,包括限制投标、降低资质、暂停施工等严厉措施,如若碰到此类情况,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承担。

当然,由于承包方严格执行文件要求,而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

2、第二阶段为: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文件具体的停工要求为:(1)停工时间: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

(2)停工范围: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全部区域;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延庆区、昌平区、怀柔区、密云区、平谷区、顺义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及建成区。

(3)停工内容:停止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

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初审,并以区政府名义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工程建设合同费用索赔及反索赔的措施

工程建设合同费用索赔及反索赔的措施

工程建设合同费用索赔及反索赔的措施1、合同索赔的准则根据合同受理或驳回承包人向业主的索赔,其主要工作内容有:在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后,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对索赔申请的理由及各项记录进行认真客观的审核与证实。

对索赔理由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告业主。

对业主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公正、忠实地维护业主的利益。

2、合同索赔的处理程序无论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还是业主向在承包商索赔,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将在对索赔的事实依据进行行审查、复核、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起草索赔评价报告,由总监理人审查后主持召开会议,就索赔报告的评价与业主协商,并根据业主的意见对索赔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并通知承包商。

在通知双方后,总监理人将主持会议,就索赔事项与承包商和业主进行谈判或协商,如果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达成一致,监理人将拟订报告,通知业主和承包商,并在随后的中期支付中将承包商应得到的补偿费用支付给承包商,或将业主应得到的费用从给承包商的付款中扣除;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监理人将根据双方的申述和索赔评价报告,作出监理人决定,并连同索赔评价报告一起分别送达业主和承包商。

如果业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决定存在质疑,他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在这种情况下,索赔事项将成为争议,并按争议的解决办法进行处理。

3、合同索赔评价监理人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合同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索赔的评价。

在索赔评价工作初步完成后,首先将与业主协商,征求业主的意见,以形成能为业主所能接受的监理人决定。

然后,监理人应就索赔事件的任何疑问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友好协商,力求达成一致,使合同索赔得到公正、合理并使双方都能满意或接受的解决,以利于合同工程顺利实施。

对于任何索赔报告,将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1)索赔报告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监理人将确定合同索赔超过了时效而予以拒绝;2)造成损失或延期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工程的实际状况;3)合同索赔要求是否与合同条款的规定一致,确定索赔要求中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可以索赔的项目;4)对索赔的支持文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分析和论证,分析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从而确定能够支持索赔的有效证据,对其它证据的无效性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进行论证;5)分析索赔事件产生的原因以及对责任或风险的分析是否正确合理,确定能够进行索赔的事实以及责任或风险的分配;6)对工期延长计算书中的工时工效、工期计划、关键路线分析和工期计算成果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应延长的中间或最终完工日期的初步意见;7)对索赔的费用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取费标准及计算过程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合理赔偿费用的初步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索赔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的计价调整问题答复的通知成建价[2008]13号各有关单位:近来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时间较长或合同工期延长引起的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不少单位要求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经研究,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和中间停工及合同工期延长涉及的计价调整方法答复如下:一、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或合同工期延长遇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按以下方式调整:(一)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指日历天,下同)内开工的,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调整。

(二)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60天至150天内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不超过基准价3%时,不作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大于3%或约定风险系数不调整的,应调整涨幅超过基准价3%以上的价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系数小于3%的,按原约定风险系数调整。

(三)招标工程在投标截止日后超过150天开工的,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的部分,应按实调整。

(四)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内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在签订施工合同后60天至150天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超过150天以上才开工的,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五)在建工程停工时间在60天以内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停工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停工时间超过150天才复工的,复工后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六)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以内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一)条处理;工程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60天至150天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二)条处理;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时间在150天以上的,超过合同工期施工的工作量参照以上第(三)条处理。

工程停工处理方案

工程停工处理方案

工程停工处理方案一、编制目的为规范工程停工处理过程,保障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制定此工程停工处理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环境问题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停工处理的情况。

三、停工原因及决定1. 停工原因(1)安全事故,如建筑坍塌、设备故障等。

(2)环境问题,如土壤污染、废水排放问题等。

(3)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

2. 停工决定在发生停工原因时,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应该第一时间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停工。

若停工决定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则需立即通知工程相关人员并及时制定停工处理方案。

四、停工前准备工作1. 通知相关人员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需要通知全部工程相关人员,告知停工原因和停工时间,并要求所有人员做好停工前的准备工作。

2. 收集工程资料和资产在停工处理之前,需要收集并整理好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和资产,包括施工图纸、工程合同、设备设施等,确保资产的安全性。

3. 安全检查针对停工原因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没有隐患存在。

4. 与相关部门协商如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需要与其协商,明确停工期间的监管工作。

五、停工处理措施1. 施工现场处理(1)设立警示标识,明确停工区域。

(2)整理施工现场,清理打扫,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3)关闭设备电源和阀门,确保设备安全。

