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资管的业务合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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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资管的业务合作探讨

吕剑峰律师

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大资管时代一方面给信托公司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但其中也蕴含了新的业务合作机会,借助于其他资管机构,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业务合作,从而更有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

一、其他资管机构的优势

证监会、保监会此轮推出的资产管理“新政”,旨在放松管制和鼓励创新,在监管上赋予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相比之下,信托公司的监管环境则要严格得多,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比信托公司具有明显的监管优势,主要体现在:

业务准入方面: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均采取“事后报备制”,比如,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只需要在签订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即可;为多个客户办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只需要在该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5个工作日报证监会备案即可。相比之下,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虽然也实行报备制,但在实际执行层面上常因“窗口指导”和各监管局的理解而宽严不一,缺乏法规层面上的统一而明确的报备制度。同时,其他资管机构的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业务和政府平台业务的限制远不如信托的监管要求严,其他资管机构开展房地产资管业务不需要满足“四三二”条件、对于平台业务也没有特别的监管要求。

投资者条件方面: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并且严格将300万以下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人以下。而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虽然采取了与信托计划类似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即投资起点设定在100万元以上,但300万以下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只限定为200人以下,比信托计划高出4倍。

受益权流动化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转让,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相比之下,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权虽然允许转让,但限制机构所持有的受益权向自然人转让和拆分转让,允许的拆分转让也不得向自然人转让。

净资本管理方面: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实行严格的净资本管理,而且净资本占用比例较高。以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为例,信托公司的风险资本系数高达10.5%,而银行如果借道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同类业务,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仅为2%,连续三年监管评级为A类的公司还可以打4折,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则根本就没有实行净资本管理。

分支机构方面:证券公司本身就拥有证券营业部的渠道和网络优势,还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方便设立分支机构,并可以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而信托公司目前尚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设立也属于严格限制之列。

二、信托公司的优势

当然信托公司相比较其他资管机构在监管上也有一些比较优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他益模式方面: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具有天然的信托制度优势,即可以设计成他益模式,而其他资管机构开展的资管业务除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信托法外,都适用合同法中的委托管理

制度,均无法设计成他益模式。

报备流程方面:证券公司的定向资管类似于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应当在5日内将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一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要在项目成立后向监管机构报备,相比较而言,银监会只要求信托公司并不要求所有的单一信托项目均要报备。

财产运用方式方面:因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贷款,因此这些机构设立资管计划要给融资方发放贷款的话,必须借助于信托的信托贷款或者银行的委托贷款通道方可进行。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中就包含了贷款,无须借助任何通道。

业务准入方面:证券公司资管和基金管理公司资管均要求委托人参与资管计划的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并且对于合格投资者有上限要求,不得超过200人,而信托公司并无最低认购资金门槛的要求,只要满足合格投资人标准即可,对于认购金额达到300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数量并无200人的上限限制;证券公司和资金管理公司对于集合资管计划要求资金规模在3000万-50亿之间,而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产品并无信托规模的区间限制,基金管理公司对于单个客户的专项资管还要求委托资产不低于3000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也要求委托资产不低于100万,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项目则没有此限制。

受益份额流动化方面:基金管理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和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虽然都可以进行转让,但基金管理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转让,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而信托公司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由受益人自行转让,在灵活性上要大大优于券商资管和基金资管。

三、信托与其他资管的合作空间

(一)理论探讨

如上所述,目前,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和其他资管机构的资管业务各有优劣势,因此,信托公司可以取长补短,借助其他资管机构的优势发展信托业务。信托业务的开展着力两头,即发行端和交易端,与其他资管业务的合作也可以在这两个方面寻找结合点。

发行端:因证券、保险等机构可以设立分公司,其自身客户很多,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考虑借助证券等其他资管机构的发行渠道进行发行方面的业务合作,开拓更多的高端客户;另一方面,其他资管对于认购金额有100万的起点限制,又有200人的人数上限限制,而信托有300万以下自然人投资者的50人人数上限限制,但对于认购金额并无明确的起点要求,只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即可。因此,信托公司可以分别成立若干小的信托计划,再通过其他资管机构的通道突破50人小号限制,将目标客户群下沉,降低销售难度。反过来,信托公司也有为资管计划的发行提供助力的空间,因为其他资管计划有200人的上限要求,让认购资管的客户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借助信托的通道投资资管,则可以规避资管业务的200人上限的规定,但这种模式可能会引起其他资管机构对于其自身客户流失到信托公司的担心。

交易端:如前所述,银监会对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提出了很严格的监管要求,尤其是房地产信托业务和政府平台业务方面的监管要求颇为严格,这给信托公司的展业带来了一定困难。而其他资管业务目前监管要求较为宽松,因此信托公司可以借助其他资管机构的资管通道,实现对于监管受限信托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其他资管机构在受托资产运用方式和投资范围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相比较而言,信托可以实现跨市场、跨因此其他资管机构可以借助信托通道实现为融资方提供融资的目的。

(二)实践分析

目前券商除开展其擅长的证券市场投资类资管业务外,开展较多的也是房地产、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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