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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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义务与商业裁判规则

论董事义务与商业裁判规则
则,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发展出来的关于董事在职权内的合理经营失误不
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并不否认,美国著名的《标准公司法》并没有正面
规定商业裁判规则。其条文化的存在是美国法律学会起草的《公司管理法案》
中401C项就商业裁判规则下了一个定义。但这并不是说商业裁判规则的存在被
权威性的否定,恰恰相反,商业裁判规则在美国各州均被获得承认,并且,美
力,注意和技巧,那么他们的责任将被解除。④这是商业裁判规则发展早期的
一个条文化的表述,随着美国公司法判例的发展,前文所提到的美国法律学会
起草的《公司管理法案》401C项就商业裁判规则下了如下的描述:如果作出经
营判断的董事或职员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他就被认为诚实地履行了其义务。(1)
他与该交易无利害关系;(2)他有理由相信其依据的有关商业信息在当时情况
人,此为信托说;少数说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此为代理说;大陆法系则
认为董事与公司是一种不同于信托和代理的委任关系,此为委任说。不同的法
系、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环境,特定的法律术语有特定历史的和习惯的含
义,我们不能简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似不足取;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
为此种慈善性捐助的行为而得到促进,从而从公司利益的角度肯定了董事的这
一做法。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危险的,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这是不
可否定的。但承担的社会义务一方面为强制性的,即公司不得违反法律,如:
公司必须纳税,不得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等,另一方面为选择性的,即公司作为
社会的一员有义务对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这种义务至多也只能限定在
例中由法院发展出了 “商业栽判规则”理论,其通过对董事的经营决策权正当

浅析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浅析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浅析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董寅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0(004)004
【摘要】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众说纷纭,不仅不同的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理论观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也各自规定不同.董事与公司之关系是公司法理论的重要基础性理论,对于公司法相关制度的构建起着建屋设基的作用.在各种理论观点基础上,结合与董事和公司间关系息息相关的公司法其他理论,能对其关系之本质进行探析.
【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董寅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董事、董事会与公司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2.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兼论中国独立董事有效行权的制度环境
3.浅析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
4.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业绩关系研究——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薪酬、从业背景
5.浅析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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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传统公司法从董事与公司之间信托或委任关系出发, 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 并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 因此, 董事对于职务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仅由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 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 现代公司法通过创设了包括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一系列新理论, 提出公司董事也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也应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同时, 现代公司法还进一步提出,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还负有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 董事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注意义务,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也应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西方国家通过一系列判例或法律规定确定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仍然阙如。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法律理论和制度, 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理根据、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类型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上述法律制度, 建立起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章程设计: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怎么办?公司章程规定很重要!

章程设计: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怎么办?公司章程规定很重要!

章程设计: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怎么办?公司章程规定很重要!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公司章程设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作者:唐青林李舒赵越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公司的管理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

那么,董事辞职在此期间是否已经生效?另外,已经提出辞职的董事虽仍负有忠实义务,但是对公司治理和管理的积极性必然随着辞职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如何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及时召开并选举新董事?本文将结合《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同类章程条款:上市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然应当履行董事职务,上述《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不例外;另外,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明确规定了董事辞职的生效时间,并规定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辞职并不能自到达董事会时生效:《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公司法无关联关系董事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无关联关系董事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无关联关系董事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这是公司法实现自己的法益目标、承担自己使命的有力措施。

法律当中因为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的高级董事自己就不能创办公司了,再者高级董事身边的朋友或者是家人等都有可能创办的公司是和自己经营的类型都差不多的,所以也是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给本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我国在公司法当中是提到了关于董事的关联关系的,可是有人好奇的一个问题是公司法无关联关系董事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司法无关联关系董事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