2. 安全监管(1)设置围栏,防止外人进入停工区域。

(2)增加巡查频次,提高现场安全监管力度。

(3)建立停工巡查记录,记录每次巡查的情况。

3. 施工资料整理(1)整理施工图纸,进行备份存档。

(2)整理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4. 资产保护(1)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对待处理的原材料做好妥善存放和防火措施。

5. 资金管理(1)停工期间的资金使用应做好明细记录。

(2)停工期间的费用支出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销。

6. 环境保护(1)对工地周边环境进行清理整治。

(2)做好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

工程项目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

工程项目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

工程项目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工程项目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延长工期的事件并造成了工程竣工日期向后推迟的现象,称为工期拖延。

发生工期拖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如果由于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经过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的认可,同意延长施工工期时,这种工期拖延称为工程延期,否则称为工期延误。

2、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3、承包单位由于下列原因可以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程延期(工期索赔)要求:(1)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的约定时间向承包单位提供经审批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其他开工所需的条件。

(2)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

(4)项目监理机构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地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

(7)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项目监理机构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延期处理的程序:(1)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施工合同范本约定为14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报告(包括工程延期申请表)。

(2)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连续性时,承包单位应先提交阶段性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提交最终的工程延期申请。

(3)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阶段性工程延期申请,经过审查后,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

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一方面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另一方面向建设单位汇报,及时协商,转交有关报告与资料。

(4)项目监理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发生影响工期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尽可能减少损失。

督促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量减轻对工期的影响。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

