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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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破产程序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继续维持破产债务人的稳定经营,避免资产风险,防止社会矛盾,本着定编、定岗、定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公司的任何人员,尤其是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保安人员,未经破产管理人批准,一定不得擅离职守;公司员工原则上全员留用。
第二条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二日内,破产管理人与公司领导将向每一个员工下发“破产企业留守员工须知”,原则上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公司留守的负责人有义务配合破产管理人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好员工的工作生活,避免重大群访、群诉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定编与定岗
1.公司原主管人事的公司领导及部门领导应主动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破产管理人将指派专门的律师负责人事工作的处理。
2.破产管理人与公司通过联合办公会议确认企业留守人员的编制与定岗,
3.编制与岗位确定后,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原有的公司岗位责任制和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公司考核;主管领导应当向全体员工重申岗位职责,并逐级落实岗位考核,按月向联合办公会议书面报告考核情况。
第五条工资与待遇
1.公司员工的基本工资不变;
2.公司员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正常缴纳;
3.公司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等须报联合办公会议讨论,由破产管理人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后决定。
第六条劳动人事问题的处理程序
1.公司的劳动人事问题应全部采用书面文件处理并存档;
2.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3.公司员工的正常休假、病假、事假由人事主管部门及公司主管人事的领导批准,报破产管理人核准;
4.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保卫人员的休假、病假、事假须报破产管理人批准;
5.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离开公司住所地应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
6.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续展、解除以及对违法劳动纪律的员工的处理,由人事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司主管人事的领导批准,报破产管理人核准。
第七条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破产管理人将依据原合同及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有关公司员工的重大突发事件经联合办公会议确认处理意见,并报人民法院备案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政府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破产管理人。
××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日