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

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

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这是公司法实现自己的法益目标、承担自己使命的有力措施。

▲二、关联关系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董事法律地位论略

公司董事法律地位论略
t n h p b t e n d r c o n h o a y s o l e “ tt t r l t n”. i s i e e ie tr a d t e c mp n h u d b o w sau o r a i ye o Ke r s:d r co l g lsau ; tt t r l t n y wo d i tr; a t t s sau oy r ai e e e o
公 司 董 事 法 律 地 位 论 略
李 裕 琢
( 黑龙江广播 电视 大学 , 哈尔滨 10 8 ) 5 0 0
[ 摘
要]董事的 法律地位 , 即董 事与公 司之 间的 法律 关 系, 是有 关董事的一 系列 法律 问题的逻辑起 点 , 因
此, 对其研 究尤为重要 。 国外对于董事与公 司之 间法律 关 系的性 质 , 主要有信托 关系说 、 代理 关 系说 、 特殊关 系
公 司董事 的法 律地 位 , 就其 实质 而言 , 的就 指 是董 事 与公 司之 间 的法 律关 系 , 种 关 系 既可 以 该
产 的受托 人 , 司股 东 既 是公 司财 产 的 委 托人 又 公 是公 司财 产 的受 益 人 , 司董 事 作 为 受 托 人对 公 公 司财产 享有 法 律 上 的所 有 权 , 且 负有 相 应 的受 并
说、 混合关 系说和委任 关系说等 几种理论。通过对上述几种 理论 的考察 与分析 , 在我 国 , 事与公 司之 间的法 董
律 关 系应 定 位 于 “ 定 关 系” 法 。
[ 关键 词]董事 ; 法律 地位 ; 法定关 系 [ 中图分 类号]I 2 .9 . 1 [ ) 2 2 19 文献标识码 ] [ 9 A 文章 编号 ]6 1— 12 20 )3— l7—0 17 7 1 (0 9 0 0 l 3 Re e r h o r c o S Le a t t s s a c n Die t r’ g lS a u

公司法中的重要关系

公司法中的重要关系

公司法中有很多重要的关系,以下是其中一些: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持有公司的股票来获得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权和利润。

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应该符合股东的利益。

2.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董事是公司的管理层,他们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决策,并监督公司的运营。

董事应该代表股东的利益,并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3.高管与公司的关系:高管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负责执行董事的决策,并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高管应该为公司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4.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员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公司应该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薪酬福利。

员工应该为公司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5.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可能需要向银行、债券持有人等债权人借款来支持公司的运营和扩张。

公司应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关系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非常重要,公司法也对这些关系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除了上述提到的关系外,公司法中还涉及以下重要关系:1.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公司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并接受政府的监管。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

公司需要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获取优质的原材料、零部件或服务。

同时,公司也需要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以保持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3.公司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公司作为社会的一部分,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行为和决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公司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期望,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4.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投资者是公司的资金提供者,他们通过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方式投资公司。

