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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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政资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方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乏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文件依据开设的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一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一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资金运行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要进一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一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行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行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日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行选择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高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行。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实行招投标方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盘活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财政支出进度有关情况的通报》(财预〔2010〕4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等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

早编、细编项目支出预算,将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推进编制中期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

做好年初代编预算分解下达工作,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定期对未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分析,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急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尽快形成实际支出,盘活资金存量。

(三)完善据实结算项目下达方式。

下一年度继续安排的据实结算项目资金实行预拨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预拨据实结算项目资金,下年度进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四)建立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预〔2014〕85号【发布日期】2014-05-21【生效日期】2014-05-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平稳,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确定的政策措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错综复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不容低估。

预算执行中还存在部分支出进度较慢、预算资金大量结转、国库存款沉淀较多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一)加快下达年初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对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本级财政要列入年初预算,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除公共财政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加快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次年清算的方式,并及早开展项目准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二)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

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

本级代编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
三、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
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要参照上述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集中用于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其余部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其他基金预算项目以及非税收入中的以收定支项目也要比照办理。
各省级财政部门需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2013年7月15日
——结束——
一、加快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放在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要加快资金支付。对年初代编预算,要分科目、分项目予以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下达预算指标后,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要继续将支出进度作为财政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公布日期
2013.07.15
施行日期
2013.07.15
文号
财预[2013]285号
主题类别
预算、决算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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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财预〔2016〕1002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002号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7月7日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中央、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事权,中央、省委托市县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是指属于中央、省与市县的共同事权,中央、省应分担部分委托市县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财库[2015]212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直接支付第一节支付程序第二节审核内容及要求第三章财政授权支付第一节支付程序及要求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三节监控管理第四章向特定单位、账户划转资金第五章资金归垫第六章支付退回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申请,加强资金支付审核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财政性资金用途划分不同的支付主体,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条支付方式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制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目录(附件1),定期修订和发布。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和支付方式目录,细化用款计划,正确选择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方式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流程,重新办理用款计划申报。

预算单位未按支付方式目录申报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可以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和现金结算方式。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对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及相关凭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预算项目、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支出经济科目等相关要素信息;收款人信息应填写规范,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不得简写、缩写;应清晰描述具体支出用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财农村[2010]583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村〔2010〕58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和监管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1、监管原则。

乡镇财政要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

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56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156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和规范库款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进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库款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部协调,督促指导所辖县(区)库款管理工作,做到统筹协调、上下联动。

要认真排查库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健全库款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适时跟踪分析库款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库款日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库款变动原因,重点关注库款偏多、偏少及同比变动较大的情况。

要注重加强库款统计分析,库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上报的分析材料中分析说明库款增加的原因。

三、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重大政策项目组织落实,重点关注八项重点支出增幅和支出进度。

加强对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预算执行进度考核,将预算安排与结转结余情况挂钩,进一步促进预算单位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要提前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入库的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置换,减少资金留存国库时间。

省财政对公开发行的置换债券置换完成率较低的市县,将缓调转移支付资金。

四、有效防范库款支付风险。

库款保障水平低的市县,特别是连续3个月库款保障水平低于0.3倍的市县,要启动风险预案,及时预警、按日监测,防止出现支付风险。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皖财预〔2023〕153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预算评审范围第四章预算评审内容和方法第五章评审组织管理第六章评审实施管理第七章结果运用第八章实施保障第九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管理,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算评审,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省级预算评审要践行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强化成本绩效理念,做到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切实加强预算评审管理。

第四条省级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原则,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本级预算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本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操作规程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明确本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评审;负责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评审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63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级管理和监督。

经研究,现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单位财务行为,强化省直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省直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应切实保障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预算规范执行、资产安全完整、财务信息真实准确,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

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报账制度。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财务公示等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

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分解细化拨付项目支出预算,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加快支出进度。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一、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目标要求和主要原则(一)目标要求。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规定,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级、各部门财政存量资金,掌握存量资金规模和构成情况,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方案。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盘活存量资金在省、市、县三级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空间,确保取得实效。

用好用活、提质增效。

围绕用好用活财政资金,加大预算统筹力度,消化存量,优化增量,提升财政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在加大盘活当前已有存量资金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存量资金管理制度化、常态化。

多管齐下、管控结合。

坚持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强化存量资金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构建管控结合、齐抓共管的问责机制。

二、落实盘活存量资金政策措施(一)盘活结转结余资金。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财政部关于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3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库款管理工作2016年全国库款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一季度全国经济虽然稳中向好因素增多,但基础还不够牢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必须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压减库款规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6年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库款规模,使库款管理的复杂性加大。