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主体多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性会出现各类非合同所能涵盖和预期的事项,这就需要合同各方主体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断根据各类变更事项,通过签证予以补充和确认,对涉及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项进行及时的确认,这就是签证.签证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建筑法中没有签证的概念定义,这是建筑行业约定俗城的一个称谓.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对方的违约、过错而给己方造成的损失,需要通过提出经济赔偿、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求得补偿.签证是各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变更的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打下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的行为,索赔是否成功有待签证单据的支持,所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过程和结算过程中,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非常关键、重要.作为承包商来讲,做好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环节.在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承包商要以较高的、理想的价格中标,难度越来越大,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施工内容、工期停工、窝工等事件,必须要做好签证工作.据统计,目前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总造价的7-10%左右,我国没有一个统计数据,但根据我们这些年经办的案件来看,签证款在工程总造价中的比例也不会低,可能会高于7-10%的比例.因此,一个专业、规范、成熟的施工企业,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与索赔的管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一个项目的盈亏、损益,极有可能决定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签证于索赔工作的成功与否.借今天的机会,与大家交流的是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签证与索赔.我们讲的建设工程停工,是指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因为发包方的原因或者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专讲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签证、索赔实务.一、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主要几种情形1、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导致工程停工;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导致工程停工;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或不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导致工程停工;4、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结构的验收导致下步工程无法施工而致工程停工;5、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造成工程停工;6、非正常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7、因发包人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被确认后的工程停工;8、因发包人提出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引起的停工等.当上述事件发生导致工程停工后,接下来有两种可能,其一,双方协商,停工事件发生的诱因,妥善解决,工程复工;其二,工程继续停工,承包方退场,合同终止,双方就已施工部分工程进行结算.通常而言,由于发包人未及时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或者因为发生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工程临时停工,一般不至于到双方终止合同,解除承发包关系的地步.实践当中,较常见的只有工程进度款支付严重逾期、发包方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发包方认为施工部分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不同意承包人自行修复的情形,才会导致双方终止合同,退出施工.已经进入实际施工以后,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件大事,从常态上看,承发包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是不愿意解除合同的,不愿意解除合同就是处于经济的考虑,合同一旦签订,项目一旦进入施工阶段,双方的投入都很大,各方投入的材料通常都有专用性,一旦停工,会造成建筑材料的浪费.而发包人一旦在工程中做到一半,承包人退场之后,后继施工队伍的工程程衔很难.如果没有承包人的配合,很难做,工期、质量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尽管这样,我们还是看到了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被迫退出工程施工的例子.目前我手上,还在处理两个中途停工的工程结算诉讼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已经结顶,但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停止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同时停了工地的供水、供电,以阻止承包人继续施工并要求折除已完工部分工程.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只能停止施工,终止合同,并要求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工程款结算.在处理类似的案件过程中,作为律师,我们深感施工过程中签证与索赔工作的重要性,只有做好基础性的工作,一旦碰到不守诚信的发包人,我们就有能力,有足够的证据去保障、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正如我刚才所讲,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等事项所达成的双方意思一致的补充协议,它可以体现在联系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证明等各种载体中,形式完全可以灵活多样,因事而异.二、停工后的签证、索赔策略出现上述停工事件时,作为承包人,务必要及时做好签证和索赔工作.99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版本中,签证的规定有30多条,当停工事件发生时,我个人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签证务必需要承包人及时做到.1、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图纸、技术资料,一方面会导致正常开工时间延期,开工后又会导致工期延误,甚至停工.一旦发包方不能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履行上述义务,承包人一定要及时进行工期的签证,无论以后的工程是否复工,工期是否延期,签证所确认的顺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就扣除的,如果因为上述事件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这些签证也将成为承包人向发包人停工损失的有力证据.2、工程量的签证.合同通常会采用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审核确认后作为发包方支付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意味着对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的确认.工程量的及时签证,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是最直接的证据.当发生结算纠纷时,无论工程有无最终完工,发包方有无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工程款,通常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而工程停工之前,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务必是需要签证固定,这将时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3、价款调整的签证.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加、施工条件的变化等,都会引起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变化,承包人一定要及时签证,固定价款.发包人口头承诺、空头支票是万万不能相信的.尤其是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部分中没有事后增加的工程,没有甲方的书面指令和签证,承包人即使做了,发生工程结算纠纷时,只要发包方不认,监理不予证明,工程造价机构是不会轻易确认的.案例这些签证,在停工之前,在施工的每个环节,承包人务必要做到边施工边签证.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发生工程进度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师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停水、停电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未及时检验隐蔽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等,往往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停工、窝工的损失应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签证固定.我上面所讲的签证方法,当然都很理想化,建立在各方都能信守合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签证如果都能签下来,结算时就不会有大的纠纷,索赔这一块很好计算.问题在于承包人的上述签证单,发包人不肯签收,更不用说签复意见、给予确认.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当怎么办我们认为当然有破解的方法.第一、发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签证条款中“逾期视为认可”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合同通用条款23.4条:承包人应当在价款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调整.我们去看合同,所有的签证联系单,只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书面向承包人或者工程师提出,逾期不回复,均视为认可.所以承包人要做的工作,第一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签证单;第二要送达.要有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签收单.碰到发包人不收怎么办承包人可以用挂号信、公证送达、律师见证送达等方式.当然只是极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第二、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提出签证未必得到对方的认可,对方可能也会在联系单上签复意见,但意见是不同意,怎么办.也有办法.最高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够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未获成功如何保护承包人自己权利的问题,也解决了其他如工期、价格等事项未获签证的解决思路.那就是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如承包方指令、工程施工图纸、经业主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监理证明、影像资料、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为索赔奠定基础.三、停工后的索赔程序和范围.因为发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会给承包方带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通用条款36.2规定:自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作为承包人,一旦索赔事件发生,务必按该条款规定在28天内提示索赔报告.工程停工,包括临时停工和中途停工退场两种情形,其索赔的范围是不同的.临时停工,其索赔一般为人工停工费、机械停工费两大块.而后者的索赔,包括停工前已经完成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并可要求发包方对各项管理费用、利息、保险费用甚至履行合同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索赔.无论临时停工,还是长期停工,签证确认的停工、窝工损失、增加费用,都在索赔的范围之内.所以,工程停工的索赔成功与否,依赖工程施工过程中签证是否及时、到位.事到临头,发生纠纷,需要索赔,再去签证,往往是事倍功半,所以我们诚恳地建议广大的建筑施工行业的各位,施工过程中签证管理工作是一件十分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无论发包方、承包方,签证与反签证,索赔与反索赔的实践和经验都在不断提高,对策也越来越高明.现在的房产企业,几乎每个开发项目都有专业律师的全程介入,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部,我们很少发现每个施工项目都有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对施工全程的签证管理审核把关.我想,我们施工企业不差钱,差的还是意识,今天在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优秀律师,可以为你们提供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全方位的服务,平时签证与索赔工作做好了,结算时就事半功倍,纠纷就容易得到解决.。

2024建筑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2024建筑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2024建筑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联系电话:地址:联系电话:鉴于:2. 乙方为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3. 双方就项目施工事宜已达成一致,现需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索赔事项。

现双方同意如下: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 本合同所用术语如下:(1)建设工程项目:指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

(2)合同工期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交付之日止。

(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对方的原因造成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章甲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2.2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提供施工材料、设备等,如有延误或不符合要求,应承担相应责任。

2.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有延误,应支付滞纳金。

2.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安全验收等。

2.5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施工,不得无故要求停工、修改设计等。

第三章乙方权利与义务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安全标准完成施工任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3.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施工材料、设备,如有损坏、丢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3.3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

3.4 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3.5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

第四章索赔4.1 甲方索赔(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2)乙方使用施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环保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施工索赔怎么办手续

工程施工索赔怎么办手续

工程施工索赔怎么办手续一、索赔的条件1、索赔的原因工程造成的损失、损害、索赔的原因,主要包括设计变更、工期延误、质量问题、工程变更等。

2、索赔的金额要求明确索赔金额,包括主张的索赔数额和支持文件。

3、索赔的材料要求提供清晰、完整、准确的索赔文件,包括索赔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索赔的流程1、协商解决在工程施工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法解决问题,需要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签订索赔协议。

