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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皖财库〔2023〕57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库〔2023〕57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监控职责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皖财购〔2022〕55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含纸质文件)工本费。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鼓励以电子保险、保函等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规定,结合数据资产管理试点工作有关做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体制机制,推动数据资产管理协同共治(一)明确管理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应全面梳理、汇聚治理本单位的数据资源,调研论证后对能够确认为数据资产的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二)落实工作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具有国有属性,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财政部门应强化数据资产综合管理职责,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数据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数据资产具体管理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构建协同共治的数据资产管理格局,提升数据资产管理水平和效能。

二、规范全程管理,有效促进数据资产赋能增值(三)严抓配置管理。

数据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

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自主采集、生产加工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方法、技术标准等进行。

购置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根据依法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按照预算、资产、采购等管理要求执行,确保取得程序、方式等合法合规。

(四)加强使用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发[2011]57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若干意见(财发〔2011〕577号)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7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体制管理1.落实责任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财政局长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负全面责任。

市、县农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直接责任人,在同级财政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项目所在地乡镇财政所要把农业综合开发作为日常工作重要任务,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做到“五要”:立项申报要参与意见,建设过程要加强监督,工程调整要认定签字,竣工验收要实地察看,资金发放要严格管理。

积极配合县级农发部门做好当地党委、政府和村委会、村民等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健全机构队伍。

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好同级农发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

要充实人员力量,选派优秀人员到农发部门工作,特别是要保证项目管理方面的技术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切实到位,会计、出纳一定要分设。

3.强化监督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是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

年度项目立项、主要工程招投标方案、数量较大的工程量调整方案,必须经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进一步加强立项监管1.强化县级选项。

建立竞争立项机制。

充分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优先选择政府积极性高、资源条件好、农民群众支持的乡镇,作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皖财预〔2020〕135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规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14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0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的能力,保障县级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民生政策的基本财力需要,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保障“三保”支出需求,加强财政管理,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财政负责分配、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健全完善“三保”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县“三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级财政负责帮扶和督促县级落实“三保”保障责任,对县级“三保”支出保障情况进行监控,不断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切实保障所辖区“三保”支出需求。

第五条县级财政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坚持国家保障范围和标准的“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的优先顺序,科学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全面落实“三保”支出保障责任。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财预〔2017〕349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34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切实防范政府投资基金运行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正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着力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与此同时,各地也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管理不规范,违规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购买理财产品等;决策和退出机制不健全,政府出资权益得不到保障;风险防控不完善,投资收益有别社会资本,放大投资亏损承担责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不严格,未完整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投资基金绩效不高等。

对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防范基金投向不合规、运作不规范、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严禁通过投资基金违规融资举债,坚决杜绝“明股实债”。

二、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一)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负面清单。

严格政府投资基金管控,对投资基金运作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中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违规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财人[2009]46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5.11【实施日期】2009.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人〔2009〕469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安徽省财政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厅机关公务员的职务管理,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县处级及其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任职第四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八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人事教育处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提出拟任职人选;(二)厅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三)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皖财预〔2023〕153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预算评审范围第四章预算评审内容和方法第五章评审组织管理第六章评审实施管理第七章结果运用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九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算评审,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省级预算评审要践行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强化成本绩效理念,做到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切实加强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省级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本级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体制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各地积极探索财政监督工作新机制,特别是蚌埠市和枞阳县开展的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新机制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构建财政监督新机制,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构建财政监督新机制的重要意义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监督相分离”的分配制约机制,是现代财政管理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省财政管理与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的财政监督机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管理的要求,必须将财政监督关口前移,建立起以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为重点,以事后检查为补充的现代财政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从体制和制度上保证财政管理的科学规范,减少预算分配和执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

二、积极探索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新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监督对象包括财政收入监管、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查、国有权益监管和会计监督等财政管理和改革的各个方面,监督方式由主要注重事后监督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并重转变。

当前,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实行有效监督,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省厅正着手开展本级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在本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领域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力度,逐步建立适应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省本级公共财政监督机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财综〔2007〕518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票据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的精神,现将社会团体使用和管理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在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使用“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各社会团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购,首次购领票据,须带正式介绍信(如无正式介绍信,可由业务主管单位代开)、有效的社团登记证复印件和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办理购领证。

再次购领票据,须填写财政票据缴销单,办理缴销后,方可申请购领新票。

二、社会团体收取内部往来结算款项时,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往来结算收据仅限于单位内部的暂收暂付、非营利性代收代付业务、上级补助收入等往来结算款项,不得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不得用于经营性服务收费等应纳税收入。