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提供透明的信息披露,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1. 股东衍生诉讼的效率及其规范2. 构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初探3.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4.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5. 论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6.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试论构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8. 《公司法》的变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9. 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10.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11. 反垄断法中垄断的经济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12. 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探讨13.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14.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15.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17.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8. 论竞争法分立模式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19. 经济法与民法差异的经济学诠释20. 试论中国旅游法制定的必要性21. 欧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22. 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23. 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平之制度设计24.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固定转售价格的控制及其启示2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刍议26. 对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27. 论经济法主体28. 关于我国建立公司秘书制度的思考29.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30. 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立法研究31. 我国现行海外投资立法的不足和完善32.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论略33. 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经济学分析34. 系统化建构中的循环经济立法35. 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36.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37. 商业秘密保护浅析38.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若干建议39.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比较40. 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41. 旅游合同立法浅议42. 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究43.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44. 论经济法的增效性45. 论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法律保护46. 构建政治国家与经济市场的和谐是反垄断法的历史使命47. 论破产企业租赁财产处置的争议问题48. 股东代表诉讼中董事诉讼费用补偿研究49.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50. 公司治理急需设立民事法律制度51. 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52. 公司自治与公司治理53.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54. 论反垄断法实施体制运作的推动力量55. 论公司控制权的有效配置56. 试论统筹国民经济和谐发展的经济法保障57. 论完善我国私营企业清算法律制度58. 企业概念的法律分析59. 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国家干预60. 浅谈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61. 完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简析62.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研究63. 垄断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64. 论中国反倾销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65. 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有关法律风险及其对策66. 我国一人公司的法规制67. 我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法理解读68. 中国直销立法的模型化分析69. 公司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与三权分立理论的异合70.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71. 国有公司高管信托责任制度构建72.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问题思考73. 行政垄断的特征与行政法规制74. 外商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利弊及法律对策75. 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76.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及其对我国经济主权的影响77. 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制的发展进程及其演变轨迹78.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制度分析79. 论股份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80. 公司法人代表选任制度的思考81.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买断式销售行为8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权的行使83.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思考84. 国际投资立法和我国投资领域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5. 国有企业改革中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探析86. 论我国高科技园区的政策创新和立法促进87. 国有企业的政策定位和公共企业的立法思考88. 劳动力权人的经济法主体适格研究89. 真正的经济法与计划经济体制90. 保姆行业的现状发展方向及其立法思考91. 美德日韩公司监督机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92.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93. 论公司司法解散94.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视野下的经济法95.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与搭售合理性的认知96. 关于西部大开发经济发展的立法思考97. 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98. 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探讨99.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100. 我国公司并购立法探析101.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追究程序探析102. 关于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法律思考103.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104. 论破产程序中的母公司债权105.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106. 我国融资租赁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107. 船舶碰撞诉讼中采证对象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108. 一人公司的理论问题研究109. 构建直销冷静期制度的法学思考110. 当代各国派生诉讼的比较研究111. 独立董事制度探析112. 论我国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113. 网络广告的规范化运营及其对策研究114. 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再思考115. 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的规范化116. 直销立法对规范直销行业的进步意义117.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118. 各国反倾销调查程序法之比较119. 论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120. 完善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对策121. 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述评122. 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均衡123.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突及立法对策124. 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评析125. 关于一人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26. 竞争机制下中国公司法变革之评析127. 论独立董事独立性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128. 公司僵局成因及预防与化解129. 库藏股制度的法律分析130. 中小公司治理失范与对策131. 保姆行业的危机出路及其立法调整132. 经济法立法成本和效益分析133. 试论我国新破产法主体的适用范围134. 论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135. 浅论完善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136. 美国反垄断立法的普通法基础137.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13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析139. 收购中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防范措施140.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制度的挑战及立法规制141. 独立董事若干制度之探讨142. 论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143. 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竞合144.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优化145. 论WTO与我国_外贸法_的修订146. 浅析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的调整模式147.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扬弃148.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之辨析149. 我国资本系相关法学问题初探150. 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规制151. 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难点与对策152. 对竞业禁止纠纷若干问题探析153. 中介组织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实证分析154. 试探经济法的特殊价值155. 制定反垄断法的几点思考156. 论公司法的正义价值157.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158. 论WTO规则下我国的反补贴立法159. 试论我国对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160. 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161.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实施不力的原因分析162. 股东有限责任排除适用与公司法人格否认辨析163. 行政垄断应由反垄断法调整的理论分析164.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理论体系及其定位165.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166. 浅析公司社会责任167.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新探168.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69. 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170. 论重整程序中的自动冻结制度171. 独立董事职能研究172. WTO电信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立法173. 股份公司中投票制度的法律规制174. 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175.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浅议176. 独立董事界定标准探析177. 反垄断法与宏观调控法的互动178. 浅议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79. 浅议有害短信的法律调整180. 论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学基础181. 论经济法_国家适度干预经济_原则的正当性182. 论人力资本出资对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的挑战183. 试论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184.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公司法比较研究185.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86.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共性分析18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研究188.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我见18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经济法价值分析190. 我国竞争法的改革与完善191. 试论我国船舶油污民事赔偿责任中的法律适用192.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竞争法律制度之比较193. 垄断损害赔偿立法比较与研究194. 论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195.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196. 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权力的法律规制197.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198. 企业法若干问题思考199. 关于智力资本出资的法学思考200. 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思考201. 当前中国外资审批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思考202. 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初探20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适用204. 当代经济法学研究205. 行业协会法律主体地位与市场规制权探析。

