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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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11•【字号】皖卫体改〔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医保局关于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保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在铜陵市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取得较好成效。

根据省政府年度医改工作安排,为加快推进城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现就扩大试点范围、推广铜陵“分区包段”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基本原则,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为重点,以紧密型医联体为抓手,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创新完善医联体内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机制,全面促进医联体内部资源流通共享、信息互联互通、人财物统筹管理,真正使医联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

二、改革范围2019年在铜陵市全面推广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经验。

芜湖市、马鞍山市、蚌埠市纳入扩大试点改革范围。

同时,鼓励其他城市至少有1所三级综合医院“分区包段”,开展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建设。

国家城市医联体建设试点城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以优质医疗资源为龙头,根据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组建紧密型城市医联体,统筹医联体内部管理,实行网格化布局管理,为网格内患者提供健康管理和疾病诊疗等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2015]2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2.17【实施日期】2015.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5〕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根据《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省政府确定了11个方面42项重点工作,由王学军省长负总责,同时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负责领导、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同配合责任单位,并将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落实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一、着力推动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1.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规范行政审批管理,进一步减少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中介服务,在省、市、县全面建立运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牵头负责领导:詹夏来。

牵头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务服务中心等。

(2)推行政府权力网上运行,简化程序,缩短流程,强化监察,完善服务,提高效率。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建立更加完善的交易制度。

制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办法,建设电子化监管平台,加强全流程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牵头负责领导:詹夏来。

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协同配合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政务公开办等。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卫科教秘〔2015〕86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公布安徽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录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函〔2014〕434号),我省17家医院被国家认定公布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现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要求,将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和培训容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直有关医疗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政策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列入部门“一把手”职责加以落实推动,并将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适培人员委派培训工作的管理,统筹安排培训对象,逐步建立按需委派培养工作机制,并将全科和中医专业作为重点纳入其中。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培训基地业务指导和内涵建设,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三、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差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将取消其基地资格。

各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规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同时,要加强对协同专业基地的管理,尤其做好基层实践基地业务指导和管理,统筹安排、管理专业基地和协同专业基地的培训容量,严格培训对象招收,注重培训过程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确保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根据要求,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时间一般从周一至周五下午放学后开始。

义务教育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每天至少2小时,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具体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可以结合实际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好家长接学生困难问题。

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开设自习班。

学校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

通知全文如下:各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但仍然存在学校覆盖率、学生参与率偏低,工作开展不平衡、工作保障机制不健全、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并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提高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帮助学生家长解决难以按时接孩子放学问题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将推进和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作为“顺民意、暖民心”的民生工程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民生项目,积极认真谋划,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有效实施各种课后育人服务,在校内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各地要确保2021年秋季开学后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努力实现有需要的学生全覆盖。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14•【字号】卫科教秘〔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科教秘〔2015〕183号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计生工作质量和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现将《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编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4月14日安徽省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总体部署和要求,立足省情、遵循规律,以培养合格医生为目的,以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健全培训体系为基础,以建立政策制度体系为核心,建立与行业特点相适应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提供人才支撑。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省部级劳模帮扶救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10]6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生活困难省部级劳模
帮扶救助标准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0〕6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工会、省教育工会、省农林水工会:
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省部级劳模的关心和爱护,进一步加大帮扶救助力度。

根据皖人发〔2005〕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省部级劳模帮扶救助调控线(补助金)标准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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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

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

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
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是由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

一、培养对象条件
1. 具有灵璧县户籍,报名参加2024年普通高考获得考生号,并参加分类考试招生报名的高中阶段(含中职)毕业生。

2. 报考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项目的考生须与灵璧县卫生健康委、乡镇卫生院签订《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表》。

二、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
今年的招生计划是15人,具体的招生方式和招生计划可能因地区而异。

符合条件的考生需于2024年1月2日起(法定工作时间)持本人身份证、高考考生号和《安徽省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服务志愿表》到和县卫健委(财苑大厦6楼615办公室)报名并初审(初审包括考试资格初审和体检初审)。

报名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

三、服务期限
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在基层医疗机构服务6年以上。

具体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卫生健康委安排而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具体录取程序和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同时,考生需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并按时完成报名和初审工作。