2、申请索赔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施工方或业主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申请,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3、接受索赔对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需要对索赔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索赔。

4、拒绝索赔如果对方拒绝接受索赔,施工方或业主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索赔进行追讨。

三、索赔的准备工作1、搜集证据在提出索赔之前,需要先搜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协议、施工日志、验收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2、明确索赔金额在提出索赔申请时,需要明确索赔金额,并提供支持文件。

3、咨询律师如果索赔涉及法律问题,需要向专业的律师咨询法律意见,确保索赔程序的合法性。

四、索赔的注意事项1、时间要求在进行索赔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不可超时。

2、合同约定在进行索赔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索赔,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3、合法性在进行索赔时,要确保索赔的合法性,不可违法。

五、索赔的结果1、双方协商解决在索赔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解决问题。

2、法律途径如果在进行索赔的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索赔进行追讨。

以上是工程施工索赔的具体手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进行施工索赔时,需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合理提出要求,确保索赔的成功。

希望大家在工程施工中都能顺利完成索赔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

工程项目结算索赔制度规定

工程项目结算索赔制度规定

工程项目结算索赔制度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结算与索赔活动,保障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维修等各类工程项目的结算与索赔管理。

三、结算原则1. 公正性:确保结算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输送。

2. 准确性:结算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状况。

3. 及时性:结算工作应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确保资金的及时流转。

4. 合法性:所有结算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四、索赔原则1. 合法性:索赔行为必须基于合法的事由,并符合合同约定。

2. 合理性:索赔金额应当合理,与实际损失相匹配。

3. 协商一致:鼓励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索赔问题。

4. 证据充分:提出索赔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五、结算流程1. 工程量的确认: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项目经理负责审核确认。

2. 结算资料的准备:包括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等。

3. 结算书的编制:由成本控制部门负责编制初步结算书。

4. 审核与审批:初步结算书需经过项目经理、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核,并由公司领导审批。

5. 结算报告的提交:将最终的结算报告提交给甲方进行确认。

六、索赔流程1. 索赔事由的发生:一旦发生可索赔的事件,应及时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

2. 索赔意向的通知:向对方发出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

3. 索赔材料的准备:整理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延期证明、额外成本计算等。

4. 索赔报告的编制:根据收集的材料编制详细的索赔报告。

5. 协商与解决:与对方进行协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6. 法律途径: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七、监督管理公司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结算与索赔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因故索赔的处理原则、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

建设工程因故索赔的处理原则、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

建设工程因故索赔的处理原则、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一、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一)索赔处理的原则处理索赔时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发生的费用应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和已经实际发生的;二是承包商不应由于停工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索赔处理的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26.4、通用条款44.2、通用条款44.6的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合同法第119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5)关于停窝工损失费规定。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1、停工工期的确定。

该工程停工时各方面的手续不完善,煤矿已转让,间隔时间太长,无相应的签证及索赔手续,而现场的塔吊等尚未拆除,部分周转性材料商堆放在现场,施工单位有一定损失。

停工的天数难以确定。

后根据“承包方应当对工程的前景有合理的预见,对风险有较理性的把握,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因而有义务及时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

对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不予补偿,对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的工程,可参照示范文本按56天作为计算人工、机械的停工天数。

”的原则,基本计算天数按56天考虑,部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工地看护费用问题。

考虑实际情况,工地现场看护人员按2人考虑,其他人员不予考虑。

3、施工机械停滞补偿问题。

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要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

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的数量,对可以拆除的机械应及时拆除。

工程合同索赔程序简述

工程合同索赔程序简述

工程合同索赔程序简述一、索赔的前提条件在启动索赔程序之前,必须明确索赔的前提条件。

通常情况下,索赔应当基于以下条件之一:1. 合同条款明确规定了索赔的权利和程序。

2. 双方事后达成了索赔的共识。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二、索赔通知一旦发现可能产生索赔的情况,承包商应立即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其代表。

通知中应包括索赔的原因、预计的额外成本或损失以及任何支持性文件或证据。

三、索赔报告的提交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果没有具体约定),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索赔事实的详细描述。

2.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3. 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记录、发票等。

4. 对项目进度的影响评估。

四、索赔的审查与协商项目业主或其代表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可能需要与承包商进行沟通,以便澄清事实、补充信息或讨论解决方案。

双方应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五、索赔的批准与支付如果索赔成立,项目业主应根据协商结果批准索赔金额,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支付。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处理,如调解、仲裁或诉讼。

六、记录与归档无论索赔是否成功,都应对整个索赔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将所有相关文件进行归档。

这些记录和文件将有助于未来类似情况的处理,也可能成为后续争议解决的重要依据。

七、注意事项在整个索赔过程中,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1. 保持沟通的透明性和及时性。

