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办法
委托检验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委托检验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适用于本所检验受理工作岗位。
3 工作制度3.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检验,一般的委托检验不得分包;特殊项目需要分包的,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3.2 委托检验的检品由业务管理科统一办理收检登记,其它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
3.3委托方应提交委托方的单位介绍信、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有关材料,并填写“检验委托书”。
3.4委托检验的样品如为已上市产品,由委托方提供法定标准,本所须按法定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其他委托检验按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本所在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标准上加盖“委托方提供”章以示标准出处。
3.5委托检验的样品数量为一次全检量的三倍;样品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受理。
如有特殊情况,委托方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可酌情减量。
3.6 委托检验的样品,双方应当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样品状态;留样样品须双方当面签封,并按留样要求进行贮存。
特殊情况不能留样、不复验的,应向委托方说明,并由双方在“检验委托书”上签字认可。
3.7委托检验需特殊说明的,委托方需另附书面说明,经双方确认后签字认可。
3.8 本所只对提供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
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可以用行文的方式报告。
3.9 委托方对委托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委托检验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所或上级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10委托检验的收费应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收取。
3.11因检验技术、检验条件达不到或无检验标准(或方法)而不能收检的,应向委托方做好解释工作,并设法协助联系其他检验机构。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委托检验活动,保护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检验质量,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依法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三、制度内容(一)委托内容和要求1.委托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允许含有任何不合法行为或请求。
2.委托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提交委托协议书及相应费用。
3.委托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规范,检验机构也应当在其实验室条件和专业技术能力范围内承接此项委托。
(二)委托协议的签订1.委托人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委托内容、要求、时间、费用、责任等关键条款。
2.委托人应当确认协议内容,如有异议请及时提出。
3.被委托人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并在双方确认协议后进行签字盖章。
(三)委托检验的程序1.委托检验所需的资料和样品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交,并确保不会损坏或泄露。
2.被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检验结果。
3.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委托检验过程中涉及到保密的信息应当妥善保管。
(四)委托检验结果的反馈1.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中的约定期限,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检验结果。
2.检验结果应当准确明了,并包括检验意见和建议。
3.委托人应当对结果进行确认,并在接受后完成付款。
(五)违约责任1.如委托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提交检验资料或样品,应当承担一切后果。
2.如被委托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不符合委托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3.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委托协议的约定,如有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解决。
四、制度保障1.委托检验过程中推行实名制度,所有涉及到的人员应当进行认证和资质审查。
2.检验报告应当保护检验结果和委托人信息的隐私,避免泄露和侵权。
3.本制度应当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一致。
五、制度实施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制度,规范委托检验活动的实施应当以相关法规为基础,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实施效果。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委托检验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定义委托检验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方将检验任务交给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过程,提供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委托书及相关资料,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过程。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是指经国家认证的检验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委托方提供检验服务的机构。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方式委托方可以采用书面委托、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委托。
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2.受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3.检验任务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要求;4.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5.执行时间、出具报告时间等相关时间节点。
检验资料委托方应当提供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及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样品、标准、技术文件、生产过程的相关要求等。
检验标准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标准检验规程进行检验,确保检验过程中无误。
检验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检验费用结算方式及时缴纳检验费用,检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样品信息、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签发日期等信息,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技术保密检验机构应当严格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将检验资料、测试结果或相关技术情况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争议解决对于检验报告信息不符、检验结果不一致等争议问题,委托方与检验机构应当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按照法律和约定进行解决。
结语本文档制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据此规范委托方与检验机构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
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1附件1:委托医学检验管理规范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分布、实验室检测能力、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管理等实际情况,为规范健康体检医学检验行为,保护受检者的利益,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委托实验室及资质(一)委托实验室指将部分临床样本外送至其它实验室完成医学检验工作的临床实验室;(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三)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四)该临床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二条受托实验室及资质(一)受托实验室指接受委托实验室的临床样本,提供实验室检测或确认实验服务的临床实验室、医学检验因此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特殊检验的实验室(HIV初筛/确认实验室);(二)该临床实验室具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年度校验合格的从业资质;该医学检验所指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医学检验所;(三)受托实验室提供的检验项目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四)受托实验室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及行业提出的规范或标准。
第三条委托检验(一)委托方医疗机构在受检者接受健康体检前应告知本机构委托其它机构完成的检验项目、受托方的机构名称以及检验报告签发的有关程序,征得受检者同意后方可开展委托检验;(二)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职责、委托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及争议的解决等。