分析股份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分析股份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董事的意义董事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1、董事是董事会的成员.在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为必设机关,而董事是它的成员。

没有董事,就没有董事会。

所以,董事是董事会的基础。

2、董事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必设。

在中国公司法中,虽然没有"必设”董事的字样,但它既为必设机关的成员,则当然属必设之列。

另外,依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董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

如不申报,公司就不能被核准登记,从而也不能公告成立。

可见,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非设置董事不可。

董事是否可单独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经营决策)机关?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新问题。

依现行公司法,董事会作为一个组织,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 (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不能单独执行业务和作出经营意思决定.但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公120一一公指公司法),以下同)这表明董事长在特定情况下可单独执行任务。

然而,授权是其关键,不被授权的董事是不能单独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的。

所以,人们一般不将董事个人作为公司的业务机关。

(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1、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一定的权利、义务总是作为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

这种法律关系一缔结,相应的权利义务就产生了。

董事的权利、义务是作为何种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虽然,董事的权利、义务涉及的面很广,既有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又有对股东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但从根本上说,董事的权利、义务是因它同公司的关系而引起的。

这种关系建立的根据是公司法,但不限于公司法。

换言之,它还可以根不违反公司法的公司章程建立。

这些规定的核心,是董事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如前述,董事不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关,但他们是公司法规定的必设的业务执行机关和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的成员。

这些,就是董事权利、义务产生的重要根据.对董事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另一因素,是公司和董事关系的性质。

新法出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

新法出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

新法出台: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法条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董事职务的⽆因解除第三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法律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纠纷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实施前,若公司想解除董事职务,是否需要提出合理理由(如董事违反其忠实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等)的问题,在法律界产⽣热议,这也是最⾼⼈民法院第10号指导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的争议焦点。

当时并⽆法律明确规定,若公司决议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不成⽴,则该决议有效或⽆效的问题,因此法院只能援引基本法律原则予以解释。

法院认为,董事会决议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效。

本案佳动⼒公司决议内容为“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于“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动⽤公司资⾦在⼆级市场炒股,造成巨⼤损失”,属于公司做出解聘决议的原因。

佳动⼒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定原因,且该章程内容合法。

因此,解聘原因是否成⽴,并不影响解聘决议内容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的意思⾃治原则,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公司内部事务,因此佳动⼒公司董事会可以⾏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的实施为上述案件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撑。

该条⽂规定了两⽅⾯内容,⼀是公司可随时解除董事职务,⼆是公司因此对董事的补偿问题。

笔者认为,该规定是具备⼀定法理基础的。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董事报酬的权利,⽽董事作为独⽴的意思主体亦有作出任职与否的权利。

股东会选聘董事是为了委托董事运营公司,故可将⼆者关系视为委托合同关系。

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关联方规定的条文总结

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关联方规定的条文总结

法律法规关于公司“关联方”规定的条文总结1、公司法(2005.10)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证券法(2005.10)第一百三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5)10.1.1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五)委托或受托销售;(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浅析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浅析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法商论坛
浅析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董 寅 ( 州大学王健法 学院 江苏 苏州 2 5 0 ) 苏 10 6
摘 要: 托书 公司 的关系众说纷纭 ,不仅 不同的学 者对此 扮 不 酬的理 论观点 , 不刚国家或 地区 的法律法规也得 规 定小 H。基市与 公 州之 关系 是公司法 坪 论的承要基 础性婵 论, 于公i法 相关 制度的构建起着 建屋设基 的作用 。 对 d 在各种珲 沦 观 点基 础 l,结合 与肇事 和公司问关系 息息相 关的 公刊法其他理 论,能对其 关系之本质进 行探析 。 关键 词 :簟事 与公 刊关系 黄事义 务 信 托关 系 公州治理
在公 司的 内部决 策和管理方面 , 董事 与公 司的 关系是董 事对公 司义 务 的重要理 论基础 。 基于对 董事 能力和职业 道德 的信任 , 公司将 经 营事务交 由董事管理 。 董事在 经营 管理公 司业务时 , 公司 负有勤 勉义务 ( 对 或称 注意义 务 、 善管 义务 ) 和 忠实义 务 ( 称信 义义务 ) 董事为何要 对公 司承担勤 勉 或 义 务 ?应 勤勉 到什 么程 度 ?董 事又 为何要 对 公 司承担 忠实 义 务?应忠 实到 何种程 度 ?这些 问题均 溯至 本文主题 之上, 由董事与公 司之 关系 的法律性质所 决定 。