2. 确保所有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遵守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间限制。

4. 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或技术意见。

二建实务中的工程与索赔处理

二建实务中的工程与索赔处理

二建实务中的工程与索赔处理二建实务涵盖了建设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工程的施工、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

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工期延误、设计变更、材料质量问题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引发索赔的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二建实务中的工程与索赔处理。

一、工程管理流程在进行工程与索赔处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工程管理的基本流程。

工程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合同签订、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后期维护等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流程。

在施工阶段中,工程进度的控制和质量的保证是重中之重。

二、施工阶段中的工程问题施工阶段中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例如合同变更、工期延误、材料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给项目的进展和质量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在发生问题时,及时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至关重要。

三、工程变更的处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设计变更、方案调整等,可能导致工程变更的需求。

工程变更的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申请变更、评审、合同调整等。

合同文件中通常会详细规定工程变更的程序和责任以及变更费用的支付方式等。

四、工期延误的索赔处理工期延误是施工过程中非常常见的问题之一。

当工期无法按计划进行时,施工方可能会面临索赔的需求。

索赔的处理需要依据合同中的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一般而言,索赔可能会涉及到工期的延误赔偿、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等一系列问题。

五、材料质量问题的处理材料质量问题是施工过程中的另一个常见问题。

当发现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时,可能会引发索赔。

为了保证权益,施工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停工检查、与供货商协商等。

合同文件中通常会涉及到材料质量问题的验收标准和索赔方式。

六、索赔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索赔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准确掌握索赔时效,避免错过时机。

其次,要搜集足够的证据,确保索赔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与对方进行协商和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保证索赔的顺利进行。

结语在二建实务中,工程与索赔处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流程,需要准确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同时也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工程索赔处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工程索赔处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1)合法性原则。

按照合同规定,干扰事件的确是由于非承包商自身引起,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并具备合法、全面、充分和有效的证据。

(2)合理性原则。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必须合情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实际损失,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

(3)实效性原则。

发生干扰事情并造成损失后,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索赔,且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4)协商处理原则。

发生索赔事件后,合同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进行沟通和互动,防止对立情绪产生,因为合作一旦破裂带来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损失,还可能影响其他人的权益,除非一方违反合同基本原则恶意欺诈。

二、索赔处理的方法有哪些1、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实事求是的来计算停工的相关损失。

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就是平等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脱离合同进行相关操作就是违背了双方的利益,所以停工问题的探讨是绝对不能脱离合同而进行的,但是也不能完全按照合同以及相关协议,还是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造成停工的责任方应该实事求是的加以明确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是建设单位造成的。

如果是由于施工方施工组织不当或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出现的严重问题而导致的停工,建设方是没有责任的,更不会对此做出相关的赔偿。

3、停工费用的计算还要尊重现场的有效的文件签证以及相关信函,以这些作为事实的依据,如果主要责任人不是施工方那么施工方就应该在有效的时间内要求建设方确认,当然建设方也应该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收集相关的资料并且对停工事件所涉及的有关人数、天数、机械设备的停滞等情况做好详细的记录。

如果发生停工事件的时候以此作为依据现场有效证明文件对于停工事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如果缺乏相关的证明资料会给相应赔偿带来很多不便甚至无法获得赔偿。

三、工程停工索赔的处理依据是什么出现类似以上停工情况后应该以事前签订的合同或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因为合同中一般会列明相关问题的条款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要求再以此作为费用计算以及谈判的根据。

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

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

建设工程窝工的认定及索赔一、建设工程窝工所谓建设工程窝(停)工,是指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计安排进行施工,使得施工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或者合同约定进度的现象。

本文所指建设工程,是特指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市政工程、铁路港口建设工程、民用航空港工程等以土建为核心或主要工作内容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程窝(停)工的原因1、承包商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署后依约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或者承包商按照建设方(业主)指令将上述所列条件进场,但随后建设项目被撤销而产生窝工;2、承包商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并签约后将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进场,但建设方(业主)因其自身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单方过错致使承包商的中标和合同被行政职能部门撤销而产生窝工;3、承包商因建设方(业主)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依约施工时间被延误而造成窝工;4、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商依约进场后或施工过程中因建设方重大设计变更而产生窝工;5、承包商承建的工程项目因建设方依约应当提供的水电设施、原材料供应、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供应障碍或供应滞后而产生窝工;6、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因建设方或建设方聘用的监理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或者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工期要求施工所必然产生的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而产生窝工;7、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基于建设方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的原因而产生的合理窝工;8、建设方基于施工安全或项目建设期间的协调或基于其对工程项目的考量原因或者基于自然、地质原因而指令停工;9、合法分包商因总包方的停工指令、工作面移交迟延、约定由总包商提供的设备物资供应迟延、与第三方工作面干扰、总包商设计变更或者施工图变更、约定因总包商工程价款支付能力受限等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窝工;10、其它合理的原因所致窝工;三、建设工程窝工法律事实的确认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基于合同或者施工指令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建设工程在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设计、地质、自然条件、安全、材料供应、工作面交叉干扰等诸多方面和环节存在人力所不能完全掌控的情况或故意或者过失的人为因素,不同程度的窝工是正常的,但作为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应当对窝工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这是正当权利和要求,无可厚非,但要实现窝工索赔,就应提供窝工的有效证据以进行证明,从司法证据的角度就是对窝工事实和相关损失的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索赔一、引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索赔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背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就工程项目施工工作的合同,合同中包括了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施工期限、工程结算、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等内容。

