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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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2016]180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预〔2016〕180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省财政厅制定了《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
(一)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坚持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三)坚持促进改革,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政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坚持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条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
(一)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明确预决算公开内部职能分工,落实预决算公开工作牵头机构、配合机构,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岗责体系,推进预决算有序公开。
第三章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九条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十条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