常设之机 关。 我国 公司法上 , ”在 董事 为公 司所必 设的成员 首先 , 事 为有 限 责任 公司所必设。 董 根据 公司法 第 四十 ~和 一 第 五 卜 ‘ 定 , 限责任 公司应 设董事 会,即使股 东人 数 条规 有 较少和规模 较小 的不 设董事会 的公司也应设 一 名执 行董事 。 . 其次,董事 为股份 有 限公司所必设 。 国公司法 规定 , 我 董事 会 为股份有 限公 司 的必设 机关,“ 虽然没有 ‘ 设 ’董事的 必 字样,但它 既为 必设机 关的成员 ,则当然属必 设之列 最 ” 后, 董事 为一人 公 司和 国有独 资公司所必 设。 人公 司为特 一 殊 的有限责任 公 司, 于公司法第五十一 条 中股 东人数较 少 属 的有限责任 公司 , 设一名执 行董事。国有独资 公司 则根据 应 公 司法的规 定必 设董事 会,因此也必设 董事 。 董事与 公司 的关系 是公司法上 的重 要基础 理论 , 其科学 界定和析 明厘 清 是研 究和 理解 公司法 中的 其他 理 论的前提 和 基础 。 在公司的 外 部事 务方面, 董事与公司 的关系 从一定程度 上 决定着公 司代表权 的范围 。 公司是一个拟制 实 体, 其行为 能力 的实现须 通 过 自然 人 的代表行 为完成 。“ 由于代表人通 常 由董事担任 ,所 以往往 又称之为 ‘ 表 董事 ”。 董事与 代 ’ 公 司的关系决 定 了董 事 的行为哪些是公 司行 为, 些是董事 哪 的个人 行为 ,继 而影 响行 为责任 的承担和 损害救 济 的方式 。 例如 , 若董事 与 公司之 关系被一国法律 定为合 同关系 , 则董 事代表 公司对外 进行 活动 时, 须在公司与董 事约定 的范 围内 进行 , 出合 同约 定的将视 为越权代表 , 超 除不得 对 抗善意第 三人 以外 ,由越 权 代表人 自己承担行 为后果,公司对此 不承 担责任 。0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求城市 发展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 , 不能干篇一律 。 政 府投资战略实际应该从 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
1人 力 资 本 。改 变 当 前 资 源 型 城 市 人 才 环 境 现 状 .
的 力度 , 形成留住 人才 、 人尽其 才 、 引人才 的优 良环 吸 境, 进一步提高全省科技人 员的政 治和 生活待遇 , 高 提 其精神和物质水平 , 在保证用 感情事业 留人的前提下 。 省和各地 、 市要积极创造条件 , 靠优厚待遇留住人才。
限, 加大招商引资 . 更替原有的资源型企业 , 同时 , 要对
引进 和 建 立 的 项 目把 住 环 保 关 ,以 引进 和 发 展 循 环 经
济为主 , 为东北地区的生态平衡发挥作 用。 ( 者单位 : 作 东北财经大学)
《 当代经济}0 6年第3期( 20 上) 55
维普资讯
= 、 宁 资 源 型城 市 政 府 投 资 优 化 战 略 的 思 考 辽
城市的发展要根据城市 的历 史 、 传统 、 优势和特色 等方面来进行理性 的设计 。现在城市 发展的趋同化严
重 : 倡 高 科 技 , 搞 高 科 技 , 的 城 市 实 际 上 是 做 不 提 都 有
到的。人 口自然 资源条件 不同 。 城市 自身积 累不 同 , 科 技教育积 累不 同, 城市 发展 的道路就不 同。 科学 发展观
() 2 英美法 系代理法可 以比较合理地解释代理说。 由于法
法重述》 的编撰者们对代理关 系说持否定态 度。该重述 第 1 律的本土性和人们语言表达的 局限性 , 4 同一个法律概念 。 在不
条 c款认 为“ 一个企业的董事会 以及单个董事 都不是公 司的 同 国家 的法律 中有可能 表达 不甚相同的意 思和内涵 。代理 ” “