当工程项目发生停工情况时,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停工索赔。

三、停工原因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情况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例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供应商原因等。

停工原因需要经过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确认。

四、停工程序当工程项目发生停工情况时,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停工程序,例如:发出停工通知、提供停工原因、讨论停工期限、确认停工索赔金额等。

需要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停工程序。

五、停工索赔计算停工索赔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通常包括:工程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因停工导致的费用增加、工期延长导致的增加成本等。

双方需对索赔金额进行议定,并进行书面确认。

六、索赔责任合同约定了停工索赔的责任清楚,一般有承包人责任、发包人责任、自然灾害责任等多种情况。

根据责任来确定索赔金额和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当双方在停工索赔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根据合同约定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来解决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签署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协议内容上达成一致后,进行签署确认,并将协议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九、附则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变更需双方书面确认。

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以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索赔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双方在发生停工情况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停工索赔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不仅能够维护双方的利益,也能够维护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希望双方能够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停工索赔,早日解决争议,达成一致。

案例分析:项目停工,施工方是如何做好索赔

案例分析:项目停工,施工方是如何做好索赔

案例分析:项目停工,施工方是如何做好索赔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项目,因一期工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合作比较顺利,在二期工程招投标最后一轮竞标后,总包单位投标价比另一家单位还高了1.5个百分点,考虑到双方合作良好,建设单位最终决定,找一期总承包单位协商,如果下浮2个点,二期可以继续合作。

考虑到二期不用做临时设施,一期工程留下的一部分材料还可以继续周转,施工单位经过考虑,决定还是继续合作。

建设单位为了争取销售节点,在拿到规划用地许可证后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开始施工,因施工许可证还没办理,总包单位也提醒贸然开工存在处罚风险,建设单位却要求继续施工,并说明施工许可证和报建手续在办理中,如政府监管部门处罚,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吃了一颗定心丸,建设单位也按进度情况支付工程款。

至同年10月份,现场土方开挖工程基本完成,地下室结构已完成60%,另外有4栋高层主体结构已经施工至13层,但是施工许可证手续还未办理完成,最终政府监管部门要求立即停工。

至第二年4月份施工许可证手续完备,项目才正式开始施工。

合同结算条款该项目属于总价包干项目,合同约定按月进度75%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支付至合同总价90%,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

投标前图纸都很完善,工程量清单下发给各投标单位后也经过了仔细核算,除与施工图纸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减及主要材料(钢材、混凝土、砌块)涨幅5%之外可以调差,人工及其他材料费用不调整。

索赔准备该项目属于无证施工,后期停工风险较大,总包合同又为固定总价包干,除钢筋主材可以调整价格外,其余价格概不调整。

受国家宏观经济局势变化影响,建筑业劳动力价格连年上涨,本工程劳务费存在很大亏损风险。

为弥补损失,施工单位在建设初期便制定了人工费上涨索赔方案,即在发给建设单位函件中多次提及的CPI指数、人工涨价、材料涨价等问题给我司履约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使业主潜移默化接受人工上涨的事实,为将来索赔提供依据,也让业主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建设工程停工索赔的项目、证据、依据、司法判例

建设工程停工索赔的项目、证据、依据、司法判例

建设工程停工索赔的项目、证据、依据、司法判例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是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而造成的损失要求补偿的一种索赔行为。

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有其特定的要求和条件,需要合理的项目、证据、依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支持。

下面将分别对项目、证据、依据和司法判例进行详细介绍。

一、项目:建设工程停工索赔的主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合同:停工索赔需要依据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中一般会规定停工的条件、程序、责任和索赔方式等。

2.工程进度表:索赔方需要提供工程进度表,以便证明工程进度受到了停工影响,导致工期延误和损失。

3.工程日志:工程日志是施工现场的记录,可以证明停工的原因、经过和影响,对于索赔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4.财务记录:停工期间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需要有详细的财务记录,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5.相关通知和函件:停工前后的通知、函件、会议记录等文件也是重要的证据,可证明索赔方与其他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二、证据:建设工程停工索赔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停工通知书:停工前需要向相关方发送正式的停工通知书,通知停工的原因、时间、程序和相关责任。