往来结算收据由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社会团体向其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购领。

三、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咨询服务、办班培训等各种经营服务时收取的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税务发票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管理。

使用《安徽省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收入票据到同级财政部门(省直社会团体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购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标准第四章资产配置方式第五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以下简称“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一体化,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三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对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三)对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监督等。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4.03.15
•【字号】皖财综〔2024〕195号
•【施行日期】2024.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部署要求,强化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 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通知》规定,其中对2023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
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4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
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5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财购〔2013〕2369•【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

联系电话:*************。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8日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三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考核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业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先从本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本地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申请专家。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二)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三)管理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四)省级评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监督;(五)协调跨地区抽取评审专家赴异地评标事宜;(六)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七)其他监管事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皖财会〔2022〕369号•【施行日期】202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22〕36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满足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质的需求,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我省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服务平台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公需科目课程设置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60号)的有关规定,包含:数字技术与安徽数字经济发展;学习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科技创新驱动引领安徽“三地一区”高质量发展;弘扬时代精神,凝聚前行力量;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等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

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公需课,自今年5月1日起不再作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

2022年专业科目课程设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最新出台的财税改革政策制度及会计准则制度,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会计行业人才发展、会计信息化发展子规划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皖财综〔2022〕274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绩效处、各支出处,预算评审中心:现将《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3月22日安徽省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切实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指导、审核项目单位绩效目标设置,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并审核自评结果,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整改纠错;开展本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信息公开工作,汇总审核报送本部门绩效管理有关材料。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单位承担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健全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信息公开、整改纠错、材料报送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3•【字号】皖政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45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十三日安徽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管理职能。

2、原省人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3、原省人行承担的对彩票发行的监督职能。

4、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管理职能。

5、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7、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8、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财预〔2018〕439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预算执行进度1.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

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最后一期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预付后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预算年度终了时及时办理结算。

2.加快细化年初待分配预算。

对年初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加快资金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代编预算,本级代编的预算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统筹使用。

3.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部门、单位做好项目预算执行前期准备,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按时将“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资金拨付到位,尤其是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涉及重大民生领域资金,要按照应拨尽拨要求,尽快拨付到位。

二、加强预算执行分析考核4.健全财政收支考核制度。

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市县财政收支按月通报,纳入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对排名持续靠后的市县财政部门,视情进行约谈;对省直部门预算执行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考核分值较低的进行约谈,督促及时整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合同支付的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合同支付的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合同支付的规定当然可以。

请问您是希望这份合同或协议书涉及哪些具体内容,比如支付条款、履约要求,还是其他某些特别的事项?这样我可以更准确地帮助您。

合同/协议书
关键条款: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甲方(付款方):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收款方):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金额:
支付方式:
付款银行:
银行账户:
支付时间:
初次支付日期:
后续支付安排:
履约期限: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解决方式:
管辖法院:
第一条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具体事项]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大写:[金额大写]元)。

支付时间为:初次支付在[具体日期],后续支付按照[具体安排]进行。

第三条履约要求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完成[具体工作或服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四条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争议解决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指定法院]处理。

第六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财政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财政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财政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7
•【字号】财办[2012]623号
•【施行日期】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财政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
通知
(财办〔2012〕62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省财政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以强化对财政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整体规划和规范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建国
副组长:吴天宏、陈传文
成员:徐光耀、王玲、周名桨、孟照红、解立卫、张力、汪代启、朱长才、于华伟、孔少林、朱艾勇、王召远、黎学东、刘华、鲍习生、黄克来、虞明哲、汪学越、宋宝泉、胡德林、孙学鹏、江永泓、李朝友、缪青、朱士昂、王建培、张黎、许先才、李森林、朱旭初、姜毅、叶翠青、杨春、董照军、刘小兵领导小组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和我省实际,统筹协调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与应
用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