公司与高管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别于一般的劳动关系

公司与高管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别于一般的劳动关系

策划高管与普通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高管代表公司投资者对普通员工进行管理,同时高管又向公司提供劳动,隶属于公司,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公司法》上,高管与公司之间存在平等的主体地位,而《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将高管定性为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的范围,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规定。

通常意义上,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此类劳动者属于广义上的劳动者。

市场经济中,公司已成为活跃的市场主体,其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能够独立承担债务,公司与公司高管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部分公司的经营者不参与公司的直接管理,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公司,高管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劳动者的特征,其提供的劳动即对经营者负责、运营公司并管理普通的劳动者。

笔者认为,公司高管属于特殊的劳动者,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有一定区别,高管与公司之间并不必然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对劳动者采取倾斜保护的原则,侧重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上的不平等。

公司高管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支配权,与一般劳动者相比,高管具有更加强势的地位。

公司高管在工作关系的产生、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及工作关系的结束上与一般劳动者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对高管的权益保护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对具有强势地位的高管应谨慎恰当地适用劳动法律法规,避免高管利用自身的控制力损害公司的利益。

鉴于高管在公司中身份的特殊性,法院对涉及高管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审理有必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合同的订立劳动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身份上的隶属性,用人单位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和劳动力的支配者。

一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作关系的产生,通常是基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双方即形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8•【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

记者:请具体介绍一下本司法解释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是我国公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司法解释,对公司法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就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是《规定》制定的初衷和根本目的。

《规定》只有6个条文,但内容非常丰富,切实提升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一是,《规定》明确了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请求对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为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的利器。

二是,《规定》明确了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厘清公司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增强股东权益保护,降低代理成本。

三是,《规定》明确了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完成利润分配的最长时限,使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落到实处;四是,《规定》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强调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强化调解,引导股东协商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

经济法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论文选题参考. 股东衍生诉讼的效率及其规范. 构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初探.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论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试论构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的变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反垄断法中垄断的经济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探讨.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竞争法分立模式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经济法与民法差异的经济学诠释. 试论中国旅游法制定的必要性. 欧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 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 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平之制度设计.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固定转售价格的控制及其启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刍议. 对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 论经济法主体. 关于我国建立公司秘书制度的思考.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 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立法研究. 我国现行海外投资立法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论略. 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系统化建构中的循环经济立法. 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商业秘密保护浅析.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若干建议.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比较. 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旅游合同立法浅议. 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究.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 论经济法的增效性. 论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构建政治国家与经济市场的和谐是反垄断法的历史使命. 论破产企业租赁财产处置的争议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中董事诉讼费用补偿研究.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治理急需设立民事法律制度. 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公司自治与公司治理.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反垄断法实施体制运作的推动力量. 论公司控制权的有效配置. 试论统筹国民经济和谐发展的经济法保障. 论完善我国私营企业清算法律制度. 企业概念的法律分析. 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国家干预. 浅谈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