“委托检验服务协议书”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委托方应对受托方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教育和专业背景、执业许可证明、相关学历及卫生技术专业资格证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及专业能力与成就;(四)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执业资质、经过认可、认证或权威评审的证明材料、质量保证文件(室内质控、室间质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进行审阅;(五)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设施、供给、仪器、总体卫生清洁水平、安全及生物安全防护等情况进行现场评价。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4篇)
外委试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委试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外委试验工作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外委试验是指将试验任务委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试验工作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外委试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
第五条外委试验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任务目标、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六条外委试验应按照委托单位的需求和要求进行,确保试验结果的满足。
第七条外委试验应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
第八条外委试验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验收,验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委托和接受试验任务程序第九条委托单位应向外部单位发出试验委托书或正式的合同或协议,明确试验任务的目标、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十条外部单位应认真审查试验委托书或合同或协议,确认是否具备进行试验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应在接受试验任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试验方案,包括试验设计、实施计划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应在收到试验方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确认,如有需要,可向外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根据委托单位的审核意见修改试验方案,重新提交给委托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对试验方案确认后,与外部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试验工作,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试验过程管理第十六条外部单位应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试验工作,包括试验设备的选用、试验方法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十七条外部单位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试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试验过程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外部单位应使用标准的试验设备和工具,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外部单位应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记录试验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条试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寻求解决办法。
通用范文(正式版)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1.引言委托检验是指委托检验机构(简称“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对产品、设备或工程项目等进行检验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证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制定了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委托检验的工作范围和要求,规范受托方的操作流程,保证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委托检验的服务质量。
2.委托检验的范围委托检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几个方面:2.1 产品检验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委托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性、符合性等方面的评估。
2.2 工程项目检验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委托对其参与的工程项目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工程质量、施工合规性、工程设计符合性等方面的评估。
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委托对其所购买的设备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设备质量、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的评估。
3.委托检验的流程委托检验的流程包括委托方需求确认、委托方与受托方签署合同、检验准备、现场检验、检验结果报告、证书颁发等环节。
3.1 委托方需求确认受托方接到委托后,首先与委托方进行需求确认。
确认包括检验对象、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3.2 合同签署双方确认需求后,签署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合同中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基本信息、委托检验内容、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3 检验准备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组织检验人员、准备检验设备和工具,制定检验计划,并与委托方确认相关事宜。
受托方根据检验计划,到达现场进行实际的检验工作。
期间,受托方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证检验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5 检验结果报告检验完成后,受托方将检验结果整理成报告。
报告中包括检验对象的详细信息、检验过程的描述、检验结果的评估等内容。
报告需由受托方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签字确认。
3.6 证书颁发如果检验结果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受托方将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证书中包含具体的检验结果和有效期等信息。
4.委托检验的质量保证为了保证委托检验的质量,受托方需遵守几个方面的要求:4.1 人员要求受托方的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如果涉及特殊场所和特殊对象的检验,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证书。
检验科委托检验制度
检验科委托检验制度在检验工作中,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检验科常常需要将一部分测试样品交由委托方进行检验。
为了规范这一过程,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我们在此引入了检验科委托检验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制度的起因、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制度起因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各行各业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减少质量风险,委托检验成为一种常见的选择。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标准,一些不合格的委托检验工作不可避免地发生,给委托方和检验科带来了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委托检验制度。
二、制度目的委托检验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保护委托方和检验科的权益,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
通过建立明确的制度,加强对委托检验的管理和监督,我们可以提高检验工作的水平和效率,减少错误和纠纷的发生。
三、具体内容1. 委托检验合同的签订:委托方和检验科在进行委托检验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检验工作能按照既定要求进行。
2. 检验项目的明确:委托方应提供准确和完整的检验样品,并明确测试方法、检验标准、检验范围等检验要求。
检验科则应根据要求安排相应的检验人员和设备,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费用和结算方式:双方应明确委托检验的费用和结算方式,如费用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避免因费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4. 检验结果的报告:检验科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检验结果的报告,并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报告中应包含检验项目、具体测试数据以及结论等内容,并确保报告的保密性。
四、实施要求1. 人员素质要求:检验科应具备一支素质过硬的检验团队,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各类检验工作,并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设备和环境要求:检验科应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设施,并严格遵守检验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确保检验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检验的管理,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制定本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第二章委托检验的程序第二条委托方向检验机构提交书面委托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单、产品样本、测试要求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检验机构收到委托申请后,根据委托要求,制定检验计划,并确定检验标准和方法。