2.工程合同:合同中的规定和约定是停工索赔的重要依据,需要详细了解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日志和记录:施工现场的记录和日志能够反映停工的原因、影响和相应措施,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4.财务记录和费用支出:停工期间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需要有详细的财务记录,可以证明索赔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5.专家鉴定和证明:有关专家的鉴定和证明能够对停工原因、影响和损失进行客观的评估和判定,具有重要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三、依据:建设工程停工索赔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条法律法规和条款: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该法律规定了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停工索赔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和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停工索赔的质量问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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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索赔注意事项建设工程工期问题一直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关注地重点,也是双方争议索赔地高发地带,而停工则是工期问题地重中之重,因为一旦发生非发包人意愿导致地工程停工事件,也就意味着双方合作很可能已经走向恶化.对此,施工单位如何应对?笔者通过近期接触地实例,站在施工单位地角度与大家分享以下内容,以期有所意义.一、主要法条1.法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地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地,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地,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地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地,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地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地,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地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地,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地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地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地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地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地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地,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地,除按照建设工程地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地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地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地价款优先受偿.2. 司法政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第32条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地赔偿问题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地,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地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3. 地方意见: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文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裁判规则规则1(索赔依据):虽然《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承包人主张窝工损失地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放弃窝工索赔地,承包人不能依据上述条款另行主张窝工损失赔偿.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1004号,重庆巨杉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规则2(停工时间):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地,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地持续以及停工损失地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地停工损失所依据地停工时间地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地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地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1)民提字第292号,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规则3(索赔程序):合同就索赔程序有明确约定地,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程序提出窝工索赔.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规则4(索赔程序):承包人提交地单方窝工损失数据不能作为损失数据证据,但经监理确认地则可以直接认定而不必通过鉴定确定.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规则5(索赔程序):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索赔程序提出索赔,也未提交窝工损失证据地,属于承包人怠于主张自身权利,窝工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07)民一终字第74号,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规则6:施工合同中涉及总分包关系时,分包方不能以总包地违约行为主张免除自身地违约责任.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申字第1557号,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华派工程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遂建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规则7(损失认定):双方未对停工进行约定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对于承包人地损失,即使无法举证,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5)民申字第708号,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卓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规则8(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多次停工,已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地日期竣工,如仍按约定地竣工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地起算点,承包人即不问原因地丧失了对工程款地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相悖.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审(2014)民一终字第108号,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规则9(优先受偿权):如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时即已认定承包人超过了优先受偿权地行使期限,显然与优先保障承包人基本利益(即工程款)这一立法目地相悖,故此情形下可以起诉之日计算行使优先权地期限,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04号,大连开发区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大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规则10(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地受偿范围只限于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地费用,不包括停工违约金(该条有争议).索引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98号,吉林省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三、实务应对(一)合同谈判阶段1. 重视合同中付款条件地约定,避免过度垫资.(1)建议进度款按月支付,避免按工程节点支付.因为如果按工程节点付款,一旦出现工期延误,原计划地垫资时间往往会被迫延长,在这期间,承包人要求付款或主张停工地权利都会大大受限.另外,因变更或签证增加地费用,要在合同中约定为“随工程款同期支付”.(2)切忌约定“当业主出现资金困难时承包人给予资金支持”等类似内容,因为从合同法地角度看,承包人在合同中做地上述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业主方出现资金困难,承包人便失去了停工权利.如此,承包人会陷入进退两难之境地,要么硬着头皮垫资到最后,要么违反合同强行停工,无论哪一种方式,显然对承包人均不利.2. 