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令第87号+惠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惠府〔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HFGS-2013-7惠府〔2013〕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农村基层干部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全市农村基层干部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参保用人单位,农村基层干部为参保个人,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缴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一)本市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的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在职在编农村基层干部。
(二)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领取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开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但已经参加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缴费办法(一)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12%。
单位承担的12%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6%分担。
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三)资金筹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为农村基层干部参保人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
1. 市财政应承担缴费部分每年通过转移支付直接拨入县(区)财政。
2. 县(区)财政应将市财政负担部分和本级负担部分按月拨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市、县(区)财政拨入部分及时划入地方税务部门征缴专户。
4. 个人缴费部分从村干部生活补助中按月扣缴,计入个人账户。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惠财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BGS-2021-13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财规〔2021〕3号各有关单位:《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二届1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惠州市财政局2021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存放银行选择第三章指标设置和资金额度分配第四章资金存放约束和监督第五章附则惠州市财政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社保基金存放行为,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库〔2017〕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保基金。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办理定期存款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存放银行。
竞争性方式是指市财政部门就选择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存放银行选择第四条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同时在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设有分行级以上(含分行级)经营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惠府办函〔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惠府办函〔2024〕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2018年印发的《惠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惠府办函〔2018〕118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0日惠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治欠专班)负责实施,市治欠专班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期为2023-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从考核年度次年春节后开始。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惠府[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10〕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业经十一届10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轻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负担,进一步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待,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承担责任,对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扶持的社会扶助制度。
第三条持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称《保障证》)的城乡居民,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待。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工作。
市、县(区)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房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工作。
第五条承担优待义务的政府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全面落实优待政策。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能力;提倡和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帮扶解困和慰问活动。
第二章优待对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优待对象是指持有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保障证》的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具有惠州市辖区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惠府办[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业经十一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惠州市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为深化城乡医疗保障改革,创新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民主管理、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推进医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
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城乡医疗救助保底,建立符合实际、具有惠州特色的统筹城乡、层次多元、惠民高效、公平和谐的新型医保模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至2012年底,完善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实现城乡医保服务均等化、医保关系转移顺畅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十二五”期末,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9%,继续保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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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也能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职工养老保险。
近日,新修订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确认这一政策利好。
惠州市人社局透露,这一利好自去年5月开始执行,办理职工养老险的人数已经较大幅度增长。
目前,该利好可以覆盖目前约60万已经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及其他群众。
变:养老金标准、生存证明办理时限昨日,惠州市人社局农村社会保险科科长王焕对记者透露,之所以要对原有《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主要出自2个原因:2021年出台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到期,且2021年3月底,广东省出台《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王焕表示,与原《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办法》的改动并不大,只有部分调整。
记者梳理发现,主要变化点包括这些。
一为基础养老金标准。
《办法》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145元,而当初《暂行办法》出台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
二为生存证明的办理时限,新的《办法》予以了适当延长。
办法规定,对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
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
此前,相应的提供证明时间要求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
不变:继续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办法》与原来相比,继续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在48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的,财政缴费补助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元。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十一届1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5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轨运行,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在本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院)与技工学校(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
惠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惠州城乡居民养⽼保险个⼈缴费标准是多少惠州城乡居民养⽼保险个⼈缴费由⼋档增⾄⼗档从惠州市⼈保局获悉,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个⼈缴费基本标准将由原来的⼋个档次增加到⼗个档次,由参保⼈⾃⾏选择,其中最⾼档缴费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提⾼到3600元。
最低缴费标准不变最⾼缴费是原标准的3.6倍据悉,《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暂⾏办法》已于⽇前经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起正式发布施⾏,有效期3年。
该《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惠州市户籍,不符合职⼯基本养⽼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可以在户籍地⾃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户⼝簿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其中个⼈缴费基本标准由原来的⼋个档次增加到⼗个档次,设为⼀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
⽽原来的标准中,个⼈缴费部分的参保⼈缴费基本标准分为⼀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800元、900元、1000元⼋个档次。
缴费年限每增⼀年基础养⽼⾦每⽉多发3元《办法》⿎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参保⼈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在48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的,财政缴费补助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元。
