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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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财社[2017]62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7.05.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

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6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扶贫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以下简称为“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补充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皖卫财〔2017〕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为“贫困人口”)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工作。贫困慢性病患者在1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经健康脱贫“三保障一兜底”综合补偿后,由补充医疗保障对剩余的合规自付医药费用再给予80%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补充医疗保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补充医疗保障待遇补偿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五条坚持分级负担、属地兜底、统筹安排、提升绩效、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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