第四条委托方和检验机构就委托检验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后,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检验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委托检验,记录检验过程、结果和相关数据。
第六条检验机构出具委托检验报告,将报告和相关数据交付委托方。
第三章委托检验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委托方应提供准确、完整的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确保样品能真实反映产品的质量特点。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保证检验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准确。
第九条委托方和检验机构应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检验机构承接委托检验工作后,必须妥善保管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定期对检验设备和仪器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质控体系、文件管理、培训体系等。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质控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检验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第十四条文件管理包括委托合同、检验申请、检验报告、数据记录等,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委托检验: 委托方将检验任务交给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工作。
2. 委托申请: 委托方向检验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委托单、样本等相关资料。
3. 检验计划: 检验机构根据委托要求制定的具体检验方案和流程。
4. 委托合同: 委托方与检验机构就委托检验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5. 委托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出具的反映检验结果和相关数据的书面报告。
试验委托送检管理制度
试验委托送检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试验委托送检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试验质量,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单位将试验送检实验室进行检测的情况。
二、委托流程1. 委托单位向实验室提交委托检测申请,明确检测项目、标准、方法和要求;2. 实验室接受委托后,与委托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检测时间、费用、样品提供等事宜;3. 委托单位提供样品,实验室接收并确认样品数量、标识信息等;4. 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生成检测报告,并及时发送给委托单位;5. 委托单位接收检测报告,如有异议或补充要求,须及时沟通并解决;6. 实验室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保存检测样品,以备日后需要。
三、管理要求1. 实验室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人员,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实验室须遵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3. 委托单位须提供真实准确的样品信息,并在需要时配合实验室进行检测过程中的相关工作;4. 实验室和委托单位应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责任与义务1. 实验室负责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按要求生成检测报告;2. 委托单位负责提供真实的样品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3. 双方应互相尊重合作,如有纠纷需协商解决,双方有责任配合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五、监督与评估1. 实验室须定期对自身的检测质量进行评估,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 委托单位对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 双方可共同对检测合作进行评估,如有不满意的地方需及时沟通并改进。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实验室制定并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试验委托送检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委托单位和实验室能够共同遵守,保证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试验质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完整版)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为规范药品的委托检验,根据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x食药监安函[20xx]xxx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药品委托检验的范围:
①产成品的动物试验,
②对进厂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时,遇到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进行委托检验。
2.委托检验受托方的资质要求:必须是具备检验条件和仪器,经计量认证合格的省市药品检验所、社会检测机构以及具备检验条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
以上机构均不得转手委托。
3.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委托检验的项目、检验依据、检验费用、双方责任、协议期限等相关内容。
4.上述项目的委托检验,必须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5.委托检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1)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2)委托检验的协议书;(3)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有关检测机构还须提供经批准的计量认证项目的证书附表)。
6.产成品及进厂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在经省局备案后的受托方批批检验,并妥善保管好委托检验报告书。
7.由质量管理部对公司的委托检验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省市药监局的要求向市药监局和省药监局报告备案一次,并附当年委托检验的总结报告(包括委托检验的项目、检验的批次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
8.备案后受托方如发生变更的,应从头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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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4篇)
委托产品检验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产品检验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委托产品检验的各类检验机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产品检验相关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委托产品检验是指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将产品送交检验机构进行测试、分析、鉴定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产品检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条委托产品检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功能性等方面。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如实提供检验所需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委托产品检验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检验机构的条件和要求第九条从事委托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实验室设施和设备,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二)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能够独立完成检验工作;(三)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确保检验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检验方法的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样品接收、检验记录等相关的管理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检验结果,并确保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三章委托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五条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如实提供检验所需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委托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有权要求检验机构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结果。
检验管理制度
检验管理制度目的:为了规范检验程序,使检验室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保证检验设备无故障、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产品的过程检验、出厂检验、检验室控制。
职责:质检负责本制度实施。
内容:1 工作内容1.1质检1.1.1质检工作管理1.1.1.1 检验室应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的辅助设施、试剂等),检验设备的精度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1.1.1.2 试剂应定期检查并有明晰标签,仪器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检验试剂均在有效期内;1.1.1.3 检验室应配备完整的管理规程,现场有原材料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1.1.1.4 严格按照国家、企业标准,对原材料、成品进行化验,检验记录应认真填写,记录要求准确,不得有涂改;1.1.1.5 检验员应严格掌握,认真执行相关安全制度、管理规程、质量标准。
