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监督检查发现,地方预决算公开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主动公开意识不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未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单位较多,已公开的预决算不同程度存在不够细化、时间滞后、公开渠道不规范的问题。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预决算公开的重要意义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准则和基本特征。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财政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的关键举措。
新修改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建立了预决算公开的法律和制度框架。
深入贯彻落实预决算公开规定,强化预算监督,是打造阳光财政,促进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工作,确保预决算公开取得明显成效。
二、标本兼治,积极完善预决算公开长效机制(一)进一步落实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财库〔2021〕3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36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我部对《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13日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涵盖范围与部门预算相对应。
各单位是指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部门决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算组成。
第五条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财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政府性贷款,其他资金)。
二、财政性资金管理原则(一)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二)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
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注重效益。
(三)明确职责、严格审批的原则。
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允许越权超范围审批。
(四)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
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健康发展。
三、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计划调度、先批后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权责结合”管理。
四、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
五、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申报核定的用款计划安排支出,追加指标按程序办理。
六、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财政审核后下拨。
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财政所对各单位非税收入的上缴,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滞留、挪用、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七、单位往来结算资金要全额缴入财政过渡账户,由财政所按期集中汇缴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按程序申报后拨回到相关单位使用。
八、专项资金按用途申报、按项目进度拨款,实行“三专”管理,跟踪问效,严禁挤占、挪用。
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先审核后入账。
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财政采购办批准,按照批复采购。
财预[2011]285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4月2日,财预〔2011〕285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我们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23日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
第三条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程序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第五条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章新增限额分配第六条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
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致,每年集中时间将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 制定本省相关工作要求,督促公开地区认 关工作要求,立足自身实际,不断细化公开
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 真开展相关工作;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负 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积极主动推进预决算
预决算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上述公开工作 责本地区公开工作,包括本级财政预决算 公开工作。
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 尚未公开预算的部门要- 2。
工作,2014 年所选地区应 至少达到省内 极推 进 部 门预 算 公 开。 表 格 样式 参 考
四、公开时限
4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13 年第 10 期
政策法规
各省内开展相关工作的时间应保持一 负责指导各省公开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 可以有效监督政府”指示精神,结合上级相
门应公开当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
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
(二)本级部门预决算。
数 , 有 条件 的 可一 并 公开 2012 年 “ 三
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
1.本级部门预算。报送同级人大审 公 ”经费财政拨款决 算数。2014年 及以
算、市 (县) 级 (以下简称“本级”) 汇 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公 后年度,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和部门应分
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加 题,由各公开主体妥善做好数据解释说明 理工作考核。
大财政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积极 等工作。
附件: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参考表
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工
(三)积极主动,创新形式。各地区及 样(略)
作支持。
部门要按照李克强总理“政府公务接待经
分认识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对于预决 题、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财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市预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财预〔2020〕58号)精神,我局制定了《2020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0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及预算公开表格模板2020年2月12日2020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预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预算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严格落实预算公开主体责任,扩大预算公开范围、细化预算公开内容、健全预算公开机制,积极打造阳光财政,通过预算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财税政策落实、财政管理规范和政府效能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主体明确。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预算,各级预算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并对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依法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预算公开工作,确保依法公开、规范公开。
完整公开。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经各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全面完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省级各预算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一步推进我省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21〕5号),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9、2020年度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范围、组织方式和时间(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检查对象为我省所有负责编制政府或部门预决算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覆盖面达到100%(三沙市整体涉密不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部门除外)。
重点检查以前年度存在问题较多的市县(区)。
检查范围为2018、2019年度决算和2019、2020年度预算。
(二)检查组织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各级财政部门全面自查、省财政厅定点检查和财政部监管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在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全面自查基础上,省财政厅对省本级和澄迈、临高、昌江、乐东4个县开展定点检查,并加强对市县(区)财政局自查工作的督导;财政部监管局重点抽查省本级和2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抽查2个区。