主任:陈传文
副主任:李森林
成员:虞建斌、尹祥领、廖晓虹、孙友三、达小敏、姚先飞、陈欢、邓建成、汪振明、项军宁
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我省财政信息化发展规划与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二〇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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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用码: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自行填列。
– 其余项目就不一一说明,由单位根据情况选择 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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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行政单位资产负债清查表(财清行基 01 表) – 本表按全口径反映行政单位资产清查账面数、清 查数及清查增减情况。表中有价证券、固定资产、 暂付款、暂存款科目的相关数据,从资产清查基 础表(财清行基 05、06、07、08 表)中提取, 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其他科目由手工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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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年末财政供养人数:指用财政拨款开支的人员 数,填报口径同单位决算一致。
– 独立编制机构数:指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经各 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数,包括国家 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公检法司部门等行政单 位、国有事业单位等。本指标不受财务核算单 位的限制。
– 下面,以行政单位的报表填报为重点进行讲解, 事业单位相同填报要求的表格不再另外说明, 只对不同填报要求的10张表格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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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清查报表封面的编制说明
• 报表封面要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报。做过
决算报表的同志对这个封面比较熟悉 ,清查报
表的封面与决算报表封面大部分相同。封面信息 的准确填报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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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清查报表封面的编制说明
– 隶属关系:是由“隶属关系”和“部门标识代 码”两部分组成,以9位码表示。前六个空格根 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2260-2002)编制。后三个空格按照单位 财务或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比照国家标准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 码》(GB4657-2002)填列。
主要内容
➢ 资产清查报表的构成 ➢ 资产清查报表封面的编制说明 ➢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资产清查报表的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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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清查报表的构成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由基础表和报 表两部分组成。报表部分行政单位9类12张表 (财清行综01表—09表),事业单位9类13张 表(财清事综01表—09表),这些表格全部由 计算机自动生成,不需手工录入,不作具体讲 解。基础表部分共29类表,其中行政单位12类, 事业单位17类,这些报表需要单位在通过基本 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手 工录入固定资产卡片后进行填报,我们对这个 部分进行讲解。
财政预算代码:指单位在财政预算部门的编码。 一级预算单位按财政部编制的三位代码编制,二 级单位为六位代码,前三位填列一级预算单位代 码,后三位由主管部门自行编列。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财政预算代码,要与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办公 室确定的部门预算代码一致。已经实行部门预算 的地方,该代码也应与部门预算代码一致。
– 独立核算机构数:指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经各 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且财务上实行独立核 算的单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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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数:指为保证机关 工作的正常运转设立的,机关服务中心等物业 管理、汽车运营和维修、接待服务、餐饮、印 刷、幼教、医疗等后勤服务单位。按独立核算 的单位数,区分单位性质分别填列。
– 应付工资、应付津补贴:要以同级人事部门出 台的符合工资、津补贴政策规定为准,没有出 台正式文件的不能计算。
– 国库支付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及分配的账务 处理,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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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行政单位人员机构情况表(财清行基 02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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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清查报表的构成
– 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共12类23张表式,其中 固定资产明细表有11张。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 础表共17类28张表式,其中固定资产明细表也 有11张。行政事业单位这11张固定资产明细表 是按现行固定资产分类标准GB/T14885—94进 行设计的。
–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经济实体数:指与行政单 位尚未脱钩的公司、企业集团等经济实体。按 照实际数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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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行政单位资产盘盈、财产损失表 (财清行基 03表)
– 本表主要反映单位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和按 原因归类的财产损失情况。表中有价证券、固 定资产、暂付款科目的相关数据,从资产清查 基础表(财清行基05、06、08-1A、08-1B、 08-2、08-3、08-4、08-5、08-6、08-7、08-8、 08-9、08-10表 )中提取,由计算机自动生成; 其他科目由手工录入。手工填列部分,应根据 单位实际清查的结果分类汇总填列。
– 本表反映行政单位人员和机构情况。本表的数据全 部是由手工录入产生。
– 单位定编人数:要会同单位人事部门按编制管理部 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填列。单位在职、离退休、其 他人员、临时工、单位负担遗属人员数由单位对人 员状况进行清理后填列,不一一说明。学校、科研 院所要对全日制在校学生情况和单位在职人员进行 清理核对后填列相关信息。
– 单位名称:要填列单位的全称,上报的纸质报 表要加盖公章 。
– 报送日期:指单位实际报送的日期 。
–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号码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均按单位实际情况如实、 完整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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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清查报表封面的编制说明
组织机构代码:指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单位 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 码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 核发手续,并编报临时代码。
– 资产清查待处理:指单位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清查 数与账面数差额,以及负债清查数与账面数差额 的合计数。反映本次资产清查清查出的待处理的 资产净损溢的数额 。 4栏12行=财清行基03表的 24行+50行-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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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单位资产清查基础表编制说明
– 财政应返还额度: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 本年尚未支用而结存在国库的累计预算指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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