参保⼈缴费满15年后,计发待遇时缴费年限每增加⼀年,每⽉增发3元基础养⽼⾦。
此外,惠州将建⽴基础养⽼⾦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惠州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当提⾼。
养⽼保险制度衔接⽅⾯,原被征地农民养⽼保险⽼年津贴、养⽼⾦合并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标准统⼀为每⼈每⽉270元。
全市被征地农民养⽼保险统⼀并⼊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参保⼈个⼈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退伍军⼈返乡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服役期间未参加军⼈养⽼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参保年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下同)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养老服务
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12
•【字号】惠府办〔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
通知
惠府办〔20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2007]1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惠府办〔2007〕12号)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保证市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落实,市政府要求,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
要组织精干力量,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尤其是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切实注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按照计划安排高标准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任务,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审批(径送市法制局)。
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同时报送起草说明,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汇总的有关单位意见,对有关单位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尤其是对未采纳意见的说明),听证会笔录,调查报告和参考资料等。
无起草说明或相关资料不齐备的,市法制局不予受理。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具体要求按《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惠府〔2005〕135号)执行。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单位│送审时间│├──┼──────────────────────┼───────┼───────┤│ 1 │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市科技局│2007年10月│││意见│││├──┼──────────────────────┼───────┼───────┤│ 2 │惠州市村卫生站医生考核办法│市卫生局│2007年3月│├──┼──────────────────────┼───────┼───────┤│ 3 │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市交通局│2007年7月│├──┼──────────────────────┼───────┼───────┤│ 4 │惠州市市区供水管理规定(修订)│市公用事业局│2007年6月│├──┼──────────────────────┼───────┼───────┤│ 5 │惠州市市区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市公用事业局│2007年6月│├──┼──────────────────────┼───────┼───────┤│ 6 │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市发改局│2007年10月│││(试行)│││├──┼──────────────────────┼───────┼───────┤│ 7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委│2007年5月│├──┼──────────────────────┼───────┼───────┤│ 8 │惠州市土地征收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办法│市财政局│2007年6月│├──┼──────────────────────┼───────┼───────┤│ 9 │惠州市门楼牌号订制办法│市公安局│2007年4月│├──┼──────────────────────┼───────┼───────┤│ 10 │惠州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市公安局│2007年2月│├──┼──────────────────────┼───────┼───────┤│ 11 │惠州市泥头车管理暂行规定│市公安局│2007年4月│├──┼──────────────────────┼───────┼───────┤│ 12 │惠州市校车管理暂行规定│市公安局│2007年5月│├──┼──────────────────────┼───────┼───────┤│ 13 │惠州市外地号牌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市公安局│2007年10月│├──┼──────────────────────┼───────┼───────┤│14 │惠州市劳动保障信用监督办法│市劳动保障局│2007年3月│├──┼──────────────────────┼───────┼───────┤│ 15 │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劳动保障局│2007年3月│├──┼──────────────────────┼───────┼───────┤│ 16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劳动保障局│2007年10月│├──┼──────────────────────┼───────┼───────┤│ 17 │惠州市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劳动保障局│2007年11月│├──┼──────────────────────┼───────┼───────┤│ 18 │大亚湾水产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市海洋渔业局│2007年6月│├──┼──────────────────────┼───────┼───────┤│ 19 │惠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市外经贸局│2007年5月│├──┼──────────────────────┼───────┼───────┤│20 │惠州市瓶装燃气经营销售市场整顿实施方案│市规划建设局│2007年6月│├──┼──────────────────────┼───────┼───────┤│ 21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市规划建设局│2007年7月│├──┼──────────────────────┼───────┼───────┤│ 22 │惠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房管局│2007年3月│├──┼──────────────────────┼───────┼───────┤│ 23 │惠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房管局│2007年3月│├──┼──────────────────────┼───────┼───────┤│ 24 │惠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市房管局│2007年2月│├──┼──────────────────────┼───────┼───────┤│ 25 │惠州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房管局│2007年5月│├──┼──────────────────────┼───────┼───────┤│ 26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农业局│2007年4月│││》的意见│││├──┼──────────────────────┼───────┼───────┤│ 27 │惠州市市容市貌标准│市城管办│2007年6月│└──┴──────────────────────┴───────┴───────┘——结束——。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惠府[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惠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惠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年全覆盖工作方案》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全覆盖目标,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农保工作,确保实现三年全覆盖目标,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农保制度,重点做好中老年农民的参保和待遇发放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二)基本思路。
1.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按照省提出的分三步走的总体思路推进新农保:第一步着力解决6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用三年的时间实现6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全覆盖;第二步着重组织45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参保,三年实现全覆盖;第三步积极引导、鼓励16~44周岁的年青农民参保。
2.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率先实现全覆盖,其他县、区积极推进。
2011年上半年博罗县、大亚湾开发区、惠阳区率先实现新农保全覆盖,2011年12月31日前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实现新农保全覆盖;农业人口较多的惠东县、龙门县,2011年选择20%以上的乡镇试点,2012年6月30日前实现全覆盖。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惠府令第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包括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等。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参保单位。
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全员参保。
第四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承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应在每年的7月30日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上一社保年度的参保人员总数和补助标准,统一拨入市、县(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省级财政补助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及时拨入同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城镇“低保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和社保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参保人员花名册,在每年的7月30日前将上一社保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直接划入同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居民医疗保险启动时,市、县(区)财政应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出专户预先划入周转资金,确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第五条社保部门应在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后的当日将应征收台帐传递给市地税部门。
第六条市、县(区)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保部门提供的应收台帐信息,按时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并将实际征收的基金在每月的26日划入同级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编制居民医疗保险费划解清单及相应的缴款凭证,报送同级财政和社保部门。
第七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保人中途转换险种的,享受转换后险种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惠府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08〕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方案》业经十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十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为确保按时完成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目标2008年全市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目标为90%,2009年3月前实现全覆盖(各县、区具体任务数详见附件1)。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对扩面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领导分别挂点指导各县、区的居民医保扩面工作。