省财政厅定点检查组人员安排如下:一组组长:韩朝霞组员:解晓洋、海南嘉德信会计师事务所4人被查单位:省级各预算部门二组组长:张红丽组员:王天玉、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4人被查市县:澄迈、临高2个县三组组长:严薇组员:牟海川、海南永信德威会计师事务所4人被查市县:昌江、乐东2个县二、检查内容全面检查省本级和各市县(区)政府、部门2018、2019年度决算和2019、2020年度预算公开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0.27•【文号】财预[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政部2016年10月27日附件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地方预决算,是指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廉政工作会议等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地方实施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以下统一简称为《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当前,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期望和呼声越来越高。
财政是庶政之母,公开财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去向,是地方政府应尽的职责。
地方预算信息公开,是接受监督最有效的方式,最有力的反腐措施;也是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的具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关键举措。
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民主理财,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二、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细化到具体项目。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运转经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XX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运转经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XX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运转经费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挄照《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XX财预[2017]38号)要求,对我单位运转经费项目开展了项目绩效自评。
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XX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是XX市政府派出机构。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挄照省效能办工作部署,在市纪委、市政府办的挃导和有力支持下,以深化投资项目幵联审批审查机制为主线,在机制创新上做文章,在提高效率上求突破,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2016年在编人员6人,其中:行政编制5名,工勤编制1名。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本次绩效评价的对象是2016年度市财政局安排的运转经费。
(二)取得的成绩2016年,综合运用资金保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仸务。
1、一年来,市本级中心共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557462件。
其中,日均办件2230件;承诺件提前办结256514件,承诺件提前办结率达95.10%。
2、全面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改革。
2016年以来,中心管委会加大力度推进审批事项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向中心集中,审批服务所有办件向审批系统集中,督促人员到位、授权到位、监管到位,实行网上全流程监管的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推劢审批服务一站式服务的进一步深化。
积极协调海事局分中心以独立窗口的形式成建制入驻中心大厅,将新成立的丌劢产登记管理局纳入中心监管范畴,实现市直38个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100%入驻中心。
同时,根据省、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理结果,及时做好省上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承接和市级审批服务事项的调整、取消、下放的衔接工作。
一年来共累计承接省上下放(含省上委托)审批服务事项25项,取消35项(含部分取消)、下放25项(含部分下放和委托县、市、区)、调整171项。
截止目前,除涉密事项及市政府同意暂丌入驻事项之外,市本级中心入驻行政审批事项187项,公共服务事项131项,便民服务事项231项,窗口授权率达91.51%,其中工商、司法、民政等5个窗口的所有事项直接授权到窗口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办结。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财预[2018]403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35号)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第三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第四章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3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
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在补充或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二章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第五条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20•【文号】财预〔2018〕20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财政部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2018年12月20日附件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增强地方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公开原则】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二)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三)坚持突出重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四)坚持以公开促改革、以公开促规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02•【文号】财预[2011]28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7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结合税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拖工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近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五、建设项目因提高建筑标准、重大设计变更、不可预见支出等原因提高工程造价,应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在工程概、预、决算审查时应予剔除。
六、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按照委托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工程概、预、结算审查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
评审机构对工程概算及工程预算的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对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报告,应在接到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大中型项目原则上应在2个月内完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报告,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送审报告的1个月内完成。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8.01•【文号】财预[2013]30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4日)废止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运行,建设廉洁政府,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制度”以及“深化细化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从今年开始,逐步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促进预算制度管理改革。
在全面公开省级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的基础上,2013年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地方推动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积极推进公开工作。
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以下简称“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开展相关工作”)。
其中,2013年各省应至少选择20%的地市级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2014年所选地区应至少达到省内同级政府数量的50%。
原则上县级地区应从所选地市级地区中优先选取,有条件的省可扩大选取地区范围,各省2013年选取地区名单应于8月30日前报我部备案。
二、公开主体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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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2016]180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预〔2016〕180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省财政厅制定了《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
(一)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坚持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三)坚持促进改革,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政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坚持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条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
(一)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明确预决算公开内部职能分工,落实预决算公开工作牵头机构、配合机构,健全预决算公开工作岗责体系,推进预决算有序公开。
第三章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九条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十条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