以上是关于2024年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方案的基本信息,具体细节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健康委或相关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皖人社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规定,为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是指政府出资建设,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展示交流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实训基地”),是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认定的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等,开展省级实训基地认定工作,打造高端引领、典型示范、开放共享的政府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加快提升我省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财会〔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月16日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3.02
•【字号】卫药秘〔2015〕83号
•【施行日期】2015.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关于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
目录的通知
卫药秘〔2015〕8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医改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各省属医院:
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等
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按照2014年基本用药中标价、2012年县级医院药品中标价制订的《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请从省医药采购平台(/)下载)予以公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略)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财会[2016]120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8.10【实施日期】2016.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财会〔2016〕1203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中央驻皖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激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热情,健全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评审、答辩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凡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评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拔过程既要重视业务能力,又要重视政治素质;既要重视理论水平,又要重视工作业绩;既要坚持基本条件,又要体现行业差别。

第六条对在会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会计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七条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皖人社秘〔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精神,推进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1月4日安徽省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精神,推进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省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设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引领带动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高超技能与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构建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术技能推广体系。

2024—2025年,支持建设2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支持建设8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项目基本条件(一)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基地主要围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涵盖汽车产业、数字经济、乡村振兴、康养服务、综合等5个类别,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竞赛能力的企业、园区(基地)、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商协会等,具体承担技能培训、技能竞赛、技能评价、技能交流等任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皖政秘〔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为促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共49家。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重点工作、基础工作、工作落实、工作评价和创先争优5个部分构成。

(一)重点工作(5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重点工作少于5项的部门,根据其“三定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增加考核内容。

(二)基础工作(20分)。

包括公文运转、会议办理、信息报送、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网络社情民意回应办理、定点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工作落实(2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各类综合性督查、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落实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评价(10分)。

包括省政府领导评价(5分)、群众满意度调查(5分)。

(五)创先争优(20分)。

包括受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发文表扬或奖励(通报批评)情况,受省委、省政府问责情况,争取国家重要改革试点、重大项目、资金情况,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在全国争先进位情况等,实行加(扣)分制。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皖人社秘〔2016〕3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改革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形成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主要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按照不高于当地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水平保持不变,仍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水平执行。

2.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相应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

— 1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妇女联合会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皖残联〔2012〕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及省直管县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妇联、人口计生委:为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社区康复工作,根据《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制定了《安徽省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残联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此页无正文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妇联省人口计生委二○一二年三月七日—2 —安徽省社区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提出:“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社区康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也是国际上开展残疾人康复的主要形式。

“十一五”期间,通过积极融入社区卫生、社区建设工作,在社区康复示范区、县培育活动的带动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服务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充实。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社区康复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区康复工作如何开展,如何丰富社区康复服务的内容,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康复服务水平与工作质量等。

为了完成《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在总结“十一五”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的基础上,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出发,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

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康复、教育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在城市地区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在农村地区发展简便—3 —易行,经济适用的康复技术,提供基本社区康复服务。

每个县(市、区)建立1—2所示范性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皖人社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推进就业扶持民生工程,加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和管理,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现将《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5年4月22日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就业扶持民生工程,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以下简称基层特定岗位),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开发、购买岗位等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开发、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动态监管”原则,以毕业两年内普通高等学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为招聘对象,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建立岗位开发、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层特定岗位开发计划,统筹管理全省基层特定岗位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基层特定岗位开发、招聘、管理等工作。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体育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皖发改社会〔2021〕68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市级标准,确保按时出台。

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各市要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具体实施标准制定工作,及时出台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细化充实服务标准,严格界定范围。

各市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要对照《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市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落地落实。

《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已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安徽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标准》《安徽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市级具体实施标准。

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市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财社[2012]1378号•【施行日期】201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78号)各省级公立医院: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医院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和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级公立医院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2012年8月13日安徽省省级公立医院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公益性,规范和加强医院债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医院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医院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院债务,是指由医院举借的非流动负债。

包括:(一)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国债转贷资金或专项借款;(三)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四)融资租赁等其他借款。

第三条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含融资租赁)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医院债务的举借、审批、使用、偿还以及对医院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务的举借第五条医院举借债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医院年度业务收支结余率在5%以上;(二)医院资产负债率在30%(含)以下;(三)医院流动比率150%(含)以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30•【字号】皖人社秘〔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现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会2015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第四章费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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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财社[2017]62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7.05.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
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6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扶贫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以下简称为“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补充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皖卫财〔2017〕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为“贫困人口”)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工作。

贫困慢性病患者在1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经健康脱贫“三保障一兜底”综合补偿后,由补充医疗保障对剩余的合规自付医药费用再给予80%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补充医疗保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补充医疗保障待遇补偿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五条坚持分级负担、属地兜底、统筹安排、提升绩效、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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