1.1.2 质检工作内容1.1.2.1 对进厂原材料进行控制,按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1.1.2.2 按照检验规程和中间品控制频次进行检验,并通过内部网络发送给主控管理人员从而达到对生产过程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1.1.2.3 对最终产品质量控制项目进行检验,保证最终交付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1.1.2.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确保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出厂检验报告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
1.2 取样检验由检验员对待检区的成品按取样规则进行抽样,在化验室进行出厂检验,对感官要求、理化指标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如实记录原始数据,报告由质检人员复核,质检负责人审批并加盖检验章生效,方可允许出库。
若判定不合格,按《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1.3 记录1.3.1 每批出公司的产品都按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并做相关记录。
食品公司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实用版)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
建立委托检验管理制度,使委托检验管理规范化,保证产品质量。
二、适用范围
1.正常情况下,每个产品每批次进行送检;
2.生产出新产品时;
3.质监部门提出要求时;
4.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
三、职责
质检部在遇到第二项所述情况时必须第一时间取足够量样品送至食品检测中心,委托该单位为我司产品做相关检测。
四、内容
1.质检部在遇到第二项所述情况时先进行产品留样。
然后第一时间取足够量样品送至食品检测中心,与检测中心签订委托申请,委托该单位为我司产品做相关检测。
2.在取得检测中心返回的检测报告为合格之前,该送检样品相关批次产品只可以留在库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流向任何地方。
3.在送检后10日内要向检测中心财务室取得该次送检产生费用的相应发票,然后送至公司财务做相关财务手续。
医院委托检验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委托检验项目管理,提高检验质量,确保患者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委托检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委托申请、项目选择、合同签订、检验执行、报告出具、费用结算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委托检验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患者利益至上,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二)合理选择检验项目,避免重复检验;(三)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检验过程规范、严谨;(四)明确责任,确保委托检验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章委托申请第四条患者或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向医院检验科提出委托检验申请。
第五条检验科接到申请后,对委托检验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请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六条检验科根据审查结果,对委托检验项目进行分类,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审批通过的委托检验项目,由检验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选择与合同签订第八条检验科根据委托检验项目的特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九条检验科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标准;(二)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报告时限;(三)检验费用、支付方式;(四)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检验执行与报告出具第十一条检验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并按照规定时限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检验科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检验科将审核后的检验报告反馈给患者或医生。
第五章费用结算第十五条检验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六条检验科负责审核、结算检验费用。
第十七条检验费用结算完成后,由财务部门出具发票。
第六章质量控制第十八条医院设立委托检验项目质量监控小组,负责对委托检验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十九条质量监控小组定期对检验机构进行评估,确保检验质量。
第二十条检验科对检验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检验机构。
第七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医院对委托检验项目实施全程管理,确保检验质量。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无删减范文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委托检验管理制度1. 简介委托检验管理制度是指委托方与检验机构之间发生的检验服务委托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委托方的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保证检验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检验服务,并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委托方与检验机构之间发生的检验服务委托和管理的一切活动。
3. 定义- 委托方:指需要进行检验服务的一方,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
- 检验机构:指提供检验服务的机构,通常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 检验服务委托:委托方将需要进行检验的样品、产品等交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编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
- 费用和结算:委托方应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和付款方式支付检验服务费用。
4. 管理流程4.1 委托方发起委托委托方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服务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样品、产品等详细信息。
4.2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机构对委托方提出的委托进行评估,并在符合资质和技术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4.3 委托协议签订委托方和检验机构根据委托的具体内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4.4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检验工作,并确保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检验任务。
4.5 检验报告编制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编制相应的检验报告,并在报告中清晰准确地说明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以及评定结论。
4.6 报告审核与签发检验报告需要经过检验机构内部的审核和签发程序,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7 结果通知与交付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结果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交付检验报告。
4.8 结算委托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检验服务费用。
5. 质量保证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检验服务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6. 保密责任双方均有保护委托信息的责任,在委托过程中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7. 争议解决委托方和检验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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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为规范药品的委托检验,根据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x食药监安函[20xx]xxx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药品委托检验的范围:
①产成品的动物试验,
②对进厂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时,遇到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仪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进行委托检验。
2.委托检验受托方的资质要求:必须是具备检验条件和仪器,经计量认证合格的省市药品检验所、社会检测机构以及具备检验条件、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
以上机构均不得转手委托。
3.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委托检验的项目、检验依据、检验费用、双方责任、协议期限等相关内容。
4.上述项目的委托检验,必须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5.委托检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1)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2)委托检验的协议书;(3)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有关检测机构还须提供经批准的计量认证项目的证书附表)。
6.产成品及进厂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在经省局备案后的受托方批批检验,并妥善保管好委托检验报告书。
7.由质量管理部对公司的委托检验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省市药监局的要求向市药监局和省药监局报告备案一次,并附当年委托检验的总结报告(包括委托检验的项目、检验的批次及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
8.备案后受托方如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