重视停工索赔地申报程序、索赔范围地约定,尽量避免约定“承包人放弃停(窝)工损失索赔”,如果必须如此约定,建议重点考虑自身地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务必向下游分包商转嫁风险,即约定任何原因导致停工,分包单位均不得主张停(窝)工损失索赔.(二)合同履行阶段1. 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熟悉合同权利义务,作好维权准备.合同签订后,公司应高度重视落实对工程主要执行部门(经营、技术、工程部)各员工地合同交底,特别是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关于发包方违约、停工、索赔等相关内容约定,建议由经营部牵头,事先分析停工地条件、存在地问题、应准备地资料,积极做好维权准备工作.2. 加强合同履约意识,一旦发生停工事项,各部门间需密切配合协调,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地时间、程序进行窝工索赔.3. 根据停工期间长短及可预见程度,视情况对现场工人、材料、机械设备进行封存或转移.对于拟停工或已停工工程,积极与分包/分供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供货与结算问题,避免不必要地纠纷;尤其做好与劳务队伍地结算撤场工作,监督分包队伍妥善结清民工工资,明确后续复工计划.4. 对现场完工情况、现场工人数、工资发放清单、材料数量、设备清单等进行分类统计,并由业主或监理人员签认并保留原件.5. 索赔报告务必抄送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后再重新鉴定.6. 全面收集并妥善保管施工现场停(窝)工损失证据原件.包括停(复)工通知、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业主指令、监理会议纪要、导致停工地原因方面地证据(图纸、变更、付款、场地天气等)、业主往来函件、驻场施工及管理人员名单及工资发放和签收明细、设备租赁(包括架管、模板、塔吊等)合同及停滞费用凭证、定购材料清单、临时设施费用补偿等.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3)8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地通知各省辖室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引起地造价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地合法权益,现将《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双方已办理结算地工程不再调整,豫建标定(1999)21号《关于计取暂停工程有关损失费用规定地通知》同时停止执行.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附件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地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地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发包人地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补偿地停工损失.因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责任导致中途停工损失应按其他法规另行处理.第三条中途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地义务.第二章补偿原则第四条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和现场签证中如对停工日期、看护费用、周转材料和机械停滞已有约定时,应按照约定地原则作为计算补偿地依据.第五条事先没有约定补偿原则地,双方可另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地,可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章地原则处理.第三章停工日期地确定第六条无停工协议和签证时,一般应按发承包双方地书面通知或书面报告中地时间确定: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3`2条规定,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或报告后,对应在14天内确认停工(复工)日期.第七条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地日期与通知或报告日期不一致时,应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地日期为准.但累计日期有误者应予以纠正.第八条停工日期均以日历天计算.计算停工损失时,必须有对方收到该文件签收手续地证据.第九条根据双方确认地停工日期或根据第五、六条确定地停工日期,是计算工地看护费、周转材料和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费地依据.第四章工地看护费用计算第十条为保护已完工程、现场停滞设备、半成品和材料不受损坏和丢失,承包人在现场派驻必需地看护人员,是承包人履行合同责任而采取地必要措施,该看护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第十一条施工场地面积在5000m2以内地设看护人员2人/每昼夜,超过5000m2地设看护人员3人以上/每昼夜.第十二条每昼夜工资单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地可按40元/每昼夜,即40元/每日历天/人.第五章临时设施费地补偿第十三条合同承包价中地临时设施费是满足整个合同工期施工需要所支出地费用.如中途停工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偿.第十四条未竣工或中途停工地工程,双方拟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临时设施补偿费可分别按以下地方法计算:1、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已经完成全部临时设施工程,应按合同价中包括地全部临时设施费计算.综合基价中地临时设施费=综合基价费用×0.8%2、未完成全部临时设施地工程,可按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占发包方批准地施工组织设计中地临建面积地比例分摊:临时设施补偿费=合同价中地临时设施费×(临建实际搭设面积/发包方批准地施工组织设计中地临建面积)第十五条工程已竣工,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实际工期(合同工期与停工工期之合)超出合同工期时,仍按合同价中地临时设施费用计算.第六章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计算第十六条工程未竣工、双方拟解除合同时,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材料(半成品)现场剩余地部分可计算费用,由发包人负担.第十七条剩余材料(半成品)数量地确认:发承包双方(监理工程师亦可代表发包方、下同)应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约定地内容和范围,对承包人为该工程所备剩余地且不能转移至其他工地地材料予以清点,及时编制有材料(半成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地剩余材料(半成品)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剩余材料(半成品)费地依据.第十八条对于承包人能够尽力将该工程所备地剩余通用材料(半成品),转移至其他工地地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第十九条材料价格(半成品)地确定,双方可协商定价.也可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在该工程施工期所发布地价格信息为准.剩余材料(半成品)费用=∑材料(半成品)数量×单价.第七章周转材料停滞补偿第二十条周转材料停滞补偿地范围:停工期间已支设地未浇注砼地模板和未拆除地脚手架;为保证后续施工地需要,发包方签证要求存放在现场地模板和脚手架.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上述周转材料地数量,组织编制有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地周转材料停滞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周转材料停滞补偿费地依据.第二十一条模板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钢模板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率))÷周转次数.木模板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率))×K模板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相应模板单价.注:损耗率、周转次数、损耗率、k值详附表1、2.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可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费: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停滞摊销补偿费=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脚手单价.注:残值率、耐用周期、一次使用期详附表3、4.摊销次数=停滞天数/一次使用期(该次数不应超过咐表中地周转次数).第八章施工机械停滞补偿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地不能移动地尚未拆除地机械.停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清点未拆除地数量,对可以拆除地机械应及时拆除.尽快编制有施工机械名称、规格、数量、新旧程度地停滞机械清单,加盖双方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作为计算机械停滞补偿费地依据.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停滞费按《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相应机械台班停滞费乘以停工日期计算.第二十五条根据第二十四条计算方法所得出地任何一种机械地停滞费均不得高于该施工机械停滞前地尚存净值.第二十六条施工机械尚存净值可参照附表5中地施工机械购置原植、使用年限和机械地新旧程度计算.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依据本办法计算地补偿费均按工程所在地地税率计取税金.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各市在试行中遇到地问题可及时反映,以便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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