其中,李汝求市长、黄锦辉副市长挂点惠阳区;黄仕芳常务副市长、谢端副市长挂点惠城区;许光常委挂点大亚湾开发区;林添好副市长挂点惠东县;李选民副市长挂点博罗县;杨灿培副市长挂点龙门县。
市劳动保障局的班子成员也分别挂点到县、区,具体指导县、区做好扩面工作(详见附件2)。
市劳动保障局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检查督导组,对各县、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每周向各县、区通报一次进展情况,同时抄报市政府各挂点领导。
(二)加大对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
2008年6月和7月为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集中宣传月。
具体做好如下工作:1. 继续在惠州主要媒体登载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知识。
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惠府〔2017〕127号【适用区域】惠州市【发布时间】2017-09-08【生效时间】2017-09-08【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业经十二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8日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章 参保条件第三条 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参保人(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下一个月后受理增减业务。
第六条 参保人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惠府[2007]188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
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农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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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 F G S —2014—21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87 号《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7月28日十一届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2014年8月23日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三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2—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参保人(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下一个月后受理增减业务。
第六条参保人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集体补助;(四)社会捐助;(五)基金收益及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个人缴费: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参保人原则上应按年缴费,也可选择按月或半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以家庭(户)为单位缴费,可由银行代扣代缴,也可由村民小组、居委会统一—3—代收代缴。
按年缴费的于当年3月31日前、按半年缴费的分别于当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按月缴费的于当月2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九条本县(区)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满60周岁,也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对趸缴若干年养老保险费的财政补贴部分,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申领待遇时,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参保人账户。
第十条政府补贴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
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负担,其中省、市分别补贴1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负担。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
从201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10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5元、省财政补助26.25元、市财政补助28.125元、县(区)财政补助23.125元。
(三)困难群体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农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有条件的县(区)—4—可以对其它特困群体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四)丧葬补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遗体处理符合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700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丧葬补助费标准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建立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一)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在48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的,财政缴费补助在原来基础上增加30元,所需资金除省负担的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
(二)参保人缴费满15年后(含趸缴、补缴、补记、转移等累计合并计算的年限),计发待遇时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负担50%。
第十二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落实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居民参保。
第十四条国家、省有新的规定调整或提高参保人参保财政缴费补助标准的,按国家、省的规定进行调整或提高。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财政缴费补助标准。
—5—各县(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高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缴费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区)财政自行负担。
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区)政府批准实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立基础养老金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当提高。
(一)当年国家和省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提高的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原则相应提高。
(二)当年国家和省没有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章待遇领取第十七条本县(区)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十八条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计发养老金:(一)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
(二)本县(区)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6—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连续不间断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
间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三)本县(区)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经继续逐年缴费至满15年的;或继续逐年缴费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达不到15年,一次性趸缴剩余年限养老保险费的。
继续逐年缴费期间享受政府缴费补助,一次性趸缴剩余年限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助。
参保人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只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计发基础养老金。
第十九条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若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年龄大于6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丧葬补助费的申领由死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7—承人凭死者遗体火化证明和村(居)委会相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于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
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如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拨付、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及时申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特困群体身份审核、死亡火化人员核实等有关情况。
—8—残联部门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的有关情况。
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关系的建立、保险待遇核发以及基金收支会计核算等具体业务,为参保对象提供政策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五条以参保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各级财政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用于本人养老,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按规定转移。
参保人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遗嘱指定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与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用于征—9—收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执行。
第三十条单位或个人贪污、挪用、截留各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从中提取费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需费用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或其家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制度衔接—10—第三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将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老年津贴、养老金合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270元。
已领取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参保人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市政府《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惠府〔2007〕188号)参保缴费的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缴费补助不变(每人每月补助30元,按年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缴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