论董事的法律地位

论董事的法律地位

变 迁 。 与 此 相 适 应 的 是 董 事 、 事 会 的 权 利 日益 扩 张 , 东 理 说 、 任 说 与 双 重 关 系说 。 董 股 委 民 主 逐 渐 成 为历 史 的 神 话 。但 权 利 与 义 务 、 任 同 时 并 存 , 责 各 国 在 普 遍 扩 放 董 事 权 利 之 时 , 纷 淡 化 了董 事 义 务 。董 事 纷 1 代 理 说 、
系适用有关 代理关 系的法律规定 。
2 委 任 说 、 委 任 说 主 要 以 日本 、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立 法 及 学 者 学 说 为 我
我 I7 商 第 的 公 司 对 外 进 行 活 动 。 因 此 , 事 享 有 代 理 人 的 权 利 , 担 代 表 , 国 法 学 界 也 有 人 主 张 此 种 见 解 。S 日 本 《 法 》 董 承 代理 人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 此 种 学 说 源 远 流 长 , 最 早 为 1 6 2 4条 第 1款 第 3项 规 定 : 公 司 与 董 事 之 间 的 关 系 , 有 关 85 5 “ 依 年 “ 格 森诉 威 尔 逊 ” 著 名 判 例 所 确 立 。 弗 的 2、 托 说 信
此学 说主要 以德 国的 立法 为代 表 。 德 国 《 法 典》 ¨J 民 第
与 公 司 的 关 系 是 董 事 的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的 基 础 , 确 二 者 的 2 明 6条 第 2款 规 定 : ( ) 事 会 、 理 在 诉 讼 及 非 诉 事 件 中 代 “ 1董 经
关 系 , 认 清 董 事 在 公 司 的 地 位 , 理 赋 予 其 权 利 , 其 承 担 表 社 团 ,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 2 董 事 会 代 表 权 的范 围 得 对 合 使 具 ()

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董事⼀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董事同时在公司其他机构任职的,可以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1)国家税务局税发【1996】214号⽂件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据尤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份。

该通知虽然主要针对是如何征收个⼈所得税,但是对于判断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定的参考意义。

(2)从董事的产⽣来看,对于设有股东会的公司来说,⼀般由股东会选举产⽣,选出董事或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对于不设股东会的公司,⼀般是由股东委派或者任命产⽣,该董事对股东负责。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通过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实际提供劳动形成的劳动关系。

(3)从报酬来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报酬是有股东会决定的,其获得的是“董事报酬”,并⾮《劳动法》中的⼯资。

(4)从判断法律关系的依据来看,确定董事⾝份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委派⽂件,⽽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合同。

总的来说,从董事的产⽣、任职的资格、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任职年限、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等均适⽤《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能适⽤《劳动法》,因此董事⼀般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董事同时在公司其他机构任职的,可以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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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尽管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8条至第150条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但在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问题上仍然缺乏明确的立场。

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董事在公司运营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为明确董事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借鉴各国立法,在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准委任关系”并完善相关立法。

一、英美法系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学说
(一)信托关系说和准信托关系说。

信托关系说起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的设立方式。

当时,英国公司制定法尚未颁布,公司的法律人格尚未确立,所谓的合股公司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制度而设立的: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ownership),负有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照管好受托财产、“善良而忠实”地将受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的受信义务,公司股东则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和公司财产的受益人,公司本身的独立地位在这一关系中并不明确。

随着英国公司制定法的颁布,公司的独立人格得以确立,信托关系说由于与公司制定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而受到质疑,其主要原因有三:1. 公司财产所有权归公司法人所有,而不是归公司董事所有;2. 公司董事的职责是积极运用公司财产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而不是消极谨慎地保管受托财产的完整;3. 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董事履行职务时常常是以公司的名义参与社会交易。

准信托关系说是学者们在认识到信托关系说的理论缺陷后提出的。

该说认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类似于信托关系,而非完全等同于信托关系。

(二)代理关系说。

代理关系说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一直是英美法系中解释公司与董事关系的主导性学说。

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学者佩林斯针对董事与公司的代理关系论述道:“一个对外招股的公司董事,其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

”[1](P221)人们对代理关系说也存在不同看法。

1958年《美国代理法重述》的编撰者们对代理关系说持否定态度。

该重述第14条C款认为“一个企业的董事会以及单个董事都不是公司的代理人,也不是公司成员的代理人”。

(三)特殊关系说。

认识到信托关系说和代理关系说的不足后,英美公司法学者提出了特殊关系学说。

该说认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代理制度和信托制度都无法包容的一种特殊关系,“不能仅仅因为存在信义关系就把董事(会)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代理或者信托关系。