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16年以来几次要求财政部门认真分析研判,采取督办和制度性措施强化地方库款管理,不能一方面地方喊缺钱,另一方面又支不出去。

总体看,各地区能够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采取落实措施,大部分地区工作成效明显。

但也有部分地区,仍存在预算下达不够及时、预算执行进度偏慢、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够及时等问题,导致库款规模偏大、库款保障水平偏高,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形成支出,难以发挥政策效益。

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针对本地区管理薄弱环节,逐项研究提出工作措施,合理压降库款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稳增长、促发展大局。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一)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预算编制管理是库款管理的源头。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预算到位率,加快预算下达进度。

在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预算资金下达时限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将下达时间前移,为基层财政和预算单位加快支出腾出时间。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20•【文号】财经字[1999]725号•【施行日期】1999.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25号1999年9月20日)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国家轻工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基金预算报送财政部一式二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报,必须提前正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报告。

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基金预算。

各部门、单位的财务部门在编报基金预算时,必须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基金使用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

凡未建立年度预算的基金,财政部一律不办理拨款手续。

二、各部门、单位申请拨付基金,必须附报申请报告,对申请款项的用途进行详细准确的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及立项批复文件、用款单位及金额等。

对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支出预算、基金收入入库进度和用款情况及时办理拨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财政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拨款手续。

各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基金后,必须按照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在5日内下拨到项目建设单位或用款单位。

三、各部门、单位应对基金使用情况实行按季反馈制度,每季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基金支出情况表,格式附后)的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皖财预〔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为切实做好2024年预算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领域预算公开领域包括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三公”经费预算以及预算绩效、政府债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等。

其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公开,省直部门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截至二季度末、三季度末预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待部门决算形成后,按照部门决算公开要求予以公开)。

市县可结合实际,推动部门按季度公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二、公开内容(一)政府预算。

政府预算应当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公开,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二)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汇总预算,下同)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部门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部门公开预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三)单位预算。

单位预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单位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单位公开预算时,应当一并公开本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及原因、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情况等重点事项情况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财库〔2015〕2120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预算法》和依法理财管理要求,健全完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体系,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反映。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2015年12月15日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强化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等账户构成。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经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账户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财库[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12〕494号2012年12月3日)省直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切实加强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强化财政财务监督,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现金支出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我省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切实加强现金使用管理。

二、严格控制现金提取。

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一律实行直接支付和公务卡结算。

(一)基本支出:基本支出(不含人员经费)现金提取额,不得超过全年预算安排基本支出总额的10%。

单位财务人员提取现金,必须经本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准提取现金,确需现金支付,应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审核办理。

三、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对原采取现金结算方式报销的各类公务支出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

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再以现金办理支付。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以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四、严格规范现金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现金库存、保管、使用、核算等相关制度规定。

(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保管、合法使用现金。

财务负责人及出纳人员对现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二)应建立健全现金保管、使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提取、支付进行序时登记,如实反映现金的使用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三)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原则上保留不超过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3.12施行日期2004.03.12文号皖政办[2004]18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关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省财政厅2004年3月)为确保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预算管理体制(一)预算收支划分。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现行符合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财政收支范围暂不作调整。

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省财政将予以规范和调整。

(二)体制补助(上解)基数。

以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市县体制上解(补助)基数和税收返还基数的通知》(财预〔2003〕1260号)核定的县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为基础,将省财政对市、县相对固定的补助纳入省对县的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

同时,按照2003年财政结算中市对县的体制补助数额调减省对市的补助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的体制补助基数。

(三)税收返还1.“两税”(指消费税和增值税75%,下同)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以2003年财政结算中各市核定的市对县2003年“两税”返还额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额作为省对各县的返还基数,相应调整省对各市本级的返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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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
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预[2015]14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财预〔2015〕142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政府政策落实评估暨政策再落实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积极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现就加快预算执行、切实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安排预算
1.增强预算安排科学性。

完善公用经费定额体系,合理保障基本支出需要;加强项目支出科学论证,充分对接部门和基层实际,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方式和重点,努力实现财政资源配置公平、高效。

积极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跨年度
实施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分年安排预算,做到预算安排与资金需求相衔接。

2.提高预算编制精细性。

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切实减少二次分配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本级支出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支出内容;专项转移支付分县区、分项目编制。

扎实做好项目支出前期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就能执行,从预算安排的源头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二、合理分担支出
3.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在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完善现行配套政策。

对省级事权,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对省市县共同事权,明确各级支出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4.落实重大政策资金。

中央和省出台的重大政策,属于省市县共同事权或市县事权的,市县要不折不扣保障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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