把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归结为固定的一种,无异于作茧自缚。


二、大陆法系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学说
(一)委任关系说。

《日本商法典》采此说。

该法第254条3款规定:“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从有关委任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3 编“债权”中第2章“契约”之第10节即第643条至656条是对委任关系的详细规定。

根据该规定,委任是指因当事人一方委托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相对人予以承诺,而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对于委托事务属非法律行为的,属于准委任,准用有关委任的规定。

在委任关系中,委托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委任人”,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任人”,委托处理的事务称为“委任事务”或“委任标的”。

受任人承担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按委任本意处理委任事务的义务。

具体到公司和董事的委任关系,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事务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

(二)准委任关系说。

《德国民法典》第27条第3款规定:“对于董事会的业务执行准用第664至670条关于委托的规定。

”该法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本来不是委任关系,只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准用委任关系的规定而已。

《韩国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与董事间之关系,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民法关于委任之规定。

”台湾《公司法》与《日本商法典》有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没有把董事和公司的关系一概地认定为委任关系,只是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地方,才依委任关系的法理进行补充。

此外,大陆法系还有学者主张”法定关系说”,他们认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既不同于代理、也不同于委任的“法定关系”。

由于它并没有给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作一个实际的法律定位,理论价值不得不受到质疑。

三、确立我国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立法建议
(一)两大法系有关主要学说的评述及借鉴
1、准信托关系说在英美公司法领域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

英美公司法在董事和公司关系中适用信托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尽管原来的信托关系学说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学者中仍不乏信托关系说的支持者。

美国相关的司法判例中,几乎全面承袭和沿用了英国的信托制度。

鉴于信托关系在人们心目中的先入地位,学者和法官们对相关学说进行了修正,在相关理论和案例中,采准信托关系说,不可不说是一种尊重历史、节约成本、方便实际的做法。

2、英美法系代理法可以比较合理地解释代理说。

由于法律的本土性和人们语言表达的局限性,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可能表达不甚相同的意思和内涵,“代理”正是这样一个法律概念。

英美法系中的“代理”与大陆法系中的“代理”有着显著的差异,相对而言,它可以比较合理地解释代理说。

3、准委任说在大陆法系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1)准委任说是对委任说的必要修正。

准委任说则可以弥补委任说的一些缺陷。

(2)从委任合同的内容和特征来看,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适合用委任关系来调整。

委任合同的特征在于:1.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任人与受任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任人之所以选择受任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基于对他的品德、才能、信誉的信赖,希望并相信他能够如约完成受托事务;受任人接受委托,是基于为委任人服务的自愿和能够以自己的能力处理好委托事项的自信。

2.可委托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泛。

一般而言,无论法律行为还是非法律行为,各种事务原则上均应可委托他人处理,除非这样做违法或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或事务的性质不许可由他人代为处理。

3.委任人可以特别委托受任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地委托受任人处理一切事务。

4.受任人依委托合同进行的民事活动的后果由委任人承担。

(二)完善我国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立法的建议和设想
1、放弃信托关系说和代理说。

首先,西方的信托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

有研究认为,西方的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体系与西方宗教有关。

而在中国,无论政府还是民众都深深困扰于“诚信”的缺乏,人们将会发现,确立受托责任体系比建立董事会要难千百倍。

[6]其次,大陆法系代理制度无法涵盖公司及其董事的法律关系,我国代理制度秉承大陆法系传统,且我国《民法通则》把可代理事项限制为“民事法律行为”,范围非常狭窄,代理说不宜为我国立法所用。

2、确立准委任关系说,完善相关立法。

所谓“准用”,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关系原不完全符合委任关系的特征,但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理论上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变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委任的有关规定来调整他们之间的行为。

为达此目的,应从两方面入手:1.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准用委任的规定。

”2. 如前所述,采委任说或准委任说的国家在其民法典中都有相对完善的关于受托人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的立法。

针对我国委任关系的规定过于粗陋之现状,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